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任阻卻事由

責任阻卻事由

責任阻卻事由即阻礙責任成立的事由,在大陸法系刑法理論中,責任是犯罪成立的必備條件之一,某一行為即使具備了構成要件的該當性和違法性,但如果存在責任阻卻事由,仍不能構成犯罪。責任阻卻事由從狹義上說,指不具有期待可能性;從廣義上說,指無責任能力和行為人主觀上不具有故意或者過失。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責任阻卻事由
  • 適用領域:刑法
  • 所屬學科:法學
  • 定義:阻礙責任成立的事由
定義,性質,套用,

定義

一個行為具備了客觀要件後,只是暫時表明該行為具有法益侵害性,還要行為人具有主觀要件中的故意或者過失,才能表明其應當受到譴責,責任阻卻事由即阻礙責任成立的事由,主觀的責任阻卻事由包括刑事責任年齡,刑事責任能力,違法性認識錯誤、期待可能性等。

性質

所謂責任能力,是負責地實施行為的能力,也就是作為承擔責任譴責的前提的人格能力。其內容是認識行為的違法性,並依照該認識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只有對具有這種能力的人,才能期待其實施合法行為。刑法規定了排除責任事由的無責任能力和減輕責任事由的限定責任能力。
刑事責任年齡
1、我國刑法將承擔刑事責任的年齡按照三分法進行了區分。不滿14周歲的人是無責任能力人。周歲的計算原則,應當以實足年齡為準,自過生日的第二天起才為已滿14周歲或16周歲。
2、對於已滿14、不滿16周歲的人,對於故意殺人、故意重傷害、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承擔刑事責任。
3、已滿14不滿16周歲的人,實施刑法第17條第二款規定以外的行為,既上面所講的8種行為以外的行為,同時觸犯了刑法第17條第二款行為的,應當依照刑法第17條第二款的規定,確定定罪處罰。
4、已滿14不滿16周歲的人對於滿足轉化犯條件而成立的故意殺人罪、故意重傷害也承擔刑事責任。
5、但是轉化型搶劫罪中有一個例外,即已滿14不滿16周歲的人,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故意致使他人重傷或者死亡或者故意殺人的,定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不再轉化成搶劫罪。
6、已滿14不滿16周歲18周歲的時候犯罪,應當從輕減輕處罰,並且不適用死刑。
其他
1、精神病人
2、醉酒
3、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
刑法規定,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套用

如果行為人具有責任阻卻事由,便不能受到譴責,只能作無罪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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