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鄉(鎮)村人口計畫管理暫行辦法

《貴州省鄉(鎮)村人口計畫管理暫行辦法》在1990.06.14由貴州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州省鄉(鎮)村人口計畫管理暫行辦法
  • 頒布時間:1990年06月14日
  • 實施時間:1990年06月14日
  • 頒布單位:貴州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第一條 根據《貴州省計畫生育試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國家有關計畫生育政策規定,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鄉(鎮)村人口計畫指我省鄉(鎮)村人口按生育政策和節育政策所規定的出生數和落實節育措施數。
本辦法所指的鎮人口即城鎮的農業人口。
第三條 編制鄉(鎮)村人口計畫要遵循晚婚晚育、少生優生的原則,按照《條例》規定,由下而上,上下結合進行。
第四條 鄉(鎮)村人口計畫指標體系為兩類:
(一)當年應落實節育手術數。即已生育有一個孩子的育齡夫婦應節育數,已生育有兩孩和兩孩以上育齡夫婦應絕育數。
(二)當年人口出生計畫數。縣給鄉(鎮)下達這類計畫只下兩項指標數:即無孩已婚育齡夫婦和新婚育齡夫婦生育一孩數,符合政策規定生育計畫內二孩數。鄉(鎮)給村只下達計畫內一孩和計畫內二孩出生數。
村應將這兩類計畫指標具體落實到戶、到人,並實行“政策、指標、對象”三公開,張榜公布,接受民眾監督。
第五條 縣印製三聯單準生證。根據年度人口計畫,將準生證發給鄉(鎮)政府,由其核准、填寫具體人名後,發給生育對象,一份由鄉(鎮)政府存檔,一分送回縣級計畫生育委員會備案。
第六條 鄉(鎮)村人口計畫的編制要求:
(一)村列出生育對象名單和應落實節育手術對象名單,以及理由,交鄉(鎮)政府審核。
(二)鄉(鎮)政府根據各村上報的生育對象和應落實節育手術對象審定後匯總報縣,經縣審核後向鄉(鎮)下達生育指標和節育手術任務數,同時發放準生證。
(三)村根據鄉(鎮)政府下達的生育指標和節育手術任務,由村委會安排落實到戶、到人,張榜公布。
(四)縣級計畫生育委員會要嚴格掌握生育指標和準生證發放審批手續,鄉(鎮)政府要堅持集體審定後發放準生證制度,嚴防徇私舞弊,弄虛作假,違者按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第七條 鄉(鎮)村人口計畫下達的時間和要求:按“頭年懷娃二年生育”的客觀規律,縣級計畫生育委員會應根據鄉(鎮)上報生育數和節育數,及時下達下年度人口計畫,並要提出完成計畫的保證措施。
第八條 人口計畫管理的檢查和監督:縣級兩月檢查一次,鄉(鎮)必須堅持一月一檢查制度。
檢查和監督的主要內容:已婚育齡夫婦落實節育手術(含非婚懷孕婦女終止妊娠)和人口出生情況,超生費徵收和支付情況,計畫管理的經驗和問題。
第九條 凡領取準生證已婚懷孕的育齡婦女,應到計畫生育服務站或婦幼保健單位進行圍產期保健。
第十條 嬰兒出生一月內,孩子的父母要向鄉(鎮)政府申報出生和到公安派出所申報戶口,同時把準生證交回鄉(鎮)政府存檔。
對上年領取準生證而未生育者,在本年度應優先安排生育。準生證必須專人專用,不許轉讓和倒賣,違者依法懲處。
第十一條 對弄虛作假,有意瞞報、遲報、拒報出生人口數的有關責任人員,依照有關規定給予經濟和行政處罰。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計生委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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