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行政責任

證券行政責任

證券行政責任是指因違反證券法律法規而應承擔的法律責任。”採用“行政法律關係主體責任說”的學者認為:“證券行政責任是指證券行政法律關係的主體由於違反證券法律規範規定而應承擔的否定式法律後果。”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證券行政責任
  • 外文名:Securities administrative responsibility
構成,種類,

構成

證券行政違法行為的構成與證券行政責任的構成雖有因果關係。但它們還是有明顯的區別。承擔證券行政責任必須有證券違法行為。但有證券違法行為不一定被追究證券行政責任。因此。證券行政責任的構成有其獨特的要件:
(一)證券行政法律關係主體實施 了證券違法行為。證券違法行為是承擔證券行政責任的前提條件。如果證券法律關係主體的行為尚未構成違法。證券行政責任就不可能產生。證券違法行為發生的時空具有特定性。即發生在證券發行、交易及相關活動的過程中。根據違法行為所發生的市場層次的不同。可以將證券違法行為分為一級市場中的證券違法行為與二級市場中的證券違法行為。證券行政違法行為的表現形式具有多樣性。
(二)證券行政責任的法定性。現代法治社會。不僅要求權力(權利)、職責(義務)法定。而且要求對責任的承擔也必須有法律依據。因此,承擔證券行政責任的方式、內容等都應當由法律規定。有關證券行政責任的規定具體包括 :1.《證券法》、《公司法》等法律;2.《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禁止證券欺詐行為暫行辦法》等行政法規;3.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其他有關部門制定的規章及規範性檔案
(三)證券行政法律關係主體具有法定的責任能力。證券行政法律關係主體不具有法定的責任能力,即使其行為構成了證券違法 ,也不應被追究證券行政責任。對證券行政管理主體來說,其責任能力的確認沒有特殊的要求,只要是國家行政機關或者是法律、法規授權具有證券行政管理主體資格就可以。法人和其他組織在具備證券行政責任能力方面沒有爭議,自然人只要達到法定責任年齡和具備法定責任能力就具有證券行政責任能力。
(四)不必然要求證券行政法律關係主體具有主觀過錯。在追究證券法律關係主體的證券行政責任時,應區別證券行政管理主體和證券行政管理相對人而分別適用不同的原則。對證券行政管理主體按照行政訴訟的基本精神適用嚴格責任原則。只要其實施了證券違法行為,不管其主觀上是否有過錯 ,都可能承擔證券行政責任。對證券行政管理相對人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對於證券行政管理相對人而言,主觀方面只能是直接故意。在證券發行、交易及相關活動中,證券行政管理相對人明知 自己的行為會破壞證券市場秩序 ,而希望這種結果發生。在直接故意的證券違法行為中,證券行政管理相對人主要以獲利為目的;少數人在主觀上具有避免或減少損失以及其他 目的。

種類

以證券違法行為的後果為標準,證券行政責任可分為懲罰性證券行政責任和補救性證券行政責任。
1.懲罰性證券行政責任。懲罰性證券行政責任是指證券違法行為導致的對證券行政法律關係主體進行懲罰的法律後果。包括行政處分行政處罰證券市場禁入制度
(1)行政處分。行政處分是證券行政管理主體對其工作人員或行政監察機關對國家工作人員違法失職行為進行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留用察看、開除等形式的處罰。從某種意義上講 ,紀律處分也是類似於行政處分的一種行政責任方式。紀律處分是一種法律制裁措施,並且是對行為人的職務違法行為的責任追究 ;再加上處分的對象主要是證券交易所證券業協會證券交易服務機構證券公司的工作人員,雖不隸屬於國家公務員或者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但也是承擔某種公職、履行某種公共職能的工作人員。
(2)行政處罰。行政處罰是指證券行政管理主體依照證券法律的規定,對實施各類證券違法行為的證券行政管理相對人所給予的一種強制性制裁措施。
第一。申誡罰。證券行政管理主體依據證券法律的規定,對證券行政管理相對人給予涉及其名譽權的一種處罰。其具體處罰形式主要是警告和通報批評。
第二,財產罰。證券行政管理主體依據證券法律的規定,對證券行政管理相對人給予的涉及其財產權的一種處罰。在證券行政處罰中,財產罰運用最廣泛,其具體的處罰形式包括: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和沒收業務收入。
第三,行為罰。證券行政管理主體依據證券法律的規定,限制或剝奪證券行政管理相對人的某種特定權利能力。其主要形式有:責令停止發行、予以取締、責令改正、責令關閉、暫停或者撤銷相關業務許可、撤銷任職資格或者證券從業資格、吊銷營業執照、責令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證券等。
(3)證券市場禁入制度。證券市場禁入,是指在一定期限內直至終身不得從事證券業務或者不得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制度。
2.補救性證券行政責任。補救性證券行政責任,是指證券行政法律關係主體補救履行 自己的法定義務,或補救 自己的違法行為所造成的危害後果的法律責任。就證券行政管理主體而言,補救性證券行政責任主要是責令賠償,即證券行政管理主體根據證券法律的規定,並根據違法情況和受害人的受損程度,責成違法行為人對受害人給予一定的經濟賠償。就證券行政管理相對人而言,補救性證券行政責任主要是責令證券行政管理主體履行職務、賠禮道歉、恢復名譽和消除影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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