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諸侯五等爵
- 起源年代:周
- 等級排序:公侯伯子男
- 歷史人物舉例:秦穆公,齊桓公
先秦兩漢,五服制,注釋,
先秦兩漢
最近,王世民先生從金文材料出發,吸收了先秦兩漢文獻中的一些記載,採取“既注意各該器物的年代和國別,又要把那些諸侯的生前與死後追稱區別開來”的方法,重新研究周代諸侯的五等爵,得出了與《公羊傳》所載“天子三公稱公,王者之後稱公,其餘大國稱侯,小國稱伯、子、男”大體相同的結論[3]。無疑,這就把周代五等爵制的研究推進到了一個新的階段。
研究周代諸侯的五等爵問題,當然首先要依據地下出土的金文材料,這是毋庸置疑的。但是,我們也應注意到,地下出土的金文材料往往零星不整,帶有很大局限性。所以要想真正解決問題,還須把地下出土的金文材料與傳世的先秦兩漢文獻材料結合起來考察。
鑒於王世民先生已將周代金文中的五等爵問題做了系統的論證,所以本文擬對先秦兩漢文獻所載的周代諸侯五等爵進行一葛肯承番探索。冀對這—問題的深入討論,提供些有益的意見。
一
周代的所謂“爵”,就是周代統治階級內部等級關係在法律制度上的規定。周代諸侯的五等爵,就是周代諸侯的五個等級。在先秦兩漢文獻中,周代諸侯劃分為五等,這是不容否認的客觀事實。《左傳》襄公十五年載周代的列位等級說:“王及公、侯、伯、子、男、甸、采、衛、大夫各居其列。”《國語·周語上》載周襄王說:“昔我先王之有天下也,規方千里以為甸服。其餘以均分公、侯、伯、子、男、使各有寧宇。”《逸周書·職方氏》說:“凡國,公、侯、伯、子、男,以周知天下。凡邦國大小相維,王設其牧,制其職各以其所能,制其貢各以其所有。”[4]《左傳》的這段話,據杜注是“言自王以下諸侯、大夫各任其職騙墊”,意義正與《逸周書·職方氏》一致。王是周代的最高統治者,“公、侯、伯、子、男”就是周代的五等諸侯,故《逸周書》雲“凡邦國大小相維”。“甸、采、衛”,杜注釋為侯、甸、男、采、衛五服之名的略舉,是對的。具體地說,采、衛主要指二服中的附庸小國。這樣,在周代由王及公、侯、伯、子、男、附庸、大夫所組成的等列,就是其社會階級結構的大略。
《逸周書·度訓解》說周代“□爵以明等極”。孔晁註:“極,中也。貴賤之等,尊卑之中也。”《時訓解》說:“天尋說糊子乃命大史次諸侯之列。”公、侯、伯、子、男的排列次序,正表蜜市汗明它是標誌周代諸侯貴賤尊卑的爵秩等列。《左傳》昭公十三年載鄭子產說:“昔天子班貢,輕重以列,列尊貢重,周制也。卑而貢重者,甸服也。鄭伯男也,而使從公侯之貢,甩洪諒拒懼弗給也。”“列”就是諸侯的等列。“列尊貢重”,就是爵位越尊貴,貢賦越重。“卑而貢重者,甸服也”,此甸字通圻,指的是王畿之內。上引《周語上》說“規方千里以為甸服”,是一證。《周語上》載祭公謀父雲“先王之制,邦內甸服,邦外侯服”,是二證。王畿之內的封國位雖卑而貢重。“鄭,伯男也”,是說鄭為伯爵,而在男服,所以讓它承擔“公侯之貢”,是不合理的。一些論著多把這句話與《國語·周語中》富辰所說“鄭伯,南也,王而卑之,是不尊貴也”等同起來,說“伯男”與“伯南”一致,這是不對的。金景芳師早就說過:“鄭伯,南也”,指的是“鄭伯這個人身份特殊”。因為鄭武、莊公先後為王朝卿士。卿士職位也稱“南”。所以應當尊貴,不能卑視[5]。這與“鄭,伯男也”的含義完全不同。故富辰在下文說“平、桓、莊、惠”諸王“皆受鄭勞,王而棄之,是不用勛也。”又,《左傳》僖公二十九年說:“在禮,卿不會公侯,會伯子男可也”。杜註:“大國之卿當小國之君,故可以會伯子男也。”從這兩條材料可以看出,周代的公、侯爵位在伯、子、男之上。公、侯、伯、子、男的排列是有序的。
《左傳》哀公十三年載魯大夫子服景伯說:“王命諸侯,則伯帥侯牧以見於王。伯合諸侯,則侯帥子男以見於伯。自王簽燥希以下,朝聘玉帛不同。”子服景伯所說的“伯”,是諸侯之長,又稱“侯伯”,也就是霸主。《左傳》僖公二十八年載:“王命尹氏及王子虎、內史叔興父策命晉侯為侯伯。”據《禮記·王制》:“八命為伯。”侯牧即諸侯,古代諸侯是牧民的,所以也稱侯牧。“甩請鴉想侯帥子男以見於伯”一句,竹添光鴻《左氏會箋》釋為:“其曰侯者,蓋兼公而言;其曰子男者,蓋兼伯而言。謂公侯帥伯子男以見於伯也。”按竹添說是正確的。《春秋》以“公侯”為一類,以“伯子男”為一類,所以“舉侯可以兼公,舉子男可以兼伯”。又,《國語·楚語》說:“天子之貴也,唯其以公侯為官正也,而以伯子男為師旅。”韋昭註:“正,長也。”說明公侯相當於天子的“官正”,亦即百官之長;而伯子男則相當於天子的師旅,位在公侯之下。
《左傳》昭公四年載楚靈王在申地大會諸侯,楚大夫椒舉向宋國左師向戌與鄭國執政子產問禮儀形式。向戌說:“小國習之,大國用之,敢不薦聞?獻公會諸侯之禮六。”子產說:“小國共職,敢不薦守?獻伯子男會公之禮六。”杜預註:“其禮六儀也。宋爵公,故獻公禮。鄭伯爵,故獻伯子男會公之禮。”這也說明公爵位在伯子男之上。
《左傳》桓公十年載,齊國受到北戎侵襲,諸侯出兵救齊,其中鄭國公子忽戰功最著。但是,魯人受齊國委託在給各國援軍分發糧餉時,以王室頒行的爵祿等級為序,因鄭為伯爵,所以列在最後。鄭國憤憤不平,聯合齊、衛一道攻擊魯國。《春秋》記載這件事,先書“齊、衛”,後書“鄭”,把齊、衛看成主謀,鄭是脅從。《左傳》解釋說:“先書齊、衛,王爵也。”即說齊、衛為侯爵,位在鄭國之上,所以記為首惡。
上述材料充分證明:在周代,“公侯”的爵位明顯高於“伯子男”。五等諸侯的排列次序確是爵秩的高低等差。
專就“公侯”而論,公又高於侯。《左傳》莊公十八年,“虢公、晉侯朝王,王饗禮,命之宥,皆賜玉五瑴,馬四匹。”[6]當時人評論說:“非禮也。王命諸侯,名位不同,禮亦異數,不以禮假人。”所謂“名位不同”,是說虢公時任王朝卿士,位為“公”,而晉為侯爵,虢爵位高於晉侯。依周制,天子接見諸侯,應“正班爵之義”[7],虢公高於晉侯,賞賜時就該“禮亦異數”。而今王不辨虢公與晉侯的爵秩高低,賞賜同樣的禮物,就是“以禮假人”,這是違背周禮的。
周代諸侯的“公、侯、伯、子、男”五等爵,是周代社會等級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馬克思、恩格斯曾概括世界各民族奴隸制與封建制的共同特點說:“在過去的歷史時代,我們到處都可以看到社會完全劃分為不同的等級,看到由各種社會地位構成的多級的階梯。”[8]周代諸侯的五等爵就是周代諸侯中“多級的階梯”的表現形式。在周代社會中,統治階級內部的這種“多級的階梯”是普遍存在的,不僅諸侯中有,卿大夫中也有。
《左傳》桓公三年說:“凡公女嫁於敵國,姊妹則上卿送之,以禮於先君;公子則下卿送之;於大國,雖公子亦上卿送之;於天子,則諸卿皆行,公不自送;於小國,則上大夫送之。”這裡所說的“敵國”是匹敵的國家。“公子”,就是國君的女兒。在國君的姊妹或女兒出嫁時,依對方國家的大小,分別由上卿、下卿、諸卿和上大夫送行。說明卿大夫是有上下等級的。《左傳》僖公十二年載,齊國的執政管仲到成周去為王室和戎人講和。王準備以“上卿之禮”招待他。管仲因為齊國有國子、高子兩位上卿,所以推辭不就,僅“受下卿之禮而還”。這證明在諸侯國的卿一級官員中確有上卿、下卿之分。
《左傳》成公三年載魯大夫臧宣叔說:“次國之上卿當大國之中,中當其下,下當其上大夫。小國之上卿,當大國之下卿,中當其上大夫,下當其下大夫。上下如是,古之制也。”臧宣叔所說的“古之制”,就是西周制度。杜預註:“古制:公為大國,侯伯為次國,子、男為小國。”這就說明了在周代不僅諸侯國的卿大夫有上、中、下之分,而且不同國家的卿大夫在列國間的交往中地位也不盡相同。國家爵位尊,卿大夫的地位也尊;相反,國家的爵位卑,其卿大夫的地位也就卑。
