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行合一制度

議行合一制度,國家權力機關處於最高法律地位,既行使立法權,也參與或嚴格監督行政權的行使的國家制度。1871年巴黎公社首創,以後為大多數社會主義國家普遍採用。與資產階級三權分立的國家制度相對。它要求人民代表或議員不僅是制定法律者,而且必須親自執行自己通過的法律,並檢查在實際生活中執行的結果,親自對選民負責。避免行政專橫或由於立法和行政的分權、彼此扯皮而降低國家重大事務決策和執行的效率,有利於對國家法律和對重大問題決定的執行,實行監督,適宜於無產階級專政的國家政權建設,在實踐中表現了明顯的優越性。“議行合一”並不意味著要取消國家權力機關與行政機關的必要分工,而是強調了行政機關必須從屬於代表選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權力機關,反對行政權力的擴張,避免重蹈資產階級議會淪為“清談館”的弊端,有利於貫徹民主集中制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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