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古樹名木大樹保護條例

《貴州省古樹名木大樹保護條例》是2019年12月1日貴州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的條例,於2019年12月1日起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州省古樹名木大樹保護條例
  • 通過時間:2019年12月1日
  • 施行時間:2020年2月1日
條例全文,徵求意見稿,內容解讀,解讀2,

條例全文

貴州省古樹名木大樹保護條例
(2019年12月1日貴州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認 定
第三章 養 護
第四章 保護與管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古樹名木大樹保護,促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古樹名木大樹的保護管理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古樹,是指樹齡100年以上的樹木。
本條例所稱名木,是指依法認定的稀有、珍貴樹木和具有歷史、文化價值以及具有重要紀念意義的樹木。
本條例所稱大樹,是指古樹名木之外,胸徑100厘米以上的樹木。
第四條 古樹名木大樹保護堅持政府主導、屬地管理、社會參與、保護優先、科學管護、文化傳承的原則。
第五條 古樹名木大樹保護是社會公益性事業。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古樹名木大樹保護工作的領導,將古樹名木大樹保護工作所需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古樹名木大樹主管部門)是古樹名木大樹保護、管理和監督工作的主管部門。城市規劃區以外的古樹名木大樹的保護、管理和監督工作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負責,城市規劃區以內的古樹名木大樹的保護、管理和監督工作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或者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負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古樹名木大樹保護的相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區服務管理機構)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本區域內古樹名木大樹保護相關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協助做好轄區內古樹名木大樹保護工作,鼓勵制定保護古樹名木大樹的村規民約。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開展古樹名木大樹保護的科學研究,推廣套用科研成果。
鼓勵社會公眾參與古樹名木大樹的保護和研究。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古樹名木大樹保護的宣傳;廣播、電視、網際網路、報刊等媒體應當配合古樹名木大樹主管部門開展對古樹名木大樹保護的宣傳。
第九條 單位和個人有權勸阻和舉報損害古樹名木大樹的行為。
鼓勵單位和個人認養、捐資保護古樹名木大樹。
單位和個人認養、捐資保護古樹名木大樹的,享有一定期限的標註權、署名權。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保護古樹名木大樹成績顯著的單位或者個人,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認 定
第十一條 省人民政府古樹名木大樹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全省古樹名木大樹資源普查,建立資源檔案,掌握資源變化情況。
古樹名木大樹資源普查每10年組織開展一次。
資源普查後形成的古樹名木名錄報省人民政府批准並向社會公布,大樹名錄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並向社會公布。
古樹名木大樹名錄應當包含古樹名木大樹所在地,植物學名,中文科、屬、種名,編號等內容。
第十二條 縣級人民政府古樹名木大樹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古樹名木大樹資源的日常監測,對單位或者個人發現的古樹名木大樹資源情況開展調查,並按照規定進行認定。
第十三條 古樹名木由省人民政府古樹名木大樹主管部門負責認定。大樹由縣級人民政府古樹名木大樹主管部門負責認定,並報市、州人民政府古樹名木大樹主管部門備案。
認定古樹名木大樹,應當組織專業人員參加。情況特殊或者認定難度較大的,可以聘請專家組進行論證。專家組成員從古樹名木大樹專家庫中隨機抽取。
古樹名木大樹認定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古樹名木大樹認定標準由省人民政府古樹名木大樹主管部門會同標準化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四條 省人民政府古樹名木大樹主管部門應當設立古樹名木大樹專家庫。專家庫應當包含植物、園林綠化、生態環境、城鄉規劃、人文、地質、地理等領域的專家。
第十五條 經論證符合認定標準的古樹名木大樹應當由古樹名木大樹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古樹名木大樹主管部門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少於15日。對公示有異議的,應當在公示期滿前向認定部門提出異議,認定部門應當組織複查並作出決定。
第十六條 省人民政府古樹名木大樹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古樹名木大樹圖文檔案和電子信息資料庫,組織縣級人民政府古樹名木大樹主管部門對公示後無異議的古樹名木大樹進行登記造冊、編號、拍照、定位,相關數據錄入資料庫。
第十七條 承擔古樹名木大樹資源普查、日常監測、調查等職責的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得瞞報、謊報古樹名木大樹。
第三章 養 護
