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責任政府

19世紀中期英國在英屬北美殖民地加拿大各省建立的代議制度下的內閣責任制。亦稱責任內閣制。由議會中獲得多數席位的政黨或議會中構成多數的幾個政黨聯合組成政府。政府首腦是總理,由總督任命。政府對議會負責並受議會監督。當政府失去議會信任時,將由議會中贏得多數席位的政黨或聯合的各政黨重新組織政府。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加拿大責任政府
  • 時期:19世紀中期
  • 別稱:責任內閣制
  • 隸屬國家:英國
正文,

正文

責任內閣制在英屬北美殖民地加拿大各省的建立,是殖民地人民長期鬥爭的結果。19世紀30年代,各省掀起改革運動,要求實現責任政府制和爭取更多的自治權。改革運動雖失敗,但迫使英國殖民當局變革統治方式。1839年殖民地總督德拉姆伯爵J.G.蘭布頓首次提出在各省建立責任內閣制的建議。19世紀中期,英國政府實行殖民地自治政策,同意加拿大建立責任內閣制政府。1848年加拿大省舉行議會選舉,殖民地總督埃爾金伯爵J.布魯斯責成議會中獲得多數席位的改革派領袖組織政府,在加拿大首次建立責任內閣制政府。在殖民地其他各省中,新斯科舍於1848年、愛德華王子島於1851年、新不倫瑞克於1854年、紐芬蘭於1855年也分別建立了責任內閣制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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