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及利益申報法律制度

財產及利益申報法律制度,年份是1998年,法律是《聯合國反腐敗公約》。

基本介紹

歷史沿革,立法緣由,三大重點,

歷史沿革

1998年,澳門實施公務人員財產申報制度,並於2003年作出修訂。
2012年,為進一步完善現行的財產申報制度,加強公共行政管理的透明度及廉潔度,強化監督機制,以及履行《聯合國反腐敗公約》規定的義務,特區政府向立法會提交法案修改第11/2003號法律《財產申報》。
2013年1月3日,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召開全體會議,細則性討論並以全票表決通過了修改《財產及利益申報法律制度》。該法案全文共33條,將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長官崔世安簽署並公布滿90日後生效。法案增加了申報人的申報內容,擴大了申報對象的範圍,明確規定了違反財產申報義務的制裁措施,公眾還將可以通過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網際網路網站查詢官員申報的財產及利益資料。
2013年4月22日,新修改的《財產及利益申報法律制度》正式生效,按照法律規定,有義務提交財產及利益申報書的人士須使用及填寫新式樣的表格。為使申報者能掌握填報的內容及流程,廉政公署特別製作了全新的財產及利益申報填寫指引,並附有填寫示範,有關指引、示範以及新的申報表格電子版均可於廉署網站下載。
新法律增加了公開部分官員的財產資料及公職以外的職務,規定副局級及以上官員,包括行政長官及主要官員、立法會議員、司法官員、行政會成員、辦公室主任、局長、副局長或等同職位的據位人,須自法律生效日起至2013年10月18日期間,提交申報書第一部分及第四部分。
此外,法律也修改其他方面的一些規定,以達至最佳化申報流程、降低行政成本、完善申報內容及釐清意義含糊的概念、明確銷毀制度等目的,例如只有薪俸點增幅超過薪俸點85點,或距離上次申報達5年,才須更新申報書;申報人死亡5年或終止職務10年即銷毀申報書;申報書可從廉政公署網際網路網站下載等。事實上,這次修法對法律規定的第一部分、第二部分及第三部分的內容,基本維持不變,只是在某些技術方面作出調整。
全新版本的財產及利益申報填寫指引,主要介紹申報書的填寫方式及一些須特別注意的事項,並附示範例子供參考。此外,指引亦包括了有關申報對象、提交情況和期限、申報表內第一至第四部分各欄目的具體說明和相關法律責任等內容。
現時在澳門實施的公務人員財產申報制度,規定公共職位據位人及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須申報其本人及配偶的財產。所有公共職位據位人及廉政公署人員的財產申報書向終審法院辦事處提交,其餘公共行政工作人員的申報書均由廉政公署財產及利益申報處負責接收。
2013年10月19日,澳門特區政府全力打造陽光政府形象,澳門終審法院在其網站首次公布了被稱作“陽光法”的《財產及利益申報法律制度》,包括行政長官、主要官員、行政會成員、立法會議員、司法官及各局級官員等400人已申報財產。

立法緣由

澳門官員財產申報法律的修改源於歐文龍案,此“世紀貪腐案”暴露出了依據之前的法律,官員所申報的財產資料並不公開而帶來的弊端。
歐文龍曾兩度出任特區政府運輸工務司司長,2006年底涉嫌巨額貪污案被拘捕。後來的審判表明,歐文龍填報了虛假的財產申報,其夫婦資產聚斂至8.5億澳門元,是兩人法定收入的61倍。
歐文龍案呈現出了澳門社會對公開主要官員財產的迫切需求。此案結案後不久,澳門廉政公署便開始對財產申報法律展開檢討和修訂。現任行政長官崔世安就任後,應社會需求提出陽光政府理念,就此開始了財產申報制度的透明化進程。

三大重點

較之修改前的法案,本次通過的法律制度在財產申報方面具有許多特別之處,法案增加了申報人的申報內容,擴大了申報對象的範圍,明確規定了違反財產申報義務的制裁措施,公眾還將可以通過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網際網路網站查詢官員申報的財產及利益資料。
其中,最核心的修改就是增加第一條第四款,該款“明確規定適用公開財產及利益制度的官員(副局級以上職位的官員)及政治職位據位人,亦只有該等人員須填寫申報書第四部分。在申報書第四部分的內容方面,較大的改動是規定有關人員須申報其在非營利組織中的角色及職務,從而使監察範圍涵蓋該等人員的非財產利益。”這就意味著除了官員的有形財產需要申報外,其他無形的“精神財富”、非財產利益也應接受公眾監督。本次法案修改後,名稱由“財產申報”改為“財產及利益申報法律制度”體現的正是這一點。
修改後法案的申報對象涵蓋了行政、立法、司法三個領域,申報對象包括行政長官及主要官員、立法會議員、司法官員、行政會成員、辦公室主任,自治部門、自治基金及其他公務法人在內的公共行政部門的領導及主管人員以及該等公共行政部門的領導、行政管理、管理及檢查機關的主席及成員;公共企業、公共資本企業或公共資本占多數出資額的企業以及公產的特許企業的行政管理機關及檢查機關的據位人。值得注意的一點是,申報書由四部分組成,包括申報人個人身份資料及其配偶或與其有事實婚姻關係者的財產和利益以及非財產性利益的一切資料。
在處罰方面,法案明確規定了應進行申報的申報人在出現欠交申報書、所交資料不正確、財產來源不明等情況時所受到的處罰。官員所擁有的財產異常,且對如何和何時擁有不作具體解釋或不能合理指示其合法來源者,處最高三年的徒刑或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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