第十八條 古樹名木大樹實行科學養護。省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省人民政府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制定古樹名木大樹養護技術標準;對承擔養護責任的單位或者個人進行養護知識培訓。
第十九條 古樹名木大樹實行養護責任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古樹名木大樹主管部門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確定古樹名木大樹的養護責任主體:
(一)文物保護單位、宗教活動場所以及其他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用地範圍內的古樹名木大樹,由用地單位負責養護;
(二)機場、鐵路、公路、江河堤壩和水庫湖渠用地範圍內的古樹名木大樹,由其經營管理機構負責養護;
(三)城市道路、街巷、綠地、廣場以及其他公共設施用地範圍內的古樹名木大樹,由城市園林綠化管理機構負責養護;
(四)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地質公園、濕地公園、城市公園範圍內的古樹名木大樹,由其管理機構負責養護;
(五)農村集體所有的古樹名木大樹,由村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小組負責養護;鄉村道路兩旁和其他非農村集體所有的古樹名木大樹,由鄉鎮人民政府負責養護;
(六)鄉鎮街道、廣場以及其他公共設施用地範圍內的古樹名木大樹,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區服務管理機構)負責養護;
(七)城鎮住宅小區內、村民居民房前屋後及院落內的古樹名木大樹,權屬不明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區服務管理機構)負責養護;
(八)個人所有的古樹名木大樹,由個人負責養護。
單位和個人對確定的古樹名木大樹養護責任主體有異議的,可以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古樹名木大樹主管部門申請覆核。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古樹名木大樹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0日內作出決定。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古樹名木大樹主管部門應當與養護責任主體簽訂養護協定,明確養護責任。
古樹名木大樹的養護責任主體變更的,應當重新簽訂養護協定。
第二十一條 養護責任主體應當按照養護協定的要求和養護技術標準,對古樹名木大樹進行經常性的看護,對其生長情況進行觀測,制止或者報告各種損害古樹名木大樹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 古樹名木大樹出現下列情況時,養護責任主體應當及時報告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古樹名木大樹主管部門:
(一)受到有害生物危害或者人為損害的;
(二)出現明顯生長衰弱、瀕危等異常情況的;
(三)生存環境受到破壞的;
(四)遭受自然災害損毀的;
(五)其他對古樹名木大樹不利的情況。
接到報告的部門應當在7日內組織專業人員開展現場調查,採取措施搶救或者復壯古樹名木大樹。具備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養護責任單位應當在古樹名木大樹主管部門的技術指導下組織實施搶救措施。
第四章 保護與管理
第二十三條 古樹名木大樹應當劃定保護範圍。古樹名木的保護範圍為不小於樹冠垂直投影外5米,大樹的保護範圍為不小於樹冠垂直投影外3米。
3株以上聚集生長的古樹名木或者大樹,由縣級人民政府古樹名木大樹主管部門根據實際情況,按照前款規定劃定保護範圍。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劃主管部門制定國土空間規劃時,應當在古樹名木大樹保護範圍及相鄰區域劃出建設控制地帶,保護古樹名木大樹的生長環境和風貌。
第二十五條 縣級人民政府古樹名木大樹主管部門應當對本轄區內的古樹名木大樹設定保護牌。保護牌應當載明古樹名木大樹的植物學名,中文科、屬、種名,編號,養護責任主體,認定單位、投訴舉報電話等內容。保護牌由縣級人民政府古樹名木大樹主管部門製作,設定保護牌應當避免對古樹名木大樹造成損害。市、州人民政府古樹名木大樹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監督指導。
縣級人民政府古樹名木大樹主管部門應當結合實際需要對古樹名木大樹設定支撐、圍欄、避雷針、排水溝等保護設施。保護設施的設定應當徵求專業人員意見。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動、破壞古樹名木大樹的保護牌和保護設施。
第二十六條 禁止下列損害大樹的行為:
(一)砍伐;
(二)擅自移植;
(三)剝皮,掘根,向大樹灌注有毒有害物質;
(四)刻劃、釘釘;
(五)其他損害大樹生長的行為。
第二十七條 古樹名木保護除禁止第二十六條規定的行為外,還禁止下列行為:
(一)擅自修剪樹枝;
(二)蟠扎、台刈,攀樹折枝,纏繞、懸掛物體或者使用樹幹作支撐物,緊挨樹幹堆壓物品等;
(三)損害古樹名木生長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八條 在古樹名木大樹保護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新建、擴建建(構)築物,硬化地面;
(二)擅自敷設管線、架設電線,進行爆破、鑽探、挖掘等作業;
(三)挖坑取土,採石取砂,使用明火;
(四)排放廢水、廢氣,傾倒、堆放垃圾、融雪鹽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
(五)其他危害古樹名木大樹的行為。
保護範圍內已建成的危害古樹名木大樹的生產、生活設施,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責令有關單位或者個人限期整改,消除危害。
第二十九條 縣級人民政府古樹名木大樹主管部門應當對古樹名木大樹的生長環境、生長情況、保護情況進行日常監管,並將監管情況記錄存檔。
第三十條 因保護古樹名木大樹對有關單位或者個人造成財產損失的,由縣級人民政府給予補償。
第三十一條 因國家重點工程項目建設、科學研究確實無法避讓古樹名木的,可以移植,並按照規定向古樹名木大樹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審批手續。
國家和省重點工程項目建設、大型基礎設施項目建設無法避讓或者無法進行有效保護大樹的,可以移植,並向縣級人民政府古樹名木大樹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審批手續。
