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任政府制即負責任的政府,是一種政府制度的概念,體現了政府問責制,這樣一個威斯敏斯特的議會民主制度的基礎原則。威斯敏斯特民主政府(相當於行政部門)向議會負責(如兩院制,主要是向下院負責,因為下院人數較多,直接由民選產生,比上院更具有代表性。)而不是向君主,或者,在殖民地的背景下,向帝國政府負責。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責任政府制
- 實例:英屬北美(加拿大自治領)
- 性質:一種制度
- 意義:殖民地的背景下,向帝國政府負責
簡介
實例
在加拿大歷史上,負責任的政府是它在走向獨立發展的主要支柱。負責任的政府的概念,在加拿大,與實行自治,比與議會的問責性聯繫更加緊密。因此,紐芬蘭在1933年撤出它的自治領狀態時,主張“放棄負責任的政府”。
在美國革命之後,英國政府對於它的其它英國殖民者人口眾多的殖民地的動盪,非常敏感。在路易斯-約瑟夫-帕皮諾於1837年率領下加拿大起義,和上加拿大由威廉-里昂-麥肯齊率領叛亂後,勳爵達勒姆被任命為英國北美總督,並肩負研究這個問題,和確定如何緩解緊張局勢的任務。在他的報告中,他的建議之一是,當殖民地發展到一定程度的時候,應給予他們“負責任的政府”。這個術語所特別意味的政策,就是英國任命的總督應該屈從於殖民地民選議會的意志。
負責任的政府在英帝國的第一個例子,是在殖民地新斯科舍,通過約瑟夫豪的努力,在1848年的1月-2月被實現。在新斯科舍省眾議院內,由加拿大歷史遺址委員會立著的牌匾,內容如下: 第一責任政府在大英帝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