列國卿大夫的上下等級是十分嚴格的。《左傳》成公三年說晉國的中行伯(荀庚)“其位在三”,列於中軍帥郤克和中軍佐荀首之後。成公十六年,晉大夫郤至在鄢陵之戰後,到成周向天子獻楚捷時自誇其功,王朝卿士單子說:“溫季(即郤至)其亡乎!位在七人之下,而求掩其上。”當時,郤至為晉新軍佐,位次在上、中、下三軍將佐及新軍將之下,列第八位。襄公二十六年,鄭國戰勝陳國,鄭伯賞賜有功的子展、子產二將,“享子展,賜之先路,三命之服(上卿),先八邑;賜子產次路,再命之服(中卿),先六邑。”子產辭謝六邑說:“自上以下(自上卿以至於下卿),隆殺以兩(大國,上卿馬車25乘、中卿馬車10乘、下卿馬車5乘),禮也。臣之位在四(鄭國,當國和司徒為上卿,司馬和司空為中卿,宗伯和大宰為下卿,子產時為司空),且子展之功也;臣不敢及賞禮。”公固予之,乃受三邑。子展時為鄭國當國上卿,子西次之,良霄第三(根據《左傳襄公十八、二十七年》等記載,應為“伯有次之、子西第三”,良霄為宗伯居五),子產居四。以周禮,卿大夫每下一級,賞格當減去二,曰“隆殺以兩”(《周禮》並沒有此規定)。所以子產不敢接受六邑的獎賞。以上數例足以說明周代卿大夫等級制的森嚴性。《周禮·春官·大宗伯》載,大宗伯在“以九儀之命正邦國”,“以玉作六瑞,以等邦國”之外,還有“以禽作六摯,以等諸臣”的職責。小宗伯則有“掌三族之別,以辨親疏”的職責。列國的宗伯應當也有這種職能。春秋時鄭國大夫公孫揮就以善於辨別列國大夫的“族姓、班位、貴賤、能否”而知名[9]。
周代社會的等級制度甚至滲透到了統治階級的家庭中,天子、諸侯和卿大夫的妻妾也以嫡庶為原則劃分成若干等級。嫡妻即正妻,只有一人。天子嫡妻稱後,諸侯嫡妻稱夫人,卿大夫嫡妻稱內子。庶妻位在嫡妻之下,排成高低貴賤的等列。《左傳》文公六年載,晉襄公逝世,其子幼弱。晉大夫因為國家多難,商議扶立年長的君主。賈季主張立晉文公庶妻辰嬴的兒子公子樂。趙孟不同意,說:“辰嬴賤,班在九人,其子何震之有?”主張立晉文公庶妻杜祁的兒子公子雍,理由是:“杜祁以君故,讓逼姞而上之;以狄故,讓季隗而已次之;故班在四。先君是以愛其子而仕諸秦,為亞卿焉。秦大而近,足以為援;母義子愛,足以威民;立之不亦可乎!”晉文公嫡妻是文贏,次妃為襄公生母逼姞,三妃為季隗,四妃為杜祁,九妃為辰贏。清人俞正燮推斷,文公在齊娶的“齊姜在五,秦女三人亦媵也,其在六、七、八歟?”可見,晉文公的夫人與八位庶妻的位次是井然有序的[10]。
《左傳》昭公八年說:“陳哀公元妃鄭姬生悼太子偃師,二妃生公子留,下妃生公子勝。”陳哀公的夫人與二妃、下妃的排列也是井然有序的。
《左傳》僖公二十四年,晉大夫趙衰娶晉文公的女兒趙姬為正妻,生趙原同、趙屏括、趙樓嬰三子。趙衰追隨文公在狄時曾娶狄女叔隗,生趙盾。趙姬是位賢達婦人,見趙盾有才幹,就堅決請求以趙盾“為嫡子,而使其三子下之,以叔隗為內子而己下之”。這是卿大夫妻有嫡庶之分的證據。《左傳》昭公十一年載:“泉丘人有女,夢以其帷幕孟氏之廟,遂奔僖子,其僚從之。盟於清丘之社曰:“有子,無相棄也。僖子使助薳氏之簉。”杜預註:“薳氏之女為僖子副妾,別居在外,故僖子納泉丘人女令助之”是正確的。“其僚”,是泉丘女的僚友。沈欽韓《左傳補註》云:“薳氏是僖子正室,使二女助之,為其簉。或薳氏是僖子別邑,使二女別居以此為簉也,故下宿於薳氏。”此說實誤。一者,僖子為魯卿,在魯都有府第,其府第在季氏宅東南,登其宅西北隅,便可望見季氏,其正妻怎能不在府宅而在薳氏?二者,如說“使二女別居為簉”,應是自為簉,《左傳》怎會說“使助薳氏之簉”?依此知沈解不確。從這條材料看,孟僖子的妻子至少有四位,排列次序是正妻、副妾薳氏、二簉泉丘女、泉丘女僚友。
在統治階級的家庭中,嫡妻所生的兒子曰嫡子,庶妻所生的兒子曰庶子。嫡子高於庶子。嫡子依長幼論尊卑,庶子依其母親的貴賤地位論尊卑。《公羊傳》稱這種現象叫“子以母貴”。如果庶子有繼承父業為公、卿、大夫的,則其母也隨之提高到夫人、內子的地位。《公羊傳》稱這一現象為“母以子貴”。
綜上可見,周代社會是等級制的社會。這是它最本質的特點。它的卿大夫階層是有等的,它的貴族階級家庭也是有等級的。因而,它的列國諸侯不會也不可能沒有等級。這個等級就是“公、侯、伯、子、男”。
二
在先秦文獻中,周代諸侯“公、侯、伯、子、男”的五等爵稱,也像在青銅器銘文中一樣,有無定稱的現象。如據《春秋》、《左傳》、《國語》,齊、衛之君時稱公,時稱侯;秦、鄭之君時稱伯,時稱侯;滕、薛之君時稱侯,時稱伯,甚至稱子;邾、莒之君時稱子,時稱公。對於這類問題,由於金文材料自身的局限性,是難以說明的。而先秦文獻則比較系統,我們從中可以找到解決問題的線索。特別是由於“中國言六藝者折中於孔子”,而孔門學說由七十子後學師口相傳,這可以使我們在先秦兩漢的儒家著作中找到答案。
公。《公羊傳》隱公五年說:“天子三公稱公,王者之後稱公。”在周代,王室確曾設立過“三公”的高爵。《逸周書·祭公解》是當前史學界公認的西周作品。《祭公解》說:“天子自三公上下辟於文、武”,又說:“天子三公監於夏商之既敗,丕則無遺後,難至於萬億年,守序終之。”同書《酆保解》、《史記解》、《武寤解》等也載有“天子三公”。《周禮·春官·典命》曰:“王之三公八命。”《司服》曰:“王為三公六卿錫衰。”《秋官·小司寇》曰:“王南鄉,三公北面。”在周初,周公為太宰,召公為太保,太公為太師,他們就是“天子三公”。周代青銅器《琱生簋》銘文業已證明,周公、召公兩人的身份,確為“公”爵[11],《公羊傳》所言不虛。
“天子三公稱公”,可能是周初之制,實際上在成康以後,凡是王室的執政卿士都可以稱“公”,享受公爵待遇。王世民先生在《西周春秋金文中的諸侯爵稱》一文中列舉的畢公、明公、溓公、益公、穆公、武公、井公、毛公、應公、芮公、虢公等王朝卿士,就都是公爵。在東周時期,僅從《左傳》上看,不論是諸侯入為王朝卿士的,如鄭武公、鄭莊公、虢公,還是畿內諸侯、大夫擔任卿士的,如召昭公、召戴公、單襄公、單穆公、尹武公、尹文公、王叔文公、劉康公等也都一律稱公。畿內的公爵大多都有封邑。鄭玄《詩譜·周南召南譜》云:“文王受命,作邑於豐,乃分岐邦周、召之地,為周公旦、召公奭之采地。”解放前陝西扶風出土的《琱生鬲》、1961年扶風齊家村出土的《琱我父簋》的“琱(周)”字,據李學勤先生說:“用為氏名,指周公的周氏;用為地名,則指周公的采地周城。”[12]其它如畢公的采地在畢,蘇公的采地在溫,芮公的采地在芮,東周時劉康公的采地在劉,尹氏的采地在尹等[13],都能說明這一問題。
“王者之後稱公”,主要指夏、殷二代之後稱公。《逸周書·王會解》說在成周大會上,“堂下之右,唐公、虞公南面立焉。堂下之左,殷公、夏公立焉。”孔晁註:“唐、虞二公,堯、舜後也。”夏公、殷公是“杞、宋二公”。《史記·周本紀》說周武王封“黃帝之後於祝,帝堯之後於薊,帝舜之後於陳,大禹之後於杞。”《禮記·樂記》載孔子說:“武王克殷反商,未及下車,而封黃帝後於薊,封帝堯之後於祝,封帝舜之後於陳;下車而封夏後氏之後於杞,投殷之後於宋。”孔疏說這是“舉三恪二代也”。清孫希旦《禮記集解》說:“封黃帝、堯、舜之後,所謂三恪也。封夏、殷之後,所謂二代也”,是正確的。《左傳》襄公二十五年,鄭子產說:“昔虞閼父為周陶正,以服事我先王。我先王賴其利器用也,與其神明之後也,庸以元女太姬配胡公(閼父子)而封諸陳,以備三恪”,是其證。恪,《說文·心部》引作“愙”,是敬之義。
《禮記·郊特牲》說:“天子存二王之後,猶尊賢也。尊賢不過二代。”《漢書·成帝紀》說:“蓋聞王者必存二王后,所以通三統也。”《白虎通·爵篇》則云:“公者,加尊二王之後。”由是觀之,《公羊傳》所說的“王者之後稱公”,在周代,只能是杞、宋二國。《春秋》記載宋國爵為公,與《禮記》、《漢書》相合。《左傳》僖公二十四年說:“宋先代之後.於周為客,天子有事膰焉,有喪拜焉。”昭公二十五年,宋大夫樂大心說:“我不輸粟。我於周為客,若之何使客?”又,何休《公羊傳》隱公三年注說:“宋稱公者,殷後也。王者封二王后,地方百里,爵稱公,客而不臣也。”這些記載都是不容忽視的,它確能證明周人以客禮侍宋,並尊其爵為“公”。
杞的情況比較複雜。據《逸周書》,西周時杞為公爵。入春秋以後,僅稱為侯。至魯莊公二十七年以後,又稱伯。杜預《左傳》注云:“杞稱伯者,蓋為時王所黜。”在魯僖公二十三年、二十七年、襄公二十九年,《春秋》又三稱其為子。《左傳》解釋說:“書曰子,杞夷也。”又說;“杞.夏余也,而即東夷。”《春秋》嚴夷夏之防,杞用夷禮,所以就視同夷狄之君而稱子。何休《公羊傳》注說:杞本公爵,但春秋時“微弱為徐、莒所脅,不能死位。《春秋》伯子男一也,辭無所貶。貶稱子者,《春秋》黜杞不明.故以其一等貶之”。與《左傳》的解說大體相同,應是可信的。
可見,夏、殷二代在周初雖為公爵,但入春秋以後,杞即衰弱,且不斷遷徙。據清人閻若璩考證,杞初封在河南開封,春秋魯桓公二年遷於山東莒州及曲阜相鄰之地,桓公六年遷淳于(山東省安丘縣東北),僖公十四年遷到緣陵(山東昌樂縣東南),襄公時又遷回淳于[14],國家也淪落成為“伯子男”一類小國。至於三恪,爵低於公,僅為侯。《逸周書》稱其為公,是沿用其舊名。《史記·周本紀》載,周在封薊之後,又封召公爽奭於燕。其後,“薊微燕盛,乃並薊居之,薊名遂絕”[15]。祝入春秋後亦不見於記載,只有陳國仍保持“侯”爵名號,但也淪落成為二三流小國。
