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細則
汽車金融公司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2003年11月12日,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銀監發〔2003〕23號頒布)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機構設立
第三條 設立汽車金融公司的申請包括籌建申請和開業申請。
公司擬設地銀監局(銀監會省級派出機構)是公司設立申請的審核機關,銀監會是公司設立申請的審批機關。
第四條 銀監局對汽車金融公司籌建和開業申請資料實行簽收制度。
第五條 符合《辦法》第五條的申請人應向銀監局提交汽車金融公司籌建申請表及《辦法》第九條要求的資料。
第六條 銀監局在簽收到籌建申請資料後的5個工作日內完成資料的完整性審查。如申請資料不齊全或不符合《辦法》規定的形式,銀監局將一次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充的全部內容,並由申請人補充申請資料;對申請資料齊全並符合規定形式的,銀監局應當受理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銀監局在5個工作日內未提出異議的,視為自動受理。
第七條 銀監局負責對籌建申請資料進行審核,提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審核意見,並上報銀監會。
銀監局應在受理申請資料後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工作。
銀監會負責對籌建申請進行審批,應在銀監局受理籌建申請後6個月內對已受理的籌建申請作出是否批准的書面決定。
第八條 銀監會作出不批准籌建決定的,應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不同意的理由。自不批准籌建批覆下達之日起6個月內,申請人不得再次提出同樣的申請。
第九條 獲得籌建許可的申請人申請延長籌建期限的,應向銀監局提交延期申請表和延期申請報告,說明延期原因。延期申請經銀監局審核同意後報銀監會核准。
延期只限一次,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個月。
第十條 擬設公司籌建工作結束後,申請人應向銀監局提交開業申請表及《辦法》第十二條要求的資料。
第十一條 銀監局負責受理和審核開業申請資料。有關受理和審核程式與本細則第六條、第七條相同。
銀監會應在銀監局受理開業申請後3個月內對已受理的開業申請作出是否核准的書面決定。
第十二條 銀監會負責核准汽車金融公司的開業申請及業務範圍。對外國獨資汽車金融公司和中外合資汽車金融公司,由銀監會負責頒發《金融許可證》;對中資汽車金融公司,由銀監局負責頒發《金融許可證》。
汽車金融公司金融許可證管理應執行《金融許可證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
第十三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的委託,由銀監會向被批准開業的外國獨資、中外合資汽車金融公司代為頒發《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被批准設立的外國獨資、中外合資汽車金融公司收到批准開業檔案後,到銀監會辦理相關手續,並憑銀監會批准檔案、金融許可證和上述批准證書辦理企業註冊登記。銀監會在代發當日將批准證書存根送商務部。
第十四條 汽車金融公司章程至少包括以下內容:機構名稱、營業地址、機構性質、註冊資本金、業務範圍、組織形式、經營管理和中止、清算等事項。
第十五條 汽車金融公司從業人員中應有60%以上從事過金融業務工作或屬於大中專院校金融專業畢業生。擬設公司開業申請資料應包括從事過金融業務工作及大中專院校金融專業畢業生占從業人員的比例。
第十六條 申請人提交的籌建申請、開業申請等資料,均需一式三份,以中文書寫為準。
第三章 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
第十七條 汽車金融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對經營管理具有決策權或對風險控制起重要作用的人員,包括董事、監事、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總監、內審或稽核部門經理,以及與上述職位名稱不同但所承擔職責相同的管理人員。
第十八條 汽車金融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熟悉並遵守國家有關經濟、金融法律法規。
(二)具有與擔任職務相適應的專業知識、工作經驗和組織管理能力。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汽車金融公司高級管理人員:
(一)有犯罪記錄或因違法而受到重大處罰的。
(二)過去五年內因重大工作失誤給所任職金融機構或其他企業、公司造成重大損失的。
(三)對所任職的金融機構、其他企業、公司的重大違規、被吊銷金融許可證或營業執照甚至破產,負有主要責任或直接領導責任,且未滿五年的。
(四)其他法律、法規規定不能擔任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的。
第二十條 銀監會及其分支機構對汽車金融公司的董事長、副董事長、執行董事、董事、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總監實行任職資格核准管理,對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實行備案管理。
