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部2004年度進口指定經營管理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

《商務部2004年度進口指定經營管理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是商務部2003年9月1日印發的一份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商務部2004年度進口指定經營管理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
  • 頒布時間:2003年9月1日
  • 發布單位:是商務部
檔案發布,檔案全文,

檔案發布

為保證指定經營管理商品進口工作的順利開展,維護良好的進口經營秩序,根據《貨物進口指定經營管理辦法》(原外經貿部2001年第21號令,以下簡稱"《辦法》")的有關規定,結合進口經營管理工作的需要,及各地方及中央企業對進口工作的要求,現開始受理鋼材、天然橡膠、羊毛、腈綸、膠合板等5種商品新增指定經營企業申請,並在審核後公布2004年度新增指定經營企業名單。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檔案全文

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外經貿委(廳、局)(以下簡稱"地方外經貿主管部門")負責本地區申請企業的初核工作,包括以下內容:
(一)申請企業是否符合《辦法》第五條規定的條件;
(二)申請企業是否提交《辦法》第六條規定的相關材料;
(三)對申請企業填寫的《指定經營企業申請表格》(表格式樣見附屬檔案)及相關材料進行審核,確保企業申報內容的真實性。
二、請各地方外經貿主管部門對本地申請企業進行認真篩選,並向商務部推薦。鑒於全國新增企業總家數有限,請各省區就每項商品推薦一家企業。對超出家數的,商務部不予受理。對所在省區已核定企業在2002年度無指定經營管理商品進口業績或進口業績較差的,商務部對該省區的新增企業申請也不予受理,但可以受理指定經營企業調整的申請。
三、各地方申請企業應按照本通知要求,在本地外經貿主管部門的指導下開展申報工作。商務部不直接受理地方企業的申請。
四、中央企業及其所屬企業的核定申報工作參照本通知第一條規定執行,並由中央企業直接向商務部申報。
五、各地方外經貿主管部門及有關中央企業應按照"指定經營企業申請表格"格式(見附屬檔案)將申報情況製成一張統一的表格,並以電子數據形式報商務部(詳細要求見本通知第八條規定)。
六、凡在本通知發布之前向我部提出的申請,請統一按照本通知規定的要求重新提出申請。
七、指定經營企業如發生資產重組、改制或企業更名等重大事項,應按《辦法》第十四條規定及時報商務部備案。
八、請各地方外經貿主管部門及有關中央企業在2003年11月15日前將本通知規定的書面材料報送商務部外貿司,並同時將本通知規定的電子數據(即填寫完的"指定經營企業申請表格")以附屬檔案形式傳送到電子信箱,過期不再受理申請。為加快工作進度,發往上述信箱的電子數據必須嚴格按照表格說明填寫,且須採用Excel檔案格式。建議各單位從商務部政府網站"外貿司"欄目下的"進口商品管理"子目錄中下載"指定經營企業申請表格"格式,填完後傳送到指定信箱。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