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本充足程式指標

資本充足程式是維持商業銀行穩健經營的關鍵因素。我國按照“巴塞爾協定”,採用資本與權重風險資產相比分析資本充足程度。

基本介紹

並規定資本充足率低限值為8%,其中核心資本不得低於4%。選擇這一指標是因為核心資本銀行資本中最重要的部分,對各國銀行來說是唯一相同的部分,具有資本價值相對穩定,其數據能在公開發表帳目中查找等特點。
商業銀行可以從兩個方面努力來滿足資本充足率:其一是增加資本總額,稱為“分子對策”,包括按要求增加核心資本附屬資本。其二是縮小資產規模和調整不同風險權重資產結構,稱為“分母對策”。當然,資本充足率也不能過高。比率過高,也許表明銀行經營保守,不善於吸收外部資金轉化為盈利資產
由於我國商業銀行是總分支行制,資本金絕大部分集中在總行,故這項經濟指標主要考核總行。對總行以下的基層商業銀行的資本充足程式分析,可選擇“資本/總資產”指標。
資本與總資產的比率是各國商業銀行廣泛使用的傳統指標,它既反映資本與整體資產風險的聯繫,也反映銀行對存款人和其他債權人的最低清償保障。(核心資本+附屬資本)/權重風險資產總額是一個間接和概略的指標,反映銀行潛在風險和資本抵擋的聯繫,資產風險加權過程中人為因素較大,技術處理環節多,具有較大的彈性。而資本/總資產比率則是一個直接和精確的指標。直接表明出銀行可以為自身的債權人提供的最低清償保障。美國銀行法第18條規定,資本/總資產指標的法定低極值為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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