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任保險市場

責任保險市場是指提供各類以民事損害的經濟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商品品種的保險市場,包括各類產品責任保險市場、公眾責任保險市場、僱主責任保險市場和職業責任保險市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責任保險市場
  • 特點:供給不足、發展滯後等
  • 分析:公民法律意識不強等
  • 路徑選擇:健全和完善相關法律法規等
責任保險市場的特點,我國責任保險市場現狀的分析,發展我國責任保險市場的現實路徑選擇,

責任保險市場的特點

我國責任保險市場的發展過程中,主要呈現如下特點:
1.責任保險業務的發展規律和軌跡大體上與其他國家相同。首先是從運輸工具第三者責任保險和公眾責任保險開始,然後是僱主責任保險和產品責任保險,逐步向職業責任保險等其他責任保險領域延伸。
2.責任保險業務與法制化建設程度密切相關。由於我國的國民法制意識相對落一後,較少有責任風險意識超前的情況,因此國家法律法規的頒布實施對責任保險的發展影響極大。例如,((旅行社管理條例》的出台成為旅行社責任保險開辦的契機,而《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頒布極大促進了醫療責任保險的發展。而已開發國家就不同,以近年來發展起來的網路經濟為例,雖然各國對網際網路的法律規定都還不甚明確,但是網際網路經營公司對網路經營責任風險的意識卻非常強,相關責任保險供不應求。
3.責任保險整體表現為供給不足、發展滯後。縱觀我國保險市場,競爭日趨白熱化,但是相對其他險種而言,責任保險的市場競爭激烈程度要低得多。甚至存在有時客戶對常規險種的需求,要詢問幾家保險公司都得不到報價的情況。到目前為止,責任保險尚未成為一個獨立的市場體系,絕大多數的業務是從屬於傳統業務的。在整個保險業中所占的地位也不高,這種現狀與已開發國家在工業化早期責任保險的發展進程相似。
4.責任保險發展不能滿足市場實際需要。這一判斷可以通過不同市場主體的經營成果得出,境內的外資保險公司責任險保費收入已占其財產險業務的15%以上。這個比例與經營多年的內資保險公司的2%~4%形成鮮明對比,說明我國保險業長期以來把責任保險市場當作一塊“硬骨頭”,沒有下力氣去“啃”。而外資保險公司由於進入市場較晚,沒有機會或沒有興趣去大力爭搶傳統業務,只有拿責任保險這類業務當作“敲門磚”,以逐步開拓自己的市場範圍。當然內資保險公司的這種狀況不全是由於主觀因素造成的,經營條件、人員素質等客觀因素也限制了其拓展責任保險業務。

