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過程,核准公告,章程內容,序言,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舉辦者與學校,第三章 管理體制與組織機構,第四章 學術管理體系,第五章 民主管理制度,第六章 教學科研單位,第七章學生,第八章 教職員工,第九章 經費、資產與後勤,第十章 學校與社會,第十一章 學校標識,第十二章 附則,
制定過程
2013年,《貴州大學章程》制定工作由該校發展規劃處牽頭正式啟動。
2015年1月12日,《貴州大學章程》在學校黨委常委會議審議通過並上報貴州省教育廳。
2015年3月31日,《貴州大學章程》經貴州省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評議通過、並由貴州省教育廳核准發布。
核准公告
貴州省教育廳高等學校章程核准書第1號(貴州大學)
貴州大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你校2015年1月12日黨委常委會議審議通過並報我廳核准的《貴州大學章程》,經貴州省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評議通過,我廳現予核准。
核准書所附章程為最終文本,自即日起生效,未經法定程式不得修改。你校應當以章程作為依法自主辦學、實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職能的基本準則和依據,按照建設中國特色現代大學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健全內部管理體制,依法治校、科學發展。
貴州省教育廳
2015年3月31日
章程內容
序言
貴州大學肇始於1902年的貴州大學堂,歷經省立貴州大學、國立貴州農工學院、國立貴州大學等多個時期,1950年10月定名為貴州大學。1997年8月,原貴州大學與貴州農學院等四院校合併。2004年8月,再與貴州工業大學合併組建成新的貴州大學。同年12月,貴州大學成為省部共建高校。2005年9月,貴州大學被確定為國家“211工程”重點建設大學。2012年9月,貴州大學入選國家“中西部高校綜合實力提升工程”高校。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學校依法自主辦學,規範學校辦學行為,保障學校、教職工和學生的合法權益,完善現代大學制度,以國家憲法和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為依據,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名稱為貴州大學,簡稱貴大。英文名稱為-2-GuizhouUniversity,英文縮寫GZU。學校法定住所為貴州省貴陽市花溪區花溪大道南段2708號。設多校區辦學。
第三條 學校是國家舉辦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由貴州省人民政府主辦、貴州省人民政府與教育部共建。
第四條 學校為非營利性事業單位法人,依法享有辦學自主權,獨立承擔法律責任。
第五條 校長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由學校舉辦者依據國家有關規定任命。
第六條 學校實行中國共產黨貴州大學委員會(以下簡稱校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學校堅持校黨委領導、校長負責、教授治學、民主管理;堅持依法治校,自主辦學。實行黨務公開、校務公開和信息公開制度,依法接受監督。
第七條 學校實行以校、院兩級管理為主的內部管理體制。在國家相關法律、行政法規許可的範圍內,根據發展要求自主調整管理模式。
第八條 學校全面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以立德樹人、人才培養為根本任務,履行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職責。服務國家和人民,服務區域和貴州經濟社會發展,努力建成有中國區域特色和在國內外有影響力的、領軍型高水平大學。學校充分尊重學術權力,鼓勵學術創新,發揮學術組織在學術事務中的作用,維護學術活動的獨立性,保障師生依法享有學術自由。
第九條 學校以“明德至善,博學篤行”為校訓;以“實事求是,育人興學”為辦學宗旨。
第十條 學校主要開展全日制本科生和研究生教育,大力開展國際交流與合作、國際化教育,積極開展繼續教育。
第十一條 學校實施學位制度,授予學士、碩士及博士學位。
第十二條 學校重點構建人文、社科、理、工、農相融互補、協調發展的學科體系,加強新興學科、交叉學科建設,加強產學研合作。依法自主確定人才培養的類型、層次和規模。
第十三條 學校堅持以學生為本,遵循德育為先、能力為重、體魄健康、全面發展的原則,培養信念堅定、知法守法、品德優良、知識豐富、本領過硬的高素質專門人才和實用創新人才。本科生教育堅持通識教育與專業教育相結合,注重素質培養;研究生教育堅持高層次的專門化教育,注重研究與創新能力提升。
第二章 舉辦者與學校
