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運檢疫

調運檢疫是指植物及其產品在調出原產地之前,運輸途中、到達新的種植或使用地點之後,根據國家或地方政府頒布的植物檢疫法規,由專門的植物檢疫機構,對應檢疫的植物及其產品所採取的檢疫和嚴格檢疫工作處理措施,調運檢疫是國內檢疫工作的核心,也是防止危害性病蟲隨植物及其產品在國內人為傳播的關鍵。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調運檢疫
  • 相關法律:《植物檢疫條例》等
  • 檢疫程式:報檢、檢驗、檢疫處理和簽發證書
  • 對象:植物及其產品
  • 操作機構:植物檢疫機構
  • 作用:防止危害性病蟲傳入
法律法規,調運檢疫的分類,辦事指南,

法律法規

植物檢疫條例》,一九八三年一月三日國務院發布,根據一九九二年五月十三日《國務院關於修改〈植物檢疫條例〉的決定》修訂發布。
《植物檢疫條例實施細則》,植物檢疫條例實施細則(農業部分)(修正)(1995年發布,1997年修訂) (一九九五年二月二十五日農業部發布,根據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農業部令第39號修訂)

調運檢疫的分類

根據調運植物及其產品的方向,調運檢疫分調出檢疫和調入檢疫,調出調運檢疫程式包括報檢、檢驗、檢疫處理和簽發證書四個環節。
調運植物及其產品的單位和個人,在貨物調運前到當地植物檢疫結構指定的檢疫機構報檢,要填寫報檢單。調入單位有檢疫要求的,還要提交,調入地植物檢疫機構簽發的植物檢疫證書。對受檢的植物及其產品,除依法可直接簽發檢疫證書外,都得經過現場檢查或者室內檢查。發現植物檢疫對象或者其他應檢病蟲的,調運單位或個人,應按《檢疫處理通知單》的要求作檢疫處理,經複查合格後放行。植物檢疫機構應從受理調運檢疫申請之日起,於15日內實行檢疫並核發檢疫單證。情況特殊的,經省級主管部門批准,可延長15日。凡是屬於應檢物品範圍內的植物及其產品,必須在取得植物檢疫證書後方可調運。從外地調入的植物及其產品,由調入地植物檢疫機構驗證或復檢。
根據國務院《植物檢疫條例》,農業和林業主管部門分別負責本行業植物檢疫工作。
林業主管部門負責珍稀花卉、名貴花卉、水果(乾果)的檢疫工作。
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除林業主管部門檢疫以外的其他植物及植物產品的檢疫工作。

辦事指南

項目名稱:調運檢疫
審查內容:是否攜帶調入地所禁止攜帶的檢疫性或危險性有害生物,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調運時調入地省級檢疫機(或其授權地、縣檢疫機構)是否同意調入。
法律依據:《植物檢疫條例》及其實施細則。
辦事條件:提交《調運檢疫申請書》。
辦理程式:
1.材料受理。植物檢疫(植保植檢)站受理申請單位提出的申請。
2.審查和決定。經產地合格的,申請人以《產地檢疫合格證》在產地換取《植物檢疫證書》。未經過產地檢疫的,植物檢疫(植保植檢)站按照《農業植物調運檢疫規程》對調運植物或植物產品及相關設施進行檢疫,根據檢疫結果決定是否簽發《植物檢疫證書》。
承諾時限:以《產地檢疫合格證》換取《植物檢疫證書》的,當日簽發《植物檢疫證書》。經現場檢疫或室內檢疫合格的,在檢疫合格後3個工作日內簽發《植物檢疫證書》。
收費標準:按國家物價局、財政部《關於發布農業系統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和標準的通知》([1992]價費字452號)的規定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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