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陽市南明區自然資源局

貴陽市南明區自然資源局

貴陽市南明區自然資源局是貴陽市南明區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陽市南明區自然資源局
  • 辦公地址:貴陽市南明區遵義路4號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

主要職責

(一)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礦產、森林、草原、濕地、水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貫徹執行市級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及測繪等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草案,監督檢查自然資源、空間資源及測繪等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的執行情況。
(二)負責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的指標體系、統計標準和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制度。實施區級自然資源基礎調查、專項調查和監測。負責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成果的監督管理和信息發布。指導全區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工作。
(三)負責自然資源權籍調查工作。貫徹執行各類自然資源權籍調查、爭議調處、成果套用的制度、標準、規範,組織實施相關政策。負責全區自然資源信息管理基礎平台建設和維護。負責自然資源調查、確權資料收集、整理、共享、匯交管理等。
(四)負責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工作。貫徹執行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統計制度,負責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核算。編制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執行考核標準。貫徹執行資產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和土地儲備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責自然資源資產價值評估管理,依法收繳相關資產收益。
(五)負責自然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貫徹執行國家、
省、市自然資源發展規劃,組織擬訂全區自然資源發展規劃,執行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標準,實施自然資源價格體系政府公示制度,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分等定級價格評估,開展自然資源利用評價考核,指導節約集約利用。負責自然資源市場監管。
(六)組織實施國土空間規劃體系。配合編制主體功能區規劃、國土空間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配合開展國土空間規劃實施監測、評估和預警體系。組織實施永久基本農田等控制線劃定工作,配合相關部門開展生態紅線劃定工作,構建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生產、生活、生態空間布局。
(七)負責統籌全區國土空間生態修復。牽頭組織編制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規劃並實施有關生態修復重要工程。負責國土空間綜合整治、土地整理復墾、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等工作。牽頭擬訂生態補償制度並組織實施,擬訂合理利用社會資金進行生態修復的政策措施,提出重要備選項目。
(八)負責組織實施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貫徹執行耕地保護政策,負責耕地數量、質量、生態保護。負責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和永久基本農田特殊保護工作。負責執行耕地占補平衡制度,落實占用耕地補償制度。
(九)負責地質和礦產管理工作。組織編制地質勘查規劃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管理區級地質勘查項目。組織實施區級地質礦產勘查專項。負責地質災害預防和治理,監督管理地下水過量開採及引發的地面沉降等地質問題。負責古生物化石的監督管理。負責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及壓覆礦產資源管理工作。負責礦業權管理。會同有關部門落實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優勢礦產的開採總量控制及相關管理工作。監督指導礦產資源合理利用和保護。