“公”可以作為諸侯的通稱,這是客觀事實。但那已不是爵稱,而只是一種榮譽稱號,是尊稱。如《春秋》一書於魯十二君皆稱公。何休《公羊傳》隱公元年注云:“魯稱公者,臣子心所欲尊號其君父。公者,五等之爵最尊。王者探臣子之心欲尊其君父,使得稱公。” 魯本侯爵,而在國內臣子則可以尊其號為“公”。這在周代是一條不成文的法則。這條法則還不僅限於侯爵,也通用於“伯子男”等各級諸侯。《白虎通·爵篇》云:“伯、子、男,臣子於其國中褒其君為公。” 因為臣子“心欲俱尊其君父,故皆令臣子得稱其君為公也”。但是,如果“諸侯有會聚之事,相朝聘之道”以互相交接時,則不得“私其臣子之義”,要求諸侯各稱本爵。這一原則在《春秋》中表現得十分明顯。《春秋》作為魯國史,特稱其君為公;而在記載其它國家諸侯朝會時,一律各稱本爵。如《春秋》莊公十六年載幽之盟曰:“冬十有二月,公會齊侯、宋公、陳侯、衛侯、鄭伯、許男、滑伯、滕子同盟於幽。”又,僖公二十八年載踐土之盟曰:“五月癸丑,公會晉侯、齊侯、宋公、蔡侯、鄭伯、衛子、莒子,盟於踐土。”在這兩次會盟中,《春秋》所列諸侯爵秩,除衛、滕二國而外,皆其本爵。衛所以稱子,是因為衛侯當時出居在外,其弟叔武參與盟會,故以未成君之禮相待。滕所以稱子,是因為春秋時淪落成為“微國”,是宋國附庸[16]。齊、晉侯爵所以序宋公之上,是因為齊、晉先後受周天子冊封為“侯伯”,為諸侯霸主。而列國諸侯於國內則一律可以稱公。如《國語》一書系收集各國材料輯成,書中魯、齊、晉、宋、衛、曹、鄭、秦諸國君主皆稱公。《左傳》甚至稱邾、莒等附庸小國君主為公,如邾文公、邾定公、邾宣公;莒共公、莒紀公、莒茲 公、莒犂比公等。
諸侯在國內所稱的“公”,顯然已不是爵位,而只是一種尊稱。我們說諸侯可以通稱“公”,正是在這一意義上說的。
諸侯生稱爵,死稱公。這是諸侯稱公的又一種形式,也是一種臣下尊君的稱號。
《春秋》隱公八年:“夏六月己亥,蔡侯考父卒,八月葬蔡宣公。”《公羊傳》解云:“卒何以名,而葬不名?卒從正,而葬從主人。”何休註:“卒當赴告天子,君前臣名,故從君臣之正義言也。至葬者,有常月可知,不赴告天子。故自從蔡臣子辭稱公。”也就是說諸侯死時,要發訃告向天子報喪,而訃告須稱名稱本爵,合乎君臣之正義。但安葬諸侯,則是諸侯臣子的事,所以從其臣子之辭稱公。孔廣森《公羊通義》說:“葬,生者之事也,故從主人辭也。生有五等,沒壹稱公。王者探臣子之心莫不欲尊其君父,故假以爵之最尊,又為之作謚以易其名,以甄其宮。”何休、孔廣森對《公羊傳》的解釋都是正確的。《春秋》記載諸侯之卒皆稱本爵,而記載諸侯下葬則一律稱公。如隱公三年:“八月庚辰,宋公和卒”,“冬十有二月癸未,葬宋穆公”。莊公二十一年:“夏五月辛酉,鄭伯突卒”,“冬十有二月,葬鄭厲公”。僖公四年:“夏,許男新臣卒”,“八月,葬許穆公”。昭公元年:“六月丁巳,邾子華卒”,“秋,葬邾悼公”。昭公六年:“春王正月,杞伯益姑卒”,“夏,葬杞文公”,等等。在一部《春秋》中,只有一次例外,即桓公十七年載:“六月丁丑,蔡侯封人卒”,“秋八月癸巳,葬蔡桓侯”。何休注說蔡桓侯下葬“稱侯者”是“奪臣子之辭也”,因為桓侯“有賢弟而不能任用,反疾害之而立獻舞,國幾並於荊蠻,故賢季抑桓,稱侯所以起事”。這是《春秋》的一種貶抑筆法。
《白虎通·號篇》也注意到了周代諸侯泛稱公的問題,說:“何以知諸侯得稱公?《春秋》曰‘葬齊桓公’,齊侯也。《尚書》曰‘公曰嗟’,秦伯也。《詩》雲‘覃公維私’,覃子也。《春秋》‘葬許穆公’,許男也。《禮·大射》經曰‘公則釋獲’。大射者,諸侯之禮也,伯子男皆在也。”侯、伯、子、男是齊、秦、覃、許諸國的本爵,而公則是他們的統稱。這也證明諸侯在國內被尊稱的公,臣子安葬諸侯所稱的公,並不是諸侯的本爵,而只是一種尊稱。
侯,是五等爵的第二級。《白虎通·號篇》說:“侯是百里正爵。”《封公侯篇》說:“諸侯封不過百里。”這種說法,得到了《左傳》的證明。《左傳》襄公二十五年,鄭子產說:“昔天子之地一圻,列國一同,自是以衰。”杜註:圻,“方千里”;同,“方百里”,衰,“差降”。圻,又作畿,《詩·商頌·玄鳥》云:“邦畿千里。”《逸周書·職方氏》云:“千里曰王圻”,盧文弨解:“圻與畿同。”說皆與《左傳》合。《孟子·萬章下》云:“天子之制,地方千里,公侯皆封百里,伯七十里,子男五十里,幾四等。”七十里、五十里的“差降”,就是“衰”。
公、侯的封地雖然都是方百里,但公爵位尊,是王室的客,可以組建“三師”軍隊,有較大的獨立性。侯,《逸周書·職方氏》孔晁注云:“為王者斥侯也”(《周禮·職方氏》孔疏同)。春秋時王室大夫富辰追述分封諸侯的作用說:“昔周公吊二叔之不鹹,故封建親戚以藩屏周。”證明諸侯是王室的藩屏,承擔著捍衛王室的任務。諸侯之長曰“元侯”,又曰“侯伯”、“方伯”。即《禮記·王制》所說“千里之外設方伯”。其地位與公爵相埒。
在周初,齊、魯、衛、晉、燕諸國都是方伯,守衛著王室的東、北、東北、東南邊疆,如《尚書·康誥》曰:“王若曰:孟侯,朕其弟,小於封。”《漢書·地理志》說:“周公封弟康叔?號曰孟侯,以夾輔周室。”顏師古註:“孟,長也。言為諸侯之長。”可見,康叔封衛,為周初諸侯之長。
《詩·魯頌·閟宮》說:“王曰叔父.建爾元子,俾侯於魯,大啟爾宇,為周室輔。”《左傳》僖公四年,齊管仲說:“昔召康公命我先君太公曰:‘五侯九伯.女實征之,以夾輔周室’”。春秋時晉國青銅器《晉公盦》銘文:“公曰:我皇且(祖) (唐)公〔雁〕受大命,左右武王,□□百蠻,廣治四方,至於大廷,莫不事王。”1986年在北京房山琉璃河出土的西周燕器《克罍》、《克盉》銘文:“王曰:太保,隹乃明乃微鬯享於乃辟。余大對乃享,令克侯於匽。”
上列材料證明,魯、齊、晉、燕與衛一樣,都是周初代表天子坐鎮一方,享有征伐大權的方伯。《國語·魯語上》說:“元侯作師,卿帥之,以承天子。”作師就是組建軍隊。何休《公羊傳》隱公五年注說:“天子六師,方伯二師,諸侯一師。”由於“侯”是王室的斥侯,多封在畿外,所以他們與諸侯之長被周天子倚為藩屏,是天子在地方上的強大武力支柱。
伯爵遍布於王畿內外。《禮記·曲禮》云:“五官之長曰伯”,孔疏:“伯,長也。”《風俗通·皇霸篇》云:伯,長也,白也。言其鹹建五長,功實明白。”通白,在商代方國首領就已稱白,如殷墟卜辭中已有井白、易白、丹白、羌方白、孟方白等。《逸周書·武順解》云:“五五二十五曰元卒……四卒成衛曰伯。”說明伯原為由百人組成的戰鬥編隊,進而引申為百夫長之稱,最後演變為一級爵稱。
在周天子畿內,土地無多,所以不封侯而封伯。如東周畿內有原伯、毛伯。《左傳》僖公二十四年,孔疏說:“文王之子,原、毛之後,世為王臣,仍為伯爵,或本封滅絕,食采畿內。”現存西周青銅器《毛公鼎》,出土於陝西扶風,證明毛伯在西周時也是畿內伯爵。凡伯,《左傳》隱公七年杜註:“周卿士也。凡,國;伯,爵。”祭伯,《左傳》隱公元年杜註:“諸侯為王卿士者。祭,國;伯,爵。”《國語·周語上》韋昭註:“祭,畿內之國,周公之後也。”孔廣森《公羊通義》斷“祭伯”之“伯”為行次之稱,誤。其它如畢伯、芮伯、社伯等,也都是畿內伯[17]。
畿內伯的一個突出特點,是一般都歷任王官。其中有入為天子三公、王朝卿士的,就稱為“公”。但公爵只限於一身一世,其後世子孫則恢複本爵。如據《班簋》銘文,毛本伯爵,但毛伯“更虢城公服”以後,做了王朝卿士,就稱毛公了。西周末又有毛公 任王朝卿士。而其後世子孫則恢複本爵,春秋時有毛伯得、毛伯過、毛伯衛等。畢公高為武王世臣,成王時入為天子三公,而其後世子孫則自稱“畢伯”,現存青銅器《畢伯碩父鬲》,可為證明。祭本周公之後,稱伯爵。但周穆王之世,祭公謀父任天子三公,即稱祭公,而其後世子孫則恢復伯稱。原伯,系文王子孫,春秋時原伯有入為王朝卿士者,故稱原莊公、原襄公,而其它諸原,仍稱伯,有原伯魯、原伯貫、原伯絞等。這種現象與周初伯禽、呂伋任王朝卿士,故稱“魯公”、“丁公”,而其後世子孫一律稱侯,屬侯爵,是—致的。
鄭也是個典型例子。宣王時,桓公友封鄭,為畿內小國,因桓公任王朝卿士,所以稱公。東遷以後,鄭國勢力擴張到畿外,鄭武、莊公連任王朝卿士,所以得保公稱。但究其本爵,不過是“伯男”。子產說:“鄭.伯男也”,是其證。
