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條例(草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條例(草案)是我國徵收資源稅的基本法規。1984年9月18日由國務院發布,自同年10月1日起試行。共20條。其主要內容是: 凡在中國境內從事原油、天然氣、煤炭、金屬礦產品和其他非金屬礦產品資源開發的單位和個人,均為資源稅的納稅義務人。資源稅的徵稅範圍是原油、天然氣、煤炭、金屬礦產品和其他非金品的銷售收入。按超率累進稅率計算繳納資源稅。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條例(草案)
  • 發布時間:1984年9月18日
  • 實行時間:1984年10月1日
  • 性質:我國徵收資源稅的一種基本法規
採取分期預繳,年終結算,多退少補方法徵收。該條例 (草案) 還對稅務管理、違章處理及法律責任等作了具體規定。1986年6月和9月財政部先後發出通知,決定對原油、天然氣和煤炭改為按實際產量或實際銷量定額計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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