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城市公共客運交通經營權有償出讓和轉讓辦法

《貴州省城市公共客運交通經營權有償出讓和轉讓辦法》在2003.08.01由貴州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州省城市公共客運交通經營權有償出讓和轉讓辦法
  • 頒布單位:貴州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03.08.01
  • 實施時間:2003.08.01
2003年7月16日省人民政府第8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3年8月1日
第一條 為適應城市公共客運交通發展需要,加強城市公共客運交通經營權的管理,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我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城市公共客運交通經營權(以下簡稱經營權)有償出讓和轉讓活動的,均應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城市,是指國家按行政建制設立的市、鎮。
第三條 經營權有償出讓是指政府將城市公共汽車、出租汽車等經營權在一定期限內有償出讓給經營者的行為;經營權轉讓是指取得經營權的經營者將經營權再轉移的行為。
經營權出讓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0年。
第四條 未按本辦法辦理經營權有償、有期限使用手續的,不得從事城市公共客運交通經營活動。
第五條 鼓勵投資者採取獨資、合資、合作等多種形式,通過競買或投標等方式取得經營權,參與城市公共客運交通的經營活動。
第六條 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全省經營權有償出讓和轉讓工作。
州、市人民政府和地區行署主管經營權有償出讓和轉讓的部門,由州、市人民政府和地區行署確定。
縣(市、區)人民政府主管經營權有償出讓和轉讓的部門,由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
主管經營權有償出讓和轉讓的部門(以下簡稱經營權管理部門)對經營權有償出讓和轉讓負責具體監督管理;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實施監督管理。
第七條 有償出讓經營權的城市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詳細的城市公共客運交通規劃;
(二)有經營權管理部門;
(三)有擬定的經營權有償出讓方案,方案應包括出讓方式、期限、底價、標的、線路等內容。
第八條 經營權有償出讓應符合以下規定:
(一)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採取招標或拍賣方式進行;
(二)擬定經營權有償出讓方案,並按本辦法第九條規定報經備案核准;
(三)經營權申請者必須具備市、縣(區)人民政府規定的條件,並提供所要求的有關證件和資料;
(四)經營權申請者依本辦法取得經營權後,自簽訂經營權有償出讓協定之日起30日內,憑協定到有關部門辦理營運手續。
第九條 經營權有償出讓方案由市、縣(區)人民政府制定,經州、市人民政府或地區行署審核,報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人民政府價格、財政部門備案核准;自備案之日起30日內,省人民政府建設、價格、財政部門無異議的,方可組織實施。
第十條 依照本辦法取得的經營權可以轉讓。經營權轉讓應按規定到經營權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經營權權屬有爭議的,不得轉讓。
第十一條 依照本辦法取得經營權的出租汽車,根據乘客需求,往返於本地與外地之間跨區域合法營運的,建設、城市管理、交通等客運管理部門不得阻礙其正常營運或處罰。
依照本辦法取得經營權的出租汽車,不得異地經營。
第十二條 對依照本辦法取得的經營權,在協定確定的期限內,經營權管理部門或其他管理機構不得提前收回。
第十三條 城市公共客運交通營運車輛的車型,不得隨意改變;確需改變城市公共客運交通營運車輛的車型涉及經營權變更的,按本辦法第九條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 經營權出讓的全部收入納入地方財政基金預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項用於城市道路、城市公共客運交通設施與管理設施的建設等。
第十五條 未按本辦法辦理經營權有償、有期限使用手續,非法從事城市公共客運交通經營活動的,由經營權管理部門責令其停止非法活動,並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未經備案核准出讓的經營權,一律無效,其收入一律收繳財政;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七條 對本辦法施行之前通過行政審批取得的經營權,按省人民政府有關規定納入有償、有期限使用範圍進行管理。
第十八條 城市國有公交企業的公共汽車線路專營權不納入經營權有償、有期限使用範圍。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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