第十四條 舉辦者根據法律、法規指導學校發展規劃,監督和規範學校辦學行為,任命學校主要負責人,考核和評估學校辦學水平和辦學質量,安排和調整對學校教育資源的分配,對學校不當使用辦學自主權的行為予以處罰或調整。
第十五條 舉辦者根據法律、法規保障學校辦學自主權,保護學校辦學自主權不受任何組織和個人的非法干預。對學校根據自身實際情況進行的改革發展提供必要的制度支持;為學校提供穩定的辦學資金和相關資源,保障學校的辦學條件,支持學校通過多渠道募集辦學資金並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十六條 學校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依據學校章程履行各項職能。
(二)執行國家教育政策,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三)維護師生員工合法權益。
(四)保障學術民主和學術自由。
(五)給符合條件的學生頒發相應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
(六)使用辦學經費,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七)完善學校內部監督機制,實施民主管理。
(八)接受舉辦者指導、監督、評估和考核。
(九)創建和諧校園環境。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七條 學校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照學校章程自主辦學,自主制定學校發展戰略規劃並組織實施。
(二)自主開展教育教學、科學研究、技術開發、社會服務和國際交流與合作等活動。
(三)根據社會需求和自身辦學條件,自主設定和調整學科、專業,制定並實施招生方案,自主調整招生計畫,確定各學科選拔學生的條件、標準、辦法和程式。
(四)依據學校章程對學生進行學籍管理、實施獎懲,確定本科生、研究生學歷標準和頒發學歷證書,確定學士、碩士及博士學位標準和授予學位。
(五)依據學校發展實際需要自主確定教學、科學研究、行政職能部門等內部組織機構設定和人員配備;自主決定教師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的崗位聘任、晉升和解聘,執行國家工資標準,合理確定教職工津貼、補貼分配辦法。
(六)對違反法律法規、校紀校規和學術誠信的教職員工和學生,根據法律程式或學校相關規定予以處理。
(七)對舉辦者提供的財產及財政性資助、受捐贈財產及其他財產進行自主管理和使用。
(八)提名設定名譽校長。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三章 管理體制與組織機構
第十八條 中國共產黨貴州大學委員會是學校的領導核心。校黨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國共產黨章程》、《關於堅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學校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的實施意見》等法律、規章,統一領導學校工作,把握學校發展方向,決定學校重大事項,監督重大決議執行,支持校長依法獨立負責地行使職權。
校黨委的主要職責是:
(一)全面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立德樹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師生員工推動學校科學發展,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討論決定事關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及教學、科研、管理中的重大事項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堅持黨管幹部原則,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幹部的選拔、教育、培養、任用、考核和監督,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及其負責人人選,依照有關程式推薦校級領導幹部和後備幹部人選。做好老幹部工作。
(四)堅持黨管人才原則,討論決定學校人才工作規劃和重大人才政策,創新人才工作體制機制,最佳化人才成長環境,統籌推進學校人才隊伍建設。
(五)領導學校宣傳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
(六)加強大學文化建設,發揮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風、學風和教風。
(七)做好校黨委自身建設,加強對學校基層黨組織的領導。
(八)領導學校黨的紀律檢查工作。
(九)領導學校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民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做好統一戰線工作。
