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貴州省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已經2021年12月29日省人民政府第10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李炳軍省長簽署省政府令予以公布,《規定》自2022年3月8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州省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 頒布時間:2022年
  • 實施時間:2022年3月8日
  • 發布單位:貴州省政府
檔案正文,修訂信息,內容解讀,實施,

檔案正文

《規定》主要內容如下:
第一條 為了減少和解決女職工在勞動中因生理特點造成的特殊困難,保護女職工健康,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經濟組織以及其他社會組織等用人單位及其女職工,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女職工勞動保護工作的領導,協調解決女職工勞動保護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督促有關部門履行女職工勞動保護監督檢查職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應急、衛生健康、醫保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用人單位遵守本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工會、婦女組織應當依法對用人單位遵守本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支持和協助女職工維護其合法權益。
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加強女職工勞動保護,建立健全女職工勞動保護制度,採取措施改善女職工的工作環境和勞動條件,對女職工進行勞動安全、職業衛生以及健康知識培訓。
用人單位應當遵守國家對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範圍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將本單位屬於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範圍的崗位書面告知女職工。
第五條 用人單位不得在勞動(聘用)契約中設定或者變相設定限制女職工結婚、生育等合法權益的內容。
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等情形,降低其工資,限制其晉職、晉級、評聘專業技術職稱,予以辭退,或者與其解除勞動(聘用)契約。女職工要求解除勞動(聘用)契約的除外。
第六條 用人單位不得安排經期女職工從事國家規定的經期禁忌從事的勞動。
女職工因痛經不能堅持工作的,用人單位應當安排適當的休息時間。
女職工經期從事連續2個小時以上站立作業的,用人單位應當安排適當的工間休息。
有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向在職女職工發放必要的衛生用品或者衛生費。
第七條 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懷孕女職工從事國家規定的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
在孕期的女職工有流產先兆、習慣性流產史或者不能適應原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適當安排保胎休息、減輕其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勞動。
女職工懷孕不滿3個月或者懷孕7個月以上的,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並應當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
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的,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
第八條 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或者實施剖宮產手術分娩的,增加15天產假;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15天產假。
女職工符合政策生育的,除享受前款規定的產假外,依照《貴州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增加60天產假。
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第九條 女職工產假期滿上班,用人單位給予1至2周的適應時間逐步恢復原定額的勞動量。
第十條 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已參加生育保險的,由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項目和標準,已參加生育保險的,由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不得安排哺乳期女職工從事國家規定的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勞動。
對哺乳未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
用人單位應當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為哺乳期女職工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女職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天增加1小時哺乳時間。哺乳時間計入勞動時間,可以一次使用,也可以分次使用。
第十二條 嬰兒滿1周歲,經醫療機構確診為體弱兒的,由女職工本人提出,用人單位同意,可以適當延長其享受哺乳期待遇的時間,但最長不超過6個月。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動嬰幼兒照護服務發展,綜合採取規劃、土地、住房、財政、金融、人才等措施,培育普惠性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推動建立完善普惠托育服務體系。鼓勵、支持用人單位為職工照護3周歲以下嬰幼兒創造便利條件。
第十四條 女職工較多的用人單位或者有條件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女職工的需求,建立女職工衛生室、孕婦休息室、哺乳室等設施,妥善解決女職工在生理衛生、哺乳方面的困難。
第十五條 女職工經醫療機構確診為重度更年期綜合症者,且不能適應原勞動的,經本人申請,用人單位可以適當減輕勞動量,或者經雙方協商安排其他合適的勞動。
第十六條 用人單位每年為女職工安排不少於1次婦科檢查。鼓勵用人單位定期組織女職工進行乳腺癌、宮頸癌檢查。
前款規定的檢查時間計入勞動時間。
第十七條 用人單位應當採取合理的預防、受理投訴、調查處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職權、從屬關係等對女職工實施性騷擾,並依法保護女職工的個人隱私。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應急、衛生健康、醫保等部門,以及工會、婦女組織應當開展女職工勞動保護的法治宣傳教育。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會同應急、衛生健康、醫保等部門建立聯合執法機制,共同維護女職工的勞動權益。
第二十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侵害女職工合法權益的,工會應當要求用人單位採取措施予以改正,用人單位應當予以研究處理,並向工會作出答覆;用人單位拒不改正的,工會可以將侵害女職工合法權益的線索移交有管轄權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應急、衛生健康、醫保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進行調查處理。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建立完善女職工勞動保護的投訴、舉報機制,暢通電話熱線等渠道,及時受理侵害女職工合法權益的投訴、舉報。
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侵害女職工合法權益的,女職工可以依法投訴、舉報、申訴,依法向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機構申請調解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規章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自2022年3月8日起施行。

