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被遺忘權的法律保護

論被遺忘權的法律保護

《論被遺忘權的法律保護》是於靚創作的法學著作,首次出版於2020年7月。

該書在被遺忘權的概念、屬性以及本土化的路徑選擇等方面做了系統性的梳理分析;從本體論、價值論、實踐論三個維度對被遺忘權進行了深度研究;對被遺忘權值得保護的正當性依據以及被遺忘權的權利衝突問題進行研究;在對域外立法經驗進行比較分析的基礎上,為中國被遺忘權保護的法律構建提供合理的路徑選擇。

基本介紹

  • 作品名稱:論被遺忘權的法律保護
  • 作者:於靚
  • 首版時間:2020年7月
  • 字數:227千字
  • 類別:法學著作
內容簡介,作品目錄,創作背景,作品思想,作品影響,出版信息,作者簡介,

內容簡介

該書共分為五章。第一章對被遺忘權的概念、性質、內容、結構等進行分析,澄清“被遺忘權是什麼”這一本體論的問題。第二章從抽象層次對被遺忘權值得保護的正當性進行證成。第三章從具象層次來分析被遺忘權保護中的權益衝突問題以及解決之道,從而對被遺忘權值得保護的正當性進行證成。第四章從比較法的角度來分析域外保護被遺忘權的成功經驗。第五章為被遺忘權的本土化提供可行的現實方案。

作品目錄

第一章 被遺忘權的概念界定
第五章 我國被遺忘權保護的路徑選擇
第二章 被遺忘權保護的正當性
結語 記憶與忘卻之間的被遺忘權
第三章 被遺忘權保護的權益衝突
參考文獻
第四章 被遺忘權保護的域外經驗
索引

創作背景

21世紀以來,以移動網際網路、大數據、人工智慧、生命科技等為代表的新一輪科技革命,正在以遠遠超出前幾次科技革命的顛覆性力量,改變人類的生產方式、生活方式、交往方式,改寫法律的生態環境、運作方式、秩序模式。就對法理學發展的影響而言,各種突飛猛進並席捲人類生活的科技進步,無疑將扮演“創造性破壞”“毀滅性創新”的革命家角色,要求人們重新定義人、人的位格、人的尊嚴等一切與人相關的法律概念,重新構建人本、人性、人道、人權等一切與人相關的法律理論。國內外法學界關於被遺忘權等一系列新興權利的理論研究,可以看作是對新一輪科技革命的一種系統化、學理化的回應。正是在這樣的時代背景和學術氛圍下,於靚選擇“被遺忘權的法律保護”作為博士論文選題。

作品思想

該書研究結論認為:被遺忘權體現了信息自主的理念,對於維護人性尊嚴具有舉足輕重的地位。在網際網路時代,海量個人數據被網際網路所永久記憶。網際網路公司可以通過這些個人數據描繪出每個人的“人格畫像”,資訊時代里的每個人都有可能成為“透明人”,這給公民的生活安寧、人性尊嚴帶來了嚴重困擾。傳統隱私權保護的個人信息主要是未公開的個人信息。這些私密的信息關涉公民的人性尊嚴,因此不得非法披露。而被遺忘權所保護的個人信息主要是已經公開的個人信息,而且往往是合法公開的信息。對於這些已經合法公開的個人信息,傳統隱私權鞭長莫及。因此,被遺忘權的出現具有其合理性和必然性。
中國宜借鑑歐盟保護被遺忘權的先進經驗,將被遺忘權確定為一項法定權利。在立法上,可以在未來的《個人信息保護法》中明確規定被遺忘權,要詳細規定被遺忘權的權利主體、義務主體、權利內容、例外情形等。可以將被遺忘權的主體分為一般主體和特殊主體。一般主體指普通個人,而特殊主體則包括強勢群體和弱勢群體。對於不同的主體,被遺忘權的保護力度要有所差異。此外,在立法上要平衡好被遺忘權與言論自由、公眾知情權等權利的關係。
在司法上,中國最高人民法院宜制定與被遺忘權有關的司法解釋,以明晰被遺忘權的適用範圍和操作流程。最高人民法院享有法定的司法解釋權,而法官則不享有法律解釋權。在法律條文出現語義模糊的情況下,法官往往不敢也不善於運用權力來填補法律的漏洞;當法律條文規定的不夠明確的時候,法官往往傾向於否定當事人的權利主張。因此,通過司法解釋對被遺忘權的明晰化,能夠減少法官的顧慮,有利於被遺忘權的保護。此外,要充分發揮行業自律的作用以有效保護被遺忘權。可以通過市場導向機制鼓勵行業自律,並且利用技術手段為個人可識別信息設定有效存儲期限等方式,彌補立法和司法上的不足,以充分保障公民的被遺忘權。

作品影響

榮譽表彰
《論被遺忘權的法律保護》原型為於靚的博士論文,該論文被評為吉林大學優秀博士學位論文,並獲2019年國家社會科學基金優秀博士論文出版項目立項。

出版信息

書名
出版時間
出版社
ISBN
《論被遺忘權的法律保護》
2020年7月
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
978-7-5203-6017-3

作者簡介

於靚,1988年生,吉林省吉林市人,2018年畢業於吉林大學法理學專業,獲法學博士學位;現任吉林財經大學法學院講師,碩士生導師,主要研究方向為法理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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