畿外的伯,有曹伯、巢伯、吳伯等。吳的例子也很典型。吳本伯爵,春秋時吳君自稱王,在黃池會前,晉大夫董褐利用吳君“欲守吾先君班爵”的諾言,折辯吳君說:“今君掩王東海,以淫名聞於天子。君有短垣,而自逾之,況荊蠻則何有於周室?夫命圭有命,固曰吳伯,不曰吳王。諸侯是以敢辭。夫諸侯無二君,而周無二王,君若無卑天子。以乾其不祥,而曰吳公,孤敢不順從君命長弟。”[18]這段話證明,在周室班爵祿時,吳確實曾接受了伯爵的命圭。這是周代諸侯有五等爵的又一有力證據。春秋時,吳自稱為王,是“淫名”,是“卑天子”,屬於僭越行為。所以晉與諸侯在黃池會上拒絕公開承認吳的王者地位。因為“諸侯無二君,而周無二王”,晉仍承認周天子是天下共主。但是,晉人說如果吳能放棄王號,改稱“吳公”,晉也可以讓步,同意由吳主盟。這又證明了春秋時期列國可以實力地位破壞周代的爵祿制度。至於《春秋》稱吳君為“子”,那是因為《春秋》以“伯子男一也,辭無所貶”,是它用來“正名”的一種筆法。
子、男。《白虎通·爵篇》:“子者,茲也,茲茲無已也。”可見,子本是從王、公家族中分化出來的後代子孫。子演化成為爵位.當起於商代。《尚書》載商末有微子、箕子。周承商制,沿用了子的爵號。在周原第十一號窖穴第八十三號甲骨上就有“今秋,楚子來”宇樣。但是,在西周大分封時,華夏族受封的子爵很少,且多為畿內小國。如《左傳》文公三年有“沈子”,系周公後;垣公二年有“郜子”,系文王后。在東周畿內有王季子,本爵為子。受采於劉,為王室卿士,謚劉康公,其後世子孫稱劉子。
子爵大都為夷狄之君。《禮記·曲禮》說:”其在東夷、北狄、西戎、南蠻,雖大曰子。”鄭玄註:“九州之外也,雖有侯伯之地.本爵亦無過子。”如楚子、徐子、潞子、鼓子、肥子、萊子、夔子、白狄子等。依此,華夏諸侯有用夷禮者,也稱子,如上文所言“杞子”。
子又是諸侯在服喪中的一種稱謂。《春秋》僖公九年:“公會宰周公、齊侯、宋子、衛侯、鄭伯、許男、曹伯會於葵丘。”宋子即末襄公,其所以稱子,據《左傳》說:“宋桓公卒,未葬而襄公會諸侯,故曰子。”又說:”凡在喪,王曰小童,公侯曰子。”楊伯峻注曰:”公侯包五等諸侯言之。《春秋》之例,舊君死,新君立,不論已葬末葬,當年稱子,逾年稱爵。”楊注又引葉夢得《春秋傳》曰:“一年不可以二君,故未逾年之君不以爵見,內外皆稱子。子般、子野卒,宋襄公以 ‘宋子’會葵丘,陳懷公以‘陳子’會召陵是也。未逾年,雖既葬,內亦稱子不名,子赤卒稱‘子卒’;外亦稱子,衛成公以‘衛子’會盟於洮是也。曠年不可以無君,故逾年之君既葬稱爵,鄭厲公以‘鄭伯’會武父是也。雖未葬,亦稱爵,衛惠公以‘衛侯’會諸侯及魯戰,宋共公會諸侯代鄭是也。”又,《公羊傳》莊公三十二年解《春秋》“子般卒”曰:“君存稱世子,君薨稱子某,既葬稱子,逾年稱公。”《左傳》、《公羊傳》的這些解說把諸侯在喪稱子的各種情況講得十分清楚了。
男。鄭玄《周禮·夏官·職方氏》註:“男之言任也,為王任其職。”孔晁《逸周書·職方氏》註:“男,任也,任王事。”在先秦文獻中,男爵很少見,《左傳》僅有許男、宿男、驪戎男三例。
當然,在先秦文獻中伯作為行次、子作為尊稱的現象也是存在的,因為它不屬於本文的討論範圍,恕不論列。
三
周代諸侯的爵秩等級像世間其它事物一樣,也是不斷發展變化的。上引《左傳》、《國語》等文獻證明周代諸侯爵有五等,但據《公羊傳》說《春秋》以公為一等,侯為一等,伯子男為一等,是三等。《孟子·萬章下》說:“公一位,侯一位,伯一位,子男同一位”,是四等。同時,孟子說這僅是“嘗聞其略”,“其詳不可得聞也”。《左傳》、《國語》與《孟子》、《公羊傳》所載周代爵秩等級的不同,其實就是周代諸侯等級不斷變化的反映。這一點也在《周禮》的記載中有所表現。《周禮·地宮·大司徒》講周代諸侯雖有“諸公、諸侯、諸伯、諸子、諸男”五等,但依其所食之地劃分,則只為“公食其半,侯伯叄之一,子男四之一”三等[19]。這又與《孟子》所說:“公侯皆方百里,伯七十里,子男五十里”大體相同。可見,周代所封諸侯雖為五等,但從封地或所食之地看,實為三等。而公與侯、侯與伯、子與男等的差別,只是禮儀形式問題。所以經過從西周到春秋的二、三百年變化,大體上就變成了《春秋》所說的三等。
春秋時,諸侯爵等的另一種變化,是列國不再以昔日的爵秩高低,而是以實力地位來論大小和強弱。《史記·十二諸侯年表序》說春秋時諸侯“力政,強乘弱,興師不請天子,然挾王室之義,以討伐為會盟主,政由五伯”,“文武所褒大封,皆威而服焉”,是完全正確的。據《左傳》成公三年,晉卿荀庚與衛卿孫良夫同時聘魯,魯成公詢問大夫臧宣叔會盟時將以誰為先?臧宣叔說晉為大國,衛與晉比僅為小國,晉又是伯主,所以應以荀庚為先。杜預也說:“春秋以強弱為大小,故衛雖侯爵,猶為小國”,小國應“降大國二等”。在周初,晉、衛同為元侯,而今晉強衛弱,衛已淪落成三流國家。
衛雖淪落為三流國家,所幸仍系侯名而爵號未黜,而杞、薛等國就沒有這樣的好運了。上文我們說過,杞在春秋由於受到徐、莒侵襲,國勢日削,所以杜預說它被時王黜為伯爵。又《左傳》莊公三十一年:“薛伯卒。”顧棟高《春秋大事表·外諸侯卒葬表》引《彙纂》云:“薛稱伯,時主所黜。”杜預與《彙纂》的說法是有根據的。《白虎通·爵篇》引《韓詩內傳》曰:“諸侯世子,三年喪畢上受爵命於天子。”即說依周制,舊君死,新君立,要接受天子的爵命。東周以降,王權削弱,此制已不通行。但據《左傳》天子仍有冊命諸侯之權,如僖公十一年,晉惠公立,“天王使召武公、內史過賜晉侯命”。文公元年,“天王使毛伯來賜公命”。杜預註:“諸侯繼位,天子賜以命圭。”又如,莊公十六年,“王使虢公命曲沃伯以一軍為晉侯”。僖公二十八年,“王命尹氏及王子虎、內史叔興策命晉侯為侯伯”。既有策命權,就有貶黜權。周桓王褫奪鄭莊公王朝卿士職,周莊王支持衛公子黔牟、黜抑衛侯朔都是例證。所以,杞因微弱被黜,薛因從屬宋國被黜,應是可信的。
春秋時.一些弱小國家為減輕貢獻給霸主的貢賦,或受大國挾持,或託庇於大國,從而自貶其爵,甘居小國地位的現象也是存在的。《左傳》襄公二十七年載,晉、楚在宋召開弭兵大會,邾、滕等國為擺脫向晉、楚雙方納貢的負擔,即甘心降黜,不以諸侯身份參加盟會,而私屬於齊、宋。齊、宋樂得有人幫助納貢, 自然也願意以他們為私屬。邾本小國,自不必論。滕本侯爵而附庸於宋,就是自貶其爵了。又,《左傳》定公元年,晉會諸侯築成周城,宋大夫仲幾“不受功,曰:‘滕、薛、郳,吾役也。’”杜註:“欲使三國代宋受功役。”季氏本曰:“薛自桓公以來,服屬於宋,魯雖與同盟,猶以宋屬待之。”[20]郳是小邾國。是時,薛、滕、鄖都是宋國附庸。《春秋》以“正名”為宗旨,最重視名位。魯成公二年,諸侯在蜀地會盟,由於蔡、許二君乘楚人車而失位,《春秋》於是盟即不書蔡、許之君。君子評論說:“位其不可不慎也乎!蔡、許之君一失其位,不得列於諸侯。況其下乎?”滕、薛自行黜降,甘居附庸地位,所以《春秋》對滕始稱“侯”而後稱“子”,對薛始稱“侯”而後稱“伯”,通過王室或他們自行的貶黜來表現他們的附庸地位。猶如杞用夷禮,《春秋》即以夷狄的稱謂待之一樣。
春秋時,不但一些弱小國家自貶爵號,就是號稱猶秉周禮的魯國,苦於霸主的賦斂,也有甘居附庸國地位的打算。魯襄公二十七年.宋之盟會前,魯正卿季武子以公的名義命魯與會使者叔孫豹曰:“視邾、滕”,即要求把魯降為邾、滕那樣的附庸國。叔孫豹忍受不了這種屈辱,說:“邾、滕.人之私也。我,列國也。何故視之?宋、衛吾匹也。”所以堅決抗命,這才保全了魯的諸侯爵秩.而沒有淪落到“伯子男”一類。
綜上可見,在先秦兩漢文獻中,周代諸侯公、侯、伯、子、男五等爵的排列是有序的。公最尊,是“天子三公”和“王者之後”,侯二,伯三,子、男為四、五。天子所封諸侯的爵號一國只有一種。但是天子允許各級諸侯在國內稱公,允許諸侯臣子在安葬其君時稱公。這種“公”,已不是爵稱,而是尊稱。侯主要封在畿外,是王室的藩屏,侯伯為諸侯之長,地位相當於公。不論侯、伯、子、男,一旦擔任天子三公或王朝卿士,就可以稱公,但是這種公稱只限於一身一世,其子孫則恢複本爵之稱。子、男是華夏小國和夷狄之君的爵稱,但是諸侯在服喪時也稱子。
周代諸侯五等爵在從西周到春秋的二三百年間也有發展變化,《春秋》、《孟子》聽講的三等、四等,應是這一變化的標誌。春秋時,政由五伯,列國以實力強弱論大小,所以一些昔日的列國,如魯、衛、薛、滕等淪落成了中小國家。更有甚者.一些小國為減輕霸主貢賦,或受大國挾持,或主動託庇大國,自甘黜降,居於附庸地位。時王也貶黜了一些微弱國家或甘居附庸地位的國家。
凡此種種,在文獻中也表現出了諸侯爵稱無定的現象,但如仔細研究,則不難找出問題的答案。這或許也可以對研究金文中諸侯爵無定稱的現象有所啟發吧!