我國責任保險市場現狀的分析

國內責任保險發展滯後的主要原因如下:
1.法制化程度相對落後,各項民事法律制度不健全。責任保險的發展與一國法律的發展密切相關。法制環境不健全是制約責任保險發展的主要因素之一。目前,文我國的法律法規不夠細化,社會生活的許多領域還沒有相關立法,這造成實際生活中許多損害責任認定不清,導致許多責任保險的開展尚不具備必要的法制條件。
2.公民法律意識不強。這一問題從根本上是由於法律化進程相對落後造成的。近年我國公民的依法索賠意識有了較大提高,尤其是沿海發達地區。但是相對法制化建設完善的國家,我國公民的法律意識應當說還有較大差距,廣大內陸省份更是如此。在展業時,經常能聽到保險客戶說:“你說的這東西我覺得我沒什麼責任,就算有也沒什麼人找我索賠”,或者是“我是有限責任公司,要是有那么大責任的時候,大不了破產清算關門就是了,不用保險”。各種社會經濟主體投保時對自身利益考慮較多,而對作為“第三者”的社會公眾考慮較少,因而責任保險的業務發展難度遠遠大於普通財產險。甚至有關責任保險作用也存在爭議,2003年關於所謂“酒後駕車責任保險”的爭論就是一個例證。
3.責任保險經營技術落後,缺乏專業技術人才。國內的各主要保險業務的費率都不是運用數理統計方法測算出來的,而是根據經驗和市場競爭情況確定的。這樣的費率無法反映標的風險的大小,保險公司也無法有效地控制風險。由於沒有科學的風險評估手段,對風險較小的標的,本來可以以較低費率承保,卻因為與標準費率相差太大而不敢承保;而對於風險較高的標的,卻因為無法評估或競爭需要,而盲目以低費率承保,造成虧損。
4.社會保險對責任保險存在衝擊。僱主責任保險目前是我國責任保險的主要險種,由於2004年推行“工傷保險條例”,將僱主責任納入社會保險範疇,使僱主責任保險受到較大衝擊。眾所周知社會保險是國家通過行政手段強制推行的保險,目的是從根本上維護社會公平。我國的工傷保險是按照較高水平安排的,保障範圍幾乎已經和僱主的全部賠償責任對應,這無疑為保障勞動者權益提供了堅實的基礎。但是同時商業的僱主責任保險的發展空間也受到了極大的制約,這是一個悖論:一方面國家希望勞動者權益得到充分保障,而商業保險提供的支持不夠,所以建立的社會保障體系涵蓋內容過大;另一方面,由於社會保險意識不強,而社會保障體系一過於完備,商業保險進而越發發展不起來。
5.各保險從業主體對業務發展模式存在困惑。責任保險從總體上屬於高風險、高技術性業務,需要保險從業主體努力發展風險管理技術、完善風險選擇和控制手段。但是近年來不成熟的保險中介市場迅速發展,尤其是保險經紀人的出現給保險公司帶司來了壓力。一方面,經紀人代表被保險人的利益和保險人討價還價,降低了保險人的利潤空間;另一方面經紀人和代理人共同活躍了市場,為保險公司的經營提供了更廣泛的業務來源,但卻是保險公司採取風險管理措施的手段被弱化了。是藉助中介市場發展,還是堅持走自己的路,這是責任信用險發展面臨抉擇的問題。但是幾乎所有保險公司在這方面都存在兩難的選擇,如果藉助中介發展業務,則容易喪失業務主動權,不利於發揮風險管理職能,更談不到什麼社會管理目標了;如果堅持自主經營,由於責任保險大多屬於分散性業務,通過業務人員直銷,則經營成本過高。
6.再保險等風險分散渠道成本過高。保險公司在承保了高風險的責任保險業務以後,根據自身承保能力需要辦理再保險,向再保險公司尋找風險分散。但是國內的再保險公司對責任保險的高風險業務存在顧慮,其再保險業務技術支持也不充分。因此國內的保險公司通常選擇國際市場上知名的再保險公司,辦理責任保險等高風險業務的再保險。但是由於“9·1l”和“安然事件”以後,國際再保險市場受到較大衝擊,承保能力過剩的情況已經蕩然無存,反而呈現出緊縮高風險業務承保能力的趨勢。這種情況直接體現為分保費率的上漲和分保條件的嚴格化,進而使國內的保險公司只能相應提高承保費率和承保條件,否則高風險業務就無法安排風險分散。這種情況直接使國內市場責任保險的供給被進一步壓縮,需求受到抑制。綜上所述,雖然當前我國的責任保險市場發展相當滯後,潛力也十分巨大,但真要將潛力變為實際的發展動力還存在諸多障礙。

