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陽市經濟信息市場管理辦法

貴陽市經濟信息市場管理辦法

《貴陽市經濟信息市場管理辦法》在1996.08.22由貴陽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陽市經濟信息市場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1996年08月22日
  • 實施時間:1996年10月01日
  • 頒布單位:貴陽市人民政府
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促進經濟信息市場的發育和完善,保護經濟信息交易各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經濟信息,是指為經濟活動提供有償服務的商品信息、經濟協作信息、自然資源信息、金融信息、證券信息、技術信息、新產品信息、勞務信息、人才交流信息、房地產信息、產權交易信息及其他與經濟活動有關的信息。
經濟信息市場是指有償服務的經濟信息交易場所和各種經濟信息交易活動。
經濟信息交易活動包括經濟信息經營和諮詢、中介、信息技術服務。
第三條 在我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經濟信息商品交易活動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機構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對經濟信息市場實行扶持、引導、依法管理的原則。
第二章 管理組織及職責
第五條 貴陽市計畫委員會負責全市經濟信息市場的管理工作。
第六條 貴陽市計畫委員會委託貴陽市經濟信息中心負責全市經濟信息市場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及省有關經濟信息市場的法律和法規,並負責實施;
(二)審核從事經濟信息經營的單位和個人的經營資格;
(三)負責經濟信息市場的統計分析工作;
(四)調查經濟信息商品交易活動中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並提出處理意見;
(五)培訓經濟信息從業人員。
第七條 貴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經濟信息商品交易及其中介活動的單位和個人的登記註冊;查處經濟信息商品交易及其中介活動中違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八條 各類專業市場的行政主管部門和財政、稅務、安全、保密等有關部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按照法定的職責協同貴陽市計畫委員會做好監督檢查工作。
第三章 經濟信息商品交易活動
第九條 經營經濟信息商品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經濟信息商品交易資格證;
(二)有明確的經營範圍;
(三)有與經營範圍相適應的專業人才和穩定的信息來源;
(四)有與經營範圍相適應的資金、信息加工處理設施和經營服務場所;
(五)有健全的規章制度。
第十條 符合第九條規定的單位和個人申請開業,由貴陽市經濟信息中心審核經營資格,合格的由貴陽市計畫委員會發給資格證書後,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核發營業執照。
第十一條 經濟信息經營機構分立、合併、更名或停業時,需經原登記註冊部門辦理變更或註銷登記手續。
第十二條 凡舉辦經濟信息交易會或者召開經濟信息發布會,組建經營性經濟信息網路的,應當報貴陽市經濟信息中心備案。
第十三條 經濟信息商品的交易除即時清結者外,必須依法訂立契約,契約的訂立、變更、解除等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經濟信息商品及信息服務的價格,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外,一般實行市場調節。
第十五條 經濟信息商品經營單位和個人必須對所提供信息的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下列經濟信息不得進行交易:
(一)危害國家安全和利益的;
(二)涉及國家秘密的;
(三)侵犯其他單位和個人合法權益的;
(四)內容虛假或失效的;
(五)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不允許交易的。
第十六條 從事經濟信息商品交易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依法納稅。
第四章 經濟信息權屬
第十七條 以全部或部分智慧財產權為內容的經濟信息產品,其智慧財產權部分,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辦理。
第十八條 由上級政府部門或者同級政府部門下達研究開發的經濟信息產品,其所有權、使用權和轉讓權歸屬應當在項目任務書或者契約中規定。未作規定的,其所有權、使用權、轉讓權屬於研製開發單位。
第十九條 接受他人委託研究開發的經濟信息產品,當事人應當在契約中明確規定其所有權、使用權和轉讓權;契約未作規定的,各方均有使用權和轉讓權。
第二十條 兩個以上的單位或者個人合作研究開發的經濟信息產品,除另有協定外,其經濟信息產品所有權由合作開發各方共同享有。
第二十一條 單位的工作人員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研究開發的經濟信息,其所有權屬於該單位;不屬執行本單位任務,或未使用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的,其所有權屬於研究開發者本人。
第二十二條 有償獲取的經濟信息,獲取人按照契約的規定對該信息擁有所有權、使用權、轉讓權。
第五章 罰 則
第二十三條 從事經濟信息商品交易及其中介活動的單位和個人,無資格證書的,責令補辦。無營業執照從事經濟信息經營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處罰。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由貴陽市計畫委員會視情節輕重責令改正,並處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由物價部門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七條 提供內容虛假的經濟信息商品,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侵害其他單位和個人合法權益的,責令賠償經濟損失,扣繳資格證書,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經營危害國家安全和利益的經濟信息商品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泄漏國家秘密的,由有關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條 違反財政、稅務、安全、保密等法律、法規規定的,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處罰。
第三十一條 罰款必須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並依照規定上繳。
第三十二條 行政管理部門決定行政處罰和當事人執行行政處罰決定都必須嚴格按照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複議條例申請複議或者依據行政訴訟法提起訴訟。逾期不申請複議,不起訴,又不執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四條 經濟信息市場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必須依法行使職權,不得參與經濟信息商品交易及中介活動。對徇私舞弊、貪污受賄、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由其所在單位、行政監察機關或者上級主管機關根據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補充附則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貴陽市計畫委員會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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