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測繪條例

貴州省測繪條例,政府檔案

為了加強測繪管理,促進測繪事業發展,保障測繪事業為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州省測繪條例
  • 地點:貴州省
  • 類型:條例
  • 時間:2005年9月23日
定義,內容,條例草案說明,審議結果報告,審議意見報告,

定義

貴州政府檔案。

內容

貴州省測繪條例
(2005年9月23日貴州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測繪管理,促進測繪事業發展,保障測繪事業為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活動(軍事測繪除外)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測繪工作的領導,將基礎測繪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畫及財政預算。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測繪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測繪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本部門有關的測繪工作。
第二章 基礎測繪、界線測繪和其他測繪
第五條 基礎測繪是公益性事業,實行分級管理和基礎測繪成果定期更新制度。
第六條 省級基礎測繪包括:
(一)全省統一的三、四等平面控制網、高程控制網和空間定位網的建立、複測、維護與更新;
(二)1:5000、 1:10000基本比例尺地形圖、影像圖、數位化產品的測制和更新;
(三)省級信息化地理空間基礎框架和基礎地理信息資料庫及系統的建立、維護與更新;
(四)省級基礎測繪設施建設;
(五)獲取基礎地理信息的航空攝影與遙感;
(六)編制全省基礎地理底圖和普通地圖(集、冊);
(七)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基礎測繪項目。
第七條 市、州、地基礎測繪、縣級基礎測繪包括:
(一)本行政區域內平面控制網、高程控制網的加密、複測、保管與維護;
(二)本行政區域內1:500、1:1000、1:2000基本比例尺地形圖、影像圖、數位化產品的測制和更新;
(三)本行政區域內區域性基礎地理信息資料庫及系統的建立、維護和更新;
(四)編制本行政區域的普通地圖(集、冊);
(五)省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本級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基礎測繪項目。
第八條 基礎測繪成果應當定期更新。城市規劃區的更新周期最長不超過5年,其他地區最長不超過10年。
第九條 鄉鎮行政區域界線的標準畫法圖,由省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門會同省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擬訂,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
第十條 用於民用測繪的航空攝影與遙感,項目單位應當向省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 省內中等以下城市和地方建設項目因精度和工程技術特殊要求確需建立相對獨立平面坐標系統的,應當向省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省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決定。經審查,情況屬實的,應當予以批准;情況不屬實的,不予批准並書面說明理由。
建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應當與國家坐標系統相聯繫。
第十二條 建立省內地理信息系統,實施單位應當取得國家規定的測繪資質,並採用符合國家標準的基礎地理信息數據。
地理信息系統的建設單位和使用單位,應當保障數據資料的安全。
第十三條 重要地理信息數據應當經省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核,並與其他有關部門會商後,報省人民政府批准,由省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部門公布,但國家審核的重要地理信息數據除外。
第三章 測繪市場
第十四條 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資質條件,取得測繪資質證書後,在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內從事測繪活動。
申請甲級測繪資質,應當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准。
申請乙、丙、丁級測繪資質,應當報省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准。省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的測繪資質標準和期限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應當頒發測繪資質證書;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頒發測繪資質證書並書面說明理由。
省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本省測繪單位的測繪資質。
第十五條 從事測繪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執業資格條件,並取得測繪執業證書。測繪人員進行測繪活動時,應當持有測繪作業證件。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妨礙、阻撓測繪人員依法進行測繪活動。
