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格責任原則

嚴格責任原則,是指在跨界損害案件中,不論起源國是否有過失,只要對他國造成了損害,起源國就要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首先,起源國因進行不符合國際法的活動而造成跨界損害時,必須對受害者承擔嚴格責任,不能予以免除。其次,起源國對有關國際法不禁止行為所引起的跨界損害,一般也要承擔嚴格責任,因為國家在行使利用本國資源的主權權利時,負有不得損害國外環境的義務,這已經成為國際環境法的基本原則。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契約義務或者履行契約義務不符契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這是我國《契約法》第107條規定的內容。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嚴格責任原則
  • 外文名:The principle of strict liability)
特點
1,它不同於過錯責任原則,即違約行為發生後,違約方即應承擔違約責任,而不以違約方的主觀過錯作為其承擔違約責任的要件,非違約方無需就違約方是否有過錯承擔舉證責任;相反違約方則需要就自己沒有過錯或者出現法定免責事由承擔舉證責任,方可免除違約責任。 而過錯責任原則要求受害人就對方的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2,它不同於過錯推定責任原則,即只有法定的抗辯事由可以作為免責事由,違約方沒有過錯不能作為免責的依據。過錯推定原則不是一項單獨的歸責原則,它是屬於過錯責任的一種舉證責任分配規則。而過錯責任的歸責原則均符合“無過錯即無責任”,即若規定適用過錯責任,則依據誰舉證誰證明的歸責由受害方舉證證明加害方有過錯,加害方才負擔責任;若規定適用過錯推定,則依據舉證責任倒置的規則,由加害方自行負擔證明責任。均符合有過錯才負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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