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業從業人員資格考試(證券從業人員資格考試)

證券業從業人員資格考試

證券從業人員資格考試一般指本詞條

中國證券業實行從業人員資格管理制度,由中國證券業協會在中國證監會指導監督下對證券業從業人員實施資格管理。

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託管機構、基金銷售機構、證券投資諮詢機構、證券資信評估機構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從事證券業務的機構中從事證券業務的專業人員,必須在取得從業資格的基礎上取得執業證書,從事相應的證券活動。

2019年證券業從業人員資格考試時間是3月2-3日、5月4-5日、6月1-2日、7月6-7日、8月31日-9月1日、11月30日-12月1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證券業從業人員資格考試
  • 簡介:證券業實行從業人員資格管理制度
  • 考試介紹:考試成績合格可取得成績合格證書
  • 報名條件:報名截止日年滿18周歲
考試介紹,報名條件,報名方式,考試改革,考試時間,考試科目,考試題型,考試大綱,教材教輔,考場紀律,違紀處理辦法,

考試介紹

考試成績合格可取得成績合格證書,考試成績長年有效。通過基礎科目及任意一門專業科目考試的,即取得證券業從業資格,符合《證券業從業人員資格管理辦法》規定的從業人員,可通過所在公司向中國證券業協會申請執業證書。

報名條件

報名參加證券業從業人員資格考試,須同時滿足以下三個條件:
1.報名截止日年滿18周歲;
2.具有高中或國家承認相當於高中以上文憑;