第三十二條 因建設工程申請移植古樹名木大樹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移植申請書;
(二)移植方案;
(三)建設項目審批手續;
(四)其他相關資料。
在審批過程中,古樹名木大樹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專家對移植方案進行論證。
第三十三條 移植古樹名木大樹的,應當辦理移植登記,變更養護責任主體,更新古樹名木大樹電子信息資料庫。
第三十四條 因建設工程移植古樹名木大樹的,移植費用和移植後5年內的養護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專家論證通過的移植方案進行移植。未按照移植方案進行移植,造成古樹名木大樹損害的,由建設單位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大樹原生長環境已不適宜大樹繼續生長,可能導致大樹死亡的,或者大樹的生長狀況對公眾生命、財產安全可能造成危害,且採取防護措施後仍無法消除危險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古樹名木大樹主管部門組織專家制定移植方案後,按照移植方案進行移植。
第三十六條 工程項目建設可能影響古樹名木大樹及其生長環境的,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開工前徵求縣級人民政府古樹名木大樹主管部門意見,並根據意見採取防護措施。
第三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處置死亡的古樹名木大樹及其樹根、枯枝。
古樹名木大樹死亡的,養護責任主體應當及時報告縣級人民政府古樹名木大樹主管部門。接到報告的部門應當在5日內組織專業技術人員進行核實,查明原因和責任。
死亡的古樹名木由縣級人民政府古樹名木大樹主管部門採取措施消除安全隱患後保留原貌予以保護;確需處置的,由省人民政府古樹名木大樹主管部門組織有關專家和專業人員論證確認處置方案後,按照處置方案進行處置。死亡的大樹由縣級人民政府古樹名木大樹主管部門採取處置措施。
處置完畢後及時更新古樹名木大樹電子信息數據。
第三十八條 古樹名木大樹因突發災害或者其枯枝可能對公眾生命財產造成危害,需要採取措施排除危險隱患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古樹名木大樹主管部門組織專業技術人員進行核實,查明原因和責任,制定處置方案,按照處置方案進行處置。
第三十九條 利用古樹名木大樹開展旅遊、科普等活動,古樹名木大樹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專家進行論證,並制定利用方案,但不得損害古樹名木大樹,破壞其生長環境。
第四十條 境外機構或者個人不得擅自採集或者收購古樹名木的樹幹、樹枝以及死亡的古樹名木及其樹根、枯枝。
第四十一條 法律規定的機關或者組織可以依法對損害古樹名木大樹或者破壞古樹名木大樹保護範圍的行為提起公益訴訟。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為公益訴訟提起人提供查閱、複製相關資料等便利。
第四十二條 古樹名木大樹的救治、復壯應當納入政策性保險。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保險費補貼等措施鼓勵保險機構開展古樹名木大樹保護管理保險。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三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古樹名木大樹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並處以每個保護牌或者保護設施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古樹名木大樹主管部門責令停止侵害,並按照下列規定給予處罰:
(一)違反第一項規定的,沒收砍伐的大樹,並處以每株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
(二)違反第二項規定的,沒收移植的大樹,並處以每株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
(三)違反第三項規定的,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補救措施,處以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四)違反第四項規定的,處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違反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規定,造成大樹死亡的,按照第一項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古樹名木大樹主管部門責令停止侵害,並按照下列規定給予處罰:
(一)違反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處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二)砍伐古樹名木的,沒收砍伐的古樹名木,並處以每株3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
(三)擅自移植古樹名木的,沒收移植的古樹名木,並處以每株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
(四)對古樹名木剝皮、掘根或者灌注有毒有害物質的,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補救措施,並處以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五)對古樹名木刻劃、釘釘的,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前款規定,造成古樹名木死亡的,按照第二項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按照下列規定給予處罰:
(一)違反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以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第三項規定,在古樹名木大樹保護範圍內挖坑取土,採石取砂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古樹名木大樹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或者採取補救措施,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致使古樹名木大樹受到毀壞的,可處以毀壞古樹名木大樹價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使用明火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古樹名木大樹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第四項規定的,由生態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或者採取補救措施,對個人處以2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前款規定的行為造成古樹名木大樹死亡的,按照砍伐古樹名木大樹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款規定,非法處置死亡樹木及其樹根、枯枝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古樹名木大樹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非法處置的死亡樹木及其樹根、枯枝,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5倍以上至10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古樹名木大樹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古樹名木及其樹幹、樹根、樹枝,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5倍以上至10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九條 古樹名木大樹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有關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瞞報、謊報古樹名木大樹的;
(二)違反規定認定古樹名木大樹的;
(三)未依法履行古樹名木大樹保護和監督管理職責的;
(四)違反規定批准移植古樹名木大樹的;
(五)其他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行為的。
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有關法律、法規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章 附 則
第五十一條 自然保護區內古樹名木大樹的保護管理,適用自然保護區相關規定。
第五十二條 本條例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

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普查與認定
第三章 養 護
第四章 保護與管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古樹名木大樹保護,促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古樹名木大樹的保護管理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古樹,是指依法認定的樹齡100年以上的樹木。
本條例所稱名木,是指依法認定的具有重大歷史紀念意義、文化價值的樹木。
本條例所稱大樹,是指古樹名木之外,依法認定的胸徑100厘米以上的樹木。
第四條 古樹名木大樹保護是社會公益性事業,堅持政府主導、屬地管理、社會參與、保護優先、科學管護、文化傳承的原則。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古樹名木大樹保護工作的領導,將古樹名木大樹的保護管理納入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古樹名木大樹的保護、管理和監督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古樹名木大樹保護的相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區服務機構)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本區域內古樹名木大樹保護相關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協助做好轄區內古樹名木大樹保護工作,鼓勵制定保護古樹名木大樹的村規民約。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開展古樹名木大樹保護的科學研究,推廣套用科研成果。
鼓勵社會資本參與古樹名木大樹的保護和研究。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古樹名木大樹保護的宣傳,增強公眾保護意識;廣播、電視、網際網路、報刊等新聞媒體應當配合林業、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開展對古樹名木大樹保護的宣傳。
第九條 單位和個人有權勸阻和舉報損害古樹名木大樹的行為。
鼓勵單位和個人認養、捐資保護古樹名木大樹。
單位和個人認養、捐資保護古樹名木大樹的,享有一定期限的標註權、署名權。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保護古樹名木大樹成績顯著的單位或者個人,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普查與認定
第十一條 省人民政府林業、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全省古樹名木大樹資源普查,建立資源檔案,掌握資源變化情況。
古樹名木大樹資源普查每10年組織開展一次。
資源普查後形成的古樹名木名錄報省人民政府批准並向社會公布,大樹名錄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並向社會公布。
古樹名木大樹名錄應當包含古樹名木大樹所在地,植物學名,中文科、屬、種名,編號,保護級別等內容。
