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印發《工商行政管理單位財務管理辦法》的通知

財政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印發《工商行政管理單位財務管理辦法》的通知在1999.01.22由財政部,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財政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印發《工商行政管理單位財務管理辦法》的通知
  • 頒布時間:1999年01月22日
  • 實施時間:1999年01月01日
  • 頒布單位:財政部,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財務行為,加強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財務管理,保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任務的完成,根據《行政單位財務規則》和《國務院批轉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體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適用於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第二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財務管理的基本原則是: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嚴格收支管理,合理調控資金;量入為出,保證重點;厲行節約,制止奢侈浪費;注重資金使用效益。
第三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財務管理的基本任務是:
(一)合理編制預算,統籌安排、節約使用各項資金,保障單位正常運轉的資金需要;
(二)定期編制財務報告,如實反映單位預算執行情況,進行財務活動分析;
(三)建立、健全內部財務管理制度,對單位財務活動進行控制和監督;
(四)加強國有資產管理,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五)對下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以及所屬單位的財務活動進行監督和管理。
第二章 財務管理體制
第四條 工商行政管理系統實行省以下統管的財務管理體制。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以下簡稱省級)以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實行由省級“統一管理,分級負責”的財務管理體制。
第五條 各地(市)、縣(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許可權,負責組織和監督本地區、本單位及所屬單位的財務工作。
第六條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財務活動在單位負責人領導下,由單位財務部門統一歸口管理。
第七條 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必須單獨設定財務機構,配備專職財務會計人員。財務機構負責人應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其任免和調動應徵得上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財務部門的同意。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保持財會人員的相對穩定,並建立健全崗位責任制,保證財務工作順利進行。
第三章 單位預算管理
第八條 按照預算管理許可權和經費領撥關係,省級以下(含省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預算管理分為下列級次:
(一)省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為主管預算單位,統一向省級財政部門報領經費,並向地(市)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撥經費;
(二)地(市)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為二級預算單位,向省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報領經費,並向縣(市)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撥經費;
(三)縣(市)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為基層預算單位,向地(市)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報領經費。
基層工商行政管理所實行報賬制,按報銷單位管理。
第九條 預算編製程序:
省級以下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工作計畫提出下年度收支概算,逐級匯總上報省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省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將概算審核匯總後報省級財政部門。省級財政部門據此核定和分配預算指標、批覆預算,並由省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預算管理級次逐級下達預算指標。
第十條 預算編制方法:
(一)收入預算包括財政預算撥款收入、預算外資金收入和其他收入。收入預算根據工商行政管理工作計畫,參照近年收入情況,並考慮預算年度可能出現的收入增減因素編制。
(二)支出預算包括經常性支出、專項支出和自籌基本建設支出。支出預算根據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任務需要與財力可能測算編制。
(三)單位預算必須附有預算編制說明書。
第十一條 預算核定辦法:
財政部門對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經費預算,根據其業務支出、辦案經費開支範圍和有關裝備項目、標準及財力可能,按照預算內外資金結合使用的原則,統一核定,統籌安排。具體經費標準由省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省級財政部門共同制定。
(一)人員經費嚴格按編制部門確定的人員編制數和有關規定核定;公用經費按高於當地一般行政機關的開支水平核定。
(二)業務經費和有關專項經費根據財力可能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實際工作需要核定。
省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財政部門核定的預算,對省級以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實行核定收支,定額、定項撥款,超支不補,結餘留用的預算管理辦法。人員經費和公用經費按照“零基預算”的要求和定員定額管理的原則予以核定;專項經費和自籌基本建設資金實行統籌安排,專項核定。
