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簡史
歐盟早在1995年就在相關數據保護法律中提出了“被遺忘權”概念,任何公民可以在其個人數據不再需要時提出刪除要求。歐盟委員會從2012年開始建議制定關於“網上被遺忘權利”的法律,提議包括要求
搜尋引擎修改結果,以符合歐盟保護個人信息的方針。
美國加州也通過了“橡皮”法律,要求科技公司套用戶要求刪除涉及個人隱私的信息。這項新規將於2015年生效,並有可能催生相關訴訟。
台北時間2014年6月26日谷歌宣布,已經開始根據歐盟最高法院的裁定而在搜尋結果中刪除一些特定內容,給予用戶“被遺忘權”。歐盟最高法院2014年5月裁定,允許用戶從搜尋引擎結果頁面中刪除自己的名字或者相關歷史事件,即所謂“被遺忘的權利”。根據該裁決,用戶可以要求搜尋引擎在搜尋結果當中隱藏特定
條目。谷歌稱,工程師們加班加點地對技術架構進行了調整,從而執行歐盟的該裁決。對於套用戶要求而已經刪除的內容,谷歌已經通過電子郵件通知了用戶。谷歌只處理了一少部分用戶請求。谷歌本月中旬曾表示,已收到約5萬個請求。谷歌發言人稱:“從本周起,我們已經開始採取措施,對收到的請求進行了刪除。對於我們而言, 這是一項新任務,需要對每一個用戶請求進行評估,我們會儘快對此展開評估。”任何個人提交的請求必須指定他們希望刪除的連結,以及刪除的理由,這些理由必須讓谷歌內部審查小組滿意。對於那些通過審核的請求,谷歌將在28個歐盟成員國的谷歌網站搜尋結果中刪除相關連結。
法院裁決
歐洲法院2014年5月13日裁定,普通公民的個人隱私擁有“被遺忘權”,並據此要求國際網路搜尋引擎巨頭谷歌必須按照當事人要求刪除涉及個人隱私的數據。
概念內容
儘管你可以要求某一特定
檔案被從搜尋引擎上移走,但事實是,它依然存在於相應的主機上面。它只是不再被搜尋引擎納入序列,而不是真正消失了。除非你有真正合法的理由要求刪除,不然一切就只能指望網管的慈悲。你保持耐心,保持禮貌,對方或許會對你有個好印象,幫助你刪掉那讓你不快的檔案。哪怕網管在網站上刪除了這一檔案,網頁的緩衝版本依然還會活在搜尋引擎那裡,直到引擎的網路爬蟲再度訪問那個頁面,更新快取內容。在這段時間內,快取版本上的那個讓你討厭的檔案還是可以被人們獲取,自由下載。
歐盟法院作出裁決,認定當地居民有權迫使網站和搜尋引擎移除指向不切題的或者是過期的信息的連結。這也就是說,人們可以享有“被遺忘權”。
專家觀點
那么如果無法與原始網站取得聯繫或無法刪除原始網頁該怎么辦呢。
百度明確說明,如果這些網頁內容涉及侵犯個人隱私等權利,就需要在搜尋中心的隱私問題反饋專區進行說明,同時提供身份證明和詳細侵權情況資料及連線地址。
如果網站拒絕刪除個人信息,在國內如何處理呢。華東政法大學智慧財產權研究中心副主任黃武雙告訴記者,由法院判決是一個選擇。
實際上,就國內法律來說,隱私權在立法上沒有確立,更無“被遺忘權”這一說法。上海大學智慧財產權學院副院長許春明指出,如果不是明顯侵害個人權益的信息,而是網站公開的正常信息,搜尋引擎就不負責刪除。“個人想要刪除公開報導的內容,就國內法律來說,沒有法律依據,很難得到處理。”
案例分析
國際
在立法層面,《歐盟數據保護指令》在1995年規定了“刪除權”,後在2012年修訂《數據保護指令》是首次提出“被遺忘權”,有學者認為被遺忘權是刪除權的強化升級版。於2018年5月25日正式生效適用的《歐盟數據保護通用條例》以歐盟法律的形式正式確立了被遺忘權,規定了被遺忘權的行使要件及限制條件。
在司法實踐層面,“被遺忘權”最初是通過判例來確定的,2014年歐盟法院對“岡薩雷斯訴谷歌公司案”作出的判決支持了岡薩雷斯關於要求谷歌刪除其關於拍賣信息的連結,至此,被遺忘權在歐盟通過司法判例正式確認。
國內
我國首例“被遺忘權”案是任甲玉訴百度案,這是被遺忘權首次在我國司法案例中出現。本案中,任甲玉曾在無錫陶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從事過相關教育工作,後與該公司解除勞動關係。任甲玉通過百度搜尋自己名字,發現有和陶氏教育的相關搜尋。任某認為陶氏教育在業界名聲不好,遂主張“被遺忘權”,要求百度刪除其關於陶氏教育的相關搜尋。法院經審理認為任某主張的被遺忘權不具有正當性和受法律保護的必要性,不應成為侵權保護的正當權益,駁回任某的訴訟請求。(參見北京一中院(2015)一中民終字第09558號判決書)
法律規定
