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所理事會的職權
證券交易所的最高決策機構是會員大會,但是,決定業務經營方針的則是理事會。理事會對會員大會負責,並行使下列職權:
1.召集會員大會,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2.依法制定、修改證券交易所的有關業務規則;
3.審定總經理提出的工作計畫、預算方案和決算草案;
4.批准接納會員,審定對會員的處分;
5.決定證券交易所內部機構設定;
6.會員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證券交易所理事會的規定
第一,根據《
證券交易所管理辦法》的規定,會員大會是證券交易所的權力機構,決定證券交易所的重大問題,同時它只是一個議事機構,不是常設機構。在這種情況下,需要其設定一個常設機構,這個常設機構即為國際上通行的機構棗理事會。我國參照國際上通行的作法,也作了規定。
第二,理事會的性質。關於理事會的性質,本法沒有作具體的規定,一般可理解為是證券交易所的管理執行機構。對於這一機構可作如下理解:(l)理事會是證券交易所的常設機構。所謂常設機構,是指它從證券交易所成立之日起即作為一個機構而存在。理事會成員可以依法隨時被更換,但是作為一個機構,即證券交易所的理事會不會被撤銷,也不能停止活動。(2)理事會是證券交易所的日常管理機構。所謂管理機構,是指它負責證券交易所的日常業務活動的管理與指揮,並執行會員大會的有關決議。(3)理事會是通過證券交易所會員大會的選舉產生的機構。如果沒有會員大會的存在,也就沒有它的存在。
第三,理事會與會員大會的關係。對於這一問題,本法沒有作出具體的規定,一般來講,理事會和會員大會的關係為理事會對會員大會負責。具體講:理事會由會員大會產生,必須執行會員大會的各項決議;理事會必須忠於職守,認真履行各項法定的和會員大會確定的各項義務;理事會必須督促自己的下屬機構依法履行職務;理事會必須按照法定的程式將自己的工作情況向會員大會進行報告;理事會如果不履行職務出現了違法行為必須依法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