五服制
"五等爵"制與"五服制"的存在,是學術界一直爭論不休的話題。作者認為,西周時期的"爵制"與"服制"是分封的重要產物,有著相互的聯繫,是不能割裂開的。傳世文獻與地下出土材料中,關於周代諸侯爵稱混亂,而服制文獻中記載不一,這些不固定的情況,是由於後人對"爵制"與"服制"的適用範圍和區別缺乏了解。所以本文擬就西周時期的"爵制"與"服制"的區別與聯繫及其適用的範圍,作出新的界定。以便於我們重新認識周代五等爵制的真正含義。
注釋
1、《觀堂集林》卷一。
2 、傅斯年:《論所謂五等爵》,《歷史語言研究所集刊》第二本,中華書局1987年影印本。郭沫若:《中國古代社會研究》第四篇《周代彝銘中無五服五等之制》,《郭沫若全集》歷史編1。《金文所無考·五等爵祿》,《金文叢考》,人民出版社1954年版。楊樹達:《古爵名無定稱說》,《積微居國小述林》卷六.中華書局1983年版。
3、《西周春秋金文中的諸侯爵稱》,《歷史研究》1983年第3期。
4、黃懷信《逸周書源流考辨》斷此篇為春秋早期著作。西北大學出版社1992年版。
5、金景芳:《釋“二南”、“初吉”、“三湌”、“麟止”》,《古史論集》,齊魯書社1981年版,第370頁。
6、原文作“馬三匹”,據王引之《經義述聞》卷一七“馬三匹”條改。
7、見《左傳》莊公二十三年。又《周禮·夏官·司士》曰:“正朝儀之位,辨貴賤之等。”
8、見《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251頁。
9、《左傳》襄公三十一年。
10、見俞正燮《癸巳存稿》卷七,商務印書館1957年版。
11、12 見李學勤《青銅器與周原遺蹟》,《西北大學學報》1981年第2期。
13、蘇:《左傳》成公十一年:“蘇忿生以溫為司寇。”畢:《左傳》僖公二十四年:“畢原酆郇,文之昭也”。杜註:“畢國在長安縣西北。”芮:《左傳》桓公三年楊伯峻註:“周畿內國,姬姓,嘗為王朝卿士,今陝西省舊朝邑縣南有芮城,離大荔縣東南五十里,當即古芮國。”劉:《左傳》宣公十年“秋,劉康公來報聘”。杜註:“即王季子也,其後食采於劉。”尹:《左傳》昭公二十三年:“六月壬子,王子朝入於尹。”楊伯峻註:“尹,在今河南宜陽。”
14、見閻若璩《四書釋地又續·杞》,《清經解》卷二二。
15、《史記·周本紀》正義。
16、見《左傳》襄公二十七年。
17、畢、芮見注13;杜,《漢書·地理志》:“京兆尹杜陵,故杜伯國。”在今陝西西安東南。
18、見《國語·吳語》。
19、參見張亞初、劉雨《西周金文官制研究》,《周禮中的三等爵制》,中華書局1986年版。
20、顧棟高《春秋大事表·外諸侯卒葬表》引,《清經解續編》卷九三。
(原載《歷史研究》1994年第6期)
《左傳》哀公十三年載魯大夫子服景伯說:“王命諸侯,則伯帥侯牧以見於王。伯合諸侯,則侯帥子男以見於伯。自王以下,朝聘玉帛不同。”子服景伯所說的“伯”,是諸侯之長,又稱“侯伯”,也就是霸主。《左傳》僖公二十八年載:“王命尹氏及王子虎、內史叔興父策命晉侯為侯伯。”據《禮記·王制》:“八命為伯。”侯牧即諸侯,古代諸侯是牧民的,所以也稱侯牧。“侯帥子男以見於伯”一句,竹添光鴻《左氏會箋》釋為:“其曰侯者,蓋兼公而言;其曰子男者,蓋兼伯而言。謂公侯帥伯子男以見於伯也。”按竹添說是正確的。《春秋》以“公侯”為一類,以“伯子男”為一類,所以“舉侯可以兼公,舉子男可以兼伯”。又,《國語·楚語》說:“天子之貴也,唯其以公侯為官正也,而以伯子男為師旅。”韋昭註:“正,長也。”說明公侯相當於天子的“官正”,亦即百官之長;而伯子男則相當於天子的師旅,位在公侯之下。
《左傳》昭公四年載楚靈王在申地大會諸侯,楚大夫椒舉向宋國左師向戌與鄭國執政子產問禮儀形式。向戌說:“小國習之,大國用之,敢不薦聞?獻公會諸侯之禮六。”子產說:“小國共職,敢不薦守?獻伯子男會公之禮六。”杜預註:“其禮六儀也。宋爵公,故獻公禮。鄭伯爵,故獻伯子男會公之禮。”這也說明公爵位在伯子男之上。
《左傳》桓公十年載,齊國受到北戎侵襲,諸侯出兵救齊,其中鄭國公子忽戰功最著。但是,魯人受齊國委託在給各國援軍分發糧餉時,以王室頒行的爵祿等級為序,因鄭為伯爵,所以列在最後。鄭國憤憤不平,聯合齊、衛一道攻擊魯國。《春秋》記載這件事,先書“齊、衛”,後書“鄭”,把齊、衛看成主謀,鄭是脅從。《左傳》解釋說:“先書齊、衛,王爵也。”即說齊、衛為侯爵,位在鄭國之上,所以記為首惡。
上述材料充分證明:在周代,“公侯”的爵位明顯高於“伯子男”。五等諸侯的排列次序確是爵秩的高低等差。
專就“公侯”而論,公又高於侯。《左傳》莊公十八年,“虢公、晉侯朝王,王饗禮,命之宥,皆賜玉五瑴,馬四匹。”[6]當時人評論說:“非禮也。王命諸侯,名位不同,禮亦異數,不以禮假人。”所謂“名位不同”,是說虢公時任王朝卿士,位為“公”,而晉為侯爵,虢爵位高於晉侯。依周制,天子接見諸侯,應“正班爵之義”[7],虢公高於晉侯,賞賜時就該“禮亦異數”。而今王不辨虢公與晉侯的爵秩高低,賞賜同樣的禮物,就是“以禮假人”,這是違背周禮的。
《左傳》成公三年載魯大夫臧宣叔說:“次國之上卿當大國之中,中當其下,下當其上大夫。小國之上卿,當大國之下卿,中當其上大夫,下當其下大夫。上下如是,古之制也。”臧宣叔所說的“古之制”,就是西周制度。杜預註:“古制:公為大國,侯伯為次國,子、男為小國。”這就說明了在周代不僅諸侯國的卿大夫有上、中、下之分,而且不同國家的卿大夫在列國間的交往中地位也不盡相同。國家爵位尊,卿大夫的地位也尊;相反,國家的爵位卑,其卿大夫的地位也就卑。
列國卿大夫的上下等級是十分嚴格的。《左傳》成公三年說晉國的中行伯(荀庚)“其位在三”,列於中軍帥郤克和中軍佐荀首之後。成公十六年,晉大夫郤至在鄢陵之戰後,到成周向天子獻楚捷時自誇其功,王朝卿士單子說:“溫季(即郤至)其亡乎!位在七人之下,而求掩其上。”當時,郤至為晉新軍佐,位次在上、中、下三軍將佐及新軍將之下,列第八位。襄公二十六年,鄭國戰勝陳國,鄭伯賞賜有功的子展、子產二將,“享子展,賜之先路,三命之服(上卿),先八邑;賜子產次路,再命之服(中卿),先六邑。”子產辭謝六邑說:“自上以下(自上卿以至於下卿),隆殺以兩(大國,上卿馬車25乘、中卿馬車10乘、下卿馬車5乘),禮也。臣之位在四(鄭國,當國和司徒為上卿,司馬和司空為中卿,宗伯和大宰為下卿,子產時為司空),且子展之功也;臣不敢及賞禮。”公固予之,乃受三邑。子展時為鄭國當國上卿,子西次之,良霄第三(根據《左傳襄公十八、二十七年》等記載,應為“伯有次之、子西第三”,良霄為宗伯居五),子產居四。以周禮,卿大夫每下一級,賞格當減去二,曰“隆殺以兩”(《周禮》並沒有此規定)。所以子產不敢接受六邑的獎賞。以上數例足以說明周代卿大夫等級制的森嚴性。《周禮·春官·大宗伯》載,大宗伯在“以九儀之命正邦國”,“以玉作六瑞,以等邦國”之外,還有“以禽作六摯,以等諸臣”的職責。小宗伯則有“掌三族之別,以辨親疏”的職責。列國的宗伯應當也有這種職能。春秋時鄭國大夫公孫揮就以善於辨別列國大夫的“族姓、班位、貴賤、能否”而知名[9]。
周代社會的等級制度甚至滲透到了統治階級的家庭中,天子、諸侯和卿大夫的妻妾也以嫡庶為原則劃分成若干等級。嫡妻即正妻,只有一人。天子嫡妻稱後,諸侯嫡妻稱夫人,卿大夫嫡妻稱內子。庶妻位在嫡妻之下,排成高低貴賤的等列。《左傳》文公六年載,晉襄公逝世,其子幼弱。晉大夫因為國家多難,商議扶立年長的君主。賈季主張立晉文公庶妻辰嬴的兒子公子樂。趙孟不同意,說:“辰嬴賤,班在九人,其子何震之有?”主張立晉文公庶妻杜祁的兒子公子雍,理由是:“杜祁以君故,讓逼姞而上之;以狄故,讓季隗而已次之;故班在四。先君是以愛其子而仕諸秦,為亞卿焉。秦大而近,足以為援;母義子愛,足以威民;立之不亦可乎!”晉文公嫡妻是文贏,次妃為襄公生母逼姞,三妃為季隗,四妃為杜祁,九妃為辰贏。清人俞正燮推斷,文公在齊娶的“齊姜在五,秦女三人亦媵也,其在六、七、八歟?”可見,晉文公的夫人與八位庶妻的位次是井然有序的[10]。