第二十一條 適用核准制的汽車金融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 擔任董事長、執行董事、總經理,應具備大學本科以上(含本科)學歷,金融從業5年以上,或從事汽車生產銷售管理工作10年以上。若不具備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應從事金融工作8年以上或從事汽車生產銷售管理工作15年以上。
(二) 擔任副董事長、副總經理,應具備大學本科以上(含本科)學歷,金融從業3年以上,或從事汽車生產銷售管理工作6年以上。若不具備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應從事金融工作6年以上或從事汽車生產銷售管理工作11年以上。
(三) 擔任財務總監,應具備大學本科以上(含本科)學歷,從事財務、會計或審計工作6年以上。若不具備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應從事財務、會計或審計工作14年以上。
(四) 擔任董事,應具備大學專科以上(含專科)學歷,從事企業管理、經營工作6年以上。若不具備大學專科及以上學歷,應從事企業管理、經營工作10年以上。
第二十二條 適用核准制的高級管理人員任職,應由汽車金融公司向所在地銀監會分支機構提交下列申請資料(一式三份):
(一)任職資格核准表;
(二)對擬任人進行任職資格審核的申請書;
(三)擬任職公司董事會、監事會決議及擬任人現任職單位對擬任人品行、業務能力、管理能力和工作業績等方面的綜合鑑定;
(四)擬任人身份證明複印件;
(五)擬任人國家認可的學歷證書、專業技術證書複印件;
(六)銀監會及其分支機構要求的其他資料。
第二十三條 對汽車金融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需報銀監會及其分支機構核准的,銀監會及其分支機構自收到完整申請資料之日起90日內作出是否同意的批覆。作出不同意決定的,書面通知申請人不同意的理由。
第二十四條 銀監會及其分支機構可以對需核准任職資格的高級管理人員進行考試、考察或談話。
第二十五條 適用備案制的高級管理人員任職,應由汽車金融公司向所在地銀監會分支機構提交下列資料(一式三份):
(一)任職資格備案表;
(二)擬任人身份證明複印件;
(三)擬任人國家認可的學歷證書、專業技術證書複印件;
(四)銀監會及其分支機構要求的其他資料。
第二十六條 對適用備案制的汽車金融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公司所在地銀監會分支機構自收到完整報備材料之日起30日內未提出書面異議的,視為認可。
第二十七條 未經銀監會及其分支機構批准,汽車金融公司董事長、副董事長、執行董事、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總監、內審或稽核部門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內不得兼任黨政機關職務或其他營業性機構的高級管理人員。
第二十八條 汽車金融公司董事長不得兼任本公司總經理。董事不得兼任與本公司有利益衝突的其他營業性機構的高級管理人員。
第二十九條 汽車金融公司的董事長、總經理因故連續一個月以上不能履行崗位職責的,應授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暫代其履行職責並向所在地銀監會分支機構事前備案;連續3個月以上不能履行崗位職責的,應更換人選。
第三十條 汽車金融公司高級管理人員離任,公司應聘請銀監會及其分支機構認可的外部審計師對該高級管理人員進行離任審計。
第三十一條 離任審計報告應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一) 分管業務經營情況;
(二) 分管業務合法合規情況;
(三) 分管業務內控建設和風險管理情況;
(四) 職責範圍內發生的重大經濟或刑事案件以及本人所應承擔的責任;
(五) 審計結論。
第三十二條 銀監會及其分支機構應建立汽車金融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檔案。任職資格檔案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一)任職資格申請資料;
(二)銀監會及其分支機構審核的有關檔案、資料;
(三)銀監會及其分支機構核准任職資格的檔案;
(四)銀監會及其分支機構對高級管理人員作出的處分決定或取消任職資格的檔案;
(五)汽車金融公司對高級管理人員作出的處分決定;
(六)離任審計報告;
(七)其他重要資料。
第三十三條 對出現下列情形之一負有個人責任或直接領導責任的高級管理人員,銀監會及其分支機構可以視情節輕重及後果,取消其一定時期直至終身的任職資格:
(一)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 拒絕、干擾、阻撓或嚴重影響銀監會及其分支機構依法監管;
(三)所任職公司內部控制制度不健全或執行監督不力,造成重大資產損失,或導致發生重大金融犯罪案件;
(四)所任職公司嚴重違規經營、長期經營管理不善,造成公司嚴重虧損,或被接管、撤銷、被迫合併或宣告破產等;
(五)發生重大金融犯罪案件後,不及時報案,不採取相應措施,不積極配合有關部門查案、辦案,干擾或妨礙案件查處;
(六)對已任職的高級管理人員,如發現其任職前有違法、違規或其他不宜擔任高級管理人員的情形;
(七)銀監會及其分支機構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條 銀監會及其分支機構對取消任職資格的汽車金融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可以進行通報。
