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關於股票發行上市輔導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

《證監會關於股票發行上市輔導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在2001.09.10由證監會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證監會關於股票發行上市輔導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
  • 頒布單位:證監會
  • 頒布時間:2001.09.10
  • 實施時間:2001.09.10
各證券監管辦公室、辦事處、特派員辦事處,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
自2000年實施股票發行輔導制度以來,輔導工作取得了明顯成效。為了進一步強化對擬發行上市公司進行輔導的作用,切實提高擬上市公司的質量,促進證券市場健康發展,經研究決定,今後,所有申請首次公開發行A股的企業都必須按要求進行輔導。現就有關具體問題通知如下:
一、從2002年1月1日起,1997年計畫指標企業,申請發行上市,必須完全符合我會有關輔導政策的要求。
二、本通知下發之日起到2001年年底前,1997年計畫指標企業申請發行上市,也應進行輔導,但可以不受輔導期限的限制,經派出機構輔導調查合格後,可由主承銷商推薦並向我會報送申請檔案。
三、對經我會發文確認的清理整頓企業以及2000年3月17日前通過科技部和中科院論證確認的高新技術企業,按照上述兩條的要求處理。
四、經國務院批准豁免輔導期的企業或具有輔導資格且輔導過10家以上企業上市的公司或經我會批准已在境外上市的公司申請發行A股,可以不受輔導期限的限制,由有主承銷商資格的證券公司進行輔導、考試,經派出機構輔導調查合格後,可由主承銷商推薦並向我會報送申請檔案。
五、有主承銷商資格的證券公司必須嚴格執行我會《關於發布〈證券公司從事股票發行主承銷業務有關問題的指導意見〉的通知》(證監發〔2001〕48號)要求,強化盡職調查,切實做好企業的輔導、推薦工作。
六、各派出機構要按照我會有關輔導政策的要求,認真做好1997年計畫指標企業的輔導評估和調查工作。
七、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企業,我會不受理其發行上市申請檔案。
八、各派出機構接此通知後,請立即將本通知精神傳達給有關擬上市公司及中介機構,並督促執行。
九、本通知自下發之日起實施。我會《關於1997年度股票發行計畫指標有關問題的通知》(證監發行字〔2000〕77號)和《關於受理歷史遺留問題企業申報材料的通知》(證監發字〔1997〕159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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