修訂信息

《貴州省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2021年12月29日貴州省人民政府會議審議通過,2022年予以公布,2022年3月8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一、為什麼要制定《規定》
2020年10月國家主席習近平在聯合國大會紀念北京世界婦女大會25周年高級別會議上強調保障婦女權益必須上升為國家意志。據初步統計,我省現有女職工約265萬人,占全省職工總數的37.2%。女職工在完成本職工作的同時,還承擔生育子女和照顧家庭的重擔。由於女職工特殊的生理特點,導致她們在勞動過程中面臨諸多特殊困難,為此《規定》圍繞女職工經期、孕期、產期、哺乳期、更年期的生理特點,制定相關措施予以適度保護。《規定》的施行對加強女職工勞動保護、實現優生優育、維護家庭和諧、解決生育率下降、推動國家興旺發達具有重大意義。
二、《規定》主要解決了什麼問題
一是明確女職工勞動權益保護的職能部門及職責。二是從平衡女職工勞動權益保護與用人單位有效發展的角度,明確了女職工經期、孕期、產假期、哺乳期、更年期的適當保護。三是明確政府在減輕職工育兒負擔方面應採取的措施。四是強化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應急、衛生健康、醫保等多部門聯合執法,明確工會、婦女組織對女職工勞動權益保護的宣傳、監督。
三、《規定》如何保護“五期”女職工
女職工除享受國務院《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明確的保護措施外,還可以根據《規定》,享受以下保護措施:
(一)經期保護。女職工因痛經不能堅持工作的,用人單位應當安排適當休息時間。女職工從事連續2小時以上站立作業的,用人單位應當安排適當的工間休息。有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向在職女職工發放必要的衛生用品或者衛生費。
(二)孕期保護。為落實優生優育,明確孕期女職工有流產先兆、習慣性流產史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適當安排保胎休息、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勞動。明確女職工懷孕不滿3個月或者懷孕7個月以上的,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並且應當在每天勞動時間內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
(三)產假期保護。考慮到實施剖宮產手術分娩的女職工比順產女職工需要更長的恢復時間,《規定》明確實施剖宮產手術分娩的女職工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符合政策生育的,除享受國家規定的98天產假外,增加產假60天。產假期滿女職工重返工作崗位難免出現不適應,《規定》明確女職工產假期滿上班,用人單位給予1至2周的適應時間逐步恢復原定額勞動量。
(四)哺乳期保護。為方便女職工兼顧工作與照顧嬰幼兒,《規定》明確哺乳時間計入勞動時間,可以一次使用,也可以分次使用。為照顧體弱兒的女職工提供特別保護,《規定》明確嬰兒滿1周歲,經醫療機構確認為體弱兒的,由女職工本人提出,用人單位同意,可以適當延長其享受哺乳期待遇的時間,但最長不超過6個月。
(五)更年期保護。《規定》明確女職工經醫療機構確診為重度更年期綜合徵者,且不能適應原勞動的,經本人申請,用人單位可以適當減輕勞動量,或者經雙方協商安排其他合適的勞動。
此外,女職工還享受每年至少1次的婦科檢查,檢查時間計入勞動時間。鼓勵用人單位定期組織女職工進行乳腺癌、宮頸癌檢查。
四、政府採取何種措施減輕職工育兒負擔
《規定》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動嬰幼兒照護服務發展,綜合採取規劃、土地、住房、財政、金融、人才等措施,培育普惠性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推動建立完善普惠托育服務體系。鼓勵、支持用人單位為職工照護3周歲以下嬰幼兒創造便利條件。
五、如何協調女職工勞動權益保護與用人單位有效發展之間的關係
提升女職工勞動權益保護水平,在一定程度上會增加用人單位的用工成本。《規定》充分考慮女職工勞動權益保護的必要性、緊迫性與用人單位有效發展之間的關係,主要通過三種方式平衡兩者的衝突:(一)使用“適當休息”“一定的休息時間”等,賦予用人單位根據崗位性質、工作方式等自主決定以何種方式保護經期、孕期女職工。(二)使用“可以”,賦予用人單位自主決定是否向女職工發放衛生費、是否延長撫育體弱兒女職工的哺乳假、是否給予更年期女職工保護等。(三)使用“鼓勵”,賦予用人單位自主決定是否定期組織女職工進行乳腺癌、宮頸癌的檢查。

實施

2022年3月8日,《貴州省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正式施行。
據初步統計,目前,我省現有女職工約265萬人,占全省職工總數的37.2%。女職工在完成本職工作的同時,還承擔生育子女和照顧家庭的重擔。
為了減少和解決女職工在勞動中因生理特點造成的特殊困難,保護女職工健康。2021年12月29日,省人民政府第10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貴州省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規定》圍繞女職工經期、孕期、產期、哺乳期、更年期的生理特點,制定相關措施予以適度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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