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測繪許可證實施辦法》是貴州省人民政府1986年11月10日發布的辦法。
【發布文號】黔府辦[1986]242號
【發布日期】1986-11-10
【生效日期】1986-11-10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一)由測繪單位提出申請,填寫測繪資格審查申請表一式三份,報申請單位的上一級直接領導機關審查加蓋公章後,再報省測繪局審核發證。
(二)從事測繪業務範圍按下列工種系列填寫:大地測量;航空攝影與遙感測量;地圖製圖與印刷;工程測量;其它。
(三)由測繪資格審查領導小組負責測繪資格審查並簽署最後審核意見。
(四)省測繪局對頒發測繪許可證要做好造冊、登記、建檔、歸檔、向上級備案工作。
(一)權利:
1.有權在測繪許可證規定的業務範圍內從事測繪活動。對測繪項目可進行投標或承包。測繪管理部門、企、事業單位和土地使用者,應允許和協助其測繪活動。
2.按測繪計畫任務領用與所獲準承擔項目相應的基礎測繪資料。
3.在測繪許可證規定的業務範圍內使用已有測量標誌進行測繪。並按《測量標誌保護條例》規定對新布設的標誌進行委託保管。
(二)義務:
1.執行中央和地方有關測繪管理的政策和規定。執行國家相應的測繪技術標準(含專業標準)、規範、圖式、技術規定等。
2.接受測繪管理部門的質量檢查監督,保證測繪成果成圖質量,對限額以上測繪項目的技術設計書,要報測繪管理部門審批後方可施工,任務完成後須報送技術總結。
3.每年必須向測繪管理部門報送測繪生產統計年報。
4.人員、儀器發生變化,需調整業務範圍要及時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