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宗旨
一 、促進和加強各項措施,以便更加高效而有力地預防和打擊腐敗;
二 、促進、便利和支持預防和打擊腐敗方面的國際合作和技術援助,包括在資產追回方面;
三、 提倡廉正、問責制和對
公共事務和公共財產的妥善管理。
範圍
一、聯合國反腐敗公約應當根據其規定適用於對腐敗的預防、偵查和起訴以及根據本公約確立的犯罪的所得的凍結、扣押、沒收和返還。
二、為執行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的目的,除非另有規定,本公約中所列犯罪不一定非要對國家財產造成損害或者侵害。
背景
截至2013年以前,腐敗犯罪逐漸成為全球性的問題。
聯合國大會於2000年12月通過決議,要求為談判制訂一項有效的反腐敗國際法律文書設立一個特設委員會。聯合國隨後成立了《聯合國反腐敗公約》 (Anti-Corruption Convention) 特委會和相關的政府間專家工作組,負責公約起草工作。特委會先後舉行了7屆會議,於2003年10月1日在維也納舉行的第七屆會議確定並核准了《聯合國反腐敗公約》草案。2003年10月31日,第58屆聯合國大會全體會議審議通過了《聯合國反腐敗公約》,同年12月9日至11日在墨西哥南部城市梅里達舉行的聯合國國際反腐敗高級別政治會議上開放供各國簽署,並在第30個簽署國批准後第90天生效。同年12月10日,中國外交部副部長張業遂代表中國政府在《聯合國反腐敗公約》上籤字。2005年10月27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以全票通過決定,批准加入《聯合國反腐敗公約》。截至2005年9月,已有33個國家批准了公約。《聯合國反腐敗公約》公約於2006年2月12日對我國生效。
意義
《聯合國反腐敗公約》於2005年12月14日正式生效。這是聯合國歷史上通過的第一個用於指導國際反腐敗鬥爭的法律檔案,對預防腐敗、界定腐敗犯罪、反腐敗國際合作、非法資產追繳等問題進行了法律上的規範,對各國加強國內的反腐行動、提高反腐成效、促進反腐國際合作具有重要意義。
《聯合國反腐敗公約》草案除序言外共分8個章節、71項條款,包括總則,預防措施,定罪、制裁、救濟及執法,國際合作,資產的追回,技術援助和信息交流,實施機制以及最後條款。公約草案涉及預防和打擊腐敗的立法、司法、行政執法以及國家政策和社會輿論等方方面面,是一個重要、全面、綜合性的反腐敗國際法律文書。草案對如下問題進行了法律上的規範:“腐敗”的概念、“公職人員”的概念和其他相關的概念、挪用或轉用犯罪、財產非法增加罪、賄賂外國官員和國際組織官員行為的定罪、“雙重犯罪原則”的適用、在引渡合作中不將腐敗犯罪視為“政治犯罪”、被非法轉移國外資產的追回機制、被追繳資產的返還或處置、被追繳資產的“分享”等。公約草案為世界各國政府執行對各種腐敗行為的定罪、懲處、責任追究、預防、國際法律合作、資產追回以及履約監督機制提供了法律依據。
內容
《公約》確立了反腐敗五大機制:
1.預防機制:包括規定專門的預防腐敗機構,建立科學的非選任公職人員的管理制度,建立以透明、競爭、客觀為標準的公共採購制度,簡化行政程式,防止私營部門的腐敗,促進社會參與,打擊洗錢活動等。
2.刑事定罪和執法機制:刑事定罪方面,《公約》將賄賂外國公職人員及國際公共組織官員,貪污、挪用、占用受託財產,利用影響力交易等行為確定為犯罪。對腐敗的制裁,除刑事定罪外,還包括取消任職資格、沒收非法所得等,反腐敗專門機關還有權採取特殊偵查手段。保護措施包括保護舉報人、證人、鑑定人、被害人,對因腐敗而受到損害的人員或實體予以賠償或補償等。
3.國際合作機制:《公約》規定締約國應當就打擊《公約》規定的犯罪進行國際合作,包括引渡、司法協助、執法合作等。引渡須滿足兩個基本條件,一是被引渡人有本《公約》所涵蓋的犯罪行為;二是請求國和被請求國同為本《公約》締約國,且符合雙重犯罪原則。
4.資產追回機制:《公約》規定締約國應當對外流腐敗資產的追回提供合作與協助,包括預防和監測犯罪所得的轉移、直接追回財產、通過國際合作追回財產、資產的返還和處置等。
5.履約監督機制:《公約》規定設立締約國會議,負責監督《公約》的實施。
中國
第七屆
2017年11月6日,《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第七屆締約國大會在奧地利首都維也納開幕。外交部部長助理錢洪山率領中國代表團出席會議,並在大會一般性辯論中闡述中方立場。
錢洪山表示,中國高度重視反腐敗工作,不斷完善國內反腐敗法規制度,強化權力監督並積極開展反腐敗國際合作,為反腐敗全球治理貢獻中國方案。
