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公司從業人員業務培訓細則

 2022年7月8日,為貫徹落實《證券法》,證券基金經營機構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從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證券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從業人員管理規則》等的要求,提高證券公司從業人員職業操守、合規意識和專業能力,規範證券公司從業人員培訓工作

中國證券業協會制定了《證券公司從業人員業務培訓細則》。經協會第七屆理事會第十次會議表決通過,並向中國證監會備案,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證券公司從業人員業務培訓細則
  • 頒布時間:2022年7月8日
  • 實施時間:2022年7月8日
  • 發布單位:中國證券業協會
規定全文,內容解讀,

規定全文

證券公司從業人員業務培訓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提高證券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從業人員職業操守、合規意識和專業能力,規範證券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從業人員培訓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證券基金經營機構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從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證券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從業人員管理規則》等法律法規、監管規定和自律規則,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證券公司董事長、從事業務管理工作的其他董事和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從業人員(以下統稱從業人員)參加持續業務培訓,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從業人員培訓應當以弘揚和培育合規、誠信、專業、穩健的行業文化為宗旨,以強化道德品行和提升專業能力為核心,注重針對性、實用性和前瞻性,堅持理論聯繫實際、按需施教、講求實效、培養與使用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從業人員培訓內容應當包括法律法規、巨觀政策、職業道德及與所從事證券業務相關的理論、專業技能等。
第二章 培訓組織
第五條 中國證券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負責組織從業人員的業務培訓,督促證券公司履行相關管理責任。協會組織業務培訓的具體職責包括:
(一)制定培訓規則;
(二)制定培訓大綱和教材;
(三)組織和實施業務培訓;
(四)建立培訓資源信息共享機制,開展工作交流;
(五)管理培訓信息;
(六)宣傳、檢查和監督培訓情況;
(七)建立培訓師資庫;
(八)其他與培訓有關的工作。
第六條 證券公司應當要求其從業人員參加業務培訓,確保其掌握與崗位職責相關的法律法規、執業規範,持續具備與崗位相適應的專業素質。證券公司管理從業人員業務培訓的具體職責包括:
(一)建立培訓制度,將培訓納入從業人員考核;
(二)按照協會制定的培訓大綱組織實施培訓;
(三)記錄和核查從業人員業務培訓情況;
(四)向協會報送從業人員培訓信息;
(五)向協會推薦優秀培訓師資;
(六)配合協會對行業培訓情況的檢查、監督;
(七)協會認為需要開展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培訓要求
第七條 從業人員可以參加證券監管部門、協會及其他證券行業自律組織、證券公司、經國家教育部批准設立的大專院校以及其他合格教育培訓機構等組織的業務培訓。
第八條 證券公司應當要求其從業人員在每個培訓周期內完成一定時間的業務培訓,建議不少於15學時。培訓內容應當符合協會制定的培訓大綱要求。
第九條 從業人員自首次執業登記日的下一年起,每個自然年為一個培訓周期。
第十條 培訓學時根據相關人員執業情況、專業能力水平評價情況、處罰處分措施情況、誠信情況、其他執業聲譽情況及為行業發展、履行社會責任作出貢獻情況等實行差異化管理。存在以下情況的,可相應減少或增加學時要求:
(一)在證券公司持續從事證券業務10年以上,且不存在效力期限內違法失信信息或者其他負面執業聲譽信息,無須證券公司驗證其專業能力水平的,在培訓周期內減少5學時培訓。
(二)存在效力期限內違法失信信息或其他負面執業聲譽信息(被中國證監會採取行政處罰、行政監管措施以及被行業自律組織實施紀律處分、自律管理措施的除外),或者需要證券公司驗證其專業能力水平的,在培訓周期內增加5學時培訓。
(三)存在效力期限內被行業自律組織實施自律管理措施等違法失信信息的,在培訓周期內增加30學時培訓。
(四)存在效力期限內被中國證監會採取行政處罰、行政監管措施或者被行業自律組織實施紀律處分等違法失信信息的,在培訓周期內增加45學時培訓。
前款規定的“存在效力期限內”違法失信信息或者其他負面執業聲譽信息,是指相關信息效力期限覆蓋完整培訓周期年度。同一培訓周期記憶體在多個效力期限內違法失信信息或者其他負面執業聲譽信息的,不累計計算,以最高者認定相關學時要求。
第十一條 從業人員存在下述情形的,可以抵免從業人員所在培訓周期內的培訓學時:
(一)獲得學位或職業資格。接受與證券業務相關的會計、法律、金融等專業教育獲得學位的,取得註冊會計師、法律職業資格、註冊國際投資分析師(CIIA)或特許金融分析師(CFA)職業資格的,當年每項可以抵免5學時,總計抵免不超過10學時;
(二)為行業發展、文化建設、履行社會責任等作出突出貢獻。參加協會組織的相關課題研究、報告撰寫、教材編寫、命題審卷、培訓課程研發等項目,或者其他為行業發展、文化建設、履行社會責任等作出突出貢獻的,當年可以抵免5學時,不累計計算。協會其他自律規則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從業人員參加協會組織的相關活動需要抵免學時的,由協會負責記錄並抵免相應學時,其他抵免學時情形由從業人員所在證券公司通過協會從業人員管理平台報送相關信息及證明材料,抵免相應學時。
第十二條 本細則所稱每學時為45分鐘。
第十三條 在一個培訓周期內,證券公司應當要求其從業人員在黨建引領、行業文化、職業道德方面的學時比重不低於其應完成培訓學時的30%。
第四章 信息管理
第十四條 證券公司應當按照規定向協會報送其從業人員培訓信息。
從業人員參加協會組織的培訓,培訓信息免於報送,由協會記錄。
第十五條 證券公司應當指定人員負責培訓信息的報送。報送的培訓信息應當真實、準確。報送培訓信息的內容應當包括培訓班名稱、時間、學時、主辦單位、學員、師資等基本信息,以及符合協會培訓大綱要求的相關培訓資料和學習記錄證明等。培訓信息不完備或者不符合規定的,證券公司應當按照要求及時補正相關信息。
第十六條 負責培訓信息報送的人員應當在培訓結束後15個工作日內登錄協會從業人員管理平台填報相關信息。每年12月31日前應當完成本年度信息覆核工作。
第五章 培訓管理
第十七條 證券公司應當督促其從業人員按照要求及時完成業務培訓。對於未按要求及時完成業務培訓的從業人員,證券公司應當依據內部相關制度對其做出處分。證券公司依據內部相關制度對從業人員因未完成培訓做出處分的,應當按照協會相關規定納入證券行業執業聲譽約束機制。
第十八條 協會對證券公司執行本細則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也可以根據投訴、舉報等對證券公司涉嫌違反本細則情況進行調查。證券公司應當積極配合監督檢查和調查,如實提供有關材料,不得拒絕、拖延提供,或者隱匿、毀損相關材料。
第十九條 證券公司未按本細則要求履行從業人員業務培訓管理職責的,協會可以視情節輕重對證券公司及相關責任人員採取自律管理措施。
證券公司應採取有效措施防範從業人員委託他人代為參加培訓等弄虛作假行為;協會發現相應弄虛作假行為的,有權認定該虛假培訓學時無效並根據情節輕重對相應責任主體採取自律措施。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條 《證券基金經營機構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從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等監管規定及自律規則、業務規範明確比照證券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從業人員管理的人員,適用本細則。
第二十一條 本細則由協會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證券業從業人員培訓綱要(試行)》、《關於加強證券業從業人員後續職業培訓工作的通知》(中證協發〔2018〕175號)同時廢止。