第十二條 預算調整: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年度預算執行中,原則上不予調整。因特殊情況確需調整的,應按照規定程式報送上一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審批;省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調整預算時,應報省級財政部門審批;非撥款收入部分需要調整的,由各單位自行調整並報送上一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省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省級財政部門批覆決算時審核確認。
第十三條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將各項收入和支出全部納入單位預算統一管理,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則,合理安排各項資金。
第十四條 年度終了,省級以下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及時將年度預算執行情況逐級上報省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由省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匯總後按規定時間報財政部門審批。同時抄送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四章 收支管理
第十五條 收入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取得的非償還性資金,包括財政預算撥款收入、預算外資金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十六條 支出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為開展業務活動所發生的各項資金耗費,包括人員經費、公用經費和自籌基本建設支出。
(一)人員經費是指用於工資、職工福利、社會保障等個人待遇方面的支出。
(二)公用經費是指為開展工作和業務活動所發生的公用方面的支出。具體開支範圍為:
1、行政辦公經費。包括辦公、水電、郵電、差旅、會議、車輛燃修等所需費用。
2、業務經費。包括各類企業、個體工商戶、廣告經營單位的註冊登記,商標註冊登記,經濟契約鑑證的宣傳、培訓、公告、年檢和印製證、照、表格等所需費用,以及用於工商行政管理市場監管、經營場所的勘察等所需的費用。
3、辦案經費。包括維護市場經濟秩序,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商標法、廣告法、公司法等各項法律、法規查處各類經濟違法案件發生的各項費用,以及案件舉報人的獎勵、辦案補助等所需的費用。
4、幹部培訓經費。包括法律法規培訓、工商業務專項培訓、知識更新和崗位培訓等所需的費用。
5、裝備經費。包括通訊器材、技術設備、交通工具購置,計算機信息系統網路建設,服裝勞保及維護、維修和消耗等所需的費用。
6、基礎設施經費。包括辦公用房、工商所等基本建設所需的費用。
7、專項補助費。
(三)自籌基本建設支出應當嚴格控制,確需安排支出的,要按照規定程式履行報批手續。核批後的基本建設資金,納入基本建設財務管理。
第十七條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嚴格審批手續,重大支出項目應集體討論決定。各項支出應當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開支範圍和標準,保證人員經費和單位正常運轉必需的開支。用於職工福利待遇方面的支出,應按有關規定執行;用於專項的支出,應按照批准的項目和用途使用;對節約潛力大、管理薄弱的支出項目實行重點管理和控制。各項支出應在核定的預算指標內統一掌握,嚴禁超預算安排支出。
第十八條 結餘經費要全額結轉下年度使用。其中,已完成項目的專項經費結餘,報經省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財政部門批准後,方可使用。
第五章 資產管理
第十九條 資產包括流動資產和固定資產。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建立健全資產管理制度,由資產管理部門統一登記、管理,財務部門統一建帳、核算。明確財務部門、資產管理部門以及使用部門的責任,定期或者不定期進行清查盤點,保證帳帳相符、帳實相符。年終應當進行全面清查盤點。
第二十條 流動資產管理:
(一)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加強現金管理,保障現金安全,嚴格遵守有關現金管理的規定。
(二)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實際工作需要,經財政部門批准,由單位財務部門統一開設和管理有關銀行帳戶。
(三)有價證券必須作為貨幣資金妥善保管,不得作為實際支出數報銷。
(四)庫存材料應按實際耗用數列支。
第二十一條 固定資產管理:
(一)根據授權管理的原則,省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委託省級以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其固定資產按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二)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所需的固定資產,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配置。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固定資產不提折舊。固定資產處置、出租收入,應當首先用於單位固定資產更新改造。
第六章行政性收費、罰沒收入和暫存款項管理
第二十二條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收取的行政性收費和罰沒收入,應嚴格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收費項目、標準及罰款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行政性收費主要包括:
(一)企業註冊登記費、個體工商戶註冊登記費、廣告經營單位註冊登記費、經濟契約鑑證費,根據財政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對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性收費收入實行預算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的規定,應繳中央財政部分,由省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直接上繳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屬省級留成部分,由省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上繳省級金庫。
(二)市場管理費、個體工商戶管理費和經濟契約示範文本工本費,由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集中匯繳省級財政預算外資金專戶。
