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金是在交易所進行期貨交易時向交易所交付的一種保證金。凡委託經紀人或代理人,或者間接委託銀行,再由銀行轉託經紀人或代理人在交易所買賣期貨時,無論是買進還是賣出,買賣雙方都要向交易所交付證據金,稱為“本證據金”。
在交易期中,期貨價格上漲超過“本證據金”的一定數額時,向買方收取“追加證據金”;反之,期貨價格下跌超過本證據金的一定數額時,則向賣方收取“追加證據金”。除這種一般證據金外,還有一種因交易所行市有特殊變化和其他非常情況時臨時收取的“特別證據金”。證據金在期貨交割清算時,可以如數收回。
證據金是在交易所進行期貨交易時向交易所交付的一種保證金。凡委託經紀人或代理人,或者間接委託銀行,再由銀行轉託經紀人或代理人在交易所買賣期貨時,無論是買進還是賣出,買賣雙方都要向交易所交付證據金,稱為“本證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