第十二條 縣級人民政府林業、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古樹名木大樹資源的日常監測,對單位或者個人發現的古樹名木大樹資源情況開展調查,並按規定進行認定。
第十三條 古樹名木由省人民政府林業、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負責認定。大樹由縣級人民政府林業、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負責認定,並報市、州人民政府林業、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備案。
認定古樹名木大樹時,應當組織專業人員進行論證。情況特殊或者認定難度較大的,可以聘請專家組進行認定。專家組成員從古樹名木大樹專家庫中隨機抽取。
古樹名木大樹認定辦法和認定標準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四條 古樹名木大樹專家庫由省人民政府林業、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共同設立。專家庫應當包含植物、園林綠化、生態環境、城鄉規劃、人文、地質、地理等領域的專家。
第十五條 經論證符合認定標準的古樹名木大樹應當由古樹名木大樹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林業、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少於15日。對公示有異議的,應當在公示期滿前向認定部門提出異議,認定部門應當組織複查並作出決定。
第十六條 省人民政府林業、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古樹名木大樹圖文檔案和電子信息資料庫,組織縣級人民政府林業、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對公示後無異議的古樹名木大樹進行登記造冊、編號、拍照、定位,相關數據錄入資料庫。
第十七條 承擔古樹名木大樹資源普查、日常監測、調查等職責的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得瞞報、謊報、漏報古樹名木大樹。
第三章 養 護
第十八條 古樹名木大樹實行科學養護。省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省人民政府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制定古樹名木大樹養護技術標準;對承擔養護責任的單位或者個人進行養護知識培訓。
第十九條 古樹名木大樹實行養護責任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確定古樹名木大樹的養護責任主體:
(一)文物保護單位、宗教活動場所以及其他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用地範圍內的古樹名木大樹,由用地單位負責養護;
(二)機場、鐵路、公路、江河堤壩和水庫湖渠用地範圍內的古樹名木大樹,由其管理機構負責養護;
(三)城市道路、街巷、綠地、廣場以及其他公共設施用地範圍內的古樹名木大樹,由城市園林綠化管理機構負責養護;
(四)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地質公園、濕地公園、城市公園範圍內的古樹名木大樹,由其管理機構負責養護;
(五)農民集體所有的古樹名木大樹,由村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小組負責養護;鄉村道路兩旁和其他非農民集體所有的古樹名木大樹,由鄉鎮人民政府負責養護;
(六)城鎮住宅小區內的古樹名木大樹,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區服務機構)負責養護;
(七)村民、居民房前屋後及院落內的古樹名木大樹,由房屋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負責養護。
古樹名木大樹權屬明確的,由權利人負責養護。
單位和個人對確定的古樹名木大樹養護責任主體有異議的,可以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申請覆核。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0日內作出決定。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應當與養護責任主體簽訂養護協定,明確養護責任。
古樹名木大樹的養護責任主體變更的,應當重新簽訂養護協定。
第二十一條 養護責任主體應當按照養護協定的要求和養護技術標準,對古樹名木大樹進行經常性的看護,對其生長情況進行觀測,制止和報告各種損害古樹名木大樹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 古樹名木大樹出現下列異常情況時,養護責任主體應當及時報告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林業、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
(一)受到有害生物危害或者人為損害;
(二)出現明顯生長衰弱、瀕危等異常情況;
(三)生存環境受到破壞;
(四)其他對古樹名木大樹不利的情況。
接到報告的部門應當在10日內組織專業人員開展現場調查,採取措施搶救或者復壯古樹名木大樹。具備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養護責任單位應當在古樹名木大樹主管部門的技術指導下組織實施搶救措施。
第四章 保護與管理
第二十三條 古樹名木實行一級保護,大樹實行二級保護。
第二十四條 古樹名木的保護範圍為不小於樹冠垂直投影外5米,大樹的保護範圍為不小於樹冠垂直投影外3米。
3棵以上聚集生長的古樹名木或者大樹,由縣級人民政府林業、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根據實際情況,按照前款規定劃定保護範圍。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劃主管部門制定國土空間規劃時,應當在古樹名木大樹保護範圍及相鄰區域劃出建設控制地帶,保護古樹名木大樹的生長環境和風貌。
第二十六條 古樹名木大樹實行掛牌保護。保護牌應當載明古樹名木大樹的植物學名,中文科、屬、種名,編號,保護級別,養護責任主體,認定單位、投訴舉報電話等內容。保護牌由縣級人民政府林業、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製作、懸掛,懸掛保護應當避免對古樹名木大樹造成損害。