省級以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收取的行政性收費,應及時、全額逐級匯繳省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第二十四條 省級以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收取的罰沒收入(不含緝私罰沒收入),應根據罰繳分離的管理規定,通過銀行繳當地省級金庫。緝私罰沒收入按財政部、海關總署、公安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印發〈關於加強緝私罰沒收入繳庫和緝私緝毒辦案支出管理的若干規定〉的通知》執行。
第二十五條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按月填報行政性收費收入統計表和罰沒收入統計表。省級以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報表應於每月終了後逐級匯總報送省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省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匯總後及時報送省級財政部門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二十六條 暫存款是本單位在業務活動中與其他單位、個人發生的待結算款項。對各種暫存款項應及時清理並按規定辦理結算,不得長期掛帳。
第二十七條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取得行政性收費、罰沒收入必須使用省級以上財政部門統一印製或監製的票據。
第二十八條 收費票據由省級財政部門委託省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統一管理;罰款票據由省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統一向省級財政部門領取。
收費票據和罰款票據由省級統一管理,逐級發放。
第二十九條 省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建立健全收費、罰款票據的領取、發放、使用、結報、稽核、繳銷等環節的票據管理制度,省級以下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嚴格執行,做到票款一致,驗舊領新。省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定期向財政部門進行結報、繳銷。
第七章 財務報告和財務分析
第三十條 財務報告包括財務報表和財務情況說明書。
第三十一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財務報表包括:報送財政部門的資產負債表、收入支出表、支出明細表、基本數字表以及預算外資金收支明細表、專項支出情況表等有關附表;報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資產負債表、收支明細表、行政性收費收繳情況表、上繳款項執行情況表、基本情況表。
為全面、準確反映會計信息,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實行定期逐級匯總財務報表的制度。財務報表匯總分別採取月報、季報、半年報及年報的形式。
第三十二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財務情況說明書應當反映本期行政性收費收繳執行情況以及收入、支出、結餘、專項經費使用、資產變動的情況,說明影響財務狀況變化的重要事項,總結財務管理經驗,對存在的問題提出改進意見等。
第三十三條 財務分析的內容包括預算執行、開支水平、人員增減、固定資產利用率等。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財務分析的指標主要是:支出增長率、人均開支水平、專項支出占總支出比重、人員經費占總支出比重、人車比例、行政性收費增長率、單項行政性收費額占收費總額比重、罰沒收入增長率、各項收入占總收入比重、各項支出占總支出比重等。
第八章 財務監督
第三十四條 財務監督是貫徹國家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維護財經紀律的保證。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接受國家有關部門、上級財務部門和內部審計部門的財務監督。
第三十五條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建立健全內部稽核制度、內部審計制度和崗位責任制等內部監督機制。
財會人員要嚴格遵守國家的財經制度和財經紀律,依法行使職權,認真加強會計監督,對不合法的會計事項,應及時向單位領導報告並按規定進行處理。
第三十六條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根據各自職責許可權並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對下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財務活動進行有效的監督、檢查。
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及財務管理規定的單位和個人,上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有關審計監督部門應當責令其改正;情節嚴重的,必須嚴格依法、依紀進行處理;對違法違紀問題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應按照有關規定予以嚴肅處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財務監督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對預算的編制、執行和財務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進行審核、檢查;
(二)對各項收入和支出的範圍及標準進行審核、檢查;
(三)對重大支出、專項支出、基本建設支出項目進行專項監督檢查;
(四)對行政性收費和罰沒收入收繳執行情況進行審核、檢查;
(五)對有關資產管理要求和措施的落實情況進行檢查、督促;
(六)對違反財務規章制度的問題進行檢查糾正。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所屬的獨立核算的事業單位執行相應的財務制度。
第三十九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可根據本辦法的規定,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並報財政部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備案。
第四十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以前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本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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