(十)討論決定其他事關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
第十九條 黨委書記主持校黨委全面工作,負責組織校黨委重要活動,協調黨委領導班子成員工作,督促檢查校黨委決議的貫徹落實,主動協調黨委與校長之間的工作關係,支持校長開展工作。
第二十條 校黨委由學校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經上級黨組織批准,校黨委設立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校黨委常委會”)。校黨委常委會在校黨委全體會議閉會期間行使職權。校黨委常委會由校黨委全體會議選舉產生,對校黨委負責並定期報告工作。
第二十一條 校黨委常委會主持黨委經常性工作,主要對學校改革、發展和穩定等重要事項、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和大額資金的使用等重大問題進行討論並作出決定,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和有關程式推薦、提名、決定任免幹部。校黨委常委會會議由黨委書記召集並主持。校黨委常委會組成人員有黨委書記、副書記、黨委常委。黨委辦公室主任、與會議議題有關的副校長和相關單位(部門)負責人可列席。
第二十二條 中國共產黨貴州大學紀律檢查委員會是中國共產黨在學校設立的黨內監督機構,由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在校黨委和上級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的領導下,圍繞學校中心工作,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的執行情況,協助校黨委加強黨風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保障和促進學校各項事業的健康發展。
第二十三條 校長全面負責學校的教學、科研、學科建設、行政管理工作。在校黨委領導下,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組織實施校黨委有關決議,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規定的各項職權。
校長的主要職權是:
(一)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發展規劃、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規章制度、重大教學科研改革措施、重要辦學資源配置方案。
(二)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方案。按照國家法律和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規定,推薦副校長人選,任免內部組織機構的負責人。
(三)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人才發展規劃、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計畫。負責教師隊伍建設,依據有關規定聘任與解聘教師以及其他內部工作人員。
(四)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重大基本建設、年度經費預算等方案。加強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管理和保護學校資產。
(五)組織開展教學活動和科學研究,創新人才培養機制,提高人才培養質量,推進文化傳承創新,服務國家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
(六)組織開展思想品德教育,負責學生學籍管理並實施獎勵或處分,開展招生和就業工作。
(七)做好學校安全穩定和後勤保障工作。
(八)組織開展學校對外交流與合作,依法代表學校與各級政府、社會各界和境外機構等簽署合作協定,接受社會捐贈。
(九)向校黨委報告重大決議執行情況,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組織辦理教職工代表大會、學生代表大會、研究生代表大會有關行政工作的提案。
(十)履行法律法規和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四條 校長辦公會議是學校行政議事決策機構。研究處理學校教學、科研、行政管理的重要工作,研究提出擬由校黨委討論決定的重要事項方案,具體部署落實校黨委決議的有關措施。校長辦公會議由校長召集並主持,特殊情況下,由校長委託常務副校長召集並主持。校長辦公會議組成人員有校長、副校長、總會計師。校長助理、副教務長列席。涉及學校黨務工作、紀檢工作事項,邀請校黨委、紀委負責人參加會議。根據會議需要,可邀請校長辦公室主任、監察室主任和與會議議題有關的單位(部門)負責人、教師和學生代表列席會議。