報名方式

2013年第一次證券從業考試報名為1月10日至24日。
單科報名費人民幣70元。

考試改革

一、改革的主要內容
本次考試測試改革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一)類別
證券業從業資格考試測試劃分為一般從業資格考試、專項業務類資格考試和管理類資格考試三種類別。
一般從業資格考試,即“入門資格考試”,主要面向即將進入證券業從業的人員,具體測試考生是否具備證券從業人員執業所需專業基礎知識,是否掌握基本證券法律法規和職業道德要求。
專項業務類資格考試,即“專業資格考試”,主要面向已經進入證券業從業的人員,主要測試考生是否具備從事證券業務的專業人員履行法定職責所必備的專業知識、專業技能和專業操守。
管理類資格考試,即“管理資質測試”,主要面向擬任證券經營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主要測試考生是否掌握在證券經營機構履行經營管理職責所必備的管理流程和管理標準。
(二)科目
入門資格考試科目設定兩門,名稱分別為《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和《金融市場基礎知識》。
各專業資格考試設相應考試科目1門。保薦代表人勝任能力考試、證券分析師勝任能力考試和證券投資顧問勝任能力考試的考試科目分別對應為《投資銀行業務》、《發布證券研究報告業務》和《證券投資顧問業務》。
各管理資質測試的考試科目均設1門,分別為《證券公司高級管理人員資質測試》、《證券評級業務高級管理人員資質測試》和《證券公司合規管理人員勝任能力測試》。
(三)題型題量
入門資格考試的兩個科目,考試時間均為120分鐘,考試題型均為選擇題,考試題量均為100題。
各專業資格考試科目,考試時間均為180分鐘,考試題型均為選擇題,考試題量均為120題。
各管理資質測試的考試科目,考試時間均為120分鐘,考試題型均為選擇題,考試題量均為120題。
(四)合格標準
入門資格考試注重考查必需的專業基礎知識和基本法律法規,以應知為主,通過入門資格考試人員應基本具備證券業務素質和證券業務操守。
專業資格考試突出考查必備的業務流程、業務標準和業務技能,以應會為主,通過專業資格考試人員應基本勝任業務工作。
管理資質測試集中考查法定的管理流程和管理標準,以合規為主,通過管理資質測試人員應掌握主要的監管規定和監管要求。
(五)合格成績有效期
各類資格考試測試滿分均為100分;達到60分及60分以上的考試測試成績,視為合格成績。
合格成績的有效期實行分類管理:
1、入門資格考試合格成績長期有效。
2、考生取得專業資格考試合格成績後,應當每年參加並完成中國證券業協會組織的相應業務培訓;未按要求完成相應業務培訓的,其合格成績不再有效。
3、管理資質測試的合格成績有效期維持3年不變。
(六)報名條件
年滿18周歲、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員,都可報名參加入門資格考試。
入門資格考試合格的,均可參加專業資格考試和管理資質測試。
(七)實施日期
自2015年7月1日起,開始實施新的考試測試製度。現行考試測試製度繼續實施至2015年12月31日止。
2015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考生可以自主選擇按新的考試測試製度或現行考試測試製度報名參加考試測試。
自2016年1月1日起,所有考生按新的考試測試製度報名參加考試測試。
二、改革後有效合格成績的效用
考生按照改革後的資格考試測試製度報名參加考試測試後,取得規定科目有效合格成績,即為資格考試測試合格人員。
(一)同時擁有《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和《金融市場基礎知識》兩個科目有效合格成績的,入門資格考試合格。
(二)同時擁有《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金融市場基礎知識》和《投資銀行業務》三個科目有效合格成績的,保薦代表人資格考試合格。
(三)同時擁有《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金融市場基礎知識》和《發布證券研究報告業務》三個科目有效合格成績的,證券分析師資格考試合格。
(四)同時擁有《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金融市場基礎知識》和《證券投資顧問業務》三個科目有效合格成績的,證券投資顧問資格考試合格。
(五)同時擁有《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金融市場基礎知識》和《證券公司高級管理人員資質測試》三個科目有效合格成績的,證券公司經理層人員任職資格測試合格。
擁有《證券公司高級管理人員資質測試》一個科目有效合格成績的,證券公司董事長、副董事長和監事長任職資格測試合格。
(六)同時擁有《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金融市場基礎知識》、《證券公司高級管理人員資質測試》和《證券公司合規管理人員勝任能力測試》四個科目有效合格成績的,證券公司合規總監任職資格測試合格。
(七)同時擁有《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金融市場基礎知識》和《證券評級業務高級管理人員資質測試》三個科目有效合格成績的,證券評級業務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測試合格。
資格考試測試合格人員,具備其他相應規定條件,在合格成績有效期內可以申請取得相應的從業資格或任職資格。
三、改革前有效合格成績的效用銜接
考生按照改革前的資格考試測試製度報名參加考試測試後,取得的合格成績,在其有效期內相應轉換為改革後的有效合格成績效用。
(一)關於入門資格考試
改革前的資格考試科目由基礎科目和專業科目組成。基礎科目為《證券市場基礎知識》,專業科目包括《證券交易》、《證券發行與承銷》、《證券投資分析》和《證券投資基金》。
1、通過基礎科目《證券市場基礎知識》的,入門資格考試合格。
2、通過一門及一門以上專業科目的,應通過改革後的《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或《金融市場基礎知識》後,入門資格考試合格。
(二)關於保薦代表人勝任能力考試
改革前的保薦代表人勝任能力考試科目由《證券知識綜合考試》和《投資銀行業務考試》組成。改革前的保薦代表人勝任能力考試合格的,認定為改革後的保薦代表人勝任能力考試合格。
(三)關於證券投資諮詢資格考試
改革前的證券投資諮詢資格考試科目由《證券市場基礎知識》和《證券投資分析》組成。
1、通過改革前的考試科目《證券市場基礎知識》和《證券投資分析》的,認定為證券分析師勝任能力考試合格或證券投資顧問勝任能力考試合格或證券投資諮詢業務(其他)資格考試合格。
2、僅通過改革前的《證券市場基礎知識》的,應通過改革後的《發布證券研究報告業務》後,認定為證券分析師勝任能力考試合格。
3、僅通過改革前的《證券市場基礎知識》的,應通過改革後的《證券投資顧問業務》後,認定為證券投資顧問勝任能力考試合格。
4、通過改革前的《證券投資分析》的,應通過改革後的《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和《金融市場基礎知識》後,認定為證券分析師勝任能力考試合格或證券投資顧問勝任能力考試合格或證券投資諮詢業務(其他)資格考試合格。
(四)關於證券經紀人專項考試
改革前的證券經紀人專項考試科目由《證券市場基礎》和《證券經紀業務行銷》組成。
1、通過改革前的考試科目《證券市場基礎》和《證券經紀業務行銷》的,認定為入門資格考試合格。
2、僅通過改革前的《證券市場基礎》的,應通過改革後的《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後,認定為入門資格考試合格。
3、僅通過改革前的《證券經紀業務行銷》的,應通過改革後的《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或《金融市場基礎知識》後,認定為入門資格考試合格。
(五)關於高管資質測試
改革前的《證券公司高級管理人員資質測試》、《證券評級業務高級管理人員資質測試》和《證券公司合規管理人員勝任能力測試》成績合格的,在其合格成績有效期內認定為相應的管理資質測試合格。
四、其他事項
關於證券從業人員資格考試測試中的其他有關事項和特殊問題,由證券業協會會長辦公會研究決定。