發展我國責任保險市場的現實路徑選擇

1、健全和完善相關的法律法規
責任保險產生的基礎不僅是由於民事責任風險的客觀存在,而且是由於社會的法律制度的不斷健全和完善。正是因為人們的社會行為必須符合一定的法律規範,當違反這種規範造成他人的損害時,必須承擔由此引起的經濟賠償責任。
如果沒有明確的《環境保護法》,造成環境污染的人是不會對受害者承擔賠償責任的;如果沒有《食品衛生法》,損害消費者權益的單位和個人對受害者也是不會承擔法律責任的。只有存在著對某種行為以法律形式確認為應承擔經濟上的賠償責任時,當事人才會想到通過保險來轉嫁這種責任風險,責任保險的必要性才會為人們所認識和接受,從而形成責任保險的市場需求。就我國的具體相關法律而言,《民法通則》、勞動等法律對於各種民事責任都已做出了相應規定,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食品衛生法》、《註冊會計師法》、《律師法》、《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進一步明確了相應的民事損害賠償責任,我國保險監管部門要積極與法務部門和各行業主管部門溝通、協調,使各種損害賠償在責任範圍上更加全面,在賠償項目和金額上更加具體明確,在追償方面更加具有操作性。
2、以產品創新為平台,加大責任保險產品開發力度
要打開責任保險市,必須有多元化、適應市場各種需求,具有適應性、可靠性和經濟性的責任險產品。為此,新產品開發十分重要,包括產品的設計和更新、產品的包裝、產品的定價等環節。目前,責任保險的產品急需更新,應儘快開發一批既能實現兩個效益,即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又能兼顧客戶需求和利益,保障內容各有側重,且能維護被保險人民事法律賠償責任的新產品。
目前,我國保險市場上的責任保險產品共有400多個。近幾年來,各財產保險公司根據市場需求開發了金融機構責任保險、公司董事及高級職員責任保險、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責任保險、風景名勝區責任保險、血站采供血責任保險等新產品,發揮了一定的積極作用。但總的而言,現有的責任保險產品種類、研發水平、銷售機制等還不能完全滿足和適應社會需求。
當前,進行責任保險產品創新,主要在於建立以社會需求為導向的產品創新體系,針對不同行業、不同單位、不同地域的需要,積極開發有特、個性化的責任保險產品,重點開發直接關係到人民民眾生產、生活安全的產品,如公眾責任險、醫療責任險、僱主責任險、產品責任險等。在注重發展傳統責任保險的同時,進一步適應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努力開拓新的責任保險領域,如設計開發計算機系統故障、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等。
3、改革承保制度——索賠發生制優先考慮
責任保險中的承保主要遵循兩種制度,即以索賠發生為基礎的索賠發生制和以事故發生為基礎的事故發生制。在索賠發生制下,保險人僅對在保險期限內受害人向被保險人提出的有效索賠承擔賠償責任,而不論導致該索賠案的事故是否發生在保險期限內。它實質上是將保險責任期限前置。實務中,保險人為控制責任,常規定一個責任追溯日期(一般為3~5年),B|保險人僅對追溯日以後、保險期滿曰以前發生的事故且在保險有效期內擄出的索賠負賠償責任。
在事故發生制下,保險人僅對礁保險有效期內發生的責任事故而引走的索賠承擔賠償責任,而不論受害力是否在保險有效期內提出索賠。實質上是將保險責任期限得以延長。例如,有一職業責任保險契約,保險期限茭一年,2000.5.18~2001.5.17,如果遵溯日(或後延13)限制為3年,則:在噦索賠為基礎的承保方式下,保險人只對在1997.5.18.~2001.5.17.期I瓦發生的職業責任事故並且在2000.5.18.~2001.5.17.期間提出京賠的法律責任負責賠償;在以事故發生為基礎的承保方式下,保險人只剮在2000.5.18.~2001.5.17.期間發生的職業責任事故並且在2000.5.18.~2004.5.17.期間提出索賠的法律責任負責賠償。
將索賠發生制與事故發生制相此較,不難發現,事故發生制所帶來的道德風險的發生機率會更高,而且在宴務中其道德風險也難以防範,因此,建議儘可能採用索賠發生制。另外,在採用索賠發生制時,也應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應在保單中以明示的方式加以規定;