第十六條 測繪項目符合招標、投標條件的,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實行招標、投標,並實行測繪項目監理。項目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涉及兩個或者兩個以上行政區域的測繪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由其共同的上一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實施監督。
第十七條 承擔測繪項目的單位,應當將單位測繪資質證書複印件、項目契約副本、作業區域和時間向測繪項目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八條 測繪工程使用的測繪儀器設備應當按照規定經計量檢定合格後方可使用。
第四章 測繪成果
第十九條 測繪成果實行目錄和副本匯交制度。
省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編制全省測繪成果目錄,並向社會公布,實現測繪成果共享。
第二十條 測繪成果的所有權受法律保護。
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測繪成果所有權人同意,不得擅自使用、複製、轉讓、轉借或者向第三方提供。
第二十一條 複製屬於國家秘密的測繪成果,應當經測繪成果所有權人同意並經省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並按原密級管理。
需要對外提供未公開的測繪成果和保密測繪成果的,應當經省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並進行保密技術處理。攜帶屬於國家秘密的測繪成果出境的,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測繪成果質量的監督管理。
完成的基礎測繪項目、使用財政資金的建設工程測繪項目以及省級重點工程測繪項目的成果,應當由國家或者省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認證並授權的測繪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機構進行檢驗。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測繪成果,不得提交使用。
測繪單位應當對其完成的測繪成果質量終身負責,並承擔相應責任。
第二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宣傳教育,增強公民的國家版圖意識。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加強地圖市場管理,保證地圖質量,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利益。
第二十四條 編制、印刷、出版、展示、登載地圖和製作地圖產品,應當遵守國家有關地圖管理的法律、法規,履行法定審批手續。
第五章 測量標誌
第二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有效措施,加強測量標誌的保護。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編制測量標誌年度維護計畫,並組織實施。
第二十六條 永久性測量標誌的保護實行統一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
永久性測量標誌實行有償使用,但用於國家機關決策和公益性事業的除外。
第二十七條 測繪單位使用永久性測量標誌前,應當向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使用時應當持有測繪作業證件,並保證測量標誌的完好。
第二十八條 進行工程建設,應當避開永久性測量標誌;確實無法避開,需要拆遷永久性測量標誌或者使永久性測量標誌失去效能的,建設單位應當向省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省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決定。經審查,情況屬實的,應當予以批准;情況不屬實的,不予批准並書面說明理由。
測量標誌遷建費用由工程建設單位承擔。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測繪資質證書,擅自從事測繪活動,或者超越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從事測繪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可以並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未經批准,擅自建立相對獨立平面坐標系統的;
(二)未經審核,擅自發布地理信息數據的。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使永久性測量標誌受到損壞或者無測繪作業證件使用永久性測量標誌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可以並處1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二條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尚未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對符合條件的行政許可申請不予受理的;
(二)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行政許可或者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三)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不予行政許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
(四)不依法履行監督職責或者監督不力,造成嚴重後果的;
(五)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本條例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1998年7月24日貴州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的《貴州省測繪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條例草案說明