縣級人民政府林業、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應當結合實際需要對古樹名木大樹設定支撐、圍欄、避雷針、排水溝等保護設施。保護設施的設定應當徵求專業人員意見。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動、破壞古樹名木大樹的保護牌和保護設施。
第二十七條 禁止下列損害大樹的行為:
(一)砍伐;
(二)擅自移植;
(三)剝皮,掘根,向大樹灌注有毒有害物質;
(四)其他損害大樹生長的行為。
第二十八條 禁止下列損害古樹名木的行為:
(一)砍伐;
(二)擅自移植;
(三)剝皮,掘根,向古樹名木灌注有毒有害物質;
(四)擅自修剪樹枝;
(五)蟠扎、雕刻、台刈、釘釘,攀樹折枝,纏繞、懸掛物體或者使用樹幹作支撐物,緊挨樹幹堆壓物品等;
(六)其他損害古樹名木生長的行為。
第二十九條 在古樹名木大樹保護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新建、擴建建(構)築物,硬化地面;
(二)擅自敷設管線,架設電線,進行爆破、鑽探、挖掘等作業;
(三)挖坑取土,採石取砂,使用明火;
(四)排放廢水、廢氣,傾倒、堆放垃圾、融雪鹽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
(五)其他危害古樹名木大樹的行為。
保護範圍內已建成的危害古樹名木大樹的生產、生活設施,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責令有關單位或者個人限期整改,消除危害。
第三十條 因保護古樹名木大樹對有關單位或者個人造成財產損失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林業、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給予適當補償。
第三十一條 縣級人民政府林業、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應當對古樹名木大樹的生長環境、生長情況、保護情況進行日常監管,並將監管情況記錄存檔。
第三十二條 因國家重點建設工程項目確實無法避讓的,可以移植古樹名木,並按規定向縣級人民政府林業、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審批手續。
第三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移植大樹,並按規定向縣級人民政府林業、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審批手續:
(一)原生長環境已不適宜大樹繼續生長,可能導致大樹死亡的;
(二)國家和省重點建設工程項目、大型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無法避讓或者無法進行有效保護的;
(三)大樹的生長狀況對公眾生命、財產安全可能造成危害,且採取防護措施後仍無法消除危險的。
第三十四條 申請移植古樹名木大樹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移植申請書;
(二)經專家論證的移植方案;
(三)建設項目審批手續;
(四)其他相關資料。
第三十五條 移植古樹名木大樹的,應當辦理移植登記,變更養護責任主體,更新古樹名木大樹電子信息資料庫。
第三十六條 因國家和省重點工程項目、大型基礎設施建設需要移植古樹名木大樹的,移植費用和移植後5年內的養護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三十七條 工程建設項目可能影響古樹名木大樹及其生長環境的,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開工前徵求縣級人民政府林業、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意見,並根據意見採取防護措施。
第三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處置死亡的古樹名木大樹。
古樹名木大樹死亡的,養護責任主體應當及時報告縣級人民政府林業、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接到報告的部門應當在5日內組織專業技術人員進行核實,查明原因和責任。
死亡的古樹名木由縣級人民政府林業、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採取措施消除安全隱患後保留原貌予以保護;確需處置的,由省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組織有關專家和專業人員論證確認處置方案後,按照處置方案進行處置。死亡的大樹由縣級人民政府林業、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採取處置措施。
處置完畢後及時更新古樹名木大樹電子信息數據。
第三十九條 古樹名木的死亡枝丫可能對生命財產造成危害,需要採取措施排除危險隱患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林業、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組織專業技術人員進行核實,查明原因和責任,制定處置方案,按照處置方案進行處置。
第四十條 禁止境外機構或個人採集或者收購古樹名木的樹幹、樹枝以及死亡的古樹名木。
第四十一條 法律規定的機關或者組織可以依法對損害古樹名木大樹或者破壞古樹名木大樹保護範圍行為提起公益訴訟。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為公益訴訟提起人提供查閱、複製相關資料等便利。
第四十二條 古樹名木大樹的救治、復壯應當納入政策性保險。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保險費補貼等措施鼓勵保險機構開展古樹名木大樹保護管理保險。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三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並處以每個保護牌或者保護設施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給予處罰:
(一)違反第一項規定的,暫扣工具,沒收砍伐的大樹,並處以每株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二)違反第二項規定的,暫扣工具,沒收移植的大樹,並處以每株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三)違反第三項規定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補救措施,處以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行為造成大樹死亡的,比照前款砍伐大樹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給予處罰:
(一)違反本條例第一項規定,沒收砍伐的古樹名木,並處以每株3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
(二)違反本條例第二項規定的,沒收移植的古樹名木,並處以每株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
(三)違反第三項規定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補救措施,並處以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四)違反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規定的行為造成古樹名木死亡的,比照砍伐古樹名木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的,按照下列規定給予處罰:
(一)違反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鄉住建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以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第一款第三項規定,在古樹名木大樹保護範圍內挖坑取土,採石取砂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或者採取補救措施,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使用明火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或者採取補救措施,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前款規定的行為造成古樹名木大樹死亡的,比照砍伐古樹名木大樹進行處罰。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非法處置死亡樹木和丫枝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非法處置死亡樹木和丫枝,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5倍以上至10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古樹名木的樹幹、樹枝,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5倍以上至10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九條 林業、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有關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漏報、瞞報、謊報古樹名木大樹的;
(二)違反規定認定古樹名木大樹的;
(三)未依法履行古樹名木大樹保護和監督管理職責的;
(四)違反規定批准移植古樹名木大樹的;
(五)其他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行為的。
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有關法律、法規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章 附 則
第五十一條 自然保護區內古樹名木大樹的保護管理,適用自然保護區相關規定。
第五十二條 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貴州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12月1日表決通過《貴州省古樹名木大樹保護條例》,將於明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貴州省古樹名木大樹較為豐富,種類繁多,數量較大,全省9個市州、88個縣(市、區)均分布有古樹名木大樹。
《條例》的制定,對健全古樹名木大樹法治保護、加強管理具有重大意義。
《條例》規定,“禁止砍伐古樹名木,違者處每株3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
《條例》所稱古樹,是指樹齡100年以上的樹木;所稱名木,是指依法認定的稀有、珍貴樹木和具有歷史、文化價值以及具有重要紀念意義的樹木;所稱大樹,是指古樹名木之外,胸徑100厘米以上的樹木。《條例》規定,禁止以下損害古樹名木的行為:砍伐;擅自移植;剝皮,掘根,向大樹灌注有毒有害物質;刻劃、釘釘;擅自修剪樹枝;蟠扎、台刈,攀樹折枝,纏繞、懸掛物體或者使用樹幹作支撐物,緊挨樹幹堆壓物品等;損害古樹名木生長的其他行為。
《條例》規定,砍伐古樹名木的,沒收砍伐的古樹名木,並處以每株3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擅自移植古樹名木的,沒收移植的古樹名木,並處以每株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

解讀2

12月1日,貴州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表決通過《貴州省古樹名木大樹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
貴州古樹名木大樹較為豐富,種類繁多,數量較大,全省9個市州、88個縣(市、區)均分布有古樹名木大樹。作為國家生態文明先行試驗區之一,從完善生態文明制度體系建設上,建立健全古樹名木大樹法制保護與管理尤為重要。
隨著我省經濟社會和城鎮化的快速發展,古樹名木大樹的保護和管理出現了諸多問題。比如在城市、交通等基礎設施和重大工程項目建設中損害、隨意移植、砍伐古樹名木大樹的現象時有發生,對古樹名木大樹的保護管理責任不明確,缺乏必要的保護經費,對破壞、損害古樹名木大樹的處罰力度小等。
《條例》共六章五十二條,分別對古樹名木大樹的認定、養護、保護與管理及違反條例的法律責任等作出明確規定。
古樹名木大樹如何定義?
