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陽市市級基本建設前期工作費用管理辦法

貴陽市市級基本建設前期工作費用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陽市市級基本建設前期工作費用管理辦法
  • 發布日期:1991年3月6日
【發布單位】82205
【發布文號】築發[1991]9號
【生效日期】1991-03-06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1991年3月6日築發〔1991〕9號)
第一條搞好基本建設前期工作是基建項目計畫列項的重要依據,也是減少決策失誤、提高投資效益的前提條件。為了認真做好項目的前期工作,有計畫地儲備一批後勁項目,並促進更多的項目儘快付諸實施,市政府決定每年從我市基本建設基金中安排百分之二的無息貸款用於建設項目的前期工作。為了搞好用好我市基本建設項目前期工作費用,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基本建設前期工作費用由下列資金組成:
(一)市基本建設基金的定額撥款;
(二)收回的基本建設前期費用資金;
(三)經市政府批准的其它資金。
第三條建設項目的前期工作是指編制項目建議書到批准列入年度計畫的各項工作,主要包括:編制和審批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設計任務書及初步設計(或擴初設計)等。
第四條前期工作費用主要用於市安排的生產性重點建設項目和爭取國家及省立項、投資的建設項目。
第五條前期工作費用主要用於以下方面:
(一)支付委託編制可行性報告、設計任務書、初步設計(或擴初設計)的費用;
(二)支付進行資源調查,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地質及水文地質初勘,地形圖繪製以及購買技術資料的費用;
(三)支付必要的國內考察費用;
(四)其它必要的前期工作費用。
第六條申請安排前期費用的建設項目,必須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我市經濟發展方向,並具備以下條件之一:
(一)在我市審批許可權內(總投資在300萬元以下),已批准立項的項目;
(二)列入國家和省中長期建設計畫或前期工作計畫的項目;
(三)爭取國家和省立項的項目。
第七條前期工作費用實行專款專用,每年從當年的基本建設基金中劃出部分資金,撥入市計委在市建行開設的前期工作費用專戶,由市計委統籌安排使用,年終結轉。
第八條符合安排條件,需要申請前期費用的項目,由建設單位填寫基本建設項目前期工作費用申請表,經建設單位主管部門審核提出意見報市計委,由市計委審查後下達前期工作費用計畫,同時抄送市財政局備案。
第九條前期費用均為無息貸款,不列入年度基本建設計畫。待項目批准建設並列入基本建設年度計畫後,從項目投資中扣除歸還,存入市計委在市建行開設的前期費用專戶,安排滾動使用。
第十條市計委安排的前期工作費用,屬補貼性質,不足部分,由建設單位從自有資金中解決。
第十一條對經過論證不可行的項目或近期內不能實施的項目,前期工作的資料必須裝訂成冊,除經辦單位可留存一份外,應完整地交給市計委存檔。所用資金,由市計委會同市財政局按規定提出處理意見,送市建行掛賬或核銷。
第十二條前期工作費用項目計畫下達後,建設單位須填報“前期費用用款明細計畫”一式五份,由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後報市計委。市計委會同市建設銀行審核後,一份存市計委,一份送市財政局,一份送市建設銀行,一份送主管部門,一份由建設單位保管。以此作為按進度支付前期工作費用的依據。
第十三條前期工作費用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用。凡違反使用規定的,由主管部門負責從事企業自有資金中將挪用資金退回,否則,市計委有權停止安排該部門的一切前期工作費用。
第十四條每年一季度末,市計委匯總上年前期工作費用使用情況,送市財政局備案。市財政局要定期檢查監督前期費用的使用情況。
第十五條前期工作費用計畫下達三個月仍未使用的,市計委有權收回計畫,另行安排。
第十六條項目建設單位應按季寫出前期工作費用使用情況報告,及時報送市計委、市財政局和建設銀行。
第十七條各區的建設項目前期工作費用,原則上由各區自行安排。
第十八條本辦法由市計委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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