(十)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全區地質災害防治規劃並指導實施,執行國家防護標準。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地質災害調查評價及隱患的普查、詳查、排查。組織開展群測群防、專業監測和預報預警等工作,負責開展地質災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擔地質災害應急救援的技術支撐工作;組織專業技術單位對發生的地質災害災(險)情成因進行分析論證。
(十一)負責測繪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負責基礎測繪和測繪行業管理。負責測繪資質資格與信用管理,監督管理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場秩序。負責地理信息公共服務管理。負責測量標誌保護。
(十二)推動自然資源領域科技發展。根據自然資源領域科技創新發展和人才培養戰略,擬訂並實施相關規劃和計畫。貫徹執行技術標準、規程規範。組織實施重大科技工程及創新能力建設,推進自然資源和規劃信息化和信息資料的公共服務。按規定做好大數據發展套用和政務數據資源管理相關工作,依法促進部門政務數據資源規劃規範管理、共享和開放。
(十三)查處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和測繪重大違法案件。配合區級國土空間規劃的編制、審查、實施、修改、行政執法等工作。
(十四)負責林業和草原及其生態保護修復的監督管理。擬訂林業和草原及其生態保護修復的政策、規劃、標準,經批准後組織實施。組織開展森林、草原、濕地、石漠化和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動態監測與評價。
(十五)組織開展林業和草原生態保護修復和造林綠化工作。組織實施林業和草原重點生態保護修復工程,指導森林培育,指導、監督全民義務植樹、城鄉綠化工作。指導林業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檢疫工作。承擔林業和草原應對氣候變化的相關工作。承擔林業生態文明建設相關工作。
(十六)負責森林、草原、濕地資源的監督管理。監督執行森林採伐限額。負責林地管理,擬訂林地保護利用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公益林劃定和管理工作,依法管理國有森林資源。負責草原禁牧、草畜平衡和草原生態保護修復治理工作,監督管理草原的開發利用。負責濕地生態保護修復工作,擬訂濕地保護規劃,監督管理濕地的開發利用。
(十七)參與開展石漠化調查、編制石漠化防治規劃。實施石漠化防治涉及林業的工作。
(十八)負責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監督管理。組織開展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調查,指導開展陸生野生動植物的救護繁育、棲息地恢復發展、疫源疫病監測,監督管理陸生野生動植物獵捕或採集、馴養繁殖或培植、經營利用,按分工監督管理陸生野生動植物進出口。
(十九)負責監督管理各類自然保護地。擬訂各類自然保護地規劃。負責區政府直接行使所有權的自然保護地的自然資源資產管理和國土空間用途管制。提出新建、調整各類區級自然保護地的審查建議並按程式報批,組織世界自然遺產的申報,會同有關部門開展世界自然與文化雙重遺產的申報。負責生物多樣性保護涉及林業的相關工作。
(二十)負責推進林業和草原改革相關工作。擬訂集體林權制度、國有林場、草原等改革意見並監督實施。擬訂農村林業發展、維護林業經營者合法權益的政策措施,指導農村林地承包經營工作。開展退耕(牧)還林還草,負責天然林保護工作。
(二十一)擬訂林業和草原資源最佳化配置及木材利用政策,依法擬訂相關林業產業地方標準,經批准後監督實施,組織、指導林產品質量監督。擬訂林業產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
(二十二)指導國有林場基本建設和發展,組織林木種子、草種種質資源普查,組織建立種質資源庫,負責良種選育推廣,管理林木種苗、草種生產經營行為,監管林木種苗、草種質量。監督管理林業和草原生物種質資源、轉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種保護。
(二十三)指導森林公安工作,監督管理森林公安隊伍,指導全區林業重大違法案件的查處,負責相關行政執法監管工作,指導林區社會治安治理工作。
(二十四)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涉及林業領域的相關要求,組織編制森林和草原火災防治規劃並指導實施,指導開展防火巡護、火源管理、防火設施建設等工作。組織指導國有林場林區和草原開展防火宣傳教育、監測預警、督促檢查等防火工作。必要時,可以提請區應急管理局,以區應急指揮機構名義,部署相關防治工作。
(二十五)監督管理林業和草原中央、省、市和區級資金以及國有資產,提出林業和草原預算內投資、國家、省、市和區級財政性資金安排建議,按照區政府規定許可權,審核區級規劃內和年度計畫內投資項目。參與擬訂林業和草原經濟調節政策,組織實施林業和草原生態補償工作。
(二十六)負責林業和草原科技、教育、對外合作工作,指導全市林業和草原人才隊伍建設,組織實施林業和草原對外交流與合作事務,承擔濕地、瀕危野生動植物等國際公約履約工作。
(二十七)結合部門職責,做好扶貧開發等相關工作;加大科技投入,提高科技創新能力,為推進創新驅動發展提供保障;負責本部門、本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和消防安全工作;按規定做好大數據發展套用和政務數據資源管理相關工作,依法促進部門政務數據資源規範管理、共享和開放。
(二十八)完成區委、區政府、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林業局交辦的其他任務。