《左傳》昭公八年說:“陳哀公元妃鄭姬生悼太子偃師,二妃生公子留,下妃生公子勝。”陳哀公的夫人與二妃、下妃的排列也是井然有序的。
《左傳》僖公二十四年,晉大夫趙衰娶晉文公的女兒趙姬為正妻,生趙原同、趙屏括、趙樓嬰三子。趙衰追隨文公在狄時曾娶狄女叔隗,生趙盾。趙姬是位賢達婦人,見趙盾有才幹,就堅決請求以趙盾“為嫡子,而使其三子下之,以叔隗為內子而己下之”。這是卿大夫妻有嫡庶之分的證據。《左傳》昭公十一年載:“泉丘人有女,夢以其帷幕孟氏之廟,遂奔僖子,其僚從之。盟於清丘之社曰:“有子,無相棄也。僖子使助薳氏之簉。”杜預註:“薳氏之女為僖子副妾,別居在外,故僖子納泉丘人女令助之”是正確的。“其僚”,是泉丘女的僚友。沈欽韓《左傳補註》云:“薳氏是僖子正室,使二女助之,為其簉。或薳氏是僖子別邑,使二女別居以此為簉也,故下宿於薳氏。”此說實誤。一者,僖子為魯卿,在魯都有府第,其府第在季氏宅東南,登其宅西北隅,便可望見季氏,其正妻怎能不在府宅而在薳氏?二者,如說“使二女別居為簉”,應是自為簉,《左傳》怎會說“使助薳氏之簉”?依此知沈解不確。從這條材料看,孟僖子的妻子至少有四位,排列次序是正妻、副妾薳氏、二簉泉丘女、泉丘女僚友。
在統治階級的家庭中,嫡妻所生的兒子曰嫡子,庶妻所生的兒子曰庶子。嫡子高於庶子。嫡子依長幼論尊卑,庶子依其母親的貴賤地位論尊卑。《公羊傳》稱這種現象叫“子以母貴”。如果庶子有繼承父業為公、卿、大夫的,則其母也隨之提高到夫人、內子的地位。《公羊傳》稱這一現象為“母以子貴”。
綜上可見,周代社會是等級制的社會。這是它最本質的特點。它的卿大夫階層是有等的,它的貴族階級家庭也是有等級的。因而,它的列國諸侯不會也不可能沒有等級。這個等級就是“公、侯、伯、子、男”。
二
在先秦文獻中,周代諸侯“公、侯、伯、子、男”的五等爵稱,也像在青銅器銘文中一樣,有無定稱的現象。如據《春秋》、《左傳》、《國語》,齊、衛之君時稱公,時稱侯;秦、鄭之君時稱伯,時稱侯;滕、薛之君時稱侯,時稱伯,甚至稱子;邾、莒之君時稱子,時稱公。對於這類問題,由於金文材料自身的局限性,是難以說明的。而先秦文獻則比較系統,我們從中可以找到解決問題的線索。特別是由於“中國言六藝者折中於孔子”,而孔門學說由七十子後學師口相傳,這可以使我們在先秦兩漢的儒家著作中找到答案。
公。《公羊傳》隱公五年說:“天子三公稱公,王者之後稱公。”在周代,王室確曾設立過“三公”的高爵。《逸周書·祭公解》是當前史學界公認的西周作品。《祭公解》說:“天子自三公上下辟於文、武”,又說:“天子三公監於夏商之既敗,丕則無遺後,難至於萬億年,守序終之。”同書《酆保解》、《史記解》、《武寤解》等也載有“天子三公”。《周禮·春官·典命》曰:“王之三公八命。”《司服》曰:“王為三公六卿錫衰。”《秋官·小司寇》曰:“王南鄉,三公北面。”在周初,周公為太宰,召公為太保,太公為太師,他們就是“天子三公”。周代青銅器《琱生簋》銘文業已證明,周公、召公兩人的身份,確為“公”爵[11],《公羊傳》所言不虛。
“天子三公稱公”,可能是周初之制,實際上在成康以後,凡是王室的執政卿士都可以稱“公”,享受公爵待遇。王世民先生在《西周春秋金文中的諸侯爵稱》一文中列舉的畢公、明公、溓公、益公、穆公、武公、井公、毛公、應公、芮公、虢公等王朝卿士,就都是公爵。在東周時期,僅從《左傳》上看,不論是諸侯入為王朝卿士的,如鄭武公、鄭莊公、虢公,還是畿內諸侯、大夫擔任卿士的,如召昭公、召戴公、單襄公、單穆公、尹武公、尹文公、王叔文公、劉康公等也都一律稱公。畿內的公爵大多都有封邑。鄭玄《詩譜·周南召南譜》云:“文王受命,作邑於豐,乃分岐邦周、召之地,為周公旦、召公奭之采地。”解放前陝西扶風出土的《琱生鬲》、1961年扶風齊家村出土的《琱我父簋》的“琱(周)”字,據李學勤先生說:“用為氏名,指周公的周氏;用為地名,則指周公的采地周城。”[12]其它如畢公的采地在畢,蘇公的采地在溫,芮公的采地在芮,東周時劉康公的采地在劉,尹氏的采地在尹等[13],都能說明這一問題。
“王者之後稱公”,主要指夏、殷二代之後稱公。《逸周書·王會解》說在成周大會上,“堂下之右,唐公、虞公南面立焉。堂下之左,殷公、夏公立焉。”孔晁註:“唐、虞二公,堯、舜後也。”夏公、殷公是“杞、宋二公”。《史記·周本紀》說周武王封“黃帝之後於祝,帝堯之後於薊,帝舜之後於陳,大禹之後於杞。”《禮記·樂記》載孔子說:“武王克殷反商,未及下車,而封黃帝後於薊,封帝堯之後於祝,封帝舜之後於陳;下車而封夏後氏之後於杞,投殷之後於宋。”孔疏說這是“舉三恪二代也”。清孫希旦《禮記集解》說:“封黃帝、堯、舜之後,所謂三恪也。封夏、殷之後,所謂二代也”,是正確的。《左傳》襄公二十五年,鄭子產說:“昔虞閼父為周陶正,以服事我先王。我先王賴其利器用也,與其神明之後也,庸以元女太姬配胡公(閼父子)而封諸陳,以備三恪”,是其證。恪,《說文·心部》引作“愙”,是敬之義。
《禮記·郊特牲》說:“天子存二王之後,猶尊賢也。尊賢不過二代。”《漢書·成帝紀》說:“蓋聞王者必存二王后,所以通三統也。”《白虎通·爵篇》則云:“公者,加尊二王之後。”由是觀之,《公羊傳》所說的“王者之後稱公”,在周代,只能是杞、宋二國。《春秋》記載宋國爵為公,與《禮記》、《漢書》相合。《左傳》僖公二十四年說:“宋先代之後.於周為客,天子有事膰焉,有喪拜焉。”昭公二十五年,宋大夫樂大心說:“我不輸粟。我於周為客,若之何使客?”又,何休《公羊傳》隱公三年注說:“宋稱公者,殷後也。王者封二王后,地方百里,爵稱公,客而不臣也。”這些記載都是不容忽視的,它確能證明周人以客禮侍宋,並尊其爵為“公”。
杞的情況比較複雜。據《逸周書》,西周時杞為公爵。入春秋以後,僅稱為侯。至魯莊公二十七年以後,又稱伯。杜預《左傳》注云:“杞稱伯者,蓋為時王所黜。”在魯僖公二十三年、二十七年、襄公二十九年,《春秋》又三稱其為子。《左傳》解釋說:“書曰子,杞夷也。”又說;“杞.夏余也,而即東夷。”《春秋》嚴夷夏之防,杞用夷禮,所以就視同夷狄之君而稱子。何休《公羊傳》注說:杞本公爵,但春秋時“微弱為徐、莒所脅,不能死位。《春秋》伯子男一也,辭無所貶。貶稱子者,《春秋》黜杞不明.故以其一等貶之”。與《左傳》的解說大體相同,應是可信的。
可見,夏、殷二代在周初雖為公爵,但入春秋以後,杞即衰弱,且不斷遷徙。據清人閻若璩考證,杞初封在河南開封,春秋魯桓公二年遷於山東莒州及曲阜相鄰之地,桓公六年遷淳于(山東省安丘縣東北),僖公十四年遷到緣陵(山東昌樂縣東南),襄公時又遷回淳于[14],國家也淪落成為“伯子男”一類小國。至於三恪,爵低於公,僅為侯。《逸周書》稱其為公,是沿用其舊名。《史記·周本紀》載,周在封薊之後,又封召公爽奭於燕。其後,“薊微燕盛,乃並薊居之,薊名遂絕”[15]。祝入春秋後亦不見於記載,只有陳國仍保持“侯”爵名號,但也淪落成為二三流小國。
“公”可以作為諸侯的通稱,這是客觀事實。但那已不是爵稱,而只是一種榮譽稱號,是尊稱。如《春秋》一書於魯十二君皆稱公。何休《公羊傳》隱公元年注云:“魯稱公者,臣子心所欲尊號其君父。公者,五等之爵最尊。王者探臣子之心欲尊其君父,使得稱公。” 魯本侯爵,而在國內臣子則可以尊其號為“公”。這在周代是一條不成文的法則。這條法則還不僅限於侯爵,也通用於“伯子男”等各級諸侯。《白虎通·爵篇》云:“伯、子、男,臣子於其國中褒其君為公。” 因為臣子“心欲俱尊其君父,故皆令臣子得稱其君為公也”。但是,如果“諸侯有會聚之事,相朝聘之道”以互相交接時,則不得“私其臣子之義”,要求諸侯各稱本爵。這一原則在《春秋》中表現得十分明顯。《春秋》作為魯國史,特稱其君為公;而在記載其它國家諸侯朝會時,一律各稱本爵。如《春秋》莊公十六年載幽之盟曰:“冬十有二月,公會齊侯、宋公、陳侯、衛侯、鄭伯、許男、滑伯、滕子同盟於幽。”又,僖公二十八年載踐土之盟曰:“五月癸丑,公會晉侯、齊侯、宋公、蔡侯、鄭伯、衛子、莒子,盟於踐土。”在這兩次會盟中,《春秋》所列諸侯爵秩,除衛、滕二國而外,皆其本爵。衛所以稱子,是因為衛侯當時出居在外,其弟叔武參與盟會,故以未成君之禮相待。滕所以稱子,是因為春秋時淪落成為“微國”,是宋國附庸[16]。齊、晉侯爵所以序宋公之上,是因為齊、晉先後受周天子冊封為“侯伯”,為諸侯霸主。而列國諸侯於國內則一律可以稱公。如《國語》一書系收集各國材料輯成,書中魯、齊、晉、宋、衛、曹、鄭、秦諸國君主皆稱公。《左傳》甚至稱邾、莒等附庸小國君主為公,如邾文公、邾定公、邾宣公;莒共公、莒紀公、莒茲 公、莒犂比公等。
