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陽市治理亂塗寫亂刻畫亂張貼亂散發規定

2012年12月19日貴陽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2012年12月27日貴陽市人民政府令第18號公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陽市治理亂塗寫亂刻畫亂張貼亂散發規定
  • 頒布時間:2012年12月27日
  • 實施時間:2013年03月01日
  • 頒布單位:貴陽市人民政府
引言,具體內容,

引言

(2012年12月19日貴陽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2012年12月27日貴陽市人民政府令第18號公布 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具體內容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制止亂塗寫、亂刻畫、亂張貼、亂散發等行為,根據《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亂塗寫、亂刻畫、亂張貼、亂散發的治理工作,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亂塗寫、亂刻畫、亂張貼、亂散發”,是指違反規定,在本市城市、城鎮範圍內的建築物、構築物、樹木及其他設施上張貼、塗寫、刻畫或者禁止的區域內散發宣傳品等行為。
第三條 市城市管理部門負責統一組織實施本規定;區(市、縣)城市管理部門按照職責許可權負責具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亂塗寫、亂刻畫、亂張貼、亂散發的治理工作。
城市綜合執法、公安機關及其交通管理、工商、稅務、衛生、文化、出版等行政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社區服務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治理亂塗寫、亂刻畫、亂張貼、亂散發的相關工作。
物業服務企業、通訊服務單位等應當配合做好治理亂塗寫、亂刻畫、亂張貼、亂散發的相關工作。
第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自覺維護城市市容市貌整潔,並有權制止、舉報亂塗寫、亂刻畫、亂張貼、亂散發等行為。
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公布舉報電話。
第五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有下列行為:
(一)在城市建築物、構築物、樹木、電線桿或者其他設施上刻畫、塗寫;
(二)在樹木上張貼、懸掛宣傳品或者標語;
(三)擅自在城市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上張貼、懸掛宣傳品或者標語;
(四)違反規定在城市和城鎮車行道及人行道、商業集中區域、景觀區域、公共運輸工具、交通集散點以及其他公共場所散發經營性宣傳品。
第六條 在城市道路、廣場以及其他公共場所設定的交通、通信、郵政、電力、消防、供水、燃氣等公共設施出現污損的,其所有權人或者管理單位應當及時清洗、維修或者更換,保持整潔、完好。
第七條 城市、城鎮範圍內的機關、團體、部隊、學校、企事業單位、商業網點、集貿市場、建築施工場地、停車場、服務行業及其他個體工商戶,應當按照《貴陽市“門前三包”責任制管理規定》履行“門前三包”責任,維護良好的城市市容秩序。
第八條 鄉(鎮)人民政府、社區服務管理機構、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根據需要,在街巷、居住區內選擇適當地點設定公共張貼欄,並加強日常管理。
零星招貼物應當張貼於公共張貼欄中。
第九條 在亂塗寫、亂刻畫、亂張貼、亂散發的信息中留有通訊號碼的,由城市綜合執法部門通知違法行為人到指定地點接受處理。
違法行為人不按要求接受處理的,由城市綜合執法部門拍照取證並送通訊服務單位,通訊服務單位可以依法或者按照與客戶簽訂的入網服務契約的約定暫停為其非法活動提供服務,待違法行為人接受處理後,由城市綜合執法部門書面通知通訊服務單位恢復為其提供的服務。
第十條 違反本規定第五條規定影響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的,由城市綜合執法部門責令清除,對個人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第六條規定不履行職責的,由城市綜合執法部門責令限期履行;逾期不履行的,處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規定第七條規定的,按照《貴陽市“門前三包”責任制管理規定》的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二條 亂塗寫、亂刻畫、亂張貼、亂散發行為違反治安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或者屬於偽造證件、發布違法廣告、非法印刷、買賣假髮票、非法行醫及其他違法行為的,由公安機關或者其交通管理、工商、出版、稅務、衛生、文化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查處。
第十三條 阻礙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違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十四條 有關執法人員及其他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索賄受賄或者有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或者所在單位依據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五條 本規定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地方規章(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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