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貴州省行政區域界線管理協定

《重慶市貴州省行政區域界線管理協定》是兩省的管理共同規定,一共有18條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貴州省行政區域界線管理協定
  • 類型:管理協定
  • 地方:重慶市
  • 屬性:行政區域界線
第一條為加強貴州重慶兩省市行政區域界線管理,維護邊界地區社會穩定,根據憲法及國家有關行政區域界線管理的法律、法規、政策和國務院批准的《重慶市人民政府和貴州省人民政府聯合勘定的行政區域界線協定書》,制定本協定。
第二條本協定所指行政區域界線是貴州省人民政府與重慶市人民政府1999年12月20日簽訂的行政區域界線協定書所劃定的邊界線,即自重慶、四川、貴州三省市行政區域界線交會點起,至湖南、重慶、貴州三省市行政區域界線交會點止的邊界線,全長1031.88公里。
第三條兩省市行政區域界線管理遵循有利於邊界地區穩定,有利於民族團結,有利於自然資源的保護、開發和利用的原則。
第四條《重慶市人民政府和貴州省人民政府聯合勘定的行政區域界線協定書》及協定書附圖是兩省市行政區域界線的法定檔案,是處理兩省市邊界糾紛的依據,雙方應嚴格遵守執行。
第五條兩省市行政區域界線確需變更的,由兩省市人民政府協商一致簽訂協定書和附圖後共同呈報國務院批准。行政區域界線變更涉及隸屬關係變更的,按照《國務院關於行政區劃管理的規定》中有關審批許可權和程式辦理。
國務院批准兩省市行政區域界線變動後,兩省市人民政府應按照勘界測繪技術規定進行埋樁、測繪,將有關成果資料報國務院和民政部備案。
以實地地物為行政區域界線標誌的,實地地物因自然或其他原因而改變時,雙方行政區域界線走向不變。
第六條除兩省市或毗鄰區縣行政區域界線協定另有規定的外,雙方不得在飛地、插花地移民、設立基層政權組織以及進行工商、稅務、司法、戶籍、衛生、教育等各項行政管轄。
未經雙方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共同批准,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在行政區域界線兩側各5米範圍內新建或擴建房屋和其他生產性設施。一方或雙方確因社會、經濟發展需要,跨界建設或聯合開發的,必須經雙方縣級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同意並報兩省市人民政府行政區域界線主管部門備案。
第七條兩省市共同樹立的行政區域界線界樁是兩省市行政區域界線的主要標誌物,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動或毀損破壞行政區域界線界樁和其他界線標誌物。
雙方都要做好界樁維護管理工作。兩省市行政區域界線界樁編號共12個,實地埋設12顆界樁。其中5052010號界樁原為同號雙立界樁,實際埋設時改為單立界樁。按照兩省市行政區域界線協定書確定的分工,5052001至5052006號界樁及界樁方位物和相應界線段(含渝川黔邊界線三交點至5052001號界樁間的界線段)的其他界線標誌物由重慶市負責管理維護;5052007號至5052012號界樁及界樁方位物和相應界線段(含5052012號界樁至湘渝黔邊界線三交點間的界線段)的其他界線標誌物由貴州省負責管理維護。
第八條任何一方發現界樁被移動或毀損的,應及時通知對方及兩省市行政區域界線主管部門,經兩省市行政區域界線主管部門協商後,由分工負責管理維護界樁的一方在對方在場的情況下原地恢復或重樹,並按照規定做好測繪和檔案的完善工作,簽訂補充協定書,報國務院行政區域界線主管部門備案。
界樁以外的其他界線標誌物因自然或其他原因發生變化時,負責維護管理的一方應及時通知對方共同辦理修測登記手續。界線標誌物不能恢復的,應對發生變化的實地進行修測並標繪在地形圖上。
未經兩省市行政區域界線主管部門批准,不得在行政區域界線上設定或樹立與邊界線有關的牌匾、碑石、路標及其他界線標誌物。
第九條兩省市毗鄰各區縣在勘界工作中對插花山林、土地等自然資源達成的協定、紀要,應認真遵守和繼續執行。保護跨界方在其插花土地上的正常勞動生產和生活不受侵犯。