內容解讀

關於《證券公司從業人員業務培訓細則》的起草說明
為提高證券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從業人員(以下統稱從業人員)職業操守、合規意識和專業能力,促進證券公司合規、穩健經營,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證券法》《證券基金經營機構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從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證券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從業人員管理規則》等相關規定,中國證券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配套起草了《證券公司從業人員業務培訓細則》(以下簡稱《培訓細則》)。現就有關情況說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隨著國務院“放管服”改革持續推進、新《證券法》頒布實施,從業人員自律管理相關規定的變化,現行從業人員的培訓相關規則難以適應行業發展以及協會從業人員自律管理的需要,有必要結合當前實際,從培訓原則、培訓內容、培訓組織、差異化管理、培訓要求、信息管理、培訓管理等方面予以調整完善,制定一套全面、完整的從業人員業務培訓規則,以提升協會對從業人員自律管理的規範性,助力證券行業高質量發展。
二、主要內容
《培訓細則》共六章、二十一條,包括總則、培訓組織、培訓要求、信息管理、培訓管理、附則,對從業人員業務培訓進行了系統性規範。主要內容如下:
(一)明確協會和證券公司的培訓職責
《培訓細則》明確了協會的培訓職責。協會負責組織從業人員的業務培訓,並督促證券公司履行相關管理責任。同時,《培訓細則》明確了證券公司的培訓職責。證券公司應當要求其從業人員參加業務培訓,確保其掌握與崗位職責相關的法律法規、執業規範,持續具備與崗位相適應的專業素質。
(二)強化立德樹人的培訓目標
《培訓細則》明確了從業人員業務培訓實行差異化管理。證券公司應當要求其從業人員在每個培訓周期內完成一定時間的業務培訓,建議不少於15學時。根據相關人員執業情況、專業能力水平評價情況、處罰處分措施情況、誠信情況、其他執業聲譽情況及為行業發展、履行社會責任作出貢獻情況等實行差異化管理。同時,證券公司應當要求其從業人員在黨建引領、行業文化、職業道德方面的學時比重不低於其應完成培訓學時的30%。
(三)規範培訓信息管理
《培訓細則》明確了證券公司為培訓信息報送主體。證券公司應當按照規定向協會報送其從業人員培訓信息。培訓信息不完備或者不符合規定的,證券公司應當按照要求及時補正相關信息。
(四)最佳化培訓管理
《培訓細則》明確了證券公司應當督促其從業人員按照要求及時完成業務培訓。對於未按要求及時完成業務培訓的從業人員,證券公司應當依據內部相關制度對其做出處分。證券公司依據內部相關制度對從業人員因未完成培訓做出處分的,應當按照協會相關規定納入證券行業執業聲譽約束機制。同時,《培訓細則》明確了證券公司未按本細則要求履行從業人員業務培訓管理職責的,協會可以視情節輕重對證券公司及相關責任人員採取自律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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