資源稅法

資源稅法

資源稅法就是調整資源稅征納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 資源稅按其性質,可分為一般資源稅和級差資源稅兩大類。從理論上說,資源稅是國家對開發、利用其境內資源的單位和個人,就其所開發、利用資源的數量或價值徵收的一種稅。

一般資源稅是對使用某種自然資源的單位和個人就其資源的數量或價值徵收,而不考慮其所使用資源的貧富狀況和開採條件,也不考慮其因開發利用資源所取得收入的多少。 級差資源稅是按資源的級差收入分別徵稅,納稅人應納稅額的多少同其所使用資源的貧富狀況和開採利用條件有關。

從各國資源稅的立法概況來看,現今徵收的資源稅大多屬於級差資源稅。

2015年8月資源稅法被補充進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資源稅法
  • 目的:調整資源稅征納關係
  • 分類:資源稅和級差資源稅
  • 發布時間:1993年
主要特點,立法意義,不足與完善,徵稅範圍,礦產品,鹽,納稅人,稅率,計算方法,資源稅的減免,徵收繳納,發生時間,納稅期限,納稅地點,

主要特點

1.資源稅的徵稅範圍小。  2.資源稅的徵稅目的主要在於調節級差收入。  3.資源稅採用差別稅額,實行從量定額徵收,計算簡便。  4.資源稅屬於中央和地方共享稅。

立法意義

我國現行資源稅對應稅礦產品和鹽進行課徵,以資源開採條件優劣不同而形成的級差收入為課稅對象。開徵資源稅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1.有利於促進國有資源的合理開採、節約使用和有效配置。  2.有利於調節由於資源條件差異形成的級差收入,為資源開採企業之間展開公平競爭創造條件。  3.有利於開拓財源,為國家籌集更多的財政收入。

不足與完善

我國開徵資源稅的目的:
一是體現《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中所規定的“國家對礦產資源實行有償開採”的原則;
二是最佳化資源的配置,促進資源合理有效利用;
三是調節資源級差收入,為資源開採企業創造公平的競爭環境。
但從現行的徵收制度看,資源稅制尚存在不足,如不加以完善,其立法目的將難以達到:
  1. 資源稅的徵收範圍過小。  2.資源稅的計稅方法欠科學。  3.資源稅的徵收方式不合理。

徵稅範圍

根據國有資源有償開採的原則,資源稅的徵稅範圍應包括一切可供開發利用的國有資源,但考慮到我國開徵資源稅尚缺乏經驗,現行資源稅只將關係國計民生且級差收入差異較大的礦產品和鹽列入徵稅範圍。

礦產品

礦產品包括原油、天然氣、煤炭、其他非金屬礦原礦、黑色金屬礦原礦、有色金屬礦原礦。

鹽包括固體鹽和液體鹽。固體鹽是指海鹽原鹽、湖鹽原鹽和井礦鹽。液體鹽(俗稱滷水)是指氯化鈉含量達到一定濃度的溶液,是用於生產鹼和其他產品的原料。

納稅人

凡在我國境內開採規定範圍內的礦產品和生產鹽(規定的礦產品和鹽簡稱為“應稅產品”)的單位和個人,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有企業、股份制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和其他企業,行政單位、事業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單位,個體經營者及其他個人,都是資源稅的納稅人。  收購未稅礦產品的單位為資源稅的扣繳義務人,具體包括獨立礦山、聯合企業及其他收購單位。

稅率

我國現行資源稅的應納稅額採用從價定率或者從量定額的辦法,分別以應稅產品的銷售額乘以納稅人具體適用的比例稅率或者以應稅產品的銷售數量乘以納稅人具體適用的定額稅率計算。修改後的《資源稅暫行條例》中所附的《資源稅稅目稅率明細表》規定了資源稅應稅產品的具體適用稅率。
納稅人開採或者生產不同稅目應稅產品的,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稅目應稅產品的銷售額或者銷售數量;未分別核算或者不能準確提供不同稅目應稅產品的銷售額或者銷售數量的,從高適用稅率。
實行從價定率的主要是原油跟天然氣,其他的則按從量定額的辦法。
資源稅稅目稅率表
稅 目
稅 率
一、原油
銷售額的5%-10%
二、天然氣
銷售額的5%-10%
三、煤炭
焦煤
每噸8-20元
其他煤炭
每噸0.3-5元
四、其他非金屬礦原礦
普通非金屬礦原礦
每噸或者每立方米0.5-20元
貴重非金屬礦原礦
每千克或者每克拉0.5-20元
五、黑色金屬礦原礦
每噸2-30元
六、有色金屬礦原礦
稀土礦
每噸0.4-60元
其他有色金屬礦原礦
每噸0.4-30元
七、鹽
固體鹽
每噸10-60元
液體鹽
每噸2-10元

計算方法

資源稅以應稅資源產品的課稅數量為計說依據,其應納稅額按應稅產品的課稅數量和規定的單位稅額計算,具體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課稅數量×單位稅額  關於課稅數量的確定,稅法有以下具體規定:
1.納稅人開採或者生產應稅產品銷售的,以銷售數量為課稅數量;
2.納稅人開採或者生產應稅產品自用的,以自用數量為課稅數量;
3.納稅人不能準確提供應稅產品銷售數量或者移送使用數量的,以應稅產品的產量或主管稅務機關確定的折算比核算成的數量為課稅數量;
4.原油中的稠油、高凝油或稀油劃分不清或不易劃分的,一律以原油數量為課稅數量;
5.納稅人將液體鹽加工成固體鹽,按固體鹽稅額徵稅的,以加工的固體鹽數量為課稅數量;
6.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稅款時,以收購的未稅應稅產品的數量為課稅數量。

資源稅的減免

我國在資源稅立法時,考慮到資源開採企業的特殊情況及資源稅政策的連貫性,規定了以下減免稅項目:  1.開採原油過程中用於加熱、修井的原油、免稅;  2.納稅人開採或者生產應稅產品過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災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損失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酌情決定減稅或者免稅。  3.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減免稅項目。

徵收繳納

資源稅由應稅資源產品的開採或生產所在地的國家稅務機關負責徵收管理,具體徵管辦法按《稅收征管法》執行。

發生時間

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是指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應當承擔納稅義務的起始時間。由於納稅人銷售產品或自用產品的不同以及銷售產品時結算方式的不同,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也不一樣。

納稅期限

資源稅的納稅期限分為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者1個月。具體期限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實際情況核定。不能按固定期限計算納稅的,可以按次計算納稅。

納稅地點

納稅人應納的資源稅,應當向應稅產品的開採或者生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繳納。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的資源稅,應當向收購地主管稅務機關繳納。納稅人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開採或者生產應稅產品,其納稅地點需要調整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決定。跨省、自治區、直轄市開採應稅產品的單位,其下屬生產單位與核算單位不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對其開採的應稅礦產品,一律在開採地納稅,其應納稅款由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的單位,按照開採地的實際銷售數量(或者自用量)及適用單位稅額計算劃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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