2012年《全國人大常委員會關於加強網路信息保護的決定》
第8條:公民發現泄露個人身份、散布個人隱私等侵害其合法權益的網路信息,或者受到商業性電子信息侵擾的,有權要求網路服務提供者刪除有關信息或者採取其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
第43條:個人發現網路運營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或者雙方的約定收集、使用其個人信息的,有權要求網路運營者刪除其個人信息;發現網路運營者收集、存儲的其個人信息有錯誤的,有權要求網路運營者予以更正。網路運營者應當採取措施予以刪除或者更正。
新增個人信息權。第111條規定: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需要獲取他人個人信息的,應當依法取得並確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傳輸他人個人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提供或者公開他人個人信息。
《民法總則》第111條並沒有將被遺忘權明確列為個人信息權,但該條文的解釋提到了公民的個人信息權包括個人信息自決權、個人信息選擇權、個人信息刪除權等,但上述幾則法律法規的立法價值取向是和被遺忘權的權益指向是一致的,即對公民個人信息進行保護,禁止非法收集、使用個人信息或隱私,如有侵權,應予以刪除或更正。
行使前提
歐盟
在歐盟,被遺忘權的行使包括三個層面:
第一,用戶可以撤回自己的個人信息;
第二,如果用戶的個人信息進行了公開傳播,在用戶撤回或者數據控制者不再享有合法理由繼續處理個人信息是名用戶有權要求刪除數據;
第三,數據控制者有責任採取合理方式刪除用戶個人數據信息,並且有責任通知處理該數據的其他控制者刪除個人數據連結和複印件。
但這種刪除權並不是隨意行使的,也有一定限制,以下幾種情形並不適用被遺忘權。
第一,基於表達自由和信息自由;
第二,基於公共利益和履行法律職責需要;
第三,基於歷史、統計和科學研究目的;
第四,基於提出、實施和保護合法權利的需要等。
這一規定也隱含著法律上的利益平衡與衝突,比如被遺忘權與公共利益(尤其是公眾知情權)、表達自由等利益的衝突,這就要求裁判者在處理被遺忘權案件時,要本著審慎的態度,妥善處理個人權益和公共利益之間的價值衝突,尋求一種最佳的平衡點。因為被遺忘權的大肆行使可能會對公眾的知情權造成損害,比如在任某訴百度案中,倘若百度搜尋引擎刪除了任某在陶氏教育任職的經歷,那么學生或客戶在選擇老師時,就不能全面了解老師的經歷以及資質,這將會造成對損害社會公眾的知情權。
國內
我國關於刪除權的規定可以推出立法者已經注意應保護公民個人信息,個人信息的刪除權雖然不能明確為一種權利類型,至少是一種正當法益。
在司法實踐中,按照“法官不能因為沒有法律規定而拒絕裁判”的法理依據,法官在審理任某訴百度案時,認為被遺忘權能否受到法律支持應該進行以下兩個方面的判斷:
一是非類型化權利涵蓋利益;
二是利益正當性和保護必要性。
1.非類型化權利涵蓋利益
我國現行法中並無法定稱謂為“被遺忘權”的權利類型,“被遺忘權”只是在國外有關法律及判例中有所涉及,但其不能成為我國此類權利保護的法律淵源。我國侵權責任法規定,侵害民事權益,應當依照本法承擔侵權責任。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由此可見,民事權益的侵權責任保護應當以任甲玉對訴訟標的享有合法的民事權利或權益為前提,否則其不存在主張民事權利保護的基礎。人格權或一般人格權保護的對象是人格利益,既包括已經類型化的法定權利中所指向的人格利益,也包括未被類型化但應受法律保護的正當法益。就後者而言,必須不能涵蓋到既有類型化權利之中,且具有利益的正當性及保護的必要性,三者必須同時具備。
2.利益正當性和保護必要性
該利益能否成為應受保護的民事法益,關鍵就在於該利益的正當性與受法律保護的必要性。
個人信息的保護變得比以往任何歷史時期都由必要。當我們公民的個人信息有正當理由和刪除的必要時,我們可以要求網路服務提供者刪除個人信息。當然,我們也期待著個人信息保護的法規可以更完善,大數據時代,我們可以自主選擇是被記住,還是被遺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