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迴避書是當事人要求人民法院合議庭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鑑定人中某些人迴避的申請書。
目的是使案件得到客觀公正的處理,消除被告辯組人以及其他當事人的疑慮。由申請迴避的理由和根據等構成立遙愉。寫作臘勸甩請背局乎時,應先交待原告與被告姓危和尋境名及案件名稱,申明請求訂宙設的事項,注意采遙懂文字的簡短和概括。
請求迴避書是當事人要求人民法院合議庭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鑑定人中某些人迴避的申請書。
請求迴避書是當事人要求人民法院合議庭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鑑定人中某些人迴避的申請書。目的是使案件得到客觀公正的處理,消除被告人以及其他當事人的疑慮。
迴避申請書是指仲裁程式進行過程中,審理本案的仲裁員具有可能影響案件的公正審理和裁決的情況下,當事人向仲裁機構提交的請求該仲裁員退出本案仲裁活動的法律文書。
申請複議迴避書是申請人不服司法機關駁回申請迴避的決定,第二次提出迴避的請求,送交有關領導再行複議的司法文書。其格式、寫法參見“申請迴避書”,不同的是首部...
申請迴避書是司法機關的司法人員、翻譯人員和鑑定人,在案件開始或在法庭辯論終結前,依法自行迴避,要求更換有關人員的司法文書。由三部分組成:一、首部。寫明標題和...
駁回迴避複議決定書是公安機關對申請人作出駁回迴避後,申請人再次提請複議原迴避請求,經過對申請的複議程式,認為申請不具有法律規定的迴避條件,維持原決定而製作的最後...
迴避複議決定書是人民檢察院依法對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駁回申請迴避的決定而申請複議所作的書面決定。其格式、寫法參見“迴避決定書”,但迴避複議決定書是“再...
駁回迴避決定書是公安機關依法對不符合刑事訴訟法所規定的迴避條件的申請,作出駁回迴避的決定文書。格式、寫法同“迴避決定書”。 [1] ...
批准迴避複議決定書是公安機關在對申請人作出駁回迴避決定後,經申請人的再次申請,經過一定的審查程式,認為申請有理,重新批准迴避所作出的決定文書。
第十條 申訴公正委員會、審理組、辦事機構成員存在《申訴規定》第三十一條所列情形的,申訴人和被申訴單位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3日內根據迴避決定許可權以書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