第二十五條 學校根據履行職能的需要設定內部組織機構。學校內設機構包括黨政管理機構、教學科研機構、教學輔助及公共服務機構、企業化管理機構和群團組織。學校根據工作需要,可調整、變更或者撤銷學校的內設機構。
第二十六條 學校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中國共產黨普通高等學校基層組織工作條例》等黨內規章設立黨委工作部門,開展黨的組織、宣傳、統戰、思想政治教育等工作。
第二十七條 學校根據履行管理職能的需要,設定綜合協調、發展規劃、教務、研究生、科研、學生、人事、教師、對外交流合作、財務、資產、審計、招生就業、離退休、後勤等行政管理部門。各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學校的授權,履行管理和服務職責。
第二十八條 學校根據辦學活動需要,設立圖書館、檔案館、校史館、博物館、網路與信息化中心等公共服務機構,為師生提供公共服務保障。學校根據生活服務需要,設定後勤服務機構,為師生提供後勤服務保障。
第二十九條 學校附屬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依據法律和學校規定實行相對獨立的運營與管理。
第三十條 學校依法、依群團組織章程設定工會、共青團等民眾組織。各民眾組織在學校黨委的領導下,根據法律和各自章程履行職責。
第三十一條 學校依法依規與校外機構開展協作,聯合設立機構,開展合作辦學、合作研究與技術開發、社會實踐等,實行優勢互補。
第三十二條 學校設立貴州大學發展委員會。貴州大學發展委員會是校務諮詢議事機構,參與學校重大方案的討論、重要決策的諮詢,代表學校開展聯繫社會、出席重大儀式、接受捐贈等活動,委員會主席和副主席由前任校級領導擔任。
第四章 學術管理體系
第三十三條 學校學術管理體系按校級、學院(院、室、所、中心)二級設立。
第三十四條 學校設立學術委員會。學術委員會是學校的最高學術權力機構,統籌行使學術事務的決策、審議、評定和諮詢等職權。
學術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審議學科、專業及教師隊伍建設規劃,科學研究、對外學術交流合作等重大學術規劃。
(二)審議學術機構設定方案,交叉學科、跨學科協同創新機構的建設方案、學科資源的配置方案。
(三)審議學術研究成果的評價標準及考核辦法,審議學校教師職務聘任的學術標準與辦法,審議學術評價、爭議處理規則,確定學術道德規範和裁決學術不端行為。
(四)審核批准撤銷研究生指導教師資格的決定。
(五)審批學校學士、碩士、博士學位授權學科點的增列或調整。
(六)按學科建設、教師聘任、科學研究、教學指導、學術道德規範等事項設立若干專門委員會,審議學術委員會專門委員會組織規程和學術分委員會章程。
(七)審議學科建設項目,評定學校學術研究成果(獎),對外推薦重大學術、科學研究成果(獎)。
(八)評定高層次人才引進崗位人選、客座教授聘任人選,推薦國內外重要學術組織的任職人選、人才選拔培養計畫人選。
(九)對學術領域和涉學術的重大發展規劃和發展戰略的制訂提供諮詢;對學校預算決算中科研經費的安排、分配及使用,科研重大項目的申報及資金的分配使用提供諮詢;對開展中外合作辦學、境外辦學、對外開展重大項目合作提供諮詢。
(十)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五條 學術委員會委員由治學嚴謹、學術造詣高、學術影響力強的校內專家學者擔任。其中,擔任校級領導職務的委員應不高於總人數的1/4。學術委員會委員由校內各學術分委員會推選產生,經學校遴選、校長聘任。學術委員會設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秘書長1人,由學校學術委員會全體會議選舉產生。學術委員會按其章程開展工作。
第三十六條 學校設立學位評定委員會。學位評定委員會負責對學位授予相關事宜履行職責和行使許可權,統籌協調學校學位管理、學位授予和開展學位授權點建設工作。
學位評定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學位授予標準和細則。
(二)審定通過學士學位、碩士學位授予的決定。
(三)審定通過博士學位授予的決定,通過向國家申請授予名譽博士學位人員的提名。
(四)作出撤銷已授學位的決定。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七條 學位評定委員會由校領導和教學科研單位主要負責人組成。學位評定委員會設主席1人,由校長擔任;設副主席若干人,由相關副校長和分管學生思想政治工作的黨委副書記擔任。學位評定委員會按其章程開展工作。
第三十八條 學校設立教學委員會。教學委員會是學校教學工作諮詢議事機構,對學校教學工作中的重大問題進行諮詢、討論、評價,並提出意見和建議。
教學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審議學校教學工作規程和重大教學改革方案,指導全校教學工作。
(二)審議人才培養方案及教學計畫,審議學科專業設定方案。
(三)審議學校教學管理規章制度,指導教學管理部門開展工作,監督檢查教學及教務管理工作。
(四)審議學校專業建設、課程建設、教材建設、實驗室與教學實踐基地建設等項目。
(五)審議教育教學成果、人才培養質量的評價標準及考核辦法。
(六)評審學校教育教學研究及教學改革項目,審議各類校級教育教學成果獎,推薦省級及以上教育教學成果獎。