諸侯在國內所稱的“公”,顯然已不是爵位,而只是一種尊稱。我們說諸侯可以通稱“公”,正是在這一意義上說的。
諸侯生稱爵,死稱公。這是諸侯稱公的又一種形式,也是一種臣下尊君的稱號。
《春秋》隱公八年:“夏六月己亥,蔡侯考父卒,八月葬蔡宣公。”《公羊傳》解云:“卒何以名,而葬不名?卒從正,而葬從主人。”何休註:“卒當赴告天子,君前臣名,故從君臣之正義言也。至葬者,有常月可知,不赴告天子。故自從蔡臣子辭稱公。”也就是說諸侯死時,要發訃告向天子報喪,而訃告須稱名稱本爵,合乎君臣之正義。但安葬諸侯,則是諸侯臣子的事,所以從其臣子之辭稱公。孔廣森《公羊通義》說:“葬,生者之事也,故從主人辭也。生有五等,沒壹稱公。王者探臣子之心莫不欲尊其君父,故假以爵之最尊,又為之作謚以易其名,以甄其宮。”何休、孔廣森對《公羊傳》的解釋都是正確的。《春秋》記載諸侯之卒皆稱本爵,而記載諸侯下葬則一律稱公。如隱公三年:“八月庚辰,宋公和卒”,“冬十有二月癸未,葬宋穆公”。莊公二十一年:“夏五月辛酉,鄭伯突卒”,“冬十有二月,葬鄭厲公”。僖公四年:“夏,許男新臣卒”,“八月,葬許穆公”。昭公元年:“六月丁巳,邾子華卒”,“秋,葬邾悼公”。昭公六年:“春王正月,杞伯益姑卒”,“夏,葬杞文公”,等等。在一部《春秋》中,只有一次例外,即桓公十七年載:“六月丁丑,蔡侯封人卒”,“秋八月癸巳,葬蔡桓侯”。何休注說蔡桓侯下葬“稱侯者”是“奪臣子之辭也”,因為桓侯“有賢弟而不能任用,反疾害之而立獻舞,國幾並於荊蠻,故賢季抑桓,稱侯所以起事”。這是《春秋》的一種貶抑筆法。
《白虎通·號篇》也注意到了周代諸侯泛稱公的問題,說:“何以知諸侯得稱公?《春秋》曰‘葬齊桓公’,齊侯也。《尚書》曰‘公曰嗟’,秦伯也。《詩》雲‘覃公維私’,覃子也。《春秋》‘葬許穆公’,許男也。《禮·大射》經曰‘公則釋獲’。大射者,諸侯之禮也,伯子男皆在也。”侯、伯、子、男是齊、秦、覃、許諸國的本爵,而公則是他們的統稱。這也證明諸侯在國內被尊稱的公,臣子安葬諸侯所稱的公,並不是諸侯的本爵,而只是一種尊稱。
侯,是五等爵的第二級。《白虎通·號篇》說:“侯是百里正爵。”《封公侯篇》說:“諸侯封不過百里。”這種說法,得到了《左傳》的證明。《左傳》襄公二十五年,鄭子產說:“昔天子之地一圻,列國一同,自是以衰。”杜註:圻,“方千里”;同,“方百里”,衰,“差降”。圻,又作畿,《詩·商頌·玄鳥》云:“邦畿千里。”《逸周書·職方氏》云:“千里曰王圻”,盧文弨解:“圻與畿同。”說皆與《左傳》合。《孟子·萬章下》云:“天子之制,地方千里,公侯皆封百里,伯七十里,子男五十里,幾四等。”七十里、五十里的“差降”,就是“衰”。
《詩·魯頌·閟宮》說:“王曰叔父.建爾元子,俾侯於魯,大啟爾宇,為周室輔。”《左傳》僖公四年,齊管仲說:“昔召康公命我先君太公曰:‘五侯九伯.女實征之,以夾輔周室’”。春秋時晉國青銅器《晉公盦》銘文:“公曰:我皇且(祖) (唐)公〔雁〕受大命,左右武王,□□百蠻,廣治四方,至於大廷,莫不事王。”1986年在北京房山琉璃河出土的西周燕器《克罍》、《克盉》銘文:“王曰:太保,隹乃明乃微鬯享於乃辟。余大對乃享,令克侯於匽。”
上列材料證明,魯、齊、晉、燕與衛一樣,都是周初代表天子坐鎮一方,享有征伐大權的方伯。《國語·魯語上》說:“元侯作師,卿帥之,以承天子。”作師就是組建軍隊。何休《公羊傳》隱公五年注說:“天子六師,方伯二師,諸侯一師。”由於“侯”是王室的斥侯,多封在畿外,所以他們與諸侯之長被周天子倚為藩屏,是天子在地方上的強大武力支柱。
伯爵遍布於王畿內外。《禮記·曲禮》云:“五官之長曰伯”,孔疏:“伯,長也。”《風俗通·皇霸篇》云:伯,長也,白也。言其鹹建五長,功實明白。”通白,在商代方國首領就已稱白,如殷墟卜辭中已有井白、易白、丹白、羌方白、孟方白等。《逸周書·武順解》云:“五五二十五曰元卒……四卒成衛曰伯。”說明伯原為由百人組成的戰鬥編隊,進而引申為百夫長之稱,最後演變為一級爵稱。
在周天子畿內,土地無多,所以不封侯而封伯。如東周畿內有原伯、毛伯。《左傳》僖公二十四年,孔疏說:“文王之子,原、毛之後,世為王臣,仍為伯爵,或本封滅絕,食采畿內。”現存西周青銅器《毛公鼎》,出土於陝西扶風,證明毛伯在西周時也是畿內伯爵。凡伯,《左傳》隱公七年杜註:“周卿士也。凡,國;伯,爵。”祭伯,《左傳》隱公元年杜註:“諸侯為王卿士者。祭,國;伯,爵。”《國語·周語上》韋昭註:“祭,畿內之國,周公之後也。”孔廣森《公羊通義》斷“祭伯”之“伯”為行次之稱,誤。其它如畢伯、芮伯、社伯等,也都是畿內伯[17]。
畿內伯的一個突出特點,是一般都歷任王官。其中有入為天子三公、王朝卿士的,就稱為“公”。但公爵只限於一身一世,其後世子孫則恢複本爵。如據《班簋》銘文,毛本伯爵,但毛伯“更虢城公服”以後,做了王朝卿士,就稱毛公了。西周末又有毛公 任王朝卿士。而其後世子孫則恢複本爵,春秋時有毛伯得、毛伯過、毛伯衛等。畢公高為武王世臣,成王時入為天子三公,而其後世子孫則自稱“畢伯”,現存青銅器《畢伯碩父鬲》,可為證明。祭本周公之後,稱伯爵。但周穆王之世,祭公謀父任天子三公,即稱祭公,而其後世子孫則恢復伯稱。原伯,系文王子孫,春秋時原伯有入為王朝卿士者,故稱原莊公、原襄公,而其它諸原,仍稱伯,有原伯魯、原伯貫、原伯絞等。這種現象與周初伯禽、呂伋任王朝卿士,故稱“魯公”、“丁公”,而其後世子孫一律稱侯,屬侯爵,是—致的。
鄭也是個典型例子。宣王時,桓公友封鄭,為畿內小國,因桓公任王朝卿士,所以稱公。東遷以後,鄭國勢力擴張到畿外,鄭武、莊公連任王朝卿士,所以得保公稱。但究其本爵,不過是“伯男”。子產說:“鄭.伯男也”,是其證。
畿外的伯,有曹伯、巢伯、吳伯等。吳的例子也很典型。吳本伯爵,春秋時吳君自稱王,在黃池會前,晉大夫董褐利用吳君“欲守吾先君班爵”的諾言,折辯吳君說:“今君掩王東海,以淫名聞於天子。君有短垣,而自逾之,況荊蠻則何有於周室?夫命圭有命,固曰吳伯,不曰吳王。諸侯是以敢辭。夫諸侯無二君,而周無二王,君若無卑天子。以乾其不祥,而曰吳公,孤敢不順從君命長弟。”[18]這段話證明,在周室班爵祿時,吳確實曾接受了伯爵的命圭。這是周代諸侯有五等爵的又一有力證據。春秋時,吳自稱為王,是“淫名”,是“卑天子”,屬於僭越行為。所以晉與諸侯在黃池會上拒絕公開承認吳的王者地位。因為“諸侯無二君,而周無二王”,晉仍承認周天子是天下共主。但是,晉人說如果吳能放棄王號,改稱“吳公”,晉也可以讓步,同意由吳主盟。這又證明了春秋時期列國可以實力地位破壞周代的爵祿制度。至於《春秋》稱吳君為“子”,那是因為《春秋》以“伯子男一也,辭無所貶”,是它用來“正名”的一種筆法。
子、男。《白虎通·爵篇》:“子者,茲也,茲茲無已也。”可見,子本是從王、公家族中分化出來的後代子孫。子演化成為爵位.當起於商代。《尚書》載商末有微子、箕子。周承商制,沿用了子的爵號。在周原第十一號窖穴第八十三號甲骨上就有“今秋,楚子來”宇樣。但是,在西周大分封時,華夏族受封的子爵很少,且多為畿內小國。如《左傳》文公三年有“沈子”,系周公後;垣公二年有“郜子”,系文王后。在東周畿內有王季子,本爵為子。受采於劉,為王室卿士,謚劉康公,其後世子孫稱劉子。
子爵大都為夷狄之君。《禮記·曲禮》說:”其在東夷、北狄、西戎、南蠻,雖大曰子。”鄭玄註:“九州之外也,雖有侯伯之地.本爵亦無過子。”如楚子、徐子、潞子、鼓子、肥子、萊子、夔子、白狄子等。依此,華夏諸侯有用夷禮者,也稱子,如上文所言“杞子”。
