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公告
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 告
(2022第30號)
《貴州省赤水河流域醬香型白酒生產環境保護條例》已於2022年12月1日經貴州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2年12月1日
條例全文
貴州省赤水河流域醬香型白酒生產環境保護條例
(2022年12月1日貴州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規劃與管控
第三章 保護與發展
第四章 治理與監管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赤水河流域醬香型白酒生產環境保護,發揮赤水河流域醬香型白酒原產地和主產區優勢,建設全國重要的白酒生產基地,推進醬香型白酒產業高質量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赤水河流域醬香型白酒生產環境的保護、規劃和治理等相關活動。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的醬香型白酒,是指醬香型白酒國家標準中所定義的白酒類型。
本條例所稱的生產環境,是指赤水河流域醬香型白酒生產、存續、發展的相關物質和非物質要素的組合。
第四條 赤水河流域醬香型白酒生產發展應當堅持生態優先、綠色發展,共抓大保護、不搞大開發;赤水河流域醬香型白酒生產環境保護應當堅持統籌協調、科學規劃、系統治理,促進醬香型白酒生產資源的合理利用。
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赤水河流域醬香型白酒生產環境保護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健全醬香型白酒生產環境保護協調機制和資源利用綜合評價制度,推動與鄰省人民政府建立醬香型白酒生產環境保護工作協調機制,統籌解決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赤水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醬香型白酒生產環境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最佳化產業結構和布局,加強醬香型白酒生產環境保護、規劃與治理,高質高效地利用好赤水河流域醬香型白酒生產空間。
第六條 赤水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工業主管部門負責編制醬香型白酒產業發展規劃,推動醬香型白酒產業集群集聚、轉型升級等工作;
(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醬香型白酒生產企業項目規劃許可證核發及監管等工作;
(三)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相關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排污許可、入河排污口審批及監管等工作;
(四)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醬香型白酒生產企業水土保持、取水許可、洪水影響評價類審批及監管等工作;
(五)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醬香型白酒生產企業食品生產經營許可及監管等工作;
(六)林業主管部門負責公益林地和珍稀物種保護,加強赤水河流域林地、濕地及森林林木監管等工作。
發展改革、財政、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農業農村、文化和旅遊、應急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醬香型白酒生產環境保護、規劃和治理等工作。
第七條 鼓勵白酒行業協會參與醬香型白酒生產環境保護,制定行業行為規範,引導會員自律,維護會員權益,服務醬香型白酒產業健康發展。
第八條 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將醬香型白酒生產企業履行環境保護責任的情況作為評比達標表彰的重要內容,推動醬香型白酒生產企業加強污染防治。
第二章 規劃與管控
第九條 建立省級指導、市級統籌、縣級負責的赤水河流域醬香型白酒產區保護規劃責任落實體系,對茅台酒地理標誌區、茅台鎮傳統優勢產區、仁懷集聚區、習水集聚區以及赤水河流域其他適宜醬香型白酒釀造的區域實行分區保護,推動分類治理,加強產區規劃管控。
省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自然資源、生態環境等相關主管部門做好規劃實施工作的指導。省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遵義市、畢節市人民政府開展對赤水河流域醬香型白酒產區保護規劃實施情況的評估,重要情況應當及時向省人民政府報告。
第十條 本條例所稱的產區,是指赤水河流域最適宜醬香型白酒釀造的區域和最優質空間,包括茅台酒地理標誌區、茅台鎮傳統優勢產區、仁懷集聚區、習水集聚區以及赤水河流域其他適宜醬香型白酒釀造的區域。
前款規定的產區範圍,由省人民政府確定後公布,並可以根據實際需要進行動態調整。
第十一條 赤水河流域市、縣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依據國土空間總體規劃,落實赤水河流域醬香型白酒產區保護規劃的管控要求,編制產區範圍內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產區範圍內的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與產區內生態系統和資源環境承載力相適應。
第十二條 赤水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實施最嚴格的空間管控及保護要求,利用產區優質的釀造資源,加強醬香型白酒生產環境的保護,推進醬香型白酒產業高質量發展。
第十三條 赤水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最佳化醬香型白酒產業布局,支持醬香型白酒生產企業依法進行兼併重組。
產區保護控制範圍內主要發展醬香型白酒產業及其必要的配套產業。引導醬香型白酒生產企業向產區內聚集,非釀造生產功能向產區外疏解,推動醬香型白酒產業集群集聚發展。
第十四條 在符合國土空間規劃的前提下,赤水河流域市、縣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解決醬香型白酒生產企業用地需求,對符合產業準入和生態環境保護要求的省級重大醬香型白酒產業項目,新增建設用地計畫指標優先保障。
第十五條 赤水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產區建設項目的管控,新建醬香型白酒項目應當堅持節約集約、綠色發展的原則,集中布局在已規劃的產業園區內,現有建設項目和建築的改建、擴建應當符合相關規劃、安全生產、生產環境保護等要求。
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建設項目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赤水河流域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設計、施工、驗收、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情況,以及有關環境影響評價檔案確定的環境保護措施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 赤水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嚴格落實赤水河幹流、支流及主要溪溝的生態保護紅線管控要求。
