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經營機構註冊制

證券經營機構註冊制以美國為代表。根據美國1934年《證券交易法》的有關規定,證券商必須註冊。申請註冊時,應說明財務狀況,註冊者應有經營能力,應符合法定培訓、經驗、能力等其他條件,要求證券商最低資本金及成員的資歷限制合乎規定的,才可自由從事證券業務。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證券經營機構註冊制
  • 屬性:行業行規
  • 依據:《證券交易法》
  • 國別:美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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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劵經營機構註冊概況

中國香港也採取註冊登記制,中國香港《證券條例》第48條規定,任何人(不論是個人或法人團體,或進合夥經營的成員或法人團體的董事)只有根據該法的規定註冊為證券商,才能在中國香港從事證券交易業務,或自稱從事該業務。法人團體在香港從事證券交易精力,或自稱從事該等業務,須法人團體的董事至少有一人,或如法人團體僅有董事一人,則該董事應當積極參與或直接負責監督法人團體的證券交易業務,並註冊為證券商。

證券經營機構註冊制的特點

註冊制下的證券商設立條件具有以下特點:證券商設立採取自由開放政策,凡符合條件且註冊者,皆可從業,但期註冊條件有日趨嚴格之勢;註冊制既是證券商設立的條件與程式,又是從業管理方式;註冊制強調證券商的個人責任;以保證金繳付作為註冊的必要條件,從而擔保證券商從業中對他人損害的賠償責任。

相關特點

美國《統一證券法》第204條(b)第(6)款規定,各種類型的申請者只有依法通過管理機構書面或口頭考試方可註冊。除考試外,凡有下列情形者,管理機構拒絕註冊,或者宣布註冊無效、暫緩、註銷或者撤銷:
1、於檔案有效提交日或因命令拒絕生效後的任何檔案提交日,其提交申請註冊檔案在資料或陳述方面有欠缺者。
2、任何故意違反或不遵循本法、判例法、或其他任何法規及依本法或判例法發布命令者
3、在過去10年內,被宣告在證券或證券經營方面有不法行為,或犯有任何重罪者。
4、被法院宣告永久或暫時性不適合從事、或繼續從事與證券交易相關行為者。
5、申請證券商和代理人,被管理機構發布拒絕、暫緩或確認無效命令者。
6、在過去5年內被其他州的證券管理機構或證券交易委員會發布拒絕或宣布無效命令者,或者依據1934年《證券交易法》被證券交易委員會暫停或開除全國證券商協會資格,或被美國行政機構宣告犯有欺詐行為命令者。
7、從事非誠信或非道德的證券交易行為者。
8、被確認資不抵債,或者其負債已經超過其資產,或者到期未履行債務者,但是,管理機構未發現證券商或投資顧問資不抵債,且未依據本款規定發布禁止令者除外。
9、不具備從事證券業務的培訓、經驗知識水準者,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如果管理機構認為禁止令是以公眾利益為目的,或者本法所述事項由於申請或註冊者所致,可以發布拒絕、暫緩、宣告註冊無效命令。
10、證券商對其代理人、投資顧問對其雇員未作適當管理者
11、未交付註冊費用者,但是管理機構依據本法規定唯一發布拒絕命令,並且欠款費用補交後,證券管理機構放棄這樣的命令的情形除外。上述規定適用申請註冊者或已註冊者,包括證券商、投資顧問、辦公人員、董事、取得相似職位或發揮相似作用的任何人,或者直接或間接控制證券商或投資顧問者。

證券經營機構註冊制的設立特點

註冊制下的證券經營機構設立條件的特點:
1、證券商設立採取自由開放政策,凡符合條件且註冊者,皆可從業,但其註冊條件有日趨嚴格之勢。
2、註冊制即是證券商設立條件與程式,又是從業管理方式。
3、強調證券商的個人責任。
4、以保證金繳付作為註冊的必要條件,以擔保證券商從業中對他人損害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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