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引全文
證券市場資信評級機構信息披露指引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規範證券市場資信評級機構(以下簡稱證券評級機構)的信息披露行為,提高證券市場資信評級業務(以下簡稱證券評級業務)的透明度,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證券法》《信用評級業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證券市場資信評級業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關於深化債券註冊制改革的指導意見》《關於註冊制下提高中介機構債券業務執業質量的指導意見》《證券市場資信評級機構執業規範》(以下簡稱《執業規範》)等有關規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證券評級機構應根據《執業規範》第九條和本指引披露所設立的分支機構及其評級從業人員、證券評級業務、獨立性以及評級質量等相關信息。
第三條 證券評級機構應當及時進行信息披露,並保證披露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第四條 證券評級機構應當建立信息披露事務管理制度,設定信息披露事務負責人,並指定專人負責辦理證券評級機構的信息披露事項。證券評級機構應當向協會報備信息2披露事務負責人及聯絡人相關信息。信息披露負責人信息發生變更的,證券評級機構應當在發生變更起 5 個工作日內報告協會。
第五條 中國證券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根據《暫行辦法》《管理辦法》《執業規範》和本指引對證券評級機構信息披露實施自律管理。
第二章 證券評級機構及從業人員信息披露
第六條 證券評級機構應當自完成證券評級業務備案之日起 20 個工作日內,披露下列基本信息:(一)機構基本情況、經營範圍;(二)股東及其出資額或者所持股份、出資方式、出資比例、股東之間是否存在關聯關係的說明,股權變更信息;(三)保證評級質量的內部控制制度;(四)評級報告採用的評級符號、評級方法、評級模型和關鍵假設,披露程度以反映評級可靠性為限,不得涉及商業秘密或者妨礙創新;(五)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及信用評審委員會委員基本信息;(六)評級業務制度。以上內容發生變更的,應當在 10 個工作日內披露變更後的情況、變更原因和對已評級項目的影響。
第七條 機構基本情況至少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會員代碼;(二)公司法定中文名稱;(三)成立時間;(四)法定代表人、總經理姓名;(五)實收資本;(六)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確認通過備案的時間;(七)註冊省市、地址及郵政編碼、辦公地址及郵政編碼、公司網址、聯繫電話、傳真、投訴電話、電子信箱;(八)公司組織機構設定及公司治理情況;(九)違法違規情況,包括但不限於證券評級機構因執業行為涉嫌違法違規被立案調查,或者被司法機關偵查,以及因執業行為受到刑事處罰、行政處罰、行政監管措施、自律管理措施和紀律處分。
第八條 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信息應當至少包括姓名、入職本機構起始時間、現任職務、任職起始時間、是否通過證券評級業務高級管理人員資質測試、證券從業登記編號。取得註冊會計師資格的,應當包括中國註冊會計師資格證書號碼。
第九條 信用評審委員會委員基本信息應當至少包括姓名、入職本機構起始時間、現任職務、任信用評審委員起始時間、是否通過證券評級業務高級管理人員資質測試、從事資信評級業務年限、證券從業登記編號。
第十條 評級從業人員信息包括員工數量及人員信息,其中,人員信息應當至少包括姓名、最高學歷、入職本機構起始時間、現任職務、執業起始時間、是否具有 3 年以上資信評級業務經驗、證券從業登記編號。取得註冊會計師資格的,還應當包括中國註冊會計師資格證書號碼。評級從業人員發生入職、離職或者職務變動情況的,證券評級機構應當在履行必要程式後每季度披露評級從業人員的數量、入職人數、離職人數及離職率。