鼓勵在赤水河幹流、支流及主要溪溝兩側開展水源涵養和林地、濕地保護帶建設。
第三章 保護與發展
第十七條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節水優先、以水定產的原則,加強赤水河流域水資源總量調控,建立水資源統一調度機制。
赤水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確定赤水河主要支流生態流量管控指標,加強醬香型白酒生產企業的取用水監管。直接向赤水河取水的醬香型白酒生產企業應當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安裝取水線上自動監測設備,將水量監測數據傳輸至有管理許可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並保存原始監測記錄。
赤水河流域醬香型白酒生產企業應當使用先進節約用水技術、工藝和設備,採取循環用水、綜合利用等措施,降低用水消耗,提高水資源重複利用率。
第十八條 赤水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協調赤水河流域生物安全管理工作,開展本行政區域生物多樣性本底調查,建立健全生物多樣性監測、評估、預警、清除及生態修復等制度,並組織實施。
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批准,不得在赤水河流域擅自引進、釋放或者丟棄外來物種。
第十九條 赤水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規劃配套建設優質酒用高粱等原料、輔料種植基地,擴大有機種植和認證面積,強化作物種質資源保護和依法開放利用。
赤水河流域醬香型白酒生產企業可以採取訂單種植、規模種植、有機種植等方式,促進原料、輔料產業可持續發展。
第二十條 赤水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統籌開展醬香型白酒生產所需窖泥、窖石等用料資源的開採規劃和管理工作,劃定限採區和禁採區,加強窖泥、窖石等用料資源的保護和合理利用。
鼓勵赤水河流域醬香型白酒生產企業、高等院校、科研機構開展窖泥、窖石等用料資源利用技術的研究,促進循環利用。
第二十一條 支持赤水河流域醬香型白酒生產企業、行業協會、科研機構及高等院校開展釀造環境生態結構、釀造微生物結構、酒體風味結構等內在機理研究,加強活性物質、理化指標、質量譜系、酒體風味等智慧型識別和數據分析套用,建立赤水河流域醬香型白酒微生物菌種資源庫。
第二十二條 赤水河流域醬香型白酒生產企業應當加大對環境保護的資金投入,淘汰落後生產設備、技術和產能,不斷升級改造環境保護設備設施。鼓勵赤水河流域醬香型白酒生產企業採用清潔生產技術,使用低污染、低排放、低能耗、清潔高效的生產設備,降低資源、能源消耗水平,減少污染物和溫室氣體排放,推進企業綠色發展。
鼓勵赤水河流域醬香型白酒生產企業使用綠色環保的酒瓶、瓶蓋、標籤、絲帶、酒盒、紙箱、填充物等包裝產品,循環使用玻璃等製品。
第二十三條 鼓勵赤水河流域醬香型白酒生產企業、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相關污染治理企業開展醬香型白酒生產環境保護適用技術的研究和推廣套用。
第二十四條 赤水河流域醬香型白酒生產應當傳承傳統釀造技藝,按照醬香型白酒國家標準要求,執行醬香型白酒生產、貯存和勾調等技術規範,控制和防止環境污染,保障醬香型白酒品質。
禁止直接或者間接添加食用酒精。
禁止直接或者間接添加非醬香型白酒自身發酵產生的呈香呈味呈色物質。
第二十五條 赤水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最佳化產區道路交通系統,完善產區貨運交通體系,提高交通運行效率,推行新能源交通工具套用。
第二十六條 鼓勵金融機構為赤水河流域醬香型白酒生產環境保護以及原料輔料種植、基酒儲存等提供金融支持。
第二十七條 省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赤水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主管部門應當開展醬香型白酒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工匠、技能人才和技術人才等的認定、管理、培養,規範醬香型白酒技術培訓,支持醬香型白酒生產技術和文化傳承。
第二十八條 省人民政府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傳統醬香型白酒釀製的老窖池、老作坊、儲酒場所、古遺址等各類建(構)築物及其他文化遺產資源保護利用。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投資經營與醬香型白酒文化遺產相關的具有地方特色的酒類博物館、群藝館、美術館等,開展赤水河流域醬香型白酒文化遺產蒐集、整理、研究和展示等活動。
第四章 治理與監管
第二十九條 赤水河流域醬香型白酒生產企業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落實環境污染治理的主體責任,按照綠色生產和污染防治規範的要求提升污染防治水平。
赤水河流域醬香型白酒生產企業可以委託第三方專業機構進行環境污染治理。
第三十條 省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和標準化主管部門可以根據赤水河流域醬香型白酒生產環境保護需要,制定醬香型白酒清潔生產、污染物排放等標準。
赤水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健全醬香型白酒產品溯源體系。
第三十一條 赤水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水污染防治規劃確定的水環境質量目標的要求,制定赤水河幹流、支流及主要溪溝不達標水體限期治理方案並組織實施,持續改善赤水河水質。
第三十二條 赤水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綠色生產和污染防治規範的要求,統籌組織開展產區內醬香型白酒生產企業的污染整治,監督醬香型白酒生產企業、白酒園區建設完善配套廢水收集處理設施,並採取有效措施治理窖底、接酒池滲漏及冷卻水等污染。
對不符合環保等相關強制性要求的現有醬香型白酒生產企業依法實施限期整改,整改後仍達不到要求的依法處置。
第三十三條 赤水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因地制宜統籌推進產區工業廢水集中處理設施、生活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和配套管網建設。
赤水河流域醬香型白酒生產企業產生的廢水納入廢水集中處理設施的,廢水集中處理設施運營單位應當明確納管廢水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濃度要求,明確生產企業和運營單位雙方的污染治理責任。廢水進入集中處理設施處理超過納管廢水排放濃度限值的,應當進行預處理。
禁止超過國家和本省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和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水污染物。