第四章 風險控制和監督管理
第三十五條 汽車金融公司應以控制風險為核心,建立全面的風險管理體系。內容包括:
(一)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與分工合理、職責明確、報告關係清晰的組織結構,以及科學、高效的決策、激勵和約束機制。
(二)參照《商業銀行內部控制指引》,按照全面、審慎、有效、獨立的原則,建立和健全內部控制制度,並報所在地銀監會分支機構備案。
第三十六條 除單家股東的外國獨資汽車金融公司外,汽車金融公司應設立董事會。單家股東的外國獨資汽車金融公司應聘請外部獨立董事。
第三十七條 汽車金融公司應實行資產五級分類制度。參照《貸款風險分類指導原則》,制定資產風險分類操作細則,報其所在地銀監會分支機構事前備案後執行;依照《銀行貸款損失準備計提指引》,建立審慎的貸款損失準備制度,及時足額計提資產損失準備。
第三十八條 汽車金融公司的資本充足率計算公式為:資本/風險加權資產。
第三十九條 汽車金融公司的資本包括核心資本與附屬資本。核心資本包括實收資本、資本公積、盈餘公積、未分配利潤。附屬資本包括重估儲備、一般準備。
汽車金融公司核心資本不得低於資本的50%。
第四十條 汽車金融公司風險加權資產的計算及各類資產風險權重如下:
風險加權資產=對商業銀行的債權×20%+有商業銀行提供保證的債權×20%+其他擔保形式擔保的債權×50%+其他形式資產×100%+擔保業務餘額×100%
其他擔保形式是指商業銀行提供保證以外的擔保;其他形式資產不包括現金。
計算各項貸款的風險資產時,應當首先從貸款賬面價值中扣除專項準備,其他各類資產的減值準備,也應當從相應的資產項目賬面價值中扣除。
第四十一條 汽車金融公司對單一借款人的授信餘額與註冊資本的比例不得超過15%。
授信餘額包括表內和表外的項目。
第四十二條 汽車金融公司對最大10家客戶的授信餘額不得超過註冊資本的50%。
第四十三條 汽車金融公司對關聯人不得發放信用貸款,對關聯人的授信條件不得優於其他借款人同類授信的條件。
第四十四條 汽車金融公司對單一股東及其關聯人授信餘額不得超過該股東在汽車金融公司出資額的100%。
第四十五條 本細則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和第四十四條中授信餘額的計算口徑為扣除借款人以現金和現金等價物作抵押後的餘額。
第四十六條 汽車金融公司的擔保餘額不得超過註冊資本的200%。
第四十七條 汽車金融公司自用固定資產與註冊資本的比例不得超過40%。
第四十八條 汽車金融公司流動性資產與流動性負債的比例不得低於100%。
流動性資產是指現金、一個月內到期的貸款、一個月內到期的應收款和其他一個月內可變現的資產。上述各項資產中應扣除預計不可收回的部分。流動性負債是指一個月內到期的存款、一個月內到期的向金融機構借款和其他一個月內到期的負債。
第四十九條 汽車展示廳貸款應專門用於汽車整車展示所必需的場所建設。
第五十條 汽車金融公司向金融機構借款的利率,比照同業往來利率執行;發放汽車貸款的利率,可在人民銀行公布的法定利率基礎上,上下浮動-10-30%。
第五十一條 汽車金融公司應按銀監會及其分支機構有關監管規定定期向所在地銀監會分支機構報送由法定代表人簽字的財務會計報告、各項監管指標執行情況報告和銀監會及其分支機構要求的其他資料。
汽車金融公司法定代表人對公司提供上述資料的真實性負有最終責任。
第五十二條 銀監會及其分支機構通過現場檢查和非現場監管,對汽車金融公司以法人治理結構和內部控制制度為核心的風險管理體系、資本充足率等各項風險控制指標以及資產風險分類和相應資產損失準備制度等執行情況進行全面考核,對未達到監管要求的汽車金融公司,銀監會及其分支機構有權要求其整改、暫停其部分或全部業務、對其整頓。
銀監會及其分支機構可以指定具有相應資格的中介機構對汽車金融公司進行現場檢查。
第五章 附 則
第五十三條 汽車金融業務是指《辦法》第十八條所規定的業務。
第五十四條 《辦法》第二條所稱銷售者是指專門從事汽車銷售的經銷商,不包括汽車製造商及其他形式的汽車銷售者。
第五十五條 《辦法》第五條第(一)款所稱企業法人不包括中國境內外的銀行機構。
第五十六條 《辦法》第二條所稱中國境內的汽車購買者及銷售者是指中國大陸地區的汽車購買者及銷售者,不包括港、澳、台地區。
第五十七條 本細則所稱關聯人,包括關聯法人和關聯自然人。
企業的關聯法人是指:(一)直接或間接控制該企業,以及與該企業同受第三方企業控制的法人;(二)關聯自然人直接或間接控制的企業。
企業的關聯自然人是指企業的高級管理人員及其近親屬。汽車金融公司的關聯自然人還包括信貸業務人員及其近親屬。
第五十八條 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銀監會負責解釋。
廢止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令
2008 年第 1 號
《汽車金融公司管理辦法》於2007年12月27日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第64次主席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〇八年一月二十四日
汽車金融公司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第二條所稱中國境內,是指
中國大陸,不包括港、澳、台地區;所稱銷售者,是指專門從事汽車銷售的經銷商,不包括汽車製造商及其他形式的汽車銷售者。
…………。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汽車金融公司管理辦法》(中國銀監會令2003年第4號)及《汽車金融公司管理辦法實施細則》(銀監發〔2003〕23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