考試時間

中國證券業協會2013年考試計畫
序號
考試名稱
報名時間
考試時間
考試地點
1
第一次證券從業人員資格考試(全國統考)
1月10日至24日
3月23日、24日
北京、天津、石家莊、太原、呼和浩特、瀋陽、長春、哈爾濱、上海、南京、杭州、合肥、福州、南昌、濟南、鄭州、武漢、長沙、廣州、南寧、海口、重慶、成都、貴陽、昆明、西安、蘭州、西寧、銀川、烏魯木齊、大連、青島、寧波、廈門、深圳、蘇州、溫州、泉州、拉薩等39個城市
2
第二次證券從業人員資格考試(全國統考)
4月11日至26日
6月22日、23日
北京、天津、石家莊、太原、呼和浩特、瀋陽、長春、哈爾濱、上海、南京、杭州、合肥、福州、南昌、濟南、鄭州、武漢、長沙、廣州、南寧、海口、重慶、成都、貴陽、昆明、西安、蘭州、西寧、銀川、烏魯木齊、大連、青島、寧波、廈門、深圳、蘇州、溫州、泉州、拉薩等39個城市
3
第三次證券從業人員資格考試(全國統考)
7月15日至31日
9月14、15日
北京、天津、石家莊、太原、呼和浩特、瀋陽、長春、哈爾濱、上海、南京、杭州、合肥、福州、南昌、濟南、鄭州、武漢、長沙、廣州、南寧、海口、重慶、成都、貴陽、昆明、西安、蘭州、西寧、銀川、烏魯木齊、大連、青島、寧波、廈門、深圳、蘇州、溫州、泉州、拉薩等39個城市
4
第四次證券從業人員資格考試(全國統考)
10月10日至24日
11月30日、12月1日
北京、天津、石家莊、太原、呼和浩特、瀋陽、長春、哈爾濱、上海、南京、杭州、合肥、福州、南昌、濟南、鄭州、武漢、長沙、廣州、南寧、海口、重慶、成都、貴陽、昆明、西安、蘭州、西寧、銀川、烏魯木齊、大連、青島、寧波、廈門、深圳、蘇州、溫州、泉州、拉薩等39個城市
5
第一次從業資格預約式考試
2012年8月1日至24日
4月21日
北京、天津、石家莊、太原、呼和浩特、瀋陽、長春、哈爾濱、上海、南京、杭州、合肥、福州、南昌、濟南、鄭州、武漢、長沙、廣州、南寧、海口、重慶、成都、貴陽、昆明、西安、蘭州、烏魯木齊、大連、青島、寧波、廈門、深圳等33個城市
6
第二次從業資格預約式考試
4月1日至5月10日
5月19日
北京、天津、石家莊、太原、呼和浩特、瀋陽、長春、哈爾濱、上海、南京、杭州、合肥、福州、南昌、濟南、鄭州、武漢、長沙、廣州、南寧、海口、重慶、成都、貴陽、昆明、西安、蘭州、烏魯木齊、大連、青島、寧波、廈門、深圳等33個城市
7
第三次從業資格預約式考試
7月1日至12日
7月21日
北京、廣州、上海、深圳、南京、杭州、西安、長春、武漢、長沙、鄭州、成都、蘭州等13個城市
8
第四次從業資格預約式考試
7月1日至8月2日
8月11日
北京、廣州、上海、深圳、南京、杭州、西安、長春、武漢、長沙、鄭州、成都、蘭州等13個城市
9
第五次從業資格預約式考試
9月25日至30日
10月13日
北京、天津、石家莊、太原、呼和浩特、瀋陽、長春、哈爾濱、上海、南京、杭州、合肥、福州、南昌、濟南、鄭州、武漢、長沙、廣州、南寧、海口、重慶、成都、貴陽、昆明、西安、蘭州、烏魯木齊、大連、青島、寧波、廈門、深圳等33個城市
10
第六次從業資格預約式考試
9月25日至10月25日
11月3日
北京、天津、石家莊、太原、呼和浩特、瀋陽、長春、哈爾濱、上海、南京、杭州、合肥、福州、南昌、濟南、鄭州、武漢、長沙、廣州、南寧、海口、重慶、成都、貴陽、昆明、西安、蘭州、烏魯木齊、大連、青島、寧波、廈門、深圳等33個城市
11
CIIA3月考試
1月4日至16日
3月9日
北京、上海、深圳
12
CIIA9月考試
6月11日至26日
9月21日
北京、上海、深圳
13
第一次保薦代表人勝任能力考試
待定
6月
北京、上海、深圳
14
第二次保薦代表人勝任能力考試
待定
11月
北京、上海、深圳
15
內地法規考試
5月
香港
16
第一次香港專業員卷一考試
待定
5月
上海、深圳
17
第二次香港專業員卷一考試
待定
10月
上海、深圳
備註
1、第一次、第二次全國從業資格考試、第一、二、三、四次從業資格預約式考試使用2012年版考試大綱 及教材,第三次、第四次全國從業資格考試、第五、六次從業資格預約式考試使用2013年版考試大綱及教材。
2、考試計畫可能會根據市場情況進行調整,如有變動,以當期公告為準。
2019年證券業從業人員資格考試時間是3月2-3日、5月4-5日、6月1-2日、7月6-7日、8月31日-9月1日、11月30日-12月1日。