內設機構

(一)綜合科。負責機關日常運轉工作。
負責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信息、安全、保密、機要、檔案管理、新聞宣傳、政務公開等工作。承擔重要檔案文稿起草工作,協調自然資源領域綜合改革有關工作。承擔自然資源領域軍民融合深度發展工作。承擔綜合統計和專業統計歸口管理。承擔扶貧開發等相關工作。
承擔自然資源專項收入征管,土地儲備資金、地勘基金、退耕還林(還草)資金、育林及野生動植物保護、疫病防治等專項資金和基金的使用管理工作。擬訂有關財務、資產管理的制度,承擔機關和所屬單位國有資產監管,承擔部門預算、政府採購、國庫集中支付、內部審計等工作。承擔財政和社會資金的結構最佳化和監測工作,擬訂合理利用社會資金的制度措施,參與提出備選項目。承擔局機關和所屬事業單位、派出機構財務工作。
承擔人事管理、機構編制、勞動工資和教育培訓工作;承擔所屬事業單位、派出機構幹部管理、考核工作;負責全區自然資源系統離退休工作。承擔全區自然資源人才隊伍建設等工作。負責黨建、宣傳、思想政治、精神文明建設和意識形態領域及群團等工作。
(二)自然資源開發利用科。負責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工作。
執行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的指標體系和統計標準,實施自然資源定期調查監測評價制度。開展水、森林和地理國情等專項調查監測評價工作。承擔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成果的匯交、管理、維護、共享和利用監督。監督指導全區各類自然資源權籍調查、爭議調處、成果套用工作。指導農村林地承包經營、流轉及產權管理。
執行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管理政策,實施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統計制度,承擔自然資源資產價值評估和資產核算工作。編制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實施相關考核標準。承擔報區政府審批的改制企業的國有土地資產處置。執行自然資源用途管制制度規範和技術標準。提出土地等自然資源利用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執行耕地、林地等自然資源用途轉用政策,承擔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工作。承擔報國務院和省政府審批的土地、林地用途轉用、徵收的審核、報批工作,承擔土地、林地臨時用地的監督管理工作。承擔土地、林地徵收徵用管理工作。組織落實土地、林地等自然資源用途管制政策。
承擔永久基本農田和特殊保護林地、風景名勝區、自然遺產保護區、地質公園保護區的占用、補劃等工作。承擔耕地、林地占補平衡管理工作。承擔耕地、林地等自然資源保護政策的銜接。
協助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實施國有土地供應工作。
組織實施礦產資源政策和規劃,監督指導礦產資源合理利用和保護,承擔礦產資源有償使用工作。承擔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備案、登記、統計和壓覆礦產資源工作。實施礦山儲量動態管理。承擔礦業權監督管理、礦業權審批登記工作,調處礦業權權屬糾紛。承擔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優勢礦產的開採總量控制及相關管理工作。管理地質勘查和地質工作,擬訂地質勘查規劃並組織實施。
監督實施基礎測繪規劃、計畫。組織實施基礎測繪和地理信息資源建設等項目。貫徹測繪行業管理政策,監督管理測繪活動、質量,協助上級測繪行業主管理部門管理測繪資質資格。落實地理信息安全保密政策。開展地理信息成果管理和測量標誌保護。承擔地圖管理,開展國家版圖意識宣傳教育,提供地理信息應急保障,指導監督地理信息公共服務。
(三)自然資源保護修復科。負責自然資源保護修復工作。
指導種苗、造林、營林質量管理工作。指導天然林保護工程、退耕還林(還草)工程、防護林工程等林業重點生態工程建設。指導各類公益林、林業產業發展和商品林培育、花卉建設生產工作。指導林業有害生物的預測、預報防治和檢疫工作。組織實施林業應對氣候變化工作。實施林業建設行業管理。組織指導、監督植樹造林工程建設和管護工作。
承擔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自然遺產、濕地公園、地質公園保護和生態建設項目管理工作。組織實施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自然遺產、濕地公園、地質公園的相關規劃、技術標準和規範。監督管理古生物化石。
指導全區公益林建設和管理工作。組織開展植樹造林、封山育林和檢查驗收。組織擬訂全區森林資源可持續發展的政策措施和技術規程,指導編制森林採伐限額和森林經營方案。承擔林地產權管理工作,負責指導、監督管理林木憑證採伐、運輸與經營加工工作。指導林業、草原改革。負責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調查、救護繁育、疫源疫病監測。監督管理陸生野生動植物獵捕或採集、馴養繁殖或培植、經營利用等工作。承擔國有、集體林場的指導、監督、管理工作。
承擔永久基本農田和特殊保護林地、風景名勝區、自然遺產保護區、地質公園保護區的劃定、調整等工作,定期組織實施全區自然資源基礎調查、變更調查、動態監測和分析評價。
擬訂並組織實施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規劃。承擔國土空間綜合整治,耕地、林地整理復墾、地質環境恢復治理等工作。承擔生態保護補償相關工作。監督指導開展國土空間生態修復工作。
指導、監督土地、林地等自然資源產權糾紛調處和林地承包契約糾紛仲裁。
組織實施耕地等自然資源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和永久基本農田、天然林、防護林特殊保護。
承擔本部門、本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和消防安全工作。
(四)執法監督及政策法規科。負責自然資源執法監督工作。
貫徹落實自然資源、測繪管理領域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執行自然資源督察制度,落實國家、省、市自然督察工作要求;根據授權,承擔對全區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等法律法規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工作;承擔機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查及備案登記工作;指導全區林業行政執法工作,督促查處林業行政案件;負責政策諮詢和指導行政執法工作;組織有關法律法規宣傳教育培訓,推進自然資源系統依法行政;負責行政複議、行政應訴、行政裁決及行政賠償的有關工作;承擔全區自然資源領域信訪有關工作,負責信訪維穩工作,協調處理信訪事件;負責建設項目批後管理相關工作。承擔法律顧問有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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