不得擴大插花山林、土地的範圍。發生在插花土地範圍內的山林、土地等資源糾紛,雙方行政區域界線主管部門協助同級資源權屬主管部門依照國家和兩省市有關政策、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條兩省市行政區域界線管理工作從2001年起實行聯合檢查制度。兩省市毗鄰各區縣對所管轄界線段,每兩年進行一次聯合檢查;兩省市每三年進行一次省級聯合檢查;如需臨時性聯合檢查,由雙方商定。聯合檢查工作由雙方輪流牽頭,第一次聯合檢查工作由重慶方牽頭。行政區域界線聯合檢查報告呈報兩省市人民政府和國務院行政區域界線主管部門。
第十一條兩省市行政區域界線管理工作在國務院統一領導下,實行省、地、縣分級管理負責制。
涉及兩省市行政區域界線的林木、礦產、水資源等自然資源權屬爭議,由雙方人民政府相關資源權屬主管部門解決,兩省市行政區域界線主管部門應積極協助配合。
兩省市行政區域界線聯合檢查工作和涉及邊界線變動的重大事項的處理,以及重大行政區域界線爭議調處工作,由兩省市人民政府及行政區域界線主管部門負責。
兩省市行政區域界線、界樁及其他界線標誌物的日常管理維護和界線聯合檢查工作,由毗鄰各縣級人民政府和行政區域界線主管部門負責。
第十二條兩省市邊界地區民眾如因對行政區域界線認定不一致而發生糾紛或爭端,由雙方縣級人民政府及行政區域界線主管部門本著穩定邊界、顧全大局、加強民族團結的原則,嚴格按《重慶市人民政府和貴州省人民政府聯合勘定的行政區域界線協定書》和協定書附圖及時處理。
雙方對已經勘定的行政區域界線認定不一致而發生民眾糾紛或爭端,由雙方縣級人民政府和行政區域界線主管部門組織調處;無法解決時,報請雙方上一級直至兩省市行政區域界線主管部門調處;兩省市行政區域界線主管部門對行政區域界線走向仍認定不一致時,上報兩省市人民政府決定或報請國務院行政區域界線主管部門調處。
邊界爭議或糾紛發生時,雙方應做好自己一方民眾思想工作,穩定邊界形勢,安撫民眾情緒,互通情報信息,共同採取措施化解、緩和民眾矛盾。
雙方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行政區域界線主管部門聯合對糾紛或爭端情況進行調查處理時,可商請雙方上一級行政區域界線主管部門參加。
第十三條違反兩省市行政區域界線協定書和本協定有關規定,蓄意挑起邊界爭端,聚眾鬧事,造成生命財產損失的,對組織者及直接責任人,應按管理許可權給予行政處分;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違反本協定,故意移動、損壞、盜竊界樁及破壞其他界線標誌物的,由行政區域界線主管部門責令其在原位無償修復或重樹,並根據情節輕重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責任人,應按管理許可權給予行政處分;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違反本協定及有關法律、政策規定和兩省市行政區域界線協定書,擅自進入對方行政區域,開發、使用或破壞自然資源,進行有關設施建設,或者實施行政管理的,由兩省市人民政府或行政區域界線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侵害,恢復原狀;給對方造成損害的,按核定的價值承擔兩倍賠償。對直接責任人和主管領導,應按管理許可權給予行政處分;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兩省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共同負責行政區域界線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是行政區域界線主管部門。雙方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行政區域界線主管部門要建立行政區域界線管理聯席會議制度。聯席會議時間、地點和內容,由雙方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行政區域界線主管部門商定。
第十七條本協定經兩省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生效。執行中,如與今後國家頒布的行政區域界線管理法律法規不一致,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十八條本協定由兩省市行政區域界線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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