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物進口指定經營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令二○○一年 第 21 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貨物進出口管理條例》,《貨物進口指定經營管理辦法》已經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2001年第9次部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 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貨物進口指定經營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中國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
  • 發布日期:2001年12月20日
  • 生效日期: 2002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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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令二○○一年 第 21 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貨物進出口管理條例》,《貨物進口指定經營管理辦法》已經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2001年第9次部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 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部 長 石廣生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什麼是進口貿易經營管理

檔案全文

進口貿趨愉兆易經營管理是指為了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積極組織國內經濟建設所需物資進口,維護指定經營管理貨物的進口經營秩序,2001年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發布了《貨物進口指定經營管理辦法》,對進口指定經營管理的貨物實行目錄管理。即對少數關係國計民生以及國際市場壟斷性強,價格敏感的大宗原材料商品錄入目錄,由外經貿部指定的專業外貿公司、綜合外貿公司、工貿公司、聯合外貿公司和有進出口經營權的商業、物資公司經營。目錄以外商品由有進出口經營權的各類企業按照企業的經營範圍及其他有關規定自主經營。
實行指定公司經營的商品目錄,由外經貿部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內外市場變化提出調整意見,報國務院批准後公布實施。
貿易經營是指以經營辦理經濟事業的人為主體,對客體發生商品買賣的行動。由此可知,貿易經營管理制度的對象,就是貿易經營人。
各部門所屬外貿公司經營國家實行指定公司經營的進口貨物,由外經貿部核定並公布。
進口貿易經營管理規定
1.國家實行指定公司經營的進口貨物目錄
(1)小麥
(2)原油
(3)成品油,指汽油、柴油、煤油
(4)化肥!指氮肥、磷肥、鉀肥、複合肥
(5)橡膠,指天然橡膠
(6)鋼鐵,指板材、線材、型材、管材、馬口鐵
(7)木材,指原木
(8)膠合板,不包括單板、裝飾面板、貼面板
(g)羊毛,指原毛、洗淨毛、毛條
(10)腈綸,指腈綸短纖維、毛條,絲束
(11)棉花,指原棉
(12)菸草及制晶
(13)食糖
(14)植物油
2.指定經營企業及進口貨物
(1)小麥:由中國糧油食品進出口總公司和中國良豐谷雅提漿旋物進出口公司經營。
(2)原油、成品油:由中國化工進出口總公司、中國國際石油化工聯合公司、中國聯合石油公司經營。
(3)菸草及製品:山中國菸草進出口公司經營。戰淚
(4)食糖:由中國糧油食品進出口總公司等5家公司經營。
(5)植物油:由中國糧油食品進出口總公司等6家公司經營。
(6)鋼材:由中國五礦進出口總公司等253家公司經營。
(7)天然橡膠:由中國化工進出口總公司等160家公司經營。
(8)羊毛:由中國紡織品進出口總公司等157家公司經營。
(9)腈綸:由中國紡織品進出口總公司等166家公司經營。
(10)膠合板:由中國木材進出口公笑捉舉司等193家公司經營。
3.其他規定
(1)以下列方式進口指定經營管理貨物的,不受指定經營企業資格的限制,企業可按國家有關規定自行進口。
①加工貿易方式進口;
外商投資企業作為投資進口或生產自用進口;
③政府間貿易協定項下的進口;
④捐贈方式進口;
⑥承包工程和勞務合作換回物資進口朵頌付;
出口加工區,保稅區進口;
(2)邊境貿易企業從事指定經營管理貨物邊貿進口業務,外經貿部授權邊境省區外經貿主管部門在規定的總量內確定指定經營企業。所確定的指定經營企業名單需報外經貿部備案。
(3)經濟特區的外貿公司進口特區自用的屬國家實行指定公司經營的貨物,由特區外經貿主管部門自行指定後,報外經貿部備案並公布。
(4)各灑汗捆設部委直屬總公司經指定可經營國家實行指定公司經營貨物的,其二級公司經總公司授權,可適用總公司經營範圍
(5)經指定的進口企業經營國家實行指定公司經營的貨物,屆許可證管理的,應按規定辦理進口許可證手續。
內容
第一條 為了維護指定經營管理貨物的進口經營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貨物進出口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實行進口指定經營管理的貨物目錄由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以下簡稱“外經貿部”)制定、調整並公布。
