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遺忘權研究(於向花創作法學著作)

被遺忘權研究(於向花創作法學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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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遺忘權研究》是於向花創作的法學著作,首次出版於2020年2月。

該書以被遺忘權為研究對象,圍繞這一新興民事權利在民法體系中的定位,以權利的本體結構與制度構建為脈絡,借鑑國外先進立法經驗與理論成果,對被遺忘權的時代背景、由來過程、理論基礎、法律關係、權利行使、權利救濟以及本土化制度構建等問題進行了系統闡釋和論證。

基本介紹

  • 作品名稱:被遺忘權研究
  • 作者:於向花
  • 首版時間:2020年2月
  • 字數:310千字
  • 類別:法學著作
內容簡介,作品目錄,創作背景,作品思想,出版信息,作者簡介,

內容簡介

該書共六章。第一章介紹了被遺忘權的由來,並對有關國家的被遺忘權立法或司法判例進行了考察,綜合國內外學者觀點,對被遺忘權作出概念界定。第二章在法理學論證的基礎上,再從民法學維度分析被遺忘權與相關權利之間的界分。第三章分析了被遺忘權法律關係的主體、客體和內容。第四章結合歐盟立法對行使被遺忘權的具體情形以及限制情形進行了逐項分析。第五章重點分析了被遺忘權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構成要件以及責任方式。第六章提出中國確立被遺忘權的必要性與可行性,並初步提出中國被遺忘權制度的構建方案。

作品目錄

第一章 被遺忘權的由來及概念界定
第二章 被遺忘權的理論證成
第三章 被遺忘權法律關係
第一節 被遺忘權的由來
第二節 被遺忘權的概念界定
第一節 被遺忘權基於法理學維度的理論證成
第二節 被遺忘權基於民法學維度的理論證成
第一節 被遺忘權的主體
第二節 被遺忘權的客體
第三節 被遺忘權的內容
第四章 被遺忘權的行使與限制
第五章 侵害被遺忘權的侵權責任
第六章 我國被遺忘權制度的構建
第一節 被遺忘權行使的具體情形
第二節 被遺忘權行使的限制情形
第一節 侵害被遺忘權的侵權責任歸責原則
第二節 侵害被遺忘權的侵權責任構成要件
第三節 侵害被遺忘權的侵權責任方式
第一節 我國確立被遺忘權的必要性與可行性
第二節 我國被遺忘權制度的構建方案

創作背景

被遺忘權作為一項數據主體所享有的,旨在要求數據控制者刪除其網際網路上依法可以刪除的個人數據以使其被網際網路所“遺忘”的民事權利,對於保護民事主體的人格利益,其作用和意義愈來愈受到關注。根本的原因在於網際網路和大數據的快速發展,使得作為數據主體的普通自然人在面對網際網路和大數據的衝擊時,似乎無處遁形。“記憶”成為永恆,“遺忘”變得不太可能。在這樣的背景下,個人數據所承載之人格利益的保護成為民法或個人數據保護法的重要課題。基於此,《被遺忘權研究》對被遺忘權理論進行了深入研究。