第三十四條 赤水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要求,推進赤水河流域排污口的排查、監測、溯源和規範化整治。
第三十五條 赤水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大氣污染防治,以改善大氣環境質量為目標,堅持源頭治理,規劃先行,轉變經濟發展方式,最佳化產業結構和布局,調整能源結構,推行清潔燃料使用,減少廢氣對醬香型白酒生產環境的不利影響。
第三十六條 赤水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規劃,推動醬香型白酒生產企業建設酒糟、窖泥尾料、污泥等廢棄物的集中綜合利用場所和處置場所。
赤水河流域醬香型白酒生產企業應當開展酒糟、窖泥尾料、污泥等廢棄物的綜合利用,提升資源利用效率。
第三十七條 列入嚴格管控類農用地的地塊,不得直接用於赤水河流域醬香型白酒原料、輔料種植。
禁止在醬香型白酒原料、輔料種植地塊中使用禁用的農藥或者未按照國家標準使用農藥。
第三十八條 赤水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醬香型白酒生產環境污染公共監測預警機制,組織制定預警方案,加強安全監管;生產環境受到污染,可能影響公眾健康和環境安全時,依法及時公布預警信息,啟動應急預案,採取應急措施。
第三十九條 赤水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完善赤水河流域醬香型白酒產業監管執法體系,統籌協調多部門聯合執法,建設綜合監管大數據平台,加強醬香型白酒生產企業監管,及時查處破壞醬香型白酒生產環境的違法行為。
第四十條 赤水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醬香型白酒生產企業信息公示制度,依法將醬香型白酒生產企業行政許可、行政處罰、抽查檢查和聯合執法結果等納入企業社會信用檔案。建立健全醬香型白酒生產企業信用約束機制,對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依法實施失信聯合懲戒。
第四十一條 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按照財政轉移支付辦法對赤水河幹流及主要支流上游的水源涵養地等生態功能重要區域予以補償。
赤水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產區生態空間功能,逐步建立赤水河上下游跨縣域的生態環境保護和生態建設補償機制,加大對赤水河流域生態修復的資金支持。探索建立縱橫結合的綜合補償制度,促進生態受益地區與保護地區利益共享。
鼓勵赤水河流域醬香型白酒生產企業採取自願協商等方式開展生態保護補償。
第四十二條 赤水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國土空間生態保護和修復,推進山水林田湖草系統修復和綜合治理。
赤水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土空間規劃組織實施國土空間綜合整治和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最佳化城鄉生產、生活、生態空間,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未履行赤水河流域醬香型白酒生產環境保護職責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以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以10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以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環境污染或者生態破壞的,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或者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關閉。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未經批准,擅自在赤水河流域引進外來物種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根據職責分工,沒收引進的外來物種,並處以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的罰款;擅自釋放或者丟棄外來物種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根據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捕回、找回釋放或者丟棄的外來物種,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產品,並處以違法生產經營產品貨值金額50%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直接或者間接添加非醬香型白酒自身發酵產生的呈香呈味呈色物質為食品原料的,依照第一款規定處罰;
(二)直接或者間接添加非醬香型白酒自身發酵產生的呈香呈味呈色物質為食品添加劑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產品,並可以沒收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產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並處以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並處以貨值金額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三)直接或者間接添加非醬香型白酒自身發酵產生的呈香呈味呈色物質為非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產品,並可以沒收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產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並處以10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並處以貨值金額15倍以上30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三款規定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並處以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停業、關閉。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單位處以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使用禁用的農藥的,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還應當沒收禁用的農藥。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章 附 則
第五十條 赤水河流域其他香型白酒和赤水河流域外醬香型白酒的生產環境保護,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五十一條 本條例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