關於加強反腐敗國際合作,錢洪山提出三點建議:一是堅持平等互利,兼顧各方利益,共商反腐敗大計。各國要秉承尊重主權、不干涉內政的基本原則,堅持以有效促進履約為目的改善公約機制。二是強化公約作用,克服制度差異,共建反腐敗機制。各國應立足反腐敗需要,加強資產追回等公約機制建設和創新。三是深化國際合作,惠及國計民生,共享反腐敗成果。各國應著眼世界長遠發展和全人類福祉,強化共識、踐行承諾、相互協作,打造共商共建共享的國際反腐敗治理體系。
第六屆
2015年11月2日至6日,《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第六屆締約國會議在俄羅斯聖彼得堡舉行。來自160多個國家以及10多個國際組織的代表參加了會議。中國國家預防腐敗局副局長、中央紀委國際合作局局長劉建超率團出席會議,並在大會一般性辯論中闡述中方立場。
中國代表團指出,中國共產黨將反腐敗視為實現社會公平正義、維護法律尊嚴、依法治國的重大問題。近兩年來,中國共產黨以猛藥去疴、重典治亂的決心和刮骨療毒、壯士斷腕的勇氣深入推進反腐敗工作,取得了重大成果。中國共產黨將反腐敗國際追逃追贓工作納入反腐敗鬥爭總體部署,大力促進和推動反腐敗國際合作,決不允許外逃腐敗分子逍遙法外。
中國代表團強調,反腐敗是全球治理的熱點和難點,加強國際合作打擊腐敗日趨成為一種剛性需求,並提出三點主張:一是秉持務實態度,增強公約實效,深化反腐敗國際合作。各國應該共同維護公約權威性和嚴肅性,切實履行公約,切實服務於國際反腐敗事業。二是重視資產追回,積累合作成果。締約國應該克服司法制度差異等困難,充分利用公約開展資產追回合作,不斷剷除腐敗分子犯罪的經濟誘因。三是維護公約履約審議機制規則,做好第二周期審議,促進健康發展。第一周期履約審議運行總體平穩,第二周期機制運作仍應嚴格遵守政府間進程、締約國主權平等、不干涉內政等原則,支持從第一周期汲取經驗,不斷改進和完善機制。
本屆會議召開正值公約生效10周年,公約的權威性和影響力不斷增強。會議還討論了公約履約審議、預防腐敗、國際合作、資產追回等議題,中國代表團積極參加各議題相關工作,倡導各國大力加強合作,服務各國反腐敗追逃追贓需要。
第五屆
2013年11月25日,《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第五屆締約國大會在巴拿馬城召開,共139個締約國1500餘名代表與會。我國派出由外交部、中央紀委監察部、最高人民檢察院組成的代表團參加了會議,並分別在一般性辯論、預防腐敗、國際合作、資產返還等議題下作大會發言,闡明我國主張和關切。
中國代表團在“一般性辯論”和“預防腐敗”議題下,就中國共產黨和中國政府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堅定不移改變作風、堅定不移懲治腐敗所取得的成效,向大會作了重點介紹,贏得了與會人員的高度評價。同時,就落實第四屆締約國大會有關決議,我國修訂《刑事訴訟法》、推進權力公開透明運行、查處腐敗案件、推動《公約》實施等方面工作情況作了全面介紹。代表團還在“國際合作”與“資產返還”議題下作專題發言,強調以下三點主張:一是增強政治互信和合作意識,就各自關切的問題充分溝通,盡最大誠意克服障礙,共同推進合作;二是將合作意願落實到個案中,探索切實有效的合作路徑和方式;三是簡化程式和證據要求,加強各國執法機關的聯繫,開展調查合作。
中國代表團對第四屆締約國大會以來,《公約》秘書處和相關締約國在推進防止利益衝突立法、擬訂公共採購示範法、預防洗錢、利用網路等大眾媒體反腐敗、建立公私夥伴關係預防腐敗等方面所做的努力給予了積極評價。
第四次
2011年10月24日,為期5天的《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第四次締約國會議在摩洛哥古城馬拉喀什拉開帷幕,來自公約締約國、簽署國及多個聯合國專門機構和非政府組織的代表約1500人出席會議。以外交部部長助理劉振民為團長的中國政府代表團出席大會。
本次會議將審議各國履行《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的情況。同時,與會代表還將就預防腐敗、如何追回被腐敗分子帶到境外的資產以及技術援助等問題進行討論。