第十一條 評級制度包括評級業務制度和內部控制制度,其中評級業務制度應當至少包括信用等級劃分與定義、評級方法與程式、盡職調查、信用評審委員會、評級結果公布、跟蹤評級、信息披露、業務檔案管理;內部控制制度應當至少包括評級質量控制相關制度、防火牆制度、迴避制度、分析師輪換制度、離職人員追溯制度、信息保密制度、合規管理制度、培訓制度、廉潔從業制度、評級從業人員執業行為規範、資料庫管理制度。
第十二條 發生可能對證券評級機構經營活動產生重大影響事項的,證券評級機構應當在事項發生之日起 10 個工作日內在協會、證券評級機構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其他網站進行披露,並說明該事項發生的原因、目前的狀態和可能產生的影響。前款所稱重大事項包括但不限於以下情況: (一)實際控制人、受益所有人、直接持股 5%以上股權的股東變更;(二)證券評級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因執業行為涉嫌違法違規被立案調查,或者被司法機關偵查,以及因執業行為受到刑事處罰、行政處罰、行政監管措施、自律管理措施和紀律處分;(三)證券評級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因執業行為與委託方、投資者發生民事糾紛,進行訴訟或者仲裁;(四)設立或者撤銷分支機構;(五)不再從事證券評級業務;(六)證券評級機構做出減資、合併、分立、解散及申請破產的決定,或者依法進入破產程式、被責令關閉;(七)證券評級機構就重大傳聞進行澄清或證實;(八)中國證監會、協會認定的其他可能對證券評級機構經營活動產生重大影響的事項。
第三章 證券評級業務信息披露
第十三條 證券評級機構應當及時披露證券評級業務的信用評級信息。證券評級機構披露的信用評級信息應當至少包括首次信用評級信息、定期跟蹤、不定期跟蹤及終止(提前全額兌付、到期正常兌付的除外)或撤銷信用評級信息。證券評級機構的信息披露時間不得早於其他證券信息披露義務人的信息披露時間。評級對象為公開發行證券的,證券評級機構應當在其所評級證券發行公告日起的 3 個工作日內通過協會網站和證券評級機構網站披露首次信用評級信息。證券評級機構應當在正式向委託方提交跟蹤評級報告的同時報送證券交易場所,通過協會、證券交易場所、證券評級機構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其他網站按要求披露跟蹤信用評級信息,證券評級機構通過其它渠道發布跟蹤信用評級信息的時間不得先於上述指定渠道。跟蹤信用評級信息原則上應當在非交易時間披露。
第十四條 在信用評級信息依法披露之前,除提供給委託方及評級對象、用於監管部門指定用途、用於評級協定中約定用途外,證券評級機構及其評級從業人員應當履行信息保密義務,不得對外提供或泄露評級結果。對上市公司或公開發行的證券進行評級,如評級結果全部或部分基於重大非公開信息,在評級結果公開前,除向該上市公司或證券發行人(發起人)、監管部門提供評級結果外,證券評級機構不得向特定對象選擇性披露評級結果。對非公開發行的證券進行評級,證券評級機構應當按照評級協定的約定,決定是否披露信用評級信息以及披露的時間、地點和方式。中國證監會及自律組織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五條 首次信用評級報告應當包括概述、聲明、正文、跟蹤評級安排和附錄等 5 個部分。信用評級報告對外披露信息至少應當包括評級對象信用等級、評級項目組成員(註明項目負責人)、聯繫方式、出具報告的時間、本次評級使用的評級方法、評級模型打分情況、增信方式、主要信用提供方及受評債券的評級結果、重要的債券條款、募投項目情況(如有)、分年還本情況(如有)、債券購回情況(如有)、評級報告有效期、跟蹤評級安排等。信用評級報告應當加蓋證券評級機構公章,並由符合條件的高級管理人員簽字。信用評級報告應圍繞評級方法闡述評級觀點,明確說明級別給定依據。信用評級報告中應當單獨披露受評主體個體信用狀況,最終評級結果考慮外部支持的,應明確披露外部支持提升情況,並詳細說明支持依據及效果。如使用多種評級方法或評級方法過於複雜的,應予以必要解釋,並說明不同評級方法對評級結果的影響(非公開發行的除外)。
第十六條 證券評級機構應當根據有關規則披露定期或不定期跟蹤評級報告,應在跟蹤評級結果中說明上一次評級的評級結果、評級時間、評級有效期、本次評級結果調整或維持的理由。定期跟蹤評級報告要求比照本指引第十五條相關規定,且應重點說明評級對象在跟蹤期間內的變化情況。
第十七條 證券評級機構開展資產支持證券評級的,應當按照本指引第六條第(四)項的要求及時披露資產支持證券評級方法、評級模型和關鍵假設。證券評級機構應當採用適當方式披露資產支持證券與公司債券(含企業債券)的評級標準差異及理由。證券評級機構應披露其所做的現金流分析以及壓力測試等。證券評級機構應說明資產支持證券評級結果的局限性以及核實所用評級信息時所受到的限制。