第二,對於造成第三者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的事件或被保險人的過錯行為發生時間予以必要的限定;
第三,第三者向被保險人提出索賠的時間必須以針對某特定責任事故第一次提出索賠的時間為準;
第四,第三者向被保險人提出的索賠必須是在法律上有效的索賠,即必須符合法律條文中關於索賠時效的規定。
4、加強橫向和縱向的合作,在深層次合作的基礎上實現責任保險快速發展
由於經濟體制、法律和社會各方面的原因,我國責任保險一直未能得到充分發展,形成一個獨立的市場和取得相應的規模效益。而外資公司責任保險豐富的產品和先進的技術使其在市場上占據明顯優勢。隨著我國保險業對外開放進程的加快,各家保險公司經營策略的變換、各類資源要素組合方式的不同及投入的加大,將形成國內保險市場主體之間日趨激烈的競爭格局。我國保險公司應在開發責任保險市場的競爭過程中努力尋求多種形式的合作,謀求責任保險快速、健康、持續的發展。
深層次合作的現實路徑可以從以下方面來考慮:
其一,國內保險公司之間的合作。責任保險市場作為財產保險市場的新領域,面臨許多新的情況和問題,需要保險全行業通力協作、大力配合。在開發責任保險市場的過程中,各公司應以服務社會、實施社會管理職能、構建和諧社會為共同目標,在開發國內責任保險市場這一共同利益的基礎上形成新的合作關係。在責任保險發展的初期階段,同行業間的合作非常重要,如實現對有關責任風險資料、信息的共享;在費率的釐訂、承保範圍的劃分和賠償限額的確定等方面形成制度性規定;對於某些目標市場,聯手開發、共同制定發展戰略;對於有關民事責任的認定及保險人賠償限額的確定,在行業內部達成基本共識等。尤其在涉及高額民事賠償責任的保險方面,保險公司之間可採取共保形式來減輕由於對外分保費用上的困難而無法分出,導致風險過於集中,無法承保的狀況。目前我國是世界上最安全的國家之一,恐怖活動造成責任風險的機率微乎其微,責任保險的費率不可能與國際再保市場保持一致。因此,在業內組成責任險共保體,共同承擔責任風險的方式是完全可行的。
其二,與國外保險公司的合作。在開放條件下,中國保險市場結構正面臨著深刻的變革,在責任保險市場開發中應採取多種方式和形式與外資合作。除了以外資參股、合資的方式合作外,還可採取與外資合作共同開發某一地區或某一領域責任保險市場的策略;在引進資金和借鑑國外的先進技術和管理經驗的同時,還可以直接引進國外保險高級管理人才參與責任保險的經營管理,彌補人才資源的不足,並從中資保險公司選派優秀人才赴國外保險公司或院校學習、考察、深造,從而儘快提高經營和管理責任保險的水平,增強保險業的國際競爭力。
5、政府政策外部支持的到位
實踐證明,責任保險的發展與政策的支持緊密相連,需要繼續得到政府及保險監管機構的積極扶植與大力推動。中央和地方的保險監管部門及各個產險公司可以利用各種渠道向政府各級部門進行責任保險拓展的宣傳,營造通過參加責任保險,化解民事賠償責任風險的政策氛圍,在政府的積極倡導下,使責任保險起到輔助政府來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增強經營管理者抵禦風險能力的作用,以促進社會穩定、保障經濟發展。
6、盡力爭取國際再保險的支持
為了提升保險公司特別是中資保險公司的責任險承保能力,需要與國際一流的再保險公司建立分保渠道,保險監管機構或者同業公會可以為中資保險公司周起好前頭作用,幫助中資保險公司與慕尼黑再保險市場、瑞士再保險市場、百慕達再保險市場、倫敦再保險市場、紐約再保險市場建立分保全排與聯繫,以進一步分散和轉移責任險經營風險,增強責任保險市場的風險防範能力。
另外,建立國內責任保險再保險聯合體。由於國際再保險公司對一些高賠付率的責任保險的分保嚴加控制,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直接保險公司的承保能力。可以探索建立國內責任保險再保險聯合體,在中國保監會的推動下,以實力雄厚的再保險公司為核心,與其他直接保險公司一起組成再保險聯合,鞏固並擴大責任保險市場的承保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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