子又是諸侯在服喪中的一種稱謂。《春秋》僖公九年:“公會宰周公、齊侯、宋子、衛侯、鄭伯、許男、曹伯會於葵丘。”宋子即末襄公,其所以稱子,據《左傳》說:“宋桓公卒,未葬而襄公會諸侯,故曰子。”又說:”凡在喪,王曰小童,公侯曰子。”楊伯峻注曰:”公侯包五等諸侯言之。《春秋》之例,舊君死,新君立,不論已葬末葬,當年稱子,逾年稱爵。”楊注又引葉夢得《春秋傳》曰:“一年不可以二君,故未逾年之君不以爵見,內外皆稱子。子般、子野卒,宋襄公以 ‘宋子’會葵丘,陳懷公以‘陳子’會召陵是也。未逾年,雖既葬,內亦稱子不名,子赤卒稱‘子卒’;外亦稱子,衛成公以‘衛子’會盟於洮是也。曠年不可以無君,故逾年之君既葬稱爵,鄭厲公以‘鄭伯’會武父是也。雖未葬,亦稱爵,衛惠公以‘衛侯’會諸侯及魯戰,宋共公會諸侯代鄭是也。”又,《公羊傳》莊公三十二年解《春秋》“子般卒”曰:“君存稱世子,君薨稱子某,既葬稱子,逾年稱公。”《左傳》、《公羊傳》的這些解說把諸侯在喪稱子的各種情況講得十分清楚了。
男。鄭玄《周禮·夏官·職方氏》註:“男之言任也,為王任其職。”孔晁《逸周書·職方氏》註:“男,任也,任王事。”在先秦文獻中,男爵很少見,《左傳》僅有許男、宿男、驪戎男三例。
當然,在先秦文獻中伯作為行次、子作為尊稱的現象也是存在的,因為它不屬於本文的討論範圍,恕不論列。
三
周代諸侯的爵秩等級像世間其它事物一樣,也是不斷發展變化的。上引《左傳》、《國語》等文獻證明周代諸侯爵有五等,但據《公羊傳》說《春秋》以公為一等,侯為一等,伯子男為一等,是三等。《孟子·萬章下》說:“公一位,侯一位,伯一位,子男同一位”,是四等。同時,孟子說這僅是“嘗聞其略”,“其詳不可得聞也”。《左傳》、《國語》與《孟子》、《公羊傳》所載周代爵秩等級的不同,其實就是周代諸侯等級不斷變化的反映。這一點也在《周禮》的記載中有所表現。《周禮·地宮·大司徒》講周代諸侯雖有“諸公、諸侯、諸伯、諸子、諸男”五等,但依其所食之地劃分,則只為“公食其半,侯伯叄之一,子男四之一”三等[19]。這又與《孟子》所說:“公侯皆方百里,伯七十里,子男五十里”大體相同。可見,周代所封諸侯雖為五等,但從封地或所食之地看,實為三等。而公與侯、侯與伯、子與男等的差別,只是禮儀形式問題。所以經過從西周到春秋的二、三百年變化,大體上就變成了《春秋》所說的三等。
衛雖淪落為三流國家,所幸仍系侯名而爵號未黜,而杞、薛等國就沒有這樣的好運了。上文我們說過,杞在春秋由於受到徐、莒侵襲,國勢日削,所以杜預說它被時王黜為伯爵。又《左傳》莊公三十一年:“薛伯卒。”顧棟高《春秋大事表·外諸侯卒葬表》引《彙纂》云:“薛稱伯,時主所黜。”杜預與《彙纂》的說法是有根據的。《白虎通·爵篇》引《韓詩內傳》曰:“諸侯世子,三年喪畢上受爵命於天子。”即說依周制,舊君死,新君立,要接受天子的爵命。東周以降,王權削弱,此制已不通行。但據《左傳》天子仍有冊命諸侯之權,如僖公十一年,晉惠公立,“天王使召武公、內史過賜晉侯命”。文公元年,“天王使毛伯來賜公命”。杜預註:“諸侯繼位,天子賜以命圭。”又如,莊公十六年,“王使虢公命曲沃伯以一軍為晉侯”。僖公二十八年,“王命尹氏及王子虎、內史叔興策命晉侯為侯伯”。既有策命權,就有貶黜權。周桓王褫奪鄭莊公王朝卿士職,周莊王支持衛公子黔牟、黜抑衛侯朔都是例證。所以,杞因微弱被黜,薛因從屬宋國被黜,應是可信的。
春秋時.一些弱小國家為減輕貢獻給霸主的貢賦,或受大國挾持,或託庇於大國,從而自貶其爵,甘居小國地位的現象也是存在的。《左傳》襄公二十七年載,晉、楚在宋召開弭兵大會,邾、滕等國為擺脫向晉、楚雙方納貢的負擔,即甘心降黜,不以諸侯身份參加盟會,而私屬於齊、宋。齊、宋樂得有人幫助納貢, 自然也願意以他們為私屬。邾本小國,自不必論。滕本侯爵而附庸於宋,就是自貶其爵了。又,《左傳》定公元年,晉會諸侯築成周城,宋大夫仲幾“不受功,曰:‘滕、薛、郳,吾役也。’”杜註:“欲使三國代宋受功役。”季氏本曰:“薛自桓公以來,服屬於宋,魯雖與同盟,猶以宋屬待之。”[20]郳是小邾國。是時,薛、滕、鄖都是宋國附庸。《春秋》以“正名”為宗旨,最重視名位。魯成公二年,諸侯在蜀地會盟,由於蔡、許二君乘楚人車而失位,《春秋》於是盟即不書蔡、許之君。君子評論說:“位其不可不慎也乎!蔡、許之君一失其位,不得列於諸侯。況其下乎?”滕、薛自行黜降,甘居附庸地位,所以《春秋》對滕始稱“侯”而後稱“子”,對薛始稱“侯”而後稱“伯”,通過王室或他們自行的貶黜來表現他們的附庸地位。猶如杞用夷禮,《春秋》即以夷狄的稱謂待之一樣。
春秋時,不但一些弱小國家自貶爵號,就是號稱猶秉周禮的魯國,苦於霸主的賦斂,也有甘居附庸國地位的打算。魯襄公二十七年.宋之盟會前,魯正卿季武子以公的名義命魯與會使者叔孫豹曰:“視邾、滕”,即要求把魯降為邾、滕那樣的附庸國。叔孫豹忍受不了這種屈辱,說:“邾、滕.人之私也。我,列國也。何故視之?宋、衛吾匹也。”所以堅決抗命,這才保全了魯的諸侯爵秩.而沒有淪落到“伯子男”一類。
凡此種種,在文獻中也表現出了諸侯爵稱無定的現象,但如仔細研究,則不難找出問題的答案。這或許也可以對研究金文中諸侯爵無定稱的現象有所啟發吧!
五服制
"五等爵"制與"五服制"的存在,是學術界一直爭論不休的話題。作者認為,西周時期的"爵制"與"服制"是分封的重要產物,有著相互的聯繫,是不能割裂開的。傳世文獻與地下出土材料中,關於周代諸侯爵稱混亂,而服制文獻中記載不一,這些不固定的情況,是由於後人對"爵制"與"服制"的適用範圍和區別缺乏了解。所以本文擬就西周時期的"爵制"與"服制"的區別與聯繫及其適用的範圍,作出新的界定。以便於我們重新認識周代五等爵制的真正含義。
注釋
1、《觀堂集林》卷一。
2 、傅斯年:《論所謂五等爵》,《歷史語言研究所集刊》第二本,中華書局1987年影印本。郭沫若:《中國古代社會研究》第四篇《周代彝銘中無五服五等之制》,《郭沫若全集》歷史編1。《金文所無考·五等爵祿》,《金文叢考》,人民出版社1954年版。楊樹達:《古爵名無定稱說》,《積微居國小述林》卷六.中華書局1983年版。
3、《西周春秋金文中的諸侯爵稱》,《歷史研究》1983年第3期。
4、黃懷信《逸周書源流考辨》斷此篇為春秋早期著作。西北大學出版社1992年版。
5、金景芳:《釋“二南”、“初吉”、“三湌”、“麟止”》,《古史論集》,齊魯書社1981年版,第370頁。
6、原文作“馬三匹”,據王引之《經義述聞》卷一七“馬三匹”條改。
7、見《左傳》莊公二十三年。又《周禮·夏官·司士》曰:“正朝儀之位,辨貴賤之等。”
8、見《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251頁。
9、《左傳》襄公三十一年。
10、見俞正燮《癸巳存稿》卷七,商務印書館1957年版。
11、12 見李學勤《青銅器與周原遺蹟》,《西北大學學報》1981年第2期。
13、蘇:《左傳》成公十一年:“蘇忿生以溫為司寇。”畢:《左傳》僖公二十四年:“畢原酆郇,文之昭也”。杜註:“畢國在長安縣西北。”芮:《左傳》桓公三年楊伯峻註:“周畿內國,姬姓,嘗為王朝卿士,今陝西省舊朝邑縣南有芮城,離大荔縣東南五十里,當即古芮國。”劉:《左傳》宣公十年“秋,劉康公來報聘”。杜註:“即王季子也,其後食采於劉。”尹:《左傳》昭公二十三年:“六月壬子,王子朝入於尹。”楊伯峻註:“尹,在今河南宜陽。”
14、見閻若璩《四書釋地又續·杞》,《清經解》卷二二。
15、《史記·周本紀》正義。
16、見《左傳》襄公二十七年。
17、畢、芮見注13;杜,《漢書·地理志》:“京兆尹杜陵,故杜伯國。”在今陝西西安東南。
18、見《國語·吳語》。
19、參見張亞初、劉雨《西周金文官制研究》,《周禮中的三等爵制》,中華書局1986年版。
20、顧棟高《春秋大事表·外諸侯卒葬表》引,《清經解續編》卷九三。
(原載《歷史研究》1994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