第三條 實行進口指定經營管理的貨物,由外經貿部指定的企業(以下簡稱“指定經營企業”)從事進口經營業務,非指定經營企業不得從事該類貨物的進口經營業務。
第四條 外經貿部按照公正、公開、公平原則確定指定經營企業。指定經營企業的數量逐年增加。指定經營企業名錄由外經貿部公布。
第五條 申請指定經營企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姜舟阿)具有企業法人資格,註冊資本不低於1000萬元人民幣(經濟特區、上海浦東新區、中西部地區的企業不低於500萬元人民幣);
(二)具有相應的採購和銷售渠道,了解國內外市場情況;
(三)具有進出口經營資格已滿兩年,並且兩年內無違法違規經營記錄;
(四)外經貿部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 申請指定經營企業,需向外經貿部提交以下材料:
(一)指定經營企業申請表格;
(二)經年檢的《企業法人登記營業執照》複印件;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企業資格證書》或《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複印件;
(四)有關進口指定經營管理貨物的國內外供求和市場情況分析及本企業採購和銷售渠道情況的報告;
(五)外經貿部規定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七條 確定指定經營企業每年集中辦理一次。具體程式如下:
(一)外經貿部於每年9月確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新增指定經營企業的數量;
(二)企業應於每年10月15日前向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外經貿委(廳、局)(以下簡稱“地方省級外經貿主管部門”)申報,按規定提交申報材料;
中央企業及其所屬企業,由中央企業報外經貿部;
(三)地方省級外經貿主管部門在年度增量內擇優推薦,於每年11月15日前將推薦的企業名單和申報材料報外經貿部;
中央企業於每年11月15日前將企業名單和申報材料報外經貿部;
(四)外經貿部於每年12月15日前確定並公布新增指定經營企業名單;
(五)取得指定經營資格的企業,應按規定辦理《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企業經營資格證書》或《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的經營範圍變更事項,併到工商、海關等部門辦理相應的手續。
第八條 邊境貿易企業從事指定經營管理貨物邊貿進口業務,外經貿部授權邊境省區外經貿主管部門在規定的總量內確定指定經營企業。所確定的指定經營企業名單需報外經貿部備案。
第九條 外經貿部對指定經營企業的指定經營資格實行年度檢驗。年度檢驗的時間、程式和要求,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企業經營資格證書》年審或外商投資企業年審的規定辦理。
指定經營企業辦理年度檢驗應提交本年度指定經營管理貨物的進口經營情況報告,以及其它按規定需提交的材料。
指定經營企業未能通過年度檢驗的,外經貿部可以取消其指定經營資格。
第十條 指定經營企業應當根據正常的商業條件從事經營活動,不得以非商業因素選擇供應商。
第十一條 非指定經營企業如需要進口實行指定經營管理的貨物,應委託指定經營企業代理進口。
指定經營企業不得以非商業因素拒絕上述進口委託。
第十二條 指定經營企業不遵守本辦法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的,由外經貿部予以警告;情節嚴重的,可以暫停直至取消其指定經營企業資格。
第十三條 指定經營企業被外經貿部暫停、撤銷對外貿易經營資格的,其指定經營企業資格同時被暫停、撤銷。
第十四條 指定經營企業如發生資產重組、改制或企業更名等重大事項,應在5個工作日內報外經貿部備案。
第十五條 以下列方式進口指定經營管理貨物的,不受指定經營企業資格的限制:
(一)加工貿易方式進口;
(二)外商投資企業作為投資進口或生產自用進口;
(三)政府間貿易協定項下的進口;
(四)捐贈方式進口;
(五)外國政府貸款、世界銀行及亞洲開發銀行貸款項目進口;
(六)承包工程和勞務合作換回物資進口;
(七)出口加工區、保稅區進口。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外經貿部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有關管理規定凡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一律以本辦法為準。
(7)天然橡膠:由中國化工進出口總公司等160家公司經營。
(8)羊毛:由中國紡織品進出口總公司等157家公司經營。
(9)腈綸:由中國紡織品進出口總公司等166家公司經營。
(10)膠合板:由中國木材進出口公司等193家公司經營。
3.其他規定
(1)以下列方式進口指定經營管理貨物的,不受指定經營企業資格的限制,企業可按國家有關規定自行進口。
①加工貿易方式進口;
外商投資企業作為投資進口或生產自用進口;
③政府間貿易協定項下的進口;
④捐贈方式進口;
⑥承包工程和勞務合作換回物資進口;
出口加工區,保稅區進口;
(2)邊境貿易企業從事指定經營管理貨物邊貿進口業務,外經貿部授權邊境省區外經貿主管部門在規定的總量內確定指定經營企業。所確定的指定經營企業名單需報外經貿部備案。