作品思想

該書研究結論認為:一、在民法學維度上,被遺忘權在民事權利譜系中應當定位為具體人格權的範疇。個人數據蘊含的人格利益反映了自由、尊嚴、公平這些樸素的自然法價值,決定了這些人格利益應當也必須得到尊重、善待和保護。基於這樣的民法理念,被遺忘權不屬於財產權,應屬於人格權範疇,且應屬於具體人格權範疇。在具體人格權範疇中,被遺忘權與隱私權確有一定淵源,但二者在社會歷史背景,權利的主體、客體、內容方面存在差異,因此不應將被遺忘權界定為隱私權。與被遺忘權最具密切關係的是個人信息權。從中國現有法律規定看,個人信息權作為一項具體的民事權利實際上並未獲得正式確認。在理論上,被遺忘權屬於個人信息權的範疇之內,但個人信息權具有框架權特質,這種框架權具有模糊性、需經利益衡量才能確定其侵權行為的違法性以及對傳統權利具有補充性三方面特徵,因此,藉助個人信息權的框架權特質來檢視被遺忘權,則不妨將被遺忘權從個人信息權中剝離出來,作為一項具體的、獨立的民事權利對待。
二、從權利結構體系或法律關係的角度分析被遺忘權,需要厘定其主體、客體和內容。被遺忘權的權利主體應當限定為自然人,可以包括死者和胎兒。被遺忘權的義務主體的界定決定了履行刪除義務以及承擔侵權責任的主體的範圍。基於網際網路和大數據的背景,義務主體的範圍以網頁源的數據控制者以及搜尋引擎服務提供者為主。被遺忘權的客體是個人數據蘊含的人格利益。由於個人數據具有與數據主體相關的可識別性,以及集財產和人身雙重屬性,因此,數據主體的人格利益以個人數據為載體。中國未來的《個人數據保護法》可以借鑑歐盟《統一數據保護條例》的做法,對特殊類個人數據作出概括列舉,並採用分級式的模式對其數據處理行為作出不同級別的規制。被遺忘權的內容對數據主體而言,主要是要求刪除個人數據的權利,也可以包括特定情形下要求數據控制者對其個人數據進行限制處理的權利;對數據控制者來說,其應當履行的核心義務就是刪除個人數據的義務,除此之外,法律還應當施加數據控制者履行通知其他數據處理行為人的通知義務。
三、法律賦予數據主體享有被遺忘權,但不意味著被遺忘權的行使沒有邊界。各國一般基於本國國情,設定了被遺忘權行使的具體適用情形以及限制情形。就中國而言,數據主體可以基於個人數據對於數據處理時的目的已經不再必要、數據主體撤銷對個人數據處理的同意、特定情形下數據主體拒絕個人數據處理行為、個人數據被非法處理、數據控制者基於法定義務而必須刪除個人數據以及個人數據處理涉及對未成年人的特殊保護等情形下行使被遺忘權。同時,當數據控制者進行必要的個人數據處理是基於國家機關合法行使職權、公共利益、言論自由、履行法定義務、為訴訟需要時,則數據主體不得行使被遺忘權。公共利益作為被遺忘權行使的限制情形之一,需要對公共利益範圍進行界定,應當涵蓋公共健康領域的公共利益,存檔目的、科學研究目的或歷史研究目的或統計目的方面的公共利益,國家安全、社會保障、教育發展等方面的公共利益。在司法適用中,權利的行使與限制是利益衡量的結果,公共利益和言論自由在這方面顯得尤為重要。被遺忘權與公共利益發生衝突時,法官可以援引比例原則在被遺忘權的制度利益和公共利益之間進行利益衡量。被遺忘權和言論自由發生衝突時,可以根據數據主體的身份、個人數據的性質和數據處理行為的表現綜合進行利益衡量。
四、數據控制者怠於履行刪除義務,構成了侵害被遺忘權的侵權行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被遺忘權侵權責任採用何種歸責原則,是被遺忘權侵權的核心問題。不管是過錯責任原則還是無過錯責任原則,都不利於當事人證明責任負擔的分配。無過錯責任原則對數據控制者苛責過於苛刻,過錯責任原則又無法實現對數據控制者的有效約束,而過錯推定責任原則能夠折中地實現歸責的價值目標,同時也符合世界數據保護法的主流趨勢。因此,中國被遺忘權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宜採用過錯推定責任原則。基於過錯推定責任原則,侵害被遺忘權的損害賠償責任構成要件中,因果關係採用通說的相當因果關係理論,主觀過錯實行證明責任倒置規則。

出版信息

書名
出版時間
出版社
ISBN
《被遺忘權研究》
2020年2月
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
978-7-5203-6118-7

作者簡介

於向花,女,法學博士,研究領域:民商法學。主要從事民商法學的教學和科研工作,主持或參與國家民委科研項目、教育部一般項目、遼寧省社科規劃基金項目、遼寧省教育廳項目、遼寧省社科聯項目、大連市社科聯項目以及中央高校基本科研業務費專項基金項目等10餘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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