在《條例》中,所稱古樹,是指樹齡100年以上的樹木。所稱名木,是指依法認定的稀有、珍貴樹木和具有歷史、文化價值以及具有重要紀念意義的樹木。所稱大樹,是指古樹名木之外,胸徑100厘米以上的樹木。
如何認定?
《條例》明確,省人民政府古樹名木大樹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全省古樹名木大樹資源普查,建立資源檔案,掌握資源變化情況。古樹名木大樹資源普查每10年組織開展一次。資源普查後形成的古樹名木名錄報省人民政府批准並向社會公布,大樹名錄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並向社會公布。古樹名木大樹名錄應當包含古樹名木大樹所在地,植物學名,中文科、屬、種名,編號等內容。
《條例》規定:古樹名木由省人民政府古樹名木大樹主管部門負責認定。大樹由縣級人民政府古樹名木大樹主管部門負責認定,並報市、州人民政府古樹名木大樹主管部門備案。
《條例》規定:認定古樹名木大樹,應當組織專業人員參加。情況特殊或者認定難度較大的,可以聘請專家組進行論證。專家組成員從古樹名木大樹專家庫中隨機抽取。古樹名木大樹認定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古樹名木大樹認定標準由省人民政府古樹名木大樹主管部門會同標準化主管部門制定。
國家重點工程項目建設無法避讓,應該怎么辦?
《條例》明確:因國家重點工程項目建設、科學研究確實無法避讓古樹名木的,可以移植,並按照規定向古樹名木大樹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審批手續。國家和省重點工程項目建設、大型基礎設施項目建設無法避讓或者無法進行有效保護大樹的,可以移植,並向縣級人民政府古樹名木大樹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審批手續。
《條例》規定:因建設工程申請移植古樹名木大樹應當提交下列材料為:移植申請書;移植方案;建設項目審批手續;其他相關資料。
《條例》還規定:因建設工程移植古樹名木大樹的,移植費用和移植後5年內的養護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專家論證通過的移植方案進行移植。未按照移植方案進行移植,造成古樹名木大樹損害的,由建設單位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砍伐名木古樹大樹,應該負什麼法律責任?
《條例》明確:砍伐古樹名木的,沒收砍伐的古樹名木,並處以每株3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
擅自移植古樹名木的,沒收移植的古樹名木,並處以每株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
對古樹名木剝皮、掘根或者灌注有毒有害物質的,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補救措施,並處以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對古樹名木刻劃、釘釘的,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根據《條例》第二十六條,禁止下列損害大樹的行為:砍伐;擅自移植;剝皮,掘根,向大樹灌注有毒有害物質;刻劃、釘釘;其他損害大樹生長的行為。
根據《條例》:對砍伐大樹的,沒收砍伐的大樹,並處以每株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
對擅自移植大樹的,沒收移植的大樹,並處以每株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
對剝皮,掘根,向大樹灌注有毒有害物質,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補救措施,處以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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