(3)經濟特區的外貿公司進口特區自用的屬國家實行指定公司經營的貨物,由特區外經貿主管部門自行指定後,報外經貿部備案並公布。
(4)各部委直屬總公司經指定可經營國家實行指定公司經營貨物的,其二級公司經總公司授權,可適用總公司經營範圍
(5)經指定的進口企業經營國家實行指定公司經營的貨物,屆許可證管理的,應按規定辦理進口許可證手續。
內容
第一條 為了維護指定經營管理貨物的進口經營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貨物進出口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實行進口指定經營管理的貨物目錄由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以下簡稱“外經貿部”)制定、調整並公布。
第三條 實行進口指定經營管理的貨物,由外經貿部指定的企業(以下簡稱“指定經營企業”)從事進口經營業務,非指定經營企業不得從事該類貨物的進口經營業務。
第四條 外經貿部按照公正、公開、公平原則確定指定經營企業。指定經營企業的數量逐年增加。指定經營企業名錄由外經貿部公布。
第五條 申請指定經營企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企業法人資格,註冊資本不低於1000萬元人民幣(經濟特區、上海浦東新區、中西部地區的企業不低於500萬元人民幣);
(二)具有相應的採購和銷售渠道,了解國內外市場情況;
(三)具有進出口經營資格已滿兩年,並且兩年內無違法違規經營記錄;
(四)外經貿部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 申請指定經營企業,需向外經貿部提交以下材料:
(一)指定經營企業申請表格;
(二)經年檢的《企業法人登記營業執照》複印件;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企業資格證書》或《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複印件;
(四)有關進口指定經營管理貨物的國內外供求和市場情況分析及本企業採購和銷售渠道情況的報告;
(五)外經貿部規定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七條 確定指定經營企業每年集中辦理一次。具體程式如下:
(一)外經貿部於每年9月確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新增指定經營企業的數量;
(二)企業應於每年10月15日前向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外經貿委(廳、局)(以下簡稱“地方省級外經貿主管部門”)申報,按規定提交申報材料;
中央企業及其所屬企業,由中央企業報外經貿部;
(三)地方省級外經貿主管部門在年度增量內擇優推薦,於每年11月15日前將推薦的企業名單和申報材料報外經貿部;
中央企業於每年11月15日前將企業名單和申報材料報外經貿部;
(四)外經貿部於每年12月15日前確定並公布新增指定經營企業名單;
(五)取得指定經營資格的企業,應按規定辦理《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企業經營資格證書》或《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的經營範圍變更事項,併到工商、海關等部門辦理相應的手續。
第八條 邊境貿易企業從事指定經營管理貨物邊貿進口業務,外經貿部授權邊境省區外經貿主管部門在規定的總量內確定指定經營企業。所確定的指定經營企業名單需報外經貿部備案。
第九條 外經貿部對指定經營企業的指定經營資格實行年度檢驗。年度檢驗的時間、程式和要求,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企業經營資格證書》年審或外商投資企業年審的規定辦理。
指定經營企業辦理年度檢驗應提交本年度指定經營管理貨物的進口經營情況報告,以及其它按規定需提交的材料。
指定經營企業未能通過年度檢驗的,外經貿部可以取消其指定經營資格。
第十條 指定經營企業應當根據正常的商業條件從事經營活動,不得以非商業因素選擇供應商。
第十一條 非指定經營企業如需要進口實行指定經營管理的貨物,應委託指定經營企業代理進口。
指定經營企業不得以非商業因素拒絕上述進口委託。
第十二條 指定經營企業不遵守本辦法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的,由外經貿部予以警告;情節嚴重的,可以暫停直至取消其指定經營企業資格。
第十三條 指定經營企業被外經貿部暫停、撤銷對外貿易經營資格的,其指定經營企業資格同時被暫停、撤銷。
第十四條 指定經營企業如發生資產重組、改制或企業更名等重大事項,應在5個工作日內報外經貿部備案。
第十五條 以下列方式進口指定經營管理貨物的,不受指定經營企業資格的限制:
(一)加工貿易方式進口;
(二)外商投資企業作為投資進口或生產自用進口;
(三)政府間貿易協定項下的進口;
(四)捐贈方式進口;
(五)外國政府貸款、世界銀行及亞洲開發銀行貸款項目進口;
(六)承包工程和勞務合作換回物資進口;
(七)出口加工區、保稅區進口。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外經貿部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有關管理規定凡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一律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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