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酒類產品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是一部貴州省政府相關部門於1989年08月03日發布並於發布當日正式實施的地方性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州省酒類產品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
- 發布單位:82202
- 發布文號:黔府辦[1989]99號
- 發布日期:1989-08-03
- 生效日期:1989-08-03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簡介,具體內容,
簡介
【發布單位】82202
【發布文號】黔府辦[1989]99號
【發布日期】1989-08-03
【生效日期】1989-08-03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發布文號】黔府辦[1989]99號
【發布日期】1989-08-03
【生效日期】1989-08-03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具體內容
貴州省酒類產品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
(1989年8月3日黔府辦〔1989〕99號)
第一條根據《貴州省酒類生產、經營管理的若干規定》(黔府辦〔1988〕17號文)的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三條酒類產品生產許可證歸口由省輕紡工業廳審核、發證。發證的審核工作由省輕紡工業廳會同省有關廳局進行;各地、州(市)企業主管部門應配合做好發證工作;其它任何部門和地區不得重複發證。
第四條酒類產品生產許可證的質量檢測單位是貴州省飲料酒行業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站。
第五條企業取得產品生產許可證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已經生產和經營的企業必須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新開辦的企業必須取得生產許可證後,再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營業執照。
(二)產品(含新產品)必須有批准發布的技術標準。
(三)申請發證的產品必須經第四條認定的檢驗單位檢測。
(四)申請的企業應獲得三級以上計量合格證書。
(五)申請企業其質量保證體系須達到應具備的條件(另發),驗收必須合格。
(一)已經生產和經營的企業必須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新開辦的企業必須取得生產許可證後,再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營業執照。
(二)產品(含新產品)必須有批准發布的技術標準。
(三)申請發證的產品必須經第四條認定的檢驗單位檢測。
(四)申請的企業應獲得三級以上計量合格證書。
(五)申請企業其質量保證體系須達到應具備的條件(另發),驗收必須合格。
第六條企業申請生產許可證,必須填寫申請書,按規定的申報程式一式三份報主管廳(局)審查蓋章後,一式二份報省輕紡工業廳辦理申請手續。
第七條省輕紡工業廳接到企業申請後,組織審查。對合格者發給產品生產許可證,並上報省人民政府備案和登報公布。
第八條申請企業經檢查審議後不合格者,自不合格通知書發出之日起允許其在半年內進行整頓,並可再次提出申請複查(申請程式及收費辦法同首次)。複查仍不合格者,不予發證。
第九條生產許可證統一由省輕紡工業廳歸口管理,日常辦事機構設在廳科技處,其職責是:
(一)審查企業上報的生產許可證申報材料。
(二)負責組織產品抽樣工作。
(三)組織對生產企業質量保證體系的檢查。
(四)組織對產品質量進行審議及對取證產品質量進行監督。
(五)辦理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註銷事宜。
(一)審查企業上報的生產許可證申報材料。
(二)負責組織產品抽樣工作。
(三)組織對生產企業質量保證體系的檢查。
(四)組織對產品質量進行審議及對取證產品質量進行監督。
(五)辦理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註銷事宜。
第十條對實行生產許可證的產品,企業必須獲證後才能生產和銷售。對無證生產企業按《貴州省酒類生產、經營管理的若干規定》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一條企業對申請生產許可證未獲批准或吊銷生產許可證有異議時,可向主管廳局直至省輕紡工業廳提出複議。
第十二條生產許可證自批准之日起五年內有效。
第十三條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半年前,獲證企業應提出申請辦理下一有效期的接轉手續。逾期不辦者,其證自然失效。
第十四條凡取得生產許可證的企業,必須在該產品的包裝箱及產品合格證上標明生產許可證的編號。具體要求為“黔QXK03……×××……××”:
(一)黔Q……代表貴州省輕紡工業廳。
(二)X……代表許(XU)字。
(三)K……代表可(KE)字。
(四)03……酒類產品編號。
(五)×××……生產許可證編號。
(六)××……發證年份。
(一)黔Q……代表貴州省輕紡工業廳。
(二)X……代表許(XU)字。
(三)K……代表可(KE)字。
(四)03……酒類產品編號。
(五)×××……生產許可證編號。
(六)××……發證年份。
第十五條企業取得生產許可證後,如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發證單位負責會同有關部門對企業提出批評、整頓,直至吊銷其生產許可證:
(一)產品質量明顯下降,並在限期內還達不到標準的。
(二)在定期複查和不定期抽查中,多次不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產品質量要求的。
(三)將生產許可證轉讓其它企業使用的。
(四)用戶對產品質量問題反映強烈,經核實情況屬實,又沒有認真改進的。
(五)營業執照被吊銷的。
(一)產品質量明顯下降,並在限期內還達不到標準的。
(二)在定期複查和不定期抽查中,多次不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產品質量要求的。
(三)將生產許可證轉讓其它企業使用的。
(四)用戶對產品質量問題反映強烈,經核實情況屬實,又沒有認真改進的。
(五)營業執照被吊銷的。
第十六條根據國家有關檔案規定,申請生產許可證的企業應按統一規定交納申請費(具體收費規定另發)。
第十七條發放產品生產許可證的工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發放生產許可證工作人員守則》(另發),違者給予批評教育直至行政處分。
第十八條本辦法由省輕紡工業廳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