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願權

請願權,公民就國家的政治措施或對個人的權利、利益維護,向國家有關機構表示願望,請求國家為某種行為以創造人民的福祉,或不為某種行為以解除某種弊端的權利。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請願權
  • 出現時間:1689年
解釋
保護請願權有助於保障公民其他權利的行使,也有利於監督政府和其他國家機關或公共團體的工作。
請願權最早出現於1689年英國的《權利法案》,該法案明文規定:“向國王請願,乃臣民之權利,一切對此項請願之判罰或控告,皆為非法。”
1791年的《美國憲法修正案》第1條規定:“國會不得制定剝奪人民向政府請願的權利的法律。”
1919年德國《魏瑪憲法》第126條規定:“德國人民有以書面形式向該管官署或議會請願或控告之權利。此權利得由一人或多人行使之。”
第二次世界大戰後,許多國家都將請願權作為一項公民權在憲法和法律中加以規定。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在國際人權法上也得到承認並予以保障。在中國,請願權行使的方式包括請願必須在請願書上登記請願者姓名及住址、請求事項、理由和目的。請願書呈遞的對象包括政府立法部門、行政部門、法務部門和公共團體。凡符合法律規定的請願,有關部門必須受理請願書,切實予以處理,並給予請願者明確答覆。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