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戶謀財害命案

船戶謀財害命案,發生於1864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船戶謀財害命案
  • 發生時間:1864年
  • 涉及人物:李應
  • 發生時期:同治三年
案件記載
此案發生於同治三年(公元1864年)。“彭山縣民李應受僱翟高陛船隻運米販賣。翟高陛有事未能同行,雇余張酉、翟冬瓜、張縱搖在船掌駕。余張酉因見李應受賣米收得價銀起意,商允翟冬瓜、張縱搖將李應受致死。夜乘李應受蹲踞船舷出恭,余張酉手推李應受落河溺斃,屍身漂失。翟冬瓜在旁目擊並未動手,張縱搖獨宿後艄,迨起身趨視,已在余張酉推溺李應受之後。余張酉即將李應受所有銀兩藏放身旁,同翟冬瓜、張縱搖登岸,將船鑿沉,商同將贓銀販取布疋,擔赴建昌沿途貨賣,得錢分用”。此案發生後,彭山縣訪聞緝拿,首犯余張酉在逃未獲,從犯翟冬瓜、張縱搖訊詳,將翟冬瓜依圖財害命、得財而殺死人命、從而不加功例,擬斬監候;張縱搖依不行而分贓例,擬發雲貴兩廣極邊煙瘴充軍。當時此類案件層出不迭,州司報川署,請嗣後對這類圖財害命案從嚴懲處。川督上奏朝廷,皇帝下旨交議。刑部審議,認為船戶客家謀財害命最為可惡,與攔路搶動無異,既取其財又害其命,直使入者無一倖免,較之一二貧民偶然起意圖財害命者情節尤重。刑部規定:“嗣後船戶店家圖財害命為害行旅者,即比照強盜但得財者不分首從皆斬律,擬斬立決,仍加梟示。於訊明後遵照查辦土匪章程就地正法”;“雖經同謀、臨時不行、事後分贓之犯,即發新疆給官兵為奴”;“至殺人未得財及傷未死、並常人圖財害命仍照本律辦理”。刑部批文使這起判決成為通行全國的典型判例之一,對同類案件起到示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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