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肉刑

《議肉刑》是唐代白居易創作的一篇散文。

基本介紹

  • 作品名稱:議肉刑
  • 作者:白居易
  • 創作年代:唐代
  • 出處:《全唐文》
  • 作品體裁:散文
作品原文,作者簡介,

作品原文

議肉刑,可廢不可用
問:肉刑者其來尚矣,其廢久矣,前賢之論,是非紛然。今欲棄之而不行,法或乖於稽古;若舉而復用,義恐失於隨時。取捨之間,何者為可?
臣伏以漢除肉刑,迨今千有餘祀,其間博聞達識之士,議其是非者多矣。其欲廢之者,則曰刻膚革,斷支體,人主忍而用之,則愷悌惻隱之心乖矣,此緹縈所謂雖欲改過自新,其道亡繇者也;其欲復之者,則曰任棰令,用鞭刑,酷吏倚而行之,則專殺濫死之弊作矣,此班固所謂以死罔人,失本惠者也。臣以為議事者宜征其實,用刑者宜酌其情,若以情實言之,則可廢而不可復也。何者?夫肉刑者,葢取劓、腓、黥、刖之類耳,《書》所謂五虐之刑也。昔苗人始淫為之,而天既降咎;及秦人又虐用之,而天下亦離心。夫如是,則豈無濫死者耶?漢文帝始除去之,而刑罰以清;我太宗亦因而棄之,而人用不犯。夫如是,則豈有罔人者耶?此臣所謂征其實者也。臣又聞聖人之用刑也,輕重適時變,用舍順人情,不必乎反今之宜,復古之制也。況肉刑廢之久矣,人莫識焉,今一朝卒然用之,或絕筋,或折骨,或面傷,則見者必痛其心,聞者必駭其耳,又非聖人適時變、順人情之意也。征之於實既如彼,酌之於情又如此,可否之驗,豈不明哉!《傳》曰:“君子為政,貴因循而重改作。”又曰:“利不百,不變法。”臣以為復之有害而無利也,其可變而改作乎?

作者簡介

白居易(772~846年),唐代詩人。字樂天,號香山居士。生於河南新鄭,其先太原(今屬山西)人,後遷下邽(今陝西渭南東北)。貞元進士,授秘書省校書郎。元和年間任左拾遺及左贊善大夫。後因上表請求嚴緝刺死宰相武元衡的兇手,得罪權貴,貶為江州司馬。長慶初年任杭州刺史,寶曆初年任蘇州刺史,後官至刑部尚書。在文學上,主張“文章合為時而著,歌詩合為事而作”,是新樂府運動的倡導者。其詩語言通俗,人有“詩魔”和“詩王”之稱。和元稹並稱“元白”,和劉禹錫並稱“劉白”。有《白氏長慶集》傳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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