第十八條 證券評級機構披露關注公告的,應當說明關注的事項、對受評級對象及其信用等級產生的影響和後續跟蹤安排。
第十九條 證券評級機構未按照跟蹤評級安排及時披露跟蹤評級信息的,應當在協會、證券交易場所、證券評級機構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其他網站,說明原因、計畫披露時間、可能對受評級對象及其信用等級產生的影響。證券評級機構無法在計畫披露時間完成跟蹤評級信息披露的,應當在計畫披露時間前公告。每次公告的計畫披露時間不得超過 2 個月。
第二十條 證券評級機構決定終止或者撤銷評級對象評級的,應當公告原因、最近一次評級結果,並說明該評級自公告日起失效且此後將不再更新。
第二十一條 評級委託方、受評級機構或者受評級證券發行人更換證券評級機構後級別調整的,現受託證券評級機構還應當公布級別調整的原因及合理性分析。
第二十二條 證券評級機構進行主動信用評級,應披露主動評級的評級方法、模型和程式,並在信用評級報告中明確說明該評級為主動評級。
第四章 獨立性信息披露
第二十三條 證券評級機構應當在每個財務年度結束之日起 4 個月內披露下列獨立性相關信息:(一)每年對其獨立性的內部審核結果;(二)證券評級分析人員輪換政策及執行情況;(三)財務年度評級收入前 20 名或者占比 5%以上的客戶名單;(四)證券評級機構的關聯公司為評級委託方、受評級機構、受評級證券發行人或者相關第三方提供顧問、諮詢服務的情況;(五)證券評級機構為評級委託方、受評級機構、受評級證券發行人或者相關第三方提供其他附加服務的情況。證券評級機構在前款規定時間內將前款第(三)項信息向中國證監會備案的,可以不披露該信息。
第二十四條 證券評級機構應當及時在協會、證券評級10機構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其他網站上以公告形式披露開展證券評級業務過程中實際及潛在的利益衝突、所採取的利益衝突管理、控制措施及可能導致的後果。證券評級機構應當披露的實際及潛在的利益衝突情形按照《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執行。
第五章 評級質量信息披露
第二十五條 證券評級機構應於每季度結束後一個月內分別披露季度末本機構公開有效的主體個體信用狀況和最終信用等級分布情況。證券評級機構應當將信用等級利差分析情況每季度通過協會網站和證券評級機構網站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六條 證券評級機構應採用歷史違約率、等級遷移率等統計方法,對本機構出具的評級結果(含已公布的主動評級結果)的準確性和穩定性進行驗證,並將評級結果質量統計結果每年度通過協會網站和證券評級機構網站向社會公告。證券評級機構應當將一年、三年、五年期的信用評級違約率和信用等級遷移情況以及統計口徑和計算公式每年度通過協會網站和證券評級機構網站進行信息披露。若由於評級的性質或其他情況造成歷史違約率不適用、不具有統計意義或因其他原因可能誤導投資者或社會公眾11的,證券評級機構應予以解釋。
第六章 自律管理
第二十七條 協會對證券評級機構的信息披露情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檢查。證券評級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應自覺接受協會的自律管理,配合協會完成檢查工作。
第二十八條 任何個人、組織發現證券評級機構未按照本指引進行信息披露的,可向協會舉報或投訴。
第二十九條 證券評級機構未按本指引進行信息披露,協會按有關規定採取自律管理措施和紀律處分,並記入證券行業執業聲譽信息庫,被採取紀律處分的,將按規定記入證監會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移交有關監管部門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指引由協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關於進一步明確債券評級信息披露規範的通知》同時廢止。
發展歷史
2023年10月20日,中國證券業協會修訂發布《證券市場資信評級機構信息披露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