(七)對學校預決算中教學經費的安排、分配及使用,教學重大項目的申報及資金的分配使用提供決策諮詢。
(八)完成學校委託的其他工作職責。
第三十九條 教學委員會成員由校領導、教學科研單位分管教學的負責人、與教學相關的職能部門負責人以及教師代表組成。教學委員會設主任1人,由校長擔任;設副主任若干人,由相關副校長和分管學生思想政治工作的黨委副書記等擔任。教學委員會按其章程開展工作。
第四十條 學院和校直屬科研機構設定學術分委員會,具體承擔相關職責和學術事務。學術分委員會根據法律規定、校學術委員會的授權及各自章程開展工作,接受校學術委員會的指導和監督。學術分委員會由相關學科領域學術水平高的教授、專家組成,分委會設主任1人,副主任1-2人,主任一般由學院院長或校直屬科研機構負責人擔任。在開展本科生、研究生培養工作的學院和校直屬科研機構設立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成員由相關學科領域的學術水平高的教師及單位(部門)領導組成。設主席1人,副主席1-2人,主任一般由學院院長或校直屬科研機構負責人擔任。
第五章 民主管理制度
第四十一條 學校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是教職員工和廣大學生的權利。學校通過民主管理的組織形式開展民主管理和監督。
第四十二條 學校依法設立教職工代表大會。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是教職工依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基本組織形式。
教職工代表大會的主要職權是:
(一)審議學校章程及其修正案。
(二)審議學校發展規劃、校長工作報告、學校財務報告;審議通過學校重大改革方案、重要規章制度等。
(三)審議涉及教職工權益的重大問題和集體福利事項。
(四)監督和民主評議學校各級領導幹部,對嚴重失職和不稱職的各級領導幹部可提出更換或罷免建議,並依程式向上級組織部門報告。
(五)其他需要教職工代表大會審議的重大事項。
第四十三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以學院、校直屬各部門為單位,由教職工直接選舉產生。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以教師為主體,教師代表占比不低於代表總人數的60%。青年教師和女教師代表應占一定比例。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實行任期制,每屆任期5年,可連選連任。教職工代表大會所做出的重大決議,須經代表票決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召開須有2/3以上代表出席。教職工代表大會的選舉和表決,須經代表總數1/2以上通過方為有效。教職工代表大會按其章程開展工作。
第四十四條 學校依法設立學生代表大會和研究生代表大會。學生代表大會、研究生代表大會是學生依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基本組織形式。
學生代表大會、研究生代表大會的主要職權是:
(一)審議學校章程及其修正案。
(二)聽取並審議學生會、研究生會主席作的工作報告。
(三)討論學校涉及學生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改革方案,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對學校各級領導幹部的工作進行監督,對嚴重失職和不稱職的黨政領導幹部,學生代表大會和研究生代表大會可共同提出更換或罷免建議。此類建議經教職工代表大會附議後,依程式向上級組織部門報告。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和學校賦予的其他職權。學生代表大會、研究生代表大會按其章程開展工作。
第四十五條 校內各民主黨派、無黨派人士依據法律和各自章程開展活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
第四十六條 學校依規設立質詢與聽證制度。以質詢與聽證會議的形式開展民主監督。
質詢與聽證制度的主要範圍是:
(一)學校重大改革舉措、重大戰略與規劃的制定、學校體制機制改革、重大利益分配政策調整及績效考核方案制定等。
(二)涉及學校信息公開制度和決策程式的重大事項。
(三)涉及教職員工和學生利益的重大決定。
(四)教職工代表大會、學生代表大會或研究生代表大會委託質詢與聽證的內容。
第四十七條 校工會組織召開質詢與聽證會議。質詢與聽證會議由教職員工代表和學生代表參加,同時邀請學校相關部門負責人以及涉及質詢與聽證事項的相關人員參加。會議根據實際需要召開。
第四十八條 學校設立校務監督委員會。行使民主監督學校行政決策與行政執行效力的職權。
校務監督委員會的主要職權是:
(一)監督學校章程等各項制度的執行情況。
(二)監督校長與學校各級行政部門的行政決策與行政作為。
(三)監督校紀校規的執行情況。
(四)學校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十九條 校務監督委員會成員由教職員工代表、退休教師代表和學生代表組成。校紀檢、監察等部門列席該委員會會議。