省人大常委會: 我受省人民政府委託,現對《貴州省測繪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條例(草案)》的必要性 測繪工作是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一項前期性、基礎性工作。它通過提供與地理位置有關的各種專題性和綜合性基礎信息,廣泛服務於經濟建設、國防建設、科學研究、文化教育、行政管理和人民生活等諸多領域,是國家信息化建設和實現國民經濟可持續發展戰略的重要組成部分。它事關國家主權、安全和民族尊嚴,是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必不可少的基礎性保障手段。 1998年7月24日省人大九屆三次常委會審議通過的《貴州省測繪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對於規範我省測繪管理工作,保障測繪事業順利發展,促進測繪為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服務,發揮了積極作用。但是,隨著改革的不斷深化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條例》中的一些規定已經不能適應社會經濟形勢發展的需要;2002年8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修訂並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以下簡稱《測繪法》),我省《條例》中的一些規定同修訂後的《測繪法》不盡一致,並且實踐中還面臨其他亟待解決的問題:一是《條例》對基礎測繪的規定過於原則,基礎測繪資金投入無保障,致使我省基礎測繪成果更新緩慢,不能適應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的需要;二是《條例》對測繪成果的匯交和使用規定得比較原則,對測繪成果及時匯交和資源共享規定不明確,不利於有效防止重複測繪和資源浪費。為確保法制統一,進一步加強我省測繪管理,促進測繪事業發展,根據新的《測繪法》,結合我省實際,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條例(草案)》十分必要。二、起草的依據及過程  (一)主要依據 《條例(草案)》的主要依據是《測繪法》。 (二)起草過程 2005年,省人大、省人民政府將《條例(草案)》列入立法計畫後,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省法制辦和省國土資源廳成立《條例(草案)》起草小組,在認真總結和研究我省測繪工作主要經驗和存在問題和到外省進行調研的基礎上,形成了《條例(草案)》初稿。我們隨即徵求了各地(州、市)國土資源部門和省財政廳、民政廳、水利廳、建設廳、交通廳、發展改革委、經貿委、工商局等部門的意見,之後又向9個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部分縣人民政府發函,廣泛徵求意見。在吸取各地、各部門合理意見的基礎上,十三易其稿,形成了該《條例(草案)》。經2005年4月13日省人民政府第27次常務會議通過後,現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 三、主要內容及幾個需要說明的問題 (一)主要內容 《條例(草案)》共分七章三十三條。第一章,總則,規定《條例(草案)》的制定依據及測繪工作的管理體制,共四條。第二章,規定基礎測繪、界線測繪和其他測繪,共九條。第三章,規定測繪市場,共五條。第四章,規定測繪成果,共六條。第五章,規定測量標誌,共四條。第六章,規定法律責任,共四條。第七章,附則,共一條。 (二)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 1、關於基礎測繪。基礎測繪成果所反映的基礎地理信息具有動態變化的特點,應當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和自然環境的變化而及時更新。但由於各級政府對基礎測繪的投入不足,致使我省大部分地區基礎測繪成果內容陳舊,更新緩慢,發展嚴重滯後。為了更好地加強對基礎測繪的管理,保障基礎測繪資金的投入,按照《測繪法》第十四條的要求,我們在《條例(草案)》第三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測繪工作的領導,將基礎測繪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畫及財政預算”。另外,根據《測繪法》第十一條第一款“國家對基礎測繪實行分級管理”、第十五條第一款“基礎測繪成果應當定期進行更新”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在《條例(草案)》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分別規定了省、地(州、市)、縣三級基礎測繪的內容和基礎測繪成果的更新周期。 2、關於測繪成果。測繪成果的管理主要涉及測繪成果匯交、質量監督、成果使用和保護等方面。《測繪法》對這些問題僅作了原則規定。為了保證測繪成果質量,促進測繪成果共享,加強測繪成果的智慧財產權保護,減少重複測繪,避免國家資金損失和浪費,我們在《條例(草案)》第四章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分別作了如下規定:一是省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編制全省測繪成果目錄,並向社會公布,實現測繪成果共享。二是測繪成果的所有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測繪成果所有權人同意,不得擅自使用、複製、轉讓、轉借或者向第三方提供。三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測繪成果質量的監督管理。此外還規定,完成的基礎測繪項目、使用財政資金的建設工程測繪項目以及省級重點工程項目的測繪成果,應當由國家或者省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認證並授權的測繪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機構進行檢驗,同時,測繪單位應當對其完成的測繪成果質量終身負責。3、關於測繪資質。《測繪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測繪資質審查、發放資質證書,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商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規定”。據此,國家測繪局於2004年2月16日印發《測繪資質管理規定》和《測繪資質分級標準》,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為乙、丙、丁級測繪資質審查機關,負責乙、丙、丁級測繪資質的受理、審查和頒發《測繪資質證書》”,並明確了相應等級測繪資質應當具備的條件。因此,我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在《條例(草案)》第十四條規定,省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乙、丙、丁級測繪資質的審查和發證工作。 4、關於地圖市場。《條例(草案)》初稿曾設立專章對地圖市場進行規範。1995年10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地圖編制出版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80號)對地圖市場管理作出了明確規定,並且國家測繪局已於2004年開始《中華人民共和國地圖編制出版管理條例》的立法修訂工作,根據我省地方立法技術規範的要求,一般避免照搬上位法。但是,考慮到地圖是測繪工作的一項重要成果,體現著國家的主權、安全和利益,因此,經過反覆研究,我們在《條例(草案)》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對地圖市場管理作了原則性規定。以上說明及《條例(草案)》,請予審議。

