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陽市戶外廣告管理暫行辦法》在1992.07.24由貴陽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陽市戶外廣告管理暫行辦法
- 頒布單位:貴陽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2.07.24
- 實施時間:1992.10.01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經營管理,第三章 審批登記,第四章 場地管理,第五章 張貼廣告管理,第六章 罰則,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戶外廣告管理,有效地利用廣告媒介為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服務,根據國務院《廣告管理條例》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廣告管理條例施行細則》及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戶外廣告經營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統稱戶外廣告經營者)設定和張貼戶外廣告,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戶外廣告管理範圍:
(一)凡通過路牌、霓虹燈、電子顯示牌、燈箱、臨街櫥窗、布幅、汽球、廣告欄等媒介或其他形式設定的廣告;
(二)在建築物、構築物、牆壁上或空間地帶設定、繪製、張貼的廣告;
(三)利用汽車等交通工具設定、繪製、張貼的廣告;
(四)利用影劇院、體育場(館)、文化館、展覽館、賓館、飯店、遊樂場、商場等場所設定、張貼的廣告;
(五)設定、張貼的布告、公告、通告、標語、宣傳畫;
(六)利用其他媒介或形式在戶外設定、張貼的廣告。
第四條 廣告內容必須真實、健康、清晰、明白,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騙用戶和消費者。
第五條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是戶外廣告的管理機關,負責廣告管理法規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以及廣告經營登記、審查、發證,場地安排使用,公共廣告設定、維修,指導廣告經營健康發展,做好各項服務管理工作,支持、保護戶外廣告經營者開展平等競爭,禁止一切壟斷或損害他人等不正當的行為。規劃、城管、環衛、城建、公安等部門按各自職責,協同配合。
第二章 經營管理
第六條 戶外廣告經營、設定、張貼者,應按照有關規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辦理審批登記手續。改變登記項目和經營範圍者,應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七條 廣告有下列內容之一的,不得設定、張貼:
(一)違反我國法律、法規的;
(二)損害我國民族尊嚴的;
(三)有中國國旗、國徽、國歌標誌、國歌音響的;
(四)有反動、淫穢、迷信、荒誕內容的;
(五)弄虛作假的;
(六)貶低同類產品的。
第八條 設定戶外廣告,應在指定的位置,按照批准的規格設定。路牌廣告及大型霓紅燈、燈箱、電子翻盤廣告設定完畢後,須照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備查。
第九條 戶外廣告經營者承辦或者代理廣告業務,應與客戶或被代理人簽訂書面契約,明確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條 戶外廣告經營者承辦或代理廣告義務,應按規定查驗客戶證明,審查廣告內容。證明不全、內容不實的,不得設定、張貼。
第十一條 戶外廣告收費標準,由廣告經營者制訂,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市物價局備案。工商行政管理和物價管理機關對廣告經營者所制訂的收費標準實行監督管理。
第十二條 戶外廣告經營者應在核准範圍內經營廣告,按規定建立業務檔案和會計賬簿,使用專用發票,依法納稅,並接受財政、審計、稅務、工商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三章 審批登記
第十三條 市級和市級以下企事業單位以及個體工商戶,經營廣告業務,應持有證明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按照規定程式,辦理審批登記手續:
(一)專營廣告業務的企業,發給《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二)具備經營廣告能力的個體工商戶,發給《營業執照》;
(三)兼營廣告業務的事業單位,發給《廣告經營許可證》;
(四)兼營廣告業務的企業,應辦理經營範圍變更登記。
第十四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舉辦地方性的展銷會、訂貨會、交易會、體育比賽、文藝演出的臨時性戶外廣告經營活動,由舉辦人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核發《臨時性廣告經營許可證》。
第十五條 外地廣告經營者在我市經營戶外廣告,必須持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發給的《廣告經營許可證》和介紹信,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經審查批准後可經營。
第十六條 張貼戶外廣告,應向所在地的區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登記,經審查批准,在張貼的廣告中加蓋專用章後方可張貼。
第十七條 廣告客戶申請設定、張貼戶外廣告,除應按《廣告管理條例》、《廣告管理條例施行細則》規定提交有關證明外,還應分別不同對象提交下列證明:
(一)工商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應分別交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和《營業執照》;
(二)機關、團體、事業單位提交本單位證明;
(三)各類展銷會、訂貨會、交易會等廣告,應提交主辦單位主管部門批准的證明;
(四)個人應提交所在單位、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出具的證明及其他有關證明。
第十八條 機關團體發布的布告、通告、標語、宣傳畫等張貼品免予登記,其內容由發布單位負責。
第十九條 戶外廣告登記收費,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張貼廣告登記收費,按一次性臨時廣告的收費規定,在50元以內收取。其中非經營性的臨時性戶外廣告及張貼品(如個人啟事、聲明、尋人、換房等),只審查登記,免收登記費。
第四章 場地管理
第二十條 戶外廣告的設定必須服從城市規劃,遵守城市管理規定,有利於美化城市環境,不準妨礙交通和市政設施,不得影響市容整潔和建築物的採光,戶外廣告設定單位應定期清洗、油飾、維修。
出示的店堂廣告,只能在經營地點的範圍內懸掛或放置,不得妨礙交通、影響市容和他人經營。
在政府機關、名勝古蹟和文物保護單位周圍的建築控制地帶以及當地人民政府禁止設定、張貼廣告的區域,不得設定、張貼廣告。
第二十一條 大型路牌、霓虹燈、燈箱、電子顯示牌的設定地點,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方案,會同規劃、公安、城管、園林等部門共同審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統一安排使用並監督實施。
公共廣告欄的設定,由區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方案,會同區規劃、公安、城管、城建等部門共同審定。
機關團體發布的布告、通告、通知、標語、宣傳畫等張貼品,應貼入本單位設定的廣告欄、宣傳欄或城管部門指定的地點。
第二十二條 戶外廣告經營者使用統一規劃地應向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申請,經批准後方可使用,並向場地主管單位繳納場地占用費。
第二十三條 戶外廣告場地費、建築物占用費的收費標準,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會同市物價、城管、土地部門協商制訂,按規定報經批准後執行。
第二十四條 凡城市建設和整頓市容需拆除戶外廣告,由市規劃、城管部門事先通知廣告設定單位在限期內無條件自行拆除(逾期由建設單位負責拆除),設定單位應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五章 張貼廣告管理
第二十五條 經過批准,在本市張貼各類廣告,必須按規定張貼在統一設定的公共廣告欄內,不得在牆壁、建築物、構築物、公共設施以及樹木、電桿上隨意張貼。
第二十六條 公共廣告欄由區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設定、維修,工商所對轄區內設定、張貼的廣告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 在公共廣告欄內張貼廣告,應保持整齊美觀,自張貼之日起五日內不準復蓋。
第六章 罰則
第二十八條 廣告客戶或者廣告經營者違反《廣告管理條例》和《廣告管理條例施行細則》有關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進行查處。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亂畫、亂掛、亂張貼的,按《貴陽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處罰規定》處罰。
第三十條 對拒絕、阻礙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當事人對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處罰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複議。對複議決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複議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複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者依法強制執行。
當事人對其他部門處罰決定不服的,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辦理。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一九九二年十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