第六章 教學科研單位
第五十條 教學科研單位是指學校內部的教學科研組織機構,主要包括學院、學校直屬科研機構(院、室、所、中心)以及依託學院管理的省級科研機構。
第五十一條 學校根據人才培養和學科建設的需要設定學院,學校根據學科發展規劃或重大研究任務需要設定校直屬科研機構。同時,根據發展需要可對學院、校直屬科研機構予以調整。
第五十二條 學院是學校的二級單位、辦學實體。學院在學校授權範圍內自主開展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和文化傳承創新等活動,實行自主管理。院內系、所、中心等組織的設定由學院提出、學校批准。學校按照“重心下移、權責一致、激發活力”的原則,有序地賦予學院自主的管理許可權,指導和監督學院相對獨立地運行。校直屬科研機構參照上述原則和辦法執行。
第五十三條 學院設院長1人,全面負責本學院的教學、科學研究、學科建設、社會服務、國際交流與合作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同時設定副院長若干人,協助院長履行職責。學院院長、副院長由學校任命。
院長的主要職責是:
(一)擬定並組織實施學院總體發展規劃、學科建設規劃、學生培養方案及年度工作計畫,開展制度建設工作。
(二)提出並組織實施學院教學、科研、管理、諮詢、評審等各項工作,進行組織機構設定。
(三)擬定並組織實施學院主要崗位設定與調整、人員聘任與考核、師資隊伍建設、教職工獎懲及學院綜合改革方案。
(四)負責學院財務與資產管理。
(五)組織開展國際交流與合作。
(六)行使學校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五十四條 學院設立黨的委員會(以下簡稱院黨委),全面領導學院黨的工作,對學院工作進行保障和監督。院黨委由院黨委書記、副書記、黨委委員組成。院黨委的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及校黨委的決議,為學院貫徹落實學校行政決定發揮保證監督作用。
(二)討論決定學院改革、發展、穩定的重大事項及管理制度建設。支持學院行政領導班子在其職責範圍內獨立負責地開展工作。
(三)負責學院黨組織的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反腐倡廉建設和制度建設。
(四)領導學院的思想政治工作。
(五)做好學院幹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六)領導學院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研究生會等民眾組織。
(七)做好學院的安全穩定工作。
(八)負責校黨委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五十五條 學院實行黨政聯席會議制度。學院黨政聯席會議是學院管理的最高決策形式,對學院的教學、科研、學科建設、人事、財務、黨建、思想政治工作、安全穩定等方面的重大決策和重要事項安排進行集體討論、協商或表決。黨政領導實行分工負責制,各司其責,協作共事。涉及教學、科研、學科建設、人事、財務等議題事項由院長主持;涉及黨建、思想政治工作、安全穩定等議題事項由院黨委書記主持。學院領導班子成員實行任期制,任期四年。可連任,但任職不超過兩屆。
第五十六條 學院設立工會、共青團等民眾組織。各民眾組織在院黨委的領導下,依法和依各自章程開展工作。
第五十七條 學校根據發展需要設立校直屬科研機構。校直屬科研機構實行主任(所長、院長)負責制,機構黨的組織(黨支部、黨總支)原則上歸由專業相關(相近)學院的黨委領導。校直屬科研機構領導班子成員的任期一般與學院相同。
第七章學生
第五十八條 學校學生是指被學校依法錄取、取得入學資格、具有學校學籍的受教育者。
第五十九條 學校學生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接受學校全過程教育,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畫安排的各項活動,使用學校提供的教育教學、科學研究及生活服務的各種資源。
(二)接受學業指導、心理健康教育與諮詢服務、職業生涯規劃指導、就業及創業指導與服務等。
(三)參加社會實踐、志願與公益服務、科技創新、勤工助學等活動。在校內組織、參加學生社團及學術、文化、藝術、體育等活動。
(四)申請並公平獲得在國內外深造學習和參加學術文化交流活動的機會。
(五)申請並公平獲得獎學金、助學金,參評各級各類榮譽稱號,獲得物質及精神獎勵。
(六)在思想品德、文體能力、學業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完成並達到學校規定的畢業與學位授予條件後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未達到學校規定的畢業與學位授予條件的,按相關規定獲得結業或肄業證書。
(七)個人對學校給予的處理、處分有異議的,可向學校、教育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或教職員工侵犯個人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可依規申訴或依法提起訴訟。