審議結果報告

省人大常委會:  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對《貴州省測繪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和《貴州省人大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關於〈貴州省測繪條例(草案)〉審議意見的報告》進行了審議,認為,測繪是向社會提供地理信息服務的一項公益性事業,是國家信息化建設和實現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重要基礎條件,為了促進測繪事業發展,並且為確保法制統一,制定條例是必要的。同時,也對《條例草案》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 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根據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和省人大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的審議意見,對《條例草案》進行修改後,寄送到省直有關部門和全省各級人大常委會、省人大常委會各地區工作委員會徵求意見,同時,在網上公布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廣泛徵求意見。2005年8月25日,法制委員會召開會議,並邀請省人大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參加,對《條例草案》進行了逐條審議,並對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的審議意見和省人大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的審議意見及有關單位提出的修改意見進行了認真研究。法制委員會認為,為了加強測繪管理,規範測繪行為和測繪市場秩序,提高測繪為經濟建設、社會發展和國防建設保障服務的水平,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利益,制定條例是必要的;《條例草案》的內容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符合我省實際,具有可操作性,文本基本成熟,建議本次會議審議後通過。同時,對《條例草案》進行了修改。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1、根據省人大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的審議意見,將第八條中的“涉及需要更新的區域和要素,”刪除。 2、根據省人大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的審議意見,將第十三條中的“公布除國家審核的重要地理信息數據之外的其他”刪除,並在最後增加“但國家審核的重要地理信息數據除外。3、根據省人大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的審議意見和委員的意見,在第十四條中增加一款作為第四款,即:“省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本省測繪單位的測繪資質。 4、根據省人大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的審議意見和委員的意見,將第二十一條第二款最後一句中的“事先”二字刪除。5、根據省人大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的審議意見,將第二十二條第二款中的“項目的測繪成果”修改為“測繪項目的成果”;並在本款最後增加一句:“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測繪成果,不得提交使用。 6、根據省人大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的審議意見,將第二十三條第一款修改為“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宣傳教育,增強公民的國家版圖意識。 7、根據省人大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的審議意見,將第二十八條第一款中的“符合規劃的工程建設項目,確需拆遷永久性測量標誌或者使其失去使用效能”修改為“進行工程建設,應當避開永久性測量標誌;確實無法避開,需要拆遷永久性測量標誌或者使永久性測量標誌失去效能的”。 此外,還對《條例草案》部分條款作了文字技術處理。 以上報告,連同《條例草案》修改稿文本,請予審議。

審議意見報告

省人大常委會: 省人民政府提請審議的《貴州省測繪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交由環資委辦理。之前,環資委派員參與了法規的起草、論證、修改工作,並會同起草小組赴省內外進行了專題調研,5月初環資委將文本函送九個市、州人大常委會、地區人大工委廣泛徵求意見,並召開了有省保密委、省發改委、省財政廳、省工商局、省法院、省政府法制辦、省人大財經委、省建設廳、省交通廳、省水利廳和省人大法工委等13家單位參加的徵求意見會。在此基礎上,於6月16日、7月5日兩次召開環資委全體會議,對《條例(草案)》進行了審議。現將審議意見報告如下: 一、制定的必要性 委員們認為,測繪是向社會提供地理信息服務的一項公益性事業,它廣泛服務於經濟建設、國防建設、科學研究、文化教育、行政管理和人民生活等諸多領域,是國家信息化建設和實現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重要基礎條件。我省1998年省九屆人大常委會通過的《貴州省測繪管理條例》與2002年8月國家修訂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中的一些條款不相一致,其中的許多規定已不適應我省測繪事業的發展。因此,重新制定具有針對性、可操作性的適於我省測繪管理工作實際的《條例》十分必要。該《條例草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符合我省的實際情況,文本基本成熟。建議常委會予以審議。 二、修改意見 1、將第一條中“促進測繪事業發展,……發展服務,”刪去。 2、第七條的“地(州、市)”改為“市(州、地)”。 3、將第八條中的“涉及需要更新的區域和要素”刪去。 4、第十三條“公布……信息數據,”改為“除國家審核的重要地理信息數據之外公布的其他重要地理信息數據, 5、第十四條最後增加一款即“省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測繪單位的測繪資質。 6、刪掉第二十一條第二款最後一句中“事先”二字。 7、刪掉第二十二條第一款中“應當加強”改為“負責”。將第二款中“項目的測繪成果”改為“測繪項目的成果”,在本款最後增加“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作為測繪成果使用;拒絕檢驗的,按檢驗不合格處理。 8、刪掉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句中的“對國家版圖意識”。 9、第二十八條第一款中“符合……效能”改為“進行工程建設,應當避開永久性測量標誌;確實無法避開,需要拆遷永久性測量標誌或者使永久性測量標誌失去效能的”。此外,還應對部分條款的文字做技術規範處理。 以上意見,請予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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