劉振民在大會上介紹了中國自公約第三次締約國大會建立公約審議機制以來,繼續全面實施《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的情況。他指出,中國政府高度重視反腐敗,為懲治和預防腐敗不遺餘力。為繼續認真履行《聯合國反腐敗公約》規定的各項義務,中國政府在立法、行政和司法方面採取了一系列措施。近年來,不少涉及腐敗犯罪的大要案獲得突破性進展,更多的腐敗分子被繩之以法。他還說,在加強國內反腐敗制度建設的同時,中國政府大力推進反腐敗國際合作。中國至今已與33個國家締結了引渡條約,與47個國家締結了刑事司法協助條約,並與有關國家根據公約、雙邊條約或者在互惠基礎上就多起案件開展了有效合作。
劉振民強調,公約的權威應該得到維護,要堅持公約的主渠道地位,促進履約審議機制健康發展。他呼籲各國本著打擊腐敗的共同政治意願,切實履行公約義務,擴大國際合作,有效懲治腐敗犯罪。
劉振民重申了中國政府積極履約、全面懲治和預防腐敗的鄭重承諾。他表示,中國政府願與國際社會一道,推動履約審議機制順利運行,促進《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的有效、全面實施。
第三屆
2009年11月9日至13日,《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第三屆締約國大會在卡達首都多哈舉行。大會由卡達總檢察長易卜拉欣主持。131個國家政府代表團、16個政府間國際組織參加會議。外交部副部長宋濤和監察部副部長兼國家預防腐敗局副局長屈萬祥率中國代表團與會。
宋濤副部長在大會一般性辯論中發言,介紹了我國履行《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的最新進展,表達了我國願與世界各國團結合作,共同推動國際反腐敗鬥爭向前發展的良好願望,呼籲各國進一步加強引渡、司法協助和資產返還等國際合作,為全球經濟復甦和發展創造廉潔透明的法治環境。宋濤強調,中國支持建立公約履約審議機制,但該機制必須以切實促進締約國履行公約為目的,必須以不干涉內政為前提。
屈萬祥副部長在大會發言中表示,中國始終把反對和防止腐敗作為關係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興衰成敗和國家長治久安的大事來抓。近年來,中國政府確立了標本兼治、綜合治理、懲防並舉、注重預防的反腐倡廉戰略方針,不斷完善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屈萬祥強調,中國的反腐倡廉堅持為經濟社會發展服務,以維護公眾的基本權益為根本出發點,著力增強行政權力運行的規範性和透明度。
大會分別就履約審議機制、資產追回和技術援助通過決議,並決定正式建立履約審議機制,於2010年開始對締約國實施公約情況進行審議。
第二屆
2008年1月28日至2月1日,公約第二屆締約國會議在印尼巴厘舉行。78個締約國、32個觀察員國家、50多個國際機構、國際組織和非政府組織參加會議。中國由外交部副部長武大偉、監察部副部長兼國家預防腐敗局副局長屈萬祥共同率團出席。會議審議了履約審查、技術援助、資產追回和國際公共組織官員賄賂四項實質性議題,舉行了刑事定罪、預防腐敗、國際合作三個專家協商會和立法者、民間社會、私營機構、媒體等數個論壇,通過了七項決議。關於履約審查,決議明確履約審查機制應當是技術性質、有助於促進預防措施、資產追回和國際合作等方面的建設性合作,決定在下次締約國會議前至少舉行兩次工作組會議,就履約審查機制職權範圍、行為準則等問題提出建議。關於資產追回,決議決定資產追回問題工作組在下次締約國會議前至少舉行兩次會議,確定將工作組報告中的各項結論和建議付諸實施的方式和渠道,並研究在資產追回方面建立互信,促進交流、鼓勵合作的方法等。關於技術援助,決議確認了技術援助的重要性,明確應按受援國的請求確定技術援助的需要。
第一屆
2006年12月10-14日,公約第一屆締約國會議在約旦死海舉行,55個締約國、29個簽署國及多個聯合國專門機構派代表出席,十多個國家派部長級代表團與會。中國由外交部副部長李金章、監察部副部長陳昌智率團與會,外交部、監察部、全國人大外事委、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檢察院、駐維也納代表團主管人員參加組團。會議主要審議了履約審查、技術援助、資產追回和國際公共組織官員賄賂四項實質性議題,通過了八項決議。會議決定設立三個不限成員名額的政府間專家工作組,分別就建立履約審查機制問題、資產追回問題、技術需求優先事項以及協調和調動資源問題進行專家級討論和研究,並向第二屆締約國會議提出建議;會議還決定舉行一次國際公共組織官員賄賂問題國際對話會議,對國際公共組織官員賄賂的刑事定罪及豁免、管轄權問題進行開放式對話,並向第二屆締約國會議報告有關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