(八)對學校改革、發展和建設等重大事項有知情權和建議權,公開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與監督。
(九)法律、法規和學校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六十條 學校學生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做合格公民。
(二)遵守學校規章制度,珍愛學校名譽,維護學校的權益,勤學、修德、明辨、篤實。
(三)恪守學術規範與學術道德,認真學習,按培養方案要求完成學業。
(四)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對獲得助學貸款及助學金的,應履行相應義務。
(五)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養成良好行為規範,主動傳承優秀文化,參與並推動大學文化建設。
(六)法律、法規和學校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六十一條 學校支持和保障由學生代表大會、研究生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的學生會和研究生會按照《貴州大學學生會章程》《貴州大學研究生會章程》開展相應活動。
第六十二條 學校支持學生利用課餘時間參加勤工助學與社會服務活動。學校對有特殊困難的學生提供必要的指導和幫助。
第六十三條 學校公正評價學生的學業成績和品行。對取得突出成績和為學校爭得榮譽的學生集體及個人進行表彰和獎勵,對違反校紀校規的學生,根據學校管理規定給予批評教育或紀律處分。
第六十四條 在學校接受各類非學歷教育且不擁有學籍的學生,其權利義務及權益保障根據學校實際另行約定。
第八章 教職員工
第六十五條 學校教職員工由教師、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等組成。
第六十六條 學校實行教職員工崗位聘任制度。學校依法對教職員工進行聘任、考核、晉升、獎懲、解聘等。具體辦法由學校另行規定。
第六十七條 學校教職員工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根據工作職責和需要,享有學校公共資源的合理使用權;在開展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等活動中享有學校提供的保障和支持。
(二)平等獲得自身發展所需的工作機會和工作條件。
(三)自主開展科學研究、參加學術團體、進行學術交流。
(四)指導學生的學習與發展,評定學生的品行和學業成績。
(五)獲得工資報酬,享受國家和學校規定的福利待遇、寒暑假及帶薪休假。
(六)在品德、能力、業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公平獲得各級各類獎勵及各種榮譽稱號。
(七)在職務聘任、職級評定、福利待遇、評優評獎、處理和處分等事項上表達異議或提出申訴;對學校或他人侵犯其人身、財產等合法權益的行為,可依規申訴或依法提起訴訟。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契約約定的其他權利。
第六十八條 學校教職員工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法守紀,敬業履職。
(二)尊重、關愛學生,維護學生正當權益。
(三)為人師表,教書育人。
(四)堅守學術誠信,恪守學術道德。
(五)終生學習,不斷提高思想政治覺悟與業務水平。
(六)珍愛學校名譽,維護學校權益。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契約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六十九條 學校建立教職員工發展制度。支持教職員工進修與培訓,鼓勵和支持教師開展國內外學術交流與合作,為教職員工的發展創造和提供優良的制度環境和發展條件上的支持。
第七十條 學校根據自身發展水平逐步提高教職員工薪酬與待遇,不斷改善教職員工的工作條件與生活水平。
第七十一條 學校建立各類表彰獎勵制度,對做出積極貢獻的教職員工給予表彰、獎勵。
第七十二條 學校用制度規範教職員工的職務行為,引導教職員工樹立良好的職業道德和職業規範。
第七十三條 兼職教授、名譽教授、客座教授、在站博士後、訪問學者、進修教師、柔性引進高層次人才等到學校從事教學科研工作的,在本校工作期間,依照法律、法規、政策規定和契約約定,享有相應的權利,履行對應的義務,學校為其提供必要的條件和支持。
第七十四條 學校充分發揮離退休教職員工在學校發展中的重要作用,按照國家政策逐步改善離退休教職員工的待遇。
第九章 經費、資產與後勤
第七十五條 學校的經費來源以財政撥款為主,多種渠道籌措辦學經費。學校辦學經費來源渠道包括:財政補助收入、教育事業收入、科研事業收入、上級補助收入、附屬單位上繳收入、經營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七十六條 學校資產為國有資產。包括用國家財政資金形成的資產、國家無償調撥給學校的資產、依法經營收入形成的資產、接受捐贈等為國家所有的其他資產、教職員工職務發明創造的資產等,其表現形式為流動資產、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
