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測繪許可證實施辦法

《貴州省測繪許可證實施辦法》是貴州省人民政府1986年11月10日發布的辦法。

【發布單位】82202
【發布文號】黔府辦[1986]242號
【發布日期】1986-11-10
【生效日期】1986-11-10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貴州省測繪許可證實施辦法
(1986年11月10日黔府辦〔1986〕242號)
為加強測繪行業管理,確保《測繪許可證試行條例》在我省貫徹執行,特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一條全省測繪行業,按國家測繪局頒發的《測繪許可證試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實行測繪許可證管理制度。由省政府測繪管理部門負責頒發測繪許可證並負責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條凡從事測繪生產的單位(指具有測繪生產能力的測繪生產實體包括事業、企業、國營、集體)和工種系列,都必須按條例的規定,經過申請和測繪資格審查,取得測繪許可證,才能從事測繪生產活動。
第三條辦理測繪許可證的程式:
(一)由測繪單位提出申請,填寫測繪資格審查申請表一式三份,報申請單位的上一級直接領導機關審查加蓋公章後,再報省測繪局審核發證。
(二)從事測繪業務範圍按下列工種系列填寫:大地測量;航空攝影與遙感測量;地圖製圖與印刷;工程測量;其它。
(三)由測繪資格審查領導小組負責測繪資格審查並簽署最後審核意見。
(四)省測繪局對頒發測繪許可證要做好造冊、登記、建檔、歸檔、向上級備案工作。
第四條持有測繪許可證的測繪單位,在允許的測繪業務範圍內從事測繪生產,可不受地區限制,並可按規定手續索取測繪工作中所需的測繪資料。但在跨省作業時,應到當地測繪管理部門備案,並遵守當地有關測繪管理規定。
第五條持有測繪許可證的測繪單位,從事測繪活動時凡屬主管部門下達的年度計畫測繪任務,如同時傳送省測繪局的,不再進行任務登記。承擔的其它測繪任務都必須事先向測繪管理部門履行登記手續。
第六條測繪管理部門,對測繪生產實行限額管理。凡經營性質的測繪單位,取得測繪許可證後,還需按規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營業執照。
第七條測繪生產單位,未取得測繪許可證的,不得進行測繪生產。擅自進行測繪生產的,由測繪管理部門責令其停止測繪生產,對其成果不予認可。
第八條持有測繪許可證的測繪單位,具有下列權利與義務。
(一)權利:
1.有權在測繪許可證規定的業務範圍內從事測繪活動。對測繪項目可進行投標或承包。測繪管理部門、企、事業單位和土地使用者,應允許和協助其測繪活動。
2.按測繪計畫任務領用與所獲準承擔項目相應的基礎測繪資料。
3.在測繪許可證規定的業務範圍內使用已有測量標誌進行測繪。並按《測量標誌保護條例》規定對新布設的標誌進行委託保管。
(二)義務:
1.執行中央和地方有關測繪管理的政策和規定。執行國家相應的測繪技術標準(含專業標準)、規範、圖式、技術規定等。
2.接受測繪管理部門的質量檢查監督,保證測繪成果成圖質量,對限額以上測繪項目的技術設計書,要報測繪管理部門審批後方可施工,任務完成後須報送技術總結。
3.每年必須向測繪管理部門報送測繪生產統計年報。
4.人員、儀器發生變化,需調整業務範圍要及時申報。
第九條測繪管理部門要加強對取得測繪許可證的單位日常管理工作,進行定期複查和不定期抽查。凡違反條例規定者,測繪管理部門應及時註銷其測繪許可證,或重新審查其測繪資格。
第十條本實施辦法由省測繪局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本實施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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