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哥本哈根
證券交易所是在丹麥證券理事會(Danish Securities Council)和丹麥金融監督委員會(Danish Financial Supervisory Authority)的共同監管下從事
證券交易活動的。前者的職責主要是監督哥本哈根證券交易所的
市場運行機制,對其交易活動進行法律上的指導,促進和保障丹麥證券市場健康、有秩序與較高透明度的發展,並建立有效的
競爭機制,以吸引國內外廣泛的證券發行商、
投資者和
交易商。此外,它還頒布了一系列的
行政法規和措施,作為丹麥
證券交易法的補充,但如果哥本哈根證券交易所想修改所頒布的行政法規和措施或放棄這些補充規定,必須及時向丹麥證券理事會提出,否則將無條件的予以接受。後者的職責主要是負責監督
證券交易所的交易活動和
交易商的清償能力,如
資本保證金的審核、證券交易的法定程式、代行交易授權的委託及撤銷或撤回等。
哥本哈根證券交易所近景
1998年1月,哥本哈根
證券交易所與斯德哥爾摩證券交易所聯合簽訂了合作協定書,宣布成立北歐證券交易聯盟(the NOREX Alliance)。
聯盟遵循以下原則進行合作:
①獨立交易;
②交叉會員制,即兩地的
上市公司股票均可相互交叉在對方的交易所掛牌上市;
③使用同一交易體系,並互補交易規則;
④買賣證券使用統一格式的交割單;
⑤各出部分所有權,建立合資企業,共同經營。
據哥本哈根郵報(the Copenhagen Post)報導,兩大交易所聯合的目的是最終形成一個真正意義上的北歐證券聯合交易市場,以便使交易者能在沒有任何障礙的情況下在兩地進行市場交易。因此,自北歐證券交易聯盟創立以來,越來越吸引大量的
投資者、
交易者、證券發行商及
上市公司。各方面普遍反映良好,如
上市公司切實感到從更大交易市場中得到了更大的資金來源;同時市場的巨大潛力也促使新的上市公司投入更高的熱情,去努力創造條件,儘快上市;而
投資者也能從來自聯合交易市場的巨大
流動資金和單一化的交易系統中受益。2000年6月冰島證券交易所加入了北歐證券交易聯盟,10月該聯盟在同一交易體系下開始進行
股票、
債券及其它金融衍生工具交易。2000年10月
奧斯陸證券交易所正式簽訂聯合協定,成為北歐證券交易聯盟的第四個成員所。此外,波羅的海三國也簽訂了加入北歐
證券交易聯盟的意向書。
北歐四國在2003年10月創立了一家共同投資、共同經營的證券交易公司—北歐證券有限公司(Nordic Exchanges A/S),公司的總部設在哥本哈根。公司總裁兼
執行長、丹麥人斯塔夫·簡森說,建立公司的目的是為了向所有在北歐證券交易聯盟的
交易商、發行商、
投資者及
上市公司提供更好的服務,並促進共同交易體系的完善和發展。人們有理由相信,北歐
證券交易聯盟在不久的將來定會成為世界重要的
證券交易市場。
哥本哈根證交所的的交易規則
哥本哈根
證券交易所的交易活動是受丹麥證券交易法(Danish Securities Trading Act, Act No.1072)制約的。該法頒布於1995年12月20日,並於1996年1月1日生效。這是丹麥政府第一次將有關規範丹麥證券市場的法律融為一部的專業法。為了適應歐洲統一大市場的需要,該法於2000年7月25日進行了新的修訂,並獲得丹麥議會的通過。修改後的內容與未修改的條款就構成了丹麥新的
證券交易法,那就是丹麥證券交易統一法(the Consolidated Act No.725)。該統一法既符合了
歐盟頒布實施的《投資服務法令》(EC Investment Service Directive),也滿足了丹麥
證券交易市場的實際要求。
目前,丹麥
證券交易市場有三層法律監管。第一層是丹麥
證券交易統一法,它屬於框架法律,從總體上規定了證券交易的基本原則和基本內容;第二層是丹麥證券理事會頒布實施的丹麥證券交易實施通則(Danish Securities Council Executive Order),它從一定意義講被認為是對丹麥證券交易統一法實施的司法解釋,也被看成是統一法的補充;第三層是由哥本哈根證券交易所制訂的內部細則(Copenhagen Stock Exchange Self-Regulation),主要規定了證券交易的具體操作規程,它被認為是對丹麥證券交易實施通則的補充。
2、該法要求設立證券理事會,並在促進規範化的
證券交易市場過程中起到指導性的作用。
3、該法規定了在與控制股權權益轉移(the Transfer of Controlling Interests)相關的並已被確定的