第七十七條 學校堅持勤儉辦學,努力提高經費與資產的使用效益,避免學校資產的流失和浪費。
第七十八條 學校實行“統一領導、集中核算、分級管理”的財務管理體制。實行財務預決算制度、內部控制制度、經濟責任審計制度等管理制度,強化財務管理,保證資金安全。
第七十九條 學校實行“統一領導、歸口管理、分級負責、責任到人”的資產管理體制,健全資產採購、配置、使用和處置等管理制度,加強資產管理,確保資產安全完整,提高資產使用效率和效益,實現資產保值增值,建設資源節約型校園。
第八十條 學校依法管理和保護校名、校譽、學校智慧財產權等無形資產,維護學校的合法權益。
第八十一條 學校不斷完善後勤管理和服務體系,不斷推進後勤社會化改革。
第十章 學校與社會
第八十二條 學校積極與其他法人單位或自然人在人才培養、科學研究、技術開發與成果推廣等方面開展多種形式的合作與交流。開展合作辦學、合作研究,共享資源,推動校校、校地、校企、國際合作等協同育人的機制。積極發揮高校新型智庫的作用。
第八十三條 學校堅持開放辦學,積極開展中外合作辦學、留學生教育、國際科技文化交流等多層次、寬領域的教育交流與合作,提升學校的國際化水平和社會影響力。
第八十四條 學校依法成立貴州大學理事會。理事會為學校面向社會、開放辦學的重要諮詢議事機構,是社會參與學校治理的組織形式。
理事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對學校發展改革的重要事項進行諮詢、提出建議。
(二)對學校辦學質量進行監督評議。
(三)推動學校與社會合作,為學校拓展辦學資源,支持學校事業發展。
第八十五條 理事會的成員由校內代表,關心和支持學校發展的各級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負責人,傑出校友和社會知名人士組成。理事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其章程開展活動。
第八十六條 學校依法成立貴州大學校友總會。發揮校友在辦學治校中的諮詢與監督作用,加強校友之間及校友和學校之間的聯繫,凝聚校友資源和社會各界力量,為學校發展提供支持。學校校友是指在貴州大學及前身學習或工作過的學生和教職員工,以及被學校授予各種榮譽學位和榮譽職銜的社會各界人士。學校校友總會依據其章程開展活動。
第八十七條 學校依法註冊成立貴州大學教育發展基金會。籌措事業發展資金。學校鼓勵和支持校內各單位面向社會依法籌措資金。學校教育發展基金會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及其章程開展活動。
第八十八條 學校實行信息公開制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依法獲取學校各類信息,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一章 學校標識
第八十九條 學校中文校名標識採用毛澤東題寫的書法體“貴州大學”四字。
第九十條 學校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徽志為內圓外環圖案,內圓為白底紅字,印“貴”字篆書,同時也是“貴大”二字的組合。篆字下方橫排“1902”數字,代表建校時間。外環紅底白字,上方為“貴州大學”中文校名,對稱位置為全稱大寫的英文校名“GUIZHOUUNIVERSITY”。如圖所示:徽章為教職工和學生佩戴的長方形證章,證章印有規範校名標識。教職工徽章為紅底白字,學生徽章為白底紅字。學校形象識別系統標準色為貴大紅,印刷模式色標為CMYK:30.100.100.10。
第九十一條 學校校旗為長方形旗幟,長寬比例為3:2,紅底黃字,旗面中央印有“貴州大學”校名標識。
第九十二條 學校校歌為《貴州大學校歌》,由張廷休作詞,集體改編,楊小幸作曲。
第九十三條 學校校慶日定為每年的9月8日。
第十二章 附則
第九十四條 本章程是學校依法自主辦學、實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職能的基本準則。學校內部管理制度及規範性檔案應以章程為依據制訂、修改,不得與本章程相牴觸。
第九十五條 學校設立貴州大學章程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章程委員會)。學校章程委員會由學校黨政領導、校學術管理機構負責人、教師代表、學生代表和相關專家組成,書記和校長任該委員會主任。本章程的制定與修改由學校章程委員會負責完成。由校長辦公會議審議,提交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經校黨委常委會審定。校長簽發,報貴州省教育廳核准,並報教育部備案。
第九十六條 本章程由學校章程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九十七條 本章程自核准發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