謀財害命案

謀財害命案,發生於明朝。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謀財害命案
  • 發生地點:湖北省孝感縣
  • 發生時期:明朝
  • 涉及人物:鄭日新
案件記載
本案發生在明朝湖北省孝感縣。武昌府江夏民朵簽備鄭日新向孝感縣衙控告牙人楊清謀財殺害其表弟馬泰一事,轟動了孝感縣上下。孝感知縣張時泰準狀發牌拘傳楊清。楊清到縣衙後大呼其冤,訴說自己充當牙人奉公守法拒惡,鄭日新憑空栽贓陷害,近期根本沒有見到過馬泰,何來謀財害命?如果馬泰居住本店,鄰里豈無人見,如在街心謀害人,豈無人知?準是鄭日新謀財害命而嫁禍於我,請縣衙明察。鄭日新辯駁道:馬泰正月份來到孝感縣住到楊清家,二月來的客人,豈能知道正月份發生的謀財害命案。縣令張時泰以楊清刁頑不肯招認為由,喝令重責楊清三十。楊清不認,又令挾起,楊清受刑不過乃胡亂招認。縣令追問既招謀害,屍體現在何處,銀子現在何處。楊清自思不招也是死,不如暫且招認,他日或有明白之時。於是違心招認“屍丟長江,銀已用盡”。縣令見楊清招承,便令人將其釘板蒸紙駝乘鎖牢押入死愚定歸監,並呈報上級知府。知府魏公微服私訪,從一池塘中發現一具無人認領的死屍。並從蛛絲馬跡中發現一名叫吳玉的嫌疑犯。於是捕來訊問,吳玉不肯招認,魏公命取挾棍夾起,吳玉被迫招認說:“此皆遠方孤客,棗主享我以天晚為由將客哄入家舉頁再中借歇,並用毒酒將其醉倒,丟入塘中,謀害時間為今春正月二十二日晚,銀兩用去三十,余皆存於家中。”魏公即差數殃辯人往其家追取原贓。其母以為捉己而投水自盡,其妻照紙煮市龔氏投水被救起。差役搜出贓銀,帶領龔氏回府稟報。知府魏公依據大明律,判處吳玉斬監候,俟至秋後上請皇帝決裁。其妻龔氏曾屢諫,吳玉母子不聽,因與謀財害命無關,予以釋放,準其改嫁。鄭日新因報仇心切,控告不實,不予追究。楊清因刑訊所致被迫誣服,也予以釋放。此案審結,使“京師大震”,魏公也因善於偵案洗冤而“海內知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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