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證據金是在證券制度下,證券交易所依照營業細則的規定,例行交割買賣的經紀人要繳納買賣證據金,買賣證據金是一種履約的保證金。凡是屬於前市成交的買賣,須在成交當日下午二時前繳付; 凡屬後市成交買賣,須在成交的第二日 (營業日)上午十時前繳付。
買賣證據金標準,目前是按證券成交價格的8%計算。如果買賣證據金繳付後,在沒到交割日期以前,行情發生顯著波動,或交易所認為將有損於交割時,該項目買賣證券市價(每日後市收盤價格)漲跌幅度每超過8%時,就要通知賣方經紀人補繳8%的買賣證據金(市價上漲向賣方經紀人計算收款,市價下跌向買方經紀人計算收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