要約時,當事人應履行的義務。由於控制股權權益在
期權交易中,事關重大,因此,法律嚴格要求當事人遵守契約。
4、該法還規定了有關獲利和操縱價格等方面的條款。
①哥本哈根
證券交易所
證券上市規則; ②哥本哈根證券交易所有關實時交易信息和
股評等出版物的規定; ③
上市公司證券價格明細表; ④
上市股票登記、發行、交易所會員等的費用; ⑤哥本哈根證券交易所會員公司清單以及內部管理規則。
哥本哈根證交所的掛牌上市的資格
在哥本哈根
證券交易所掛牌上市交易的證券是有嚴格限制的,而且必須遵守丹麥有關
證券交易法的規定。丹麥證券理事會首先要對要求上市的公司進行資格審查,主要了解要求上市的公司是否是按照丹麥公司法規範設立和經營,以及該公司的
證券上市後是否符合公眾的利益。初選合格後,丹麥證券理事會再將要求上市的公司推薦給哥本哈根證券交易所。哥本哈根
證券交易所根據上市程式規則對其再進行一系列的審核,並最終決定是否掛牌上市。
根據哥本哈根
證券交易所規定的上市要求,
股票掛牌上市須滿足以下幾個條件:
1、公司自註冊以來從事商事活動不少於三年;
3、公司的總股本金不低於1500萬
丹麥克朗,且在證券市場交易的
股票總市值不少於850萬丹麥克朗;
4、公司的
股票持有人至少要達到200-300人以上,至於是前者還是後者,則由
證券交易所決定。
另外,根據規定,
公司債券掛牌上市須滿足以下兩個條件:
債券發行總額不能低於1000萬
丹麥克朗; 公開發布舉債說明書和債券上市公告。
證券上市前,公司公開發布招股說明書必須經過哥本哈根
證券交易所的同意。該說明書的內容應該包括哥證交所認為必要的
項目,以便使
投資者、
證券交易者及
經紀商能充分地了解該
上市公司的資產負債情況、經營業績、
財務收支狀況、證券持有人的權益等,並能從中判斷出公司的未來發展與走勢。當然,如果某一證券的掛牌上市可能會對
投資者和交易市場產生不利的影響,進而損害公眾的投資利益,那么,哥本哈根
證券交易所有權利拒絕公司的上市要求,
根據丹麥
證券交易統一法的規定,
外國公司的證券也可以申請在哥本哈根證券交易所掛牌上市。外國公司上市的條件與丹麥公司別無區別,只是有一個先決條件就是
外國公司的經營活動必須符合其本國有關法律的規定,不能有違法經營行為。
掛牌上市的證券,不論是
外國公司還是本國公司,通常都需要在丹麥證券中心(Danish Securities Center)的電子交易系統上登記註冊。另外,在發行前,
上市公司還要決定選擇一家
證券發行代理商,全權代表上市公司負責處理髮行事宜。根據規則,該代理商必須是金融機構,如銀行、投資服務公司等,並能與丹麥證券中心和哥本哈根
證券交易所直接聯繫。
哥本哈根證交所的上市程式
在哥本哈根證券交易所掛牌上市交易的證券有一個時間過程,而這個時間的長短又受公司的類型、發行方法等因素的影響。不過大多數證券顧問都認為,從公司提出申請到正式掛牌上市交易至少需要六個月。根據哥本哈根
證券交易所的有關規則,現將在該所的
證券上市程式介紹如下:
1、公司經過董事會決議決定向哥本哈根
證券交易所提出證掛牌上市的要求,並寫出書面報告。
2、公司與其法律顧問共同起草招股說明書和上市申請書,並遞交到哥本哈根證券交易所。(約需4-8個月)
3、哥本哈根
證券交易所接到上市申請書、招股說明書和上市時間表,並通常需要15個工作日閱讀上述檔案。
證券交易所將仔細審閱以便對其內容是否符合法律規定作出判斷,並提出相關的問題,然後將意見書及上述檔案一同退回公司。(約需3星期)
4、公司收到後,會同本公司法律顧問洽商有關問題,然後根據
證券交易所反饋的意見對招股說明書的內容進行必要的修改。(約需1-2星期)
5、
證券交易所收到修改後的公司上市招股說明書。如果此時招股說明書認為還是不符合法律規定,則程式3、4將重複進行。
6、
證券交易所舉行董事會,在聽取匯報後,投票決定是否同意公司的
股票掛牌上市。(約需2天)
7、如獲得
證券交易所的同意,公司將能及時收到它們發來的書面批准報告。
8、公司將安排印刷公司上市招股說明書(約需1星期),與此同時,公司還將準備一份出版招股說明書的文告,並由
證券交易所發行給其會員公司。
9、公司上市招股說明書公開發行。注意,該說明書須在正式向公眾發行股票前5個
工作日發行。(約需5-8天)
10、公開向社會發行證券,
募集資金。(發行期約需10個工作日,依募集方式的不同而有所區別)
12、經哥本哈根
證券交易所確認後,該證券開始掛牌上市,進行交易買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