考試科目

考試科目分為基礎科目和專業科目。基礎科目為證券市場基礎知識;專業科目包括證券發行與承銷證券交易證券投資分析證券投資基金。基礎科目為必考科目,專業科目可以自選。選報的考試科目數量沒有限制,一次考試可以選擇報考全部五科。

考試題型

全國統考;機考,閉卷,每科考試60分為合格線。
考試題型有兩種,分別是單選題、組合選擇題。
單選題50題,每題1分
組合選擇題50題,每題1分;
合計100道題,試卷總分100分,60分及格。
考試時間為120分鐘。

考試大綱

1.證券業從業人員資格考試大綱——證券市場基礎知識(2011.9-2012.6考試專用)
2.證券業從業人員資格考試大綱——證券發行與承銷(2011.9-2012.6考試專用)
3.證券業從業人員資格考試大綱——證券交易(2011.9-2012.6考試專用)
4.證券業從業人員資格考試大綱——證券投資分析(2011.9-2012.6考試專用)
5.證券業從業人員資格考試大綱——證券投資基金(2011.9-2012.6考試專用)
6.證券業從業人員資格考試大綱——參考法規目錄(2011.9-2012.6考試專用)
考試改革

教材教輔

1.指定教材:
證券業從業人員資格考試指定統編教材(共五本):
2.配套教輔:
證券業從業人員資格考試輔導系列:
(1)《證券市場基礎知識過關必做2000題(含歷年真題)(2011.9-2012.6考試專用) 》
(2)《證券發行與承銷過關必做2000題(含歷年真題)(2011.9-2012.6考試專用) 》
(3)《證券交易過關必做2000題(含歷年真題)(2011.9-2012.6考試專用) 》
(4)《證券投資分析過關必做2000題(含歷年真題)(2011.9-2012.6考試專用) 》
(5)《證券投資基金過關必做2000題(含歷年真題)(2011.9-2012.6考試專用) 》
(6)《證券市場基礎知識過關衝刺八套題(2011.9-2012.6考試專用) 》
(7)《證券發行與承銷過關衝刺八套題(2011.9-2012.6考試專用) 》
(8)《證券交易過關衝刺八套題(2011.9-2012.6考試專用) 》
(9)《證券投資分析過關衝刺八套題(2011.9-2012.6考試專用) 》
(10)《證券投資基金過關衝刺八套題(2011.9-2012.6考試專用) 》
(11)《證券發行與承銷過關必背手冊(2011.9-2012.6考試專用)》
(12)《證券市場基礎知識過關必背手冊(2011.9-2012.6考試專用) 》
(13)《證券交易過關必背手冊(2011.9-2012.6考試專用) 》
(14)《證券投資分析過關必背手冊(2011.9-2012.6考試專用) 》
(15)《證券投資基金必背手冊(2011.9-2012.6考試專用) 》
(16)《證劵市場基礎知識(全國證券業從業資格考試一本通2013(新大綱版)(2013.4-2013.11考試專用) 》
(17)《證券發行與承銷(全國證券業從業資格考試一本通2013(新大綱版)(2013.4-2013.11考試專用) 》
(18)《證券交易(全國證券業從業資格考試一本通2013(新大綱版)(2013.4-2013.11考試專用) 》
(19)《證券投資分析(全國證券業從業資格考試一本通2013(新大綱版)(2013.4-2013.11考試專用) 》
(20)《證券投資基金(全國證券業從業資格考試一本通2013(新大綱版)(2013.4-2013.11考試專用) 》

考場紀律

1. 考試一律在指定時間和考場內進行;
2. 考生可在開考前30分鐘進入指定考場,進行現場照相,監考人員將核對考生准考證和身份證等有效證件。考生進入考場後不得擅自離開考場。如考生有特殊原因需要暫離考場,必須向監考人員申請,且返回考場時必須重新採集考生照片。如遇考生不服從監考人員安排,監考人員有權判定考生違紀;
3. 考生進入考場必須攜帶准考證列印件和身份證(無身份證者可憑臨時身份證、軍官證、護照參加考試,其他證件均屬無效),按指定的座位就座,入座後自覺將證件放在座位左上角,以備監考人員檢查;
4. 考生拍照進入考場至考試結束前一律不得擅自離開座位和考場(提前交卷者除外),特殊情況必須有監考人員陪同;
5. 開考20分鐘後未能在考試機上登錄並確認的,視為缺考;開考30分鐘後方可交卷離場。
6. 考試過程中,考生桌面上只放置演算筆、准考證、身份證及草稿用紙等,其他與考試無關的物品一律按監考人員要求存放在指定地點。考試期間未經監考老師允許,考生不得取用已經存放的個人物品。
7. 考試過程中,考生應將手機置於關機狀態,如果發現考生有翻看手機的情況,監考老師有權判定為違紀。
8. 考生要自覺維護考場秩序,保持安靜,不準吸菸、吃東西。
9. 考生遇到問題應舉手示意,得到監考人員允許後方可詢問。
10. 考生因病不能堅持考試的,應報告監考人員。
11. 考生交卷後應立即離開考場,離場時不得將演算草稿紙帶出或試圖帶出考場,離場後不得在考場附近逗留、喧譁。
12. 所有參加考試的考生對考試試題內容有保密的義務。所有考試的試題內容,均屬於中國證券業協會著作權所有,考生未經授權,不得以任何方式或理由將試題內容進行抄錄、複製、傳播。

違紀處理辦法

1、參加考試人員不符合報名條件,弄虛作假參加資格考試的,協會一年內不受理其資格考試報名申請;已經參加考試的,取消其考試成績。
2、參加考試人員有以下情形之一,經監考老師提醒後無效的,該科考試成績按零分處理,並在一年內不得報名參加資格考試:
1. 考試期間,交頭接耳、互打手勢的;
2. 考試期間,在考場內外喧譁的;
3. 拒不按要求存放物品的;
4. 將演算草稿紙帶離考場的;
5. 考生未經許可擅自中途離開考場的;
6. 其他一般違紀違規行為。
3、參加考試人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該科考試成績按零分處理,並在兩年內不得報名參加資格考試:
1. 偽造或塗改准考證的;
2. 偷看他人答題,幫助他人作答,縱容他人抄襲的;
3. 抄襲或試圖抄襲帶入考場的筆記、書本、紙條的;
4. 試圖使用通訊及攝錄設備的;
5. 使用或提供偽造、塗改身份證件的;
6. 由他人替考或者冒名頂替他人參加考試的;
7. 教唆或組織集體(2人以上)作弊的;
8. 考生惡意操作導致考試無法正常運行的;
9. 侮辱、謾罵或蓄意報復、毆打考場工作人員的;
10. 其他嚴重違紀違規行為。
4、證券從業人員存在以上違紀違規行為的,中國證券業協會將相關信息記入證券從業人員誠信信息管理系統;並可註銷